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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經濟學下的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

2021-08-09 19:59左正龍
財會月刊·上半月 2021年7期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交易費用綠色金融

左正龍

【摘要】十九大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對“三農”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 要完成振興鄉村的偉大使命, 就必須充分發揮經濟中的核心——金融的服務功能, 而進行綠色金融創新能很好地紓解鄉村振興中的各項矛盾。 基于新制度經濟學視角, 圍繞如何降低交易費用這條主線, 分析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邏輯機理。 針對目前在實施鄉村振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提出應明晰綠色金融產權、創新契約鏈融資模式、構建健全的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和完善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鄉村振興;綠色金融;交易費用;產權;契約

【中圖分類號】 F832.7? ? ?【文獻標識碼】A? ? ? 【文章編號】1004-0994(2021)13-0126-7

一、引言與文獻綜述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 這是新時期黨與國家就“三農”工作作出的新的戰略安排。 而處于現代經濟核心地位的金融, 對某一區域乃至一國的經濟發展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隨著人們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 同時也為了實現鄉村振興中的“生態宜居”, 如何發展綠色金融已經成為我們當前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 人們已意識到“規制”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到目前為止, 已有六屆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給了新制度經濟學領域的學者。 新制度經濟學以交易費用理論為基礎, 先后發展形成了產權經濟學、契約經濟學、經濟組織理論和法律經濟學四個支流。 在分析鄉村振興相關問題時, 學者們都不約而同地運用了新制度經濟學的一些思想。 鑒于此, 本文將新制度經濟學領域中的優秀成果契合于綠色金融發展中, 以服務于鄉村振興大戰略。

新制度經濟學的誕生以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于1937年發表的《企業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1] 為標志, 其提出的交易費用理論以及后來得出的科斯定理奠定了新制度經濟學的基礎。 正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 所以產權的劃分、保護與執行就顯得尤為必要。 于是以阿門·阿爾欽(Armen Alchian)為代表的產權經濟學順勢而生了。 自鄉村振興戰略提出以后, 顧岳汶、呂萍[2] 基于產權經濟學視角, 分析了鄉村土地制度改革對鄉村振興的作用機制, 認為鄉村土地制度改革能有效促進農戶增收、鄉村生態改善與產業發展。 要明確地界定產權, 就必須選擇合理的契約形式, 這將直接影響到資源配置的效率與交易費用的高低。 于是伴隨著張五常(Steven N. S. Cheung)《佃農理論》(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3] 的發表, 誕生了契約經濟學。 基于契約理論的視角, 目前學者們普遍認為鄉村綠色金融陷入困境的緣由, 一是在締結契約時因第三方機構的存在而造成信息不對稱[4,5] , 二是履約時抵押擔保品缺乏。 鑒于此, 黃惠春、范文靜[6] 通過對經典案例的分析, 構建了締結“政銀擔”貸款契約模式; 米運生等[7] 研究發現, 利用產品市場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效應, 可促進鄉村互聯性貸款契約的自我履行。 不同的契約締結又將產生不同的經濟組織形式, 如市場、企業與國家等。 同樣的, 相機選擇科學的組織形式亦可有效降低交易費用。 杜婕、萬宣辰[8] 通過梳理有關我國鄉村金融體系研究的既有文獻, 針對各個層次的金融需求特征, 提出了架構政策性、商業性與合作性金融“三位一體”的鄉村金融組織體系。 在現實的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條件下, 法律規范同樣能起到最小化交易費用的作用。 于是, 波斯納(Posner)開創了法律經濟學領域。 在鄉村振興背景下,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 應“健全符合中國國情的金融法治體系”[9] , 這為鄉村綠色金融立法樹立了根本宗旨與行動指南。 楊皖寧[10] 圍繞如何完善農村政策性、商業性與合作性金融立法展開了分析, 認為應注重三者的整體統籌和立法取向的穩定與協調。

自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以來, 王波、鄭聯盛[11] 著力分析了綠色金融助力鄉村振興的路徑機制, 楊世偉[12] 對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實踐理路、現實境遇與內在邏輯進行了研究, 王四春、許雪芳[13] 則提出應多管齊下發展綠色金融以助力鄉村振興。 但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框架內, 尚沒有就如何明晰鄉村綠色金融機構產權以降低交易費用的相關分析。 在形成契約方面, 既有文獻僅就契約的締結與履行分別對鄉村融資進行過專題分析, 但并未出現將契約的締結與履行結合起來對綠色金融問題進行的研究。 在經濟組織構架方面, 既有文獻僅針對鄉村金融探討了如何構建“三位一體”的組織體系及路徑選擇, 但并未涉及科學的組織體系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費用的機理, 并且目前金融創新層出不窮, 出現了位列“三位一體”之外的鄉村新型綠色金融機構。 此外, 鑒于綠色金融領域的特殊性, 綠色金融立法尚待進一步探索與完善。

二、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邏輯機理: 基于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范式

(一)鄉村振興、綠色金融與交易費用的內涵

1. 鄉村振興與綠色金融。 鄉村振興戰略提出了鄉村建設應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钡目傮w要求。 其中, 重點在產業興旺, 關鍵為生態宜居, 最終目標就是要實現生活富裕。 同時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的理念, 以綠色發展引領鄉村振興[14] 。 那么, 經濟上發展綠色金融以服務鄉村振興就成為題中應有之義。 綜合國內外綠色金融的相關研究, 其內涵可概括為, 將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及資源節約等綠色發展理念契合于金融業務中, 在綠色政策導向下進行金融工具創新, 發揮金融資源投向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作用, 在實現環境保護與金融機構商業可持續的同時, 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11] 。 綠色金融的外延除了綠色信貸等傳統金融工具, 在本文中還包括為促進經濟綠色轉型和支持“三農”的一系列金融制度安排。

2. 交易費用。 交易費用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基本概念, 不僅包括產權保障、界定與度量費用, 尋找交易對手方與確定交易價格的費用, 而且還包括契約締結前的信息搜集、處理與識別費用, 以及契約訂立后的監督控制與了結處置費用。 并且, 這些費用之間還存在著正向的聯動效應, 即某一類費用的上升或下降將帶來另一類費用的同方向變化。

(二)綠色金融機構產權結構優化效應

1. 明確清晰的產權能有效降低交易費用。 著名的科斯定理可表述為: 只要交易成本為零, 不管初始產權如何界定, 最終的市場均衡就都是有效率的, 資源配置也都是帕累托最優的。 然而, 現實經濟中的交易費用并不為零, 那么不同的初始產權配置將產生不同的經濟效益。 所以, 構建科學合理的制度以最小化私人協議失敗的損失尤為重要, 而判斷一項制度是否科學合理的基本依據就是產權是否明確清晰。 例如, 過去普遍存在“產權不清”的農信社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逐漸改制成合作制、股份制組織形式的農商行, 通過優化產權結構, 有效地降低了交易費用。

2. 產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能最小化代理費用。 經典的委托代理理論表明,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 囿于產權所有者在市場信息、經營管理與專業知識諸方面的局限, 若產權所有者同時從事經營者行為勢必導致企業運行的低效率, 最佳解決方案就是在明晰產權的前提下將產權與經營權分離。 而產權所有者與經營者屬于不同的利益主體, 兩者之間存在激勵不相容機制。 通過構建職能明確、運作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如農信社改制成農商行后建立的董事會、股東大會與監事會制度, 就很好地打破了產權不清、內部人控制等桎梏, 降低了委托代理過程中的代理費用。

(三)契約鏈融資費用降低的內在機制

從理論上看, 任何一項綠色金融業務都是契約的締結, 即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一系列的約定、協議。 目前, 鄉村綠色金融機構普遍存在政策性支農目標與商業可持續性經營不兼容的矛盾[15] 。 若基于多主體參與的角度, 構建內生于鄉村的“綠色金融機構+鄉村中介+農戶”的綠色金融契約鏈, 則能很好地降低交易費用。 其內在機制可表述如下:

1. 內生性綠色金融體系的費用降低機制。 由于外生于鄉村的正規金融體系難以打破契約履行障礙與信息不對稱的桎梏, 造成交易費用過高。 而內生于鄉村社會的新型綠色金融機構以及經濟組織能有效地處置農業抵押物和獲得私人信息, 但這些非正式的綠色金融可供給的信貸利率高、金額低、期限短且難以獲得。 若將這些新型綠色金融機構或組織與正規金融機構進行有機對接, 構建多個主體參與、內生于鄉村社會的綠色金融體系, 則能很好地解決“虹吸效應”下的資金外流問題, 并降低契約締結前的信息不對稱和契約訂立后的履行障礙所引致的交易費用。

2. 綠色“契約鏈”融資的風險分擔機制。 現實與理論均表明, 依托為農服務組織、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等鄉村中介進行貸款監督、回收與農戶篩選的金融“契約鏈”模式, 綠色金融機構能有效地降低和分散風險。 一方面, 農戶通過鄉村中介擔保獲取綠色信貸能有效地減少金融機構的貸款違約損失, 把一部分風險轉嫁給擔保人; 另一方面, 由于鄉村中介擁有農戶的完全信息, 還能憑借其與農戶合作過程中形成的產業契約鏈間接影響農戶的收益, 從而降低農戶違約的風險。

(四)綠色金融組織體系的導向效應

1. 資源配置的導向效應。 鄉村綠色金融組織體系是鄉村經濟運行中實物資源配置的啟動杠桿與價值承載體, 其涵蓋組織機構配置狀況和資金的分配、聚集與配置體系。 某一經濟體用于發展農業的經濟資源可簡單地劃分為金融資源與實物資源。 實物資源為農業運行的基礎, 金融資源則為農業實物資源配置、運行的先導與媒介, 即金融流導向實物流。 而農業金融資源的該功能又必須依托于鄉村金融組織體系才能實現。 所以, 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可視為配置整個鄉村經濟資源的支撐點。 當前的工商金融體系業已形成并日臻成熟, 如何構建一套完善的鄉村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已是時代之所需, 然而該需要在歷次金融變革中都被不經意間忽略了。

2. 變革的存量依賴效應。 政府作為一個次級行動團體, 即初始制度利益主體的維護者和追隨者, 存在變革的路徑依賴, 造成其對存量的過度依存與倚重[16] 。 但是, 次級行動團體與初級行動團體(變革發起者)又存在著并不完全相同的利益。 制度變遷理論的創立者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North)認為, 初始制度的錨定將強化現行制度的慣性與刺激, 這是由于順著原有制度變遷的既定方向與路徑運行總比另覓新途更為便捷。 政府在構建綠色金融組織體系時亦存在次級行動團體的路徑依賴效應。 例如, 政府基于業已發展成熟的供銷社與專業合作社發展內部合作性金融就是一種典型的存量依賴行為[17] 。 倘若構建了權責明確、科學合理的政策性、商業性及合作性綠色金融組織體系, 那么在綠色金融創新過程中就可以讓存量依賴效應得以充分發揮, 從而使得變革中的交易費用最小化。

(五)綠色金融立法的規范與監督效應

1. 綠色金融立法的規范效應。 科層組織理論的創立者奧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在研究交易費用時發現, 交易參與人因受情緒、信息獲取渠道以及自身知識水平等有限理性的制約, 難以考慮到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所有情況, 從而導致契約締結后產生各種糾紛并使得交易費用增加; 此外, 交易參與人受利益最大化動機驅使, 不惜采取投機取巧甚至欺騙等機會主義行為提供不完全信息, 從而增加了交易過程中的監督費用。 若有相關金融法規予以規制, 則可使這方面的交易費用大大降低。

2. 綠色金融立法的監督效應。 一些鄉村金融機構因受有限理性與機會主義影響, 存在內部管理混亂、高息吸儲等問題, 比如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就因此而被全面清理。 隨著我國對鄉村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逐步放寬, 一些新型綠色金融機構如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開始涌現。 若有完善的綠色金融立法對其風險控制及業務范圍等方面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極力紓解有限理性與規制機會主義行為, 則可大大降低監督控制與了結處置費用。

三、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現實困境: 產權、契約、組織與立法方面矛盾的交疊

(一)模糊不清的綠色金融相關產權界定: 交易費用增加

1. 鄉村金融機構與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產權有待進一步明確。 當前部分政府部門不時干預鄉村綠色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行, 對其監督越過了正常的職責權限, 使綠色金融機構喪失了應有的獨立性, 這無疑增加了金融企業的運營費用, 而對綠色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監管又過于薄弱, 這種政府監督的“越權”與“缺位”現象導致了交易費用的上升。 究其根源, 就在于產權界定不清, 鄉村綠色金融機構與相關政府部門對自己應有的職責與權限不甚明確, 導致雙方在締結契約時面臨著較多的不確定性, 正是這種不確定性增加了兩者之間的交易費用。

2. “三權分置”下對擔保融資的法律保障不足。 自十八大召開以后, 我國的農業、農村改革逐漸深化。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的改革項目中, 事關農業、農村的就占近1/6, 共計55項。 其中最重要的兩大類可歸結為鄉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18] 。 2013年出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亦指出, 賦予農戶對承包土地流轉、收益、使用、占有與承包經營權的擔保、抵押等權利。 十九大以后, 在實行鄉村土地經營權、承包權與所有權分置的背景下, 若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可用于貸款、抵押與流轉的經營權, 且土地經營權的入市與流轉能獲得政策的允許, 則農戶可依法以鄉村土地經營權向綠色金融機構進行擔保融資。 盡管目前政策上鼓勵農戶用承包經營權作融資抵押, 但因法律上的保障及規章的缺失, 有關政策設計還很難落到實處。

(二)低效率的綠色信貸契約締結與履行: 融資費用過高

1. 信息搜集、識別和處理費用過高引起貸前信息不對稱。 目前, 普遍存在著綠色融資費用過高問題, 這主要是由契約締結前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 外生于鄉村社會的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之所以嚴重, 一方面是因為信息來源不可靠或沒有來源而導致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準確地獲取農戶信息, 另一方面是因為信息嚴重失真或獲取工具不科學而導致正規金融機構處理與識別農戶信息的費用增加。 在傳統的重信任與人情的鄉村社會中, 如果互不了解, 就不可能有經濟上的來往。 這種不以“熟人關系”為基礎的正規金融機構契約締結行為, 導致了以聲譽為基礎締結契約可長期動態監督的機制失效, 此種低效率的綠色金融契約締結將使得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面臨困境。

2. 監督控制與了結處置費用過高造成貸后風險難以控制。 目前, 綠色金融機構對鄉村信貸后的監督機制滯后, 使得契約的執行效力不強、監督的有效性下降。 由于諸如農用機器設備等農業生產資料的專用性強、折舊快、價值低, 而農機具、農地等農業資產的交易市場又不完善, 造成農戶缺乏綠色金融機構可處置與認可的抵押物; 另外, 農業資產難以處置還有產權歸屬方面的原因。 抵押物的缺乏和難以處置, 導致綠色金融機構授信后的監督能力下降。 這種低效率的綠色金融契約履行, 亦將導致綠色融資費用過高問題, 最終將滯緩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進程。

(三)缺乏健全的綠色金融組織體系: 激勵約束機制扭曲

1. 合作性金融存在局限。 合作性金融因其產業類型單一而導致風險難以分散。 從組織風險特點的角度看, 相較于其他金融機構, 鄉村合作金融組織原本就面臨著更大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隨著鄉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其逐漸打破單一村落的局限, 出現了跨村域擴展的現象。 其規模越大, 信息傳播的效果就越差, 當超過“信任半徑”后, 社會資本效應就會明顯削弱[19] 。 此時, 社區網絡已不再為熟人網絡, 而是一個通過組織構架內的生產關節點鏈接而成的“業緣”網絡。 因此, 根源于傳統社區的熟人自律效應逐漸弱化了[20] 。 而根植于專業合作社的合作性金融也將逐漸失去它原有的優勢。 再則, 就是早已存在的專業性資金互助組織在履行合作金融機構職能時也只能發揮典型合作金融的部分優越性。 因此, 隨著鄉村新型綠色金融機構的涌現, 有必要把這些創新型金融機構從“三位一體”中分列出來。

2. 激勵約束機制扭曲。 目前, 我國已形成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主體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組成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合作性金融機構“三位一體”的鄉村金融組織體系。 但是, 由于政策性銀行與商業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鄉村綠色金融的供給短缺, 因而國家逐漸放寬了金融機構入駐鄉村的標準, 以有效激勵一些創新型綠色金融機構成立并擴大經營規模。 這雖然對繁榮“三農”經濟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因缺乏配套的制度安排予以監管與約束, 遂滋生了高息吸儲、管理混亂的現象, 造成激勵與約束機制扭曲[21] 。 現階段的綠色金融需求遠大于綠色金融供給, 競爭性強、效率高、層次多的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尚未形成。

(四)尚待完善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

1. 政策性綠色金融法律。 自政策性銀行成立以來, 我國目前尚沒有專門的政策性銀行立法, 其業務開展及組織管理大多依據政策性銀行的內部規定或規章, 存在許多非規范性操作[21] 。 在服務鄉村振興方面, 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資源發放比較集中, 綠色政策性金融業務發展更是滯后, 其職能亦僅定位于完善資本金補充制度與風險補償機制, 且與農業銀行的業務存在重疊, 從而模糊了商業銀行與政策性銀行的職能界限。

2. 商業性綠色金融法律。 對于巨大的鄉村商業金融體系, 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予以保護與規范。 比如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曾一度上升20% ~ 100%, 農業銀行發放的農業貸款也只占其貸款總額的10%[10] , 出現了商業金融“脫農棄綠”的狀況。 這一方面是由于農業本身的弱質性與資金的趨利性, 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鄉村綠色金融業務在運行時缺乏誠信記錄依據與失信懲戒機制。 因此, 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鄉村商業性金融的社會職能。

3. 合作性綠色金融法律。 作為我國合作金融組織體系的一項新興金融業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曾出現超地域攬蓄, 未經政府允許私自開展信貸業務, 借信用合作之名進行非法借貸融資、非法集資等現象, 以及風險暴露導致“跑路”、高息放貸導致暴力討債等問題。 合作金融內生于鄉村, 事關“三農”, 對其予以法律規范刻不容緩。

四、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實現路徑: 新制度經濟學視域下的疑難破解

(一)明晰綠色金融產權制度

1. 完善政策法規并促進相關政策協調。 政府應轉變職能, 著力提升供給效率、增強鄉村綠色金融機構的活力。 對不屬于自身監督范圍的業務絕不越權, 交由金融企業處理; 對監督范圍內的事項則予以科學管理, 絕不姑息, 以明晰鄉村綠色金融機構產權, 有效降低因責權不清而用于解決糾紛的交易費用。 由于鄉村綠色金融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制以及其特殊性易受到忽視, 造成綠色金融機構的角色、功能及定位不明確, 滋生了機會主義行為, 從而增加了交易費用。 因此, 應盡快完善符合鄉村綠色金融特點的法律體系, 以明確各主體的義務、責任與權利, 提高產權的清晰度。 另外, 政府對鄉村涌現的新型綠色金融機構的政策存在反復, 各項政策之間的協調性較差, 在政策執行時易引起糾紛而增加交易費用。 所以, 在實現鄉村振興過程中還應保持政策的協調性與連續性。

2. 深化落實鄉村土地資本及其金融化。 盡管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能用于貸款和抵押的經營權, 且經營權入市與流轉已取得了政策上的合理性[23] , 但尚須進一步深化與落實。 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指出, 全面深化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與頒證政策, 農戶可依法以鄉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企業進行擔保融資。 該舉措的實施不僅能很好地解決長久存在的農戶土地承包合同四至①不清與面積不準等問題, 還能明晰農地產權, 給農戶帶來資產性收益。 這為鄉村土地進入市場流通掃除了制度上的障礙, 而且農地的資本金融化亦為鄉村綠色金融創新迎來了契機。

(二)創新契約鏈式融資模式

1. 鄉村工作服務組織契約中介鏈融資。 這種融資模式比較適合湖南等地的中部地區, 這些地區普遍存在農戶通過購買商品房的途徑留居在城鎮, 從而出現“空心村”的現象。 只有少數農戶還留在農村, 造成大量土地閑置, 這為少數在家創業的農戶提供了機遇。 創業農戶(如經營大戶、家庭農場等)只需向鄉村工作服務組織如村委、經管辦等提供身份證明及相關申請材料即可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服務組織則根據創業農戶的資信狀況核發證書。 創業農戶憑借經營權證及服務組織的擔保即可獲得綠色貸款, 從而實現農戶與綠色金融機構間的資金融通, 這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交易費用。 如圖1中的鏈1所示。

2. 鄉村農業龍頭企業契約中介鏈融資。 此種融資模式比較適合經濟相對富裕的江、浙等東部地區。 這些地區的鄉村已經基本城鎮化, 農戶外出務工少, 通過成立集農機租賃及農資銷售于一體的農業龍頭企業便能有效降低交易費用。 農業龍頭企業統一規劃農戶種植, 然后加工, 通過接收訂單的方式銷往城鎮超市。 經營農戶只需將種植的地面農產品抵押給龍頭企業, 通過擔保即可獲得綠色信貸。 若農戶違約, 除龍頭企業可以處置抵押品之外, 農戶就再也不能享受通過龍頭企業以高于市場收購價格銷售農產品所帶來的好處。 成立于江蘇宜興的X農資公司就是一個成功的案例[24] 。 如圖1中的鏈2所示。

3. 鄉村專業合作社契約中介鏈融資。 這種融資模式比較適合經濟相對落后的西部地區, 這些地區的農戶基本留在家鄉, 且擁有干果、水果等特色農產品。 若成立鄉村專業合作社既可減少融資中的交易費用, 又可實現互利雙贏。 一方面, 加入專業合作社的農戶通過合作社的擔??色@得綠色金融機構的信貸資源, 而金融機構對合作社的信貸需求可給予一定的低息優惠; 另一方面, 由于入社農戶的產、銷全由合作社統一安排, 合作社則可通過影響農戶未來收益的方式實現貸后監督。 如圖1中的鏈3所示。

(三)健全綠色金融組織體系

1. 有效的綠色金融組織。 組織有效性要求, 在構建鄉村綠色金融體系時應注意提高各參與主體根據環境變化及時做出反應并適應外界壓力的能力。 只有這樣, 才能因其本身的自適性而降低政策執行費用。 對于鄉村合作性金融機構, 其提供的信貸主要服務“三農”, 所以應指導其在做實既有業務的基礎上, 創新并拓展綠色金融服務領域。 囿于合作金融的局限性, 政府應逐步放寬銀行類金融機構駐點鄉村的準入標準, 讓更多的新型綠色金融機構如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村鎮銀行等進駐鄉村。 來源于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的貧困村資金互助社在完成“脫貧攻堅”使命后可擇優改造成社區銀行。 此外, 可嘗試構建土地銀行、糧食銀行等新型綠色金融機構與農產品期貨市場等新型綠色金融市場。

2. 對稱的激勵約束機制。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 鄉村金融體系變革過程中的政策執行人往往比制定人更具信息優勢, 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政策執行過程中易滋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行為, 致使執行人行為偏離政策設計, 從而催生了交易費用。 因此, 政府應形成一套完整的約束激勵機制, 以杜絕政策執行人的行為偏差, 對政策執行人進行高效的約束和激勵, 使執行人行為與政策規定趨于一致。 約束激勵機制越對稱, 政策執行人在未有效實現政策目標的情況下越可能受到懲戒, 政策執行人也會因執行政策到位而受益, 從而把政策執行中的費用和摩擦降至最少。

(四)完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

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規范新型綠色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與業務范圍, 避免機會主義行為以降低綠色金融體系中的交易費用, 從而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1. 為服務“三農”的政策性綠色金融立法。 在鄉村振興的背景下, 適時出臺《政策性銀行法》, 并明確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為服務“三農”, 劃清政策性銀行與商業性銀行的業務界限。 同時根據金融運行環境的變化, 通過法定程序完善、調整與拓寬綠色信貸投放機制與綠色資金融通機制, 提高政策性資金的運營效率。

2. 激勵與約束兼容的商業性綠色金融立法。 將鄉村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法定為服務“三農”, 并量化綠色信貸的資金比例與相關指標, 如明確縣區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的60%以上應用于本地貸款發放, 同時優化綠色信貸結構[25] 。 規定對于服務“三農”達標的金融機構方能享受政府財政補貼與稅收優惠, 從而建立起綠色信貸約束與激勵機制。 此外, 優化綠色金融服務鄉村的信用環境亦能很好地減少信息不對稱與融資交易費用。

3. 以風險防范為重點的鄉村合作金融立法。 為了更好地發揮合作金融的普惠性, 可適時制定《合作金融法》或《鄉村資金互助(信用合作)組織法》, 以明確合作金融的法定形式, 如產權組織形式、投融資方式及經營機制等一系列問題, 并對合作金融業務進行統一的規制與監管。 同時, 法定化對鄉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結論與展望

實現鄉村振興離不開金融支持, 而進行綠色金融創新能有效紓解鄉村經濟發展中的各種矛盾。 綠色金融作為助力綠色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 可通過明晰綠色金融產權、創新契約鏈融資模式、健全綠色金融組織體系與完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等創新型金融制度, 有效發揮產權結構的優化效應、合理組織體系的導向效應以及法律的規范與監督效應, 以激勵與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源投入與鄉村振興相關聯的綠色產業中, 打破鄉村綠色發展中在產權、契約、組織與立法諸領域存在的桎梏。 同時, 在助力鄉村振興的過程中, 綠色金融自身發展也迎來了契機。

然而, 新制度經濟學是一個豐富而又龐大的理論體系, 產權經濟學、契約經濟學、經濟組織理論和法律經濟學四個分支之間并無絕對的界線, 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統一整體。 任何單一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分析都具有局限性。 因此, 將綠色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納入統一的分析框架有其理論上的必要性。 囿于篇幅的限制, 本文僅選取了其四個支流中的某一個小點切入分析。 在如何實現鄉村振興的宏觀大背景下, 本文也僅從中觀的角度提出了進行綠色金融創新助力鄉村振興的基本方略。 但是, 對于伴隨金融創新而涌現出來的新型綠色金融機構的定位與管理等更為微觀的專題, 尚待進一步研究。

【 注 釋 】

①四至是一種用于確定所承包的土地的具體位置的表述方法, 即東、南、西、北四個方位分別相鄰或到達什么地方, 這樣就確定了中間一塊具體的區域, 這塊所確定的區域就是合同所指的承包經營的土地范圍。

【 主 要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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