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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財富管理工具為何大行其道

2021-09-08 05:57張曉初賴逸凡胡彎
財富管理 2021年4期
關鍵詞:信托結構性家族

張曉初 賴逸凡 胡彎

家族財富管理已經進入到整體解決方案的時代,各種財富管理工具的綜合運用是一種常態。家族財富管理工具沒有優劣之分,但從財富管理整體解決方案的需求與目標出發,我們一直強調結構性工具的價值與運用的必要性。

在財富整體解決方案的時代,市場對于家族(企業)的價值管理愈加關注。深刻關注家族力的整體提升,無疑要處理好家族治理、家族企業治理、財富管理的平衡。而就這三者而言,缺乏結構性工具的支撐和承載落地是困難的。

有必要看一下家族信托、家族基金會、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結構性工具,以及保險金信托、PPLI等一些金融性結構性工具的共同邏輯。

這些工具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結構,是一個擬制的“人”,對外的法律地位及內部結構與機制有相對明確的法律依據,與“自然人”拉開了距離,或者說從某一個層面上可以擺脫“自然人”的束縛。

既然這些法律結構是一個擬制的“人”,就可以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獨立行使相應的權利。責任是有限的,或者說是相對有限的,可以起到必要的風險隔離作用。當然,不同法律結構的風險隔離作用是有差異的。

法律結構可以起到集中的作用,將多個“人”的多個分散“意志”、多個分散“權益”集中起來,裝到一個“房子”里。以結構化的意志代替分散的意志,以結構化的權益代替分散的權益。至于說這些“人”相互之間的事兒,在“房子”里自己去解決。

法律結構也是相對“穩定”的。這個所謂的穩定是與自然人相比較而言的,法律結構不會“喝醉”,不會出“車禍”,也不會“生病”,這是穩定的一個方面;同時,依法受保護的法律結構不僅具有受保護的“權利外觀”,依法構建的內部結構與機制也有“規矩”可循,這也是法律結構的“穩定”之源。法律結構通??梢猿志玫卮嬖?,不受生命長度的限制,或者說生命長度可以由我們確定或決定,這也是一個層面的穩定。

這實際上談到的是法律結構,或者說結構性工具的隔離性、集中性及穩定性的三個核心價值。這三種基本價值對于家族財富管理而言意義重大。

從結構性工具內部做觀察,會不會有新的發現呢?法律結構內部一定有“人”或者“角色”,也一定涉及到“權益”。換句話說,法律結構內涉及“人”的關系與“權益”的關系。在不同的法律結構中,通常法律已經設定了特定治理模式,完全可以構成一個“人”的關系與“權益”的關系的“骨架”,確定了特定法律結構的價值底線。此時法律智慧代替了“人”的智慧;同時,在不同的法律結構中,通常法律又會給“人”以相對的自治空間,由“人”的智慧彌補法律智慧的“高冷”與空白,這又生成了法律結構的“血脈”,這種自治讓法律結構有了“生氣”與“靈魂”。

這二者的并行不悖使得不同的法律結構不僅相對“更可靠”,還可通過“定制”滿足特定的“人”的訴求。

也就是說,我們從內部觀察發現,結構性工具都具有“可靠性、定制性”的核心價值。

結構性工具也是一種“看得見”的安排,結構性工具對目標的實現是相對確定的,這是由結構性工具的隔離性、集中性、穩定性、可靠性與定制性所決定的,所以“確定性”也是結構性工具的核心價值。

所有財富管理的規劃與安排都是希望能夠戰勝時間與人性,結構性工具的六個核心價值給這個目標的實現帶來了更大的可能,這是確定無疑的。

結構性工具選擇與運用的基本邏輯

事實上,家族信托、家族基金會、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主要結構性工具的核心價值能力是有先天差異的。差異主要體現在隔離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結構性工具的穩定性、可靠性及確定性的差異理論上不應當太大。

必須理解,不同的結構性工具,特定核心價值能力是有區別的,而同一種結構性工具,在不同法域下其核心價值能力也是有差異的。同一種工具即使在同一法域下的不同歷史時期,其核心價值能力同樣也是有變化的。當然,不同結構性工具適用的財富形態與財富規模也是有所差異的。

不可否認,不同結構性工具的隔離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等價值能力的差異比想象的要大。這里的差異是工具本身,而并未包括人的運用能力上的差異。工具運用及安排技術的“高”與“低”會對價值能力產生強化或弱化的作用。

1.就隔離性而言,家族信托與家族基金會有比較優勢。這兩個工具的隔離是非常徹底的,二者將結構內資產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及收益權做了更為徹底的區隔,不僅實現了工具與外部的隔離,工具內部的隔離也是更清晰的;

2.就集中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會同樣也具有比較優勢。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工具由于隔離性相對較弱,會產生流動性的可能,因此集中性受到了弱化;

3.就定制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會亦具有比較優勢,存在較大的定制空間。其他結構性工具的定制性也是存在的,但基于可能存在的商業交易屬性,法律允許的定制空間相對小一些。

比較下來會發現,在隔離性、集中性及定制性上的比較優勢,是家族信托、家族基金會往往被作為頂層結構工具適用的根本原因。

家族控股公司也是我們在境內外一直倡導的,這個工具的隔離性、集中性都是具備的,不論經營性資產是否置入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會,境內外家族控股公司的構建都是必要的。

當然,在家族控股公司之內開一個“窗口”,與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會對接,是結構性財富管理工具組合運用的必經路徑。

家族有限合伙與家族控股公司是一個層面的結構性工具,二者的隔離性及定制性價值是比較接近的,但在集中性上存在差異,家族有限合伙似乎更易于進行控制權的集中。

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下一層面的結構性工具,基于特定的目的實現特定的功能或持有特定的資產。這種結構性工具的使用往往是為了持有、交易及退出的方便,當然也會考慮可能的風險隔離等因素。

基于這五種常用的結構性工具其核心價值能力存在的差異,實踐中逐步形成了特定工具的特定運用場景,并逐步形成了家族信托及家族基金會,家族控股公司及家族有限合伙,以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三個層次的工具格局,并進而形成了三個層次工具的組合運用。

實踐中往往還會通過一系列公司、合伙企業構建完整的一個或多個家族事業主體的所有權結構體系。這些事業主體的所有權結構安排實際上就是家族頂層所有權結構之下的具體安排而已。

從目前實踐來看,也發現了一些比如結構性工具標準化、結構性工具治理弱化等突出問題,有必要在財富管理服務中進行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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