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四川錦陽,一男子向交警部門舉報投訴被一輛白色SUV濺濕身,交警部門調看監控后證實車輛存在違法行為,最終司機被罰200元。罰得有理有據,相當讓人解氣。
嚴格來說,“開車濺濕他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行駛中的汽車作為高速危險物體,其管理者應該保證他的行為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無論是弄臟還是弄濕衣服,都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益,受損方就有權記住其車牌號,并向交警舉報,要求索賠。
文萃報·周五版2021年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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