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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居民收入分配視角的消費稅調整展望

2021-07-19 22:43官焱森
理論與創新 2021年6期
關鍵詞:收入分配消費稅

【摘? 要】長期以來我國消費稅的制定更多聚焦于財政收入、引導合理消費方面,而對消費稅發揮其收入分配功能的關注相對較少。本文以消費稅為對象,基于收入分配的視角來研究消費稅,首先對消費稅的概念辨析,因當考慮其的收入分配功能時,仔細研討消費稅本身的特性理清其功能定位。再對消費稅在社會公平方面進行理論分析,確定消費稅如何配合調節收入差距目標的實現。最后研究我國消費稅現狀現行,認為現行消費稅的間接稅性質,難以區分納稅人的經濟能力,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目標實現還有差距。

【關鍵詞】消費稅;收入分配;征稅環節;稅目

引言

從2015年起,全國居民基尼系數最低為2015年的0.462,最高為2018年的0.468,皆超過警戒線的0.4,屬于收入差距較大的區間。又如在2017年起征點提至每個月5000元后,個稅納稅人相比之前大約減少1.2億人,僅約6400萬人滿足月收入在5000以上,也說明我國當前收入差距較大。若僅依靠市場機制能夠接近資源配置的最優效率,但也會逐漸偏離社會公平。社會收入分配問題作為政府關注目標之一,可以從政府收入入手,通過合理稅收工具調節,如消費稅。2019年消費稅收入達12564.44億元,占國家稅收收入7.95%,在現行18個稅種中僅次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但消費稅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與在收入分配關系發揮的作用不匹配,消費稅的功能還是以組織稅收收入為主。一項稅制安排有稅益和稅負兩方面的考慮,而最后都要歸結于如何在各個納稅人之間實現稅負分配正義的問題上來,消費稅作為稅收的一種,如同社會收入分配的矯正器,履行著分配正義的功能,這也是本文的寫作目標。

1.消費稅定義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銷售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為了更好的認識我國的消費稅,下面從不同角度闡述消費稅的劃分。

以直接稅和間接稅的角度,間接稅與直接稅兩者最大的區別稅負是否能轉嫁。因此可將消費稅劃分為直接消費稅和間接消費稅。直接消費稅以最終消費者的實際消費支出為依據,征稅環節靠后,以價外稅的形式呈現給最終消費者。間接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交易數額或數量為依據向生產者和經營者課稅,征收環節靠前,稅負可以價內稅等形式向消費者轉嫁,即納稅人與負稅人不一致。

以課稅范圍和目的的角度,按照課稅范圍和目的可以將消費稅劃分為一般消費稅和特別消費稅。一般性消費稅是指對對大多數商品為課稅對象,一般針對后端的消費環節。特別消費稅是指對部分商品進行課稅,在生產、流通、消費等多環節進行,且實行不同稅率。首先從定義看,兩者的征稅范圍不同且后者稅率較為復雜。其實質體現政府不同的政策意圖和導向,一般消費稅更突出收入分配的職能,而特別消費稅以財政收入和環境保護的職能為主。

根據以上標準的劃分,消費稅的征收模式可分為三類:一是統一型征收模式。即設置一個消費稅稅種,再下設不同稅目對各種消費品進行征收。二是分立型征收模式,一般不設立的消費稅,而是設置專門稅種進行征收,如煙稅、酒稅等。 三是復合型征收模式,在實行統一型消費稅的同時,又對部分消費稅單獨征稅。

2.消費稅改革理論分析

在社會經濟中,消費稅可以承擔一定的分配調節作用。雖然消費稅組織收入的功能在發展中國家中較突出,但只要有稅負,無論某稅種的設計者有無收入分配的動機,有意或是無意體現分配的意圖,或多或少都會對社會收入分配產生影響,因為它使得社會成員的實際收入發生了變化,雖然不同收入階層隨著消費結構和收入水平的差異所產生的客觀物質性的與主觀感受性有所不同。

2.1社會結構對消費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影響。

不同的社會收入結構中消費稅在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應有所不同,在啞鈴型和橄欖形的對比最為明顯。在“啞鈴型”社會結構中窮人和富人比重大,二中產階級小,這意味著收入的兩極分化。這時對奢侈品消費征收高稅率,對中低收入者影響不大,將有助于調節收入差距和改善收入分配狀況。但是,當社會結構處于“橄欖型”狀態,中產階級人數相當龐大時,消費稅的收入分配功能便相當有限,此時社會消費能力有限,可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奢侈品已經很少,若降低奢侈品界定標準將影響廣大中產階級,在中產階級與極端富裕的人群之間,即奢侈品消費的納稅人內部,產生了稅收負擔的累退性。

2.2消費稅的收入效應

可分為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直接效應指如果在生產環節對于生產經營者征收消費稅,導致產品的成本上升,為達到原來的收益,必然會提高產品售價。再者通過縮減員工收入與福利,以降低生產成本,維持原本售價。以上轉移稅負的過程都會使消費者的實際可支配收入下降。間接效應是指政府將一部分稅消費稅收入以政府轉移支付的方式補貼低收入者,以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條件。間接稅形式的消費稅對收入分配產生不利的逆向調節作用。 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越多,他們將承擔更多的稅,另一方面當收入增加時,消費支出的比例將減少。消費相同數量的商品和服務所造成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 顯然這種以消費為稅收來源的制度具有明顯的累退性質,窮人的稅負大于富人的稅負。

2.3量能課稅原則和應益課稅原則的選擇

稅法有兩個結構性原則:量益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量能課稅根據個人能力的大小來確定稅收負擔水平的原則,主要方法是設置累進稅率、起征點等。量益課稅原則要求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應按受益程度加以衡量。兩者相比量益課稅原則上忽略了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難以再調節收入方面發揮作用。若消費稅不考慮納稅主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和與收入相關的費用開支,只考慮按比例對收入課稅則難以實現量能課稅原則。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與服務難以對個人獲益計量上,都決定了以經濟能力為標準進行公共費用分攤符合現實。

3.我國消費稅現狀

1993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對煙、酒、汽柴油等11個稅目征稅開征消費稅。到2014年啟動了新一輪消費稅改革,期間對科目進行了多次調整現行消費稅共有15個稅目,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近十年,國內消費稅增長率呈現明顯的波動變化,但在總稅收收入的占比一直保持在百分之七左右,這說明國內消費稅緊跟當年的經濟形勢并于其他稅種保持大致相同方向的變化。我國消費稅是一種特別消費稅, 屬于間接稅的范疇。在消費稅稅目中,除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在零售環節征稅,卷煙和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批發和零售環節復合征收,其他稅目征稅行為發生于生產、委托加工環節且在單一環節征收。

現行消費稅與收入分配目標之間的差距:

(1)課征范圍局限性使消費稅稅源過于集中,難以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相匹配。目前消費稅中涉及收入調節功能的稅目大多具有高檔、非生活必須的消費品,如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與珠寶玉石、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等。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當前消費者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對消費稅提出新的要求:一是對高檔消費品的界定標準有待提高,像摩托車和小汽車,現已經成為普通消費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如果繼續對其征稅,則必然加劇消費稅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二是新型消費模式的興起卻未將其納入征收范圍,如高檔場所的消費、服務型勞務等。消費升級和消費下沉是在同時進行的,過時的高檔消費品的認定標準造成非富裕階層的負擔,而未對富裕階層的新興消費行為進行課稅,會加大消費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負效應。

(2)消費稅征稅環節靠前導致稅負轉嫁。由于歷史的原因,早期商品價格較為固定,在生產環節進行征收更加方便,但在經濟發展的今天,則造成重復征收等一系列的弊端。部分課稅對象多為中間生產要素而不是最終消費,而且生產者為達到未征稅時的利潤,可以轉嫁稅負使消費者承擔實際的稅收控制成本,配合目前的消費稅稅目需求價格彈性小,且消費者對所承擔的實際稅負不易感知,不利于消費稅調節功能的發揮。在消費稅屬于中央情況,地方對消費稅熱情不高,若后移的稅收收入增量能劃歸地方,有助于倒逼地方政府通過加強社會基礎設施來優化消費環境的,以提升社會福利方式形式也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標。

4.優化消費稅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方面作用的建議

4.1對有條件的消費稅稅目進行后移征收環節調整

對現行消費稅稅目針對其不同的情況合理確定征收環節,建議具體應稅商品征收環節可為:(1)奢侈型消費的商品的征收環節后移至零售環節,如游艇,高檔手表等;(2)環節不友好型消費,如鞭炮、木制一次性筷子、電池等,由于單次購買的單價較低、數量多,往往通過大規模采購方式以便于銷售,則可在批發環節統一征收消費稅;(3)危害健康型消費,其存在較大的市場需求且,但在零售環節征收易使稅基侵蝕,征管難度大,則可在批發環節征收,如煙、酒類。同時消費稅征收環節的后移,意味著稅務機關征稅對象范圍的進一步擴大。體現為征稅對象的數量會明顯增加且更為分散,如成品油若要實現消費稅從生產環節后移至零售環節的話,可以在全國加油站普及稅控系統的安裝后再實行。以目前票控稅的環境下,個人消費方面沒有形成索要發票匯總繳納個人所得稅之類的機制,會導致不要發票不申報不納稅的情況出現,現實條件對稅收征管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4.2優化消費稅征稅范圍

從歷年消費稅調整看,我國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在整體增加稅目以拓寬稅源的基礎上調整,應稅消費品缺乏需求價格彈性的特點,決定了對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較小。大體以調整消費稅稅源、提高起征標準為基本方向。在選擇能夠促進收入分配的消費稅稅目應考慮具有以下條件的消費品:一是課費商品的需求的收入彈性要大,以保證征稅后,在家庭總支出的份額變化較小。二是對于需求價格彈性較小的商品應該執行差別稅率,實行社會認可的累進消費稅制度?;谶@一目標,一是在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調整上應該有增有減。新增稅目方面如納入高檔動物毛皮制品、實木地板調整為高檔木材家具;私人飛機納入并與原有超豪華小汽車合并為高檔交通工具。同時由于第三產業快速發展,特別是服務業的比重提升,建議將應稅消費服務納入征稅對象,如在高星級酒店、高爾夫球場私人會所等場所進行的消費行為,以及高端金融服務業、高端中介服務業??s減稅目方面,剔除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奢侈品消費屬性不明顯的稅目,如摩托車和小排量乘用車。二是考慮消費者收入水平和消費理念的變化,經濟發展帶動整體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應上調部分稅目起征標準,如高檔化妝品、高檔手表的認定標準。

5.結語

在推動稅收法治現代化的過程中,稅制改革不能僅著眼于增加財政收入的功能需求或單方面地強調效率,而應兼顧公平價值,這蘊含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等各方面對政府治理能力的整體要求。政府在消費稅改革中應立足當下社會的發展階段,權衡各職能的比重,選擇最優的稅收政策組合。在供給側改革的背景下,減稅降費成為稅收政策的改革方向,所以可明確消費稅改革的目標是在保障財政收入,同時突出消費稅的社會福利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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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官焱森(1997.01-),貴州遵義人,貴州省花溪區貴州大學財政學,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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