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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安全監管規制探析

2021-09-10 07:22費威朱熙
關鍵詞:跨境電商

費威 朱熙

摘 要: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的主要模式包括網購保稅進口模式與直購進口模式。我國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監管規制包括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政策以及平臺層面的規則、標準等。以跨境電商進口食品流程為切入點,比較分析不同模式的監管異同,從監管規制角度指出該模式下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體系、執法落實與監管信息化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對策,從而為保障跨境電商環境下進口食品安全提供參考。

關鍵詞: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監管規制;B2C模式

中圖分類號:F59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7535/j.issn.1671-1653.2021.02.003

Analysis on Safety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under the B2C Mode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mported Food

FEI Wei1,2, ZHU Xi1

(1.School of Economics,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Institute of Distribution Research,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Abstract:The main B2C mode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mport food include online shopping bonded and direct purchase of imported food modes, while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under the B2C mode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mported food in China include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policies and platform-level rules and standards, etc. Taking the imported food proces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similarities and the differences of supervisory regulations under different modes we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rrent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legal system, implement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informatization of imported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were summarized and refin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accordingly,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imported food safety under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environment.

Key words:

cross-border e-commerce; imported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B2C mode

一、引言

中國跨境電商的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2010年之前,跨境購物以C2C代購模式為主;2010—2014年,垂直類電商平臺①出現;2014—2016年,跨境電商綜合平臺出現,并呈現綜合類②和垂直類多種模式共存的形態;2016年至今,跨境購物以B2C模式③為主。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市場采購貿易總額超千億美元,進口跨境電商市場交易規模達到30700億元,海淘用戶規模為1.58億人。④跨境電商B2C模式因能夠滿足國內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品質化的商品需求,近年來發展迅猛??缇畴娚踢M口食品B2C模式的主要商品涵蓋了母嬰食品、零食、糧油、生鮮等諸多類別。艾媒咨詢數據顯示:2020年第一季度中國跨境電商用戶購買最多的商品為食品飲料,占比約為57.1%。⑤在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食品交易兼具網絡性與自用消費屬性,這使得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流程與監管措施實行等具有獨特性。與傳統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相比,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監管在檢驗檢疫等監管流程諸多方面存在差異,因此跨境電商環境下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尤為突顯。例如,跨境奶粉的假冒偽劣問題、網售日本核污染區產卡樂比麥片事件、京東和天貓網銷法國產嬰幼兒核桃油“塑化劑”事件等等。

跨境電商與食品貿易有較高的契合度,然而電商平臺交易的虛擬性,商品銷售與交付空間、時間不一致等特性加劇信息不對稱,導致網絡欺詐、逆向選擇等問題,時間風險與社會風險會增加間接損失[1]。對此,學者們提出從供應鏈角度加強管理,增強交易透明度[2];建立小額跨境網購多層次監管體系,完善社會誠信監督機制和跨國追溯機制[3][4];以復雜網絡視角,利用博弈與仿真分析政府對電商企業激勵機制的有效性[5]。消費升級政策的放寬使跨境電商食品進口面臨機遇與挑戰[6]??缇畴娚淌称愤M口弱化了消費空間不平等[7],但食品安全風險也隨之而來[8]。Chen等[9]對跨境電商嬰兒食品案例的研究表明:跨境電商企業以短期價格決策最大化其競爭和盈利優勢。趙菊等[10]通過建立價格與服務動態博弈模型,分析混合型電商平臺企業的價格、服務競爭策略及市場影響因素。學者們認為跨境物流是跨境電商規則需求的瓶頸,供應鏈協同不足,運作效率不高,運輸規范化、標準化亟待提升[11]。對此,本文通過分析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主要模式及特征,梳理我國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規制,包括監管制度政策以及平臺實施的標準規則,以跨境電商進口食品流程為切入點,比較分析不同模式的監管異同,從現行監管規制角度總結提煉該模式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對策,為保障跨境電商環境下進口食品安全提供參考。

二、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主要模式現狀及其特征

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的主要模式有兩種:一是網購保稅進口模式,即跨境電商企業先通過集中采購將食品批量進口到保稅倉庫暫存備貨,再由國內電商平臺銷售給國內消費者;二是直購進口模式,即消費者直接在國內跨境電商平臺下單,平臺商家依據訂單直接將食品以個人包裹的方式郵寄給國內消費者。而消費者通過海外電商平臺購買食品類商品,商品通過國際物流入境,是個人海淘行為,它雖是消費者獲取境外商品的重要途徑之一,但并不屬于進口行為,屬于個人購買消費行為[12]。

(一)網購保稅進口食品模式及其特征

網購保稅進口模式是經中國海關認可的境內跨境電商企業或跨境電商平臺在海外集中采購商品,然后通過海運等物流方式將所采購商品統一運輸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⑥內備貨,與此同時向中國海關報關。消費者下單后,跨境電商企業或跨境電商平臺將電子訂單等多項單據傳輸給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商品以個人物品屬性離開保稅倉庫進入國內,經國內物流到達消費者手中。海關按照稅收規定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征收稅款,相應賬冊則等到商品驗放后在系統中自動核銷。針對網購保稅進口,跨境電商企業和平臺需要事先進行企業備案和海關備案,同時跨境電商平臺需要審核入駐平臺的企業等商家是否符合資質,對應的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也要在海關進行備案。

該模式的具體通關流程如下:企業從國外采購食品—集中向海關申報進入保稅倉庫—食品通過檢驗檢疫—食品進入保稅倉庫—企業接到訂單后向海關申報出庫—征收稅款—國內物流運輸。以進口餅干為例,跨境電商企業首先從國外批量采購餅干,然后通過海運等物流方式將餅干運輸到中國海關監管場所申請報關,海關對這批餅干進行檢驗檢疫,確定相關手續齊全并且無相關風險后,餅干再被運輸至監管區保稅倉庫。該批次餅干要在每袋外包裝貼上條形碼并分類放置,等到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臺下單,相關訂單、運單和支付單會被傳輸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征稅后即可放行,最后餅干經國內物流從保稅倉庫被送達給消費者??缇畴娚叹W購保稅進口食品的基本流程如圖1所示。

網購保稅進口模式具有稅收等優惠,從而在價格上存在優勢。該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網購保稅進口模式是批量進口商品進入海關監管區域,一般以個人物品屬性監管。第二,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的流程較為清晰,但該模式開展的地域范圍僅限于包括上海、杭州、寧波等在內的37個試點城市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第三,消費者下單后,商品從保稅倉發貨,此時海關清關工作已經完成。由于從保稅倉庫直接發貨,沒有國外物流過程參與,該模式節省了消費者從下單到收貨的時間,但跨境電商企業可備貨的商品類型有限。第四,在該模式下購買的進口食品僅限于消費者個人使用,不能用于國內市場的二次銷售。第五,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取貨方式⑦。

(二)直購進口食品模式及其特征

直購進口模式是在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與中國海關聯網的前提下,待消費者下單后,跨境電商企業或平臺在海外采購相應商品,通過快件等方式運輸至海關專門的監管場所,跨境電商企業或平臺將電子訂單、電子運單以及支付憑證等相關單據傳輸給海關辦理通關手續,跨境電商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入境,最后將商品逐一核發配送。該模式的具體流程如下:消費者在平臺下單—企業收集訂單后在國外采購—國外發貨—貨物到中國海關后申報—海關檢驗檢疫—征稅—國內運輸。以進口餅干為例,消費者在電商平臺下單,跨境電商企業收集訂單后在國外采購餅干,通過海運、空運等物流方式運輸至中國海關監管區報關,將相關訂單、運單和支付單傳輸至海關系統通關。按照有關規定,個人物品快件清關免于檢驗,郵政清關需要執行檢驗檢疫,確定相關手續齊全且餅干無食品安全等風險后對其征稅,最后由國內物流運輸至消費者手中。相比于網購保稅進口,直購進口模式直接從海外發貨到達消費手中??缇畴娚讨辟忂M口食品的基本流程如圖2所示。

該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直購進口模式下,在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或其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郵政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可以接受其委托,代為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第二,由于整個物流鏈及海關檢驗檢疫都要有序完成,直購進口模式下的海關檢驗檢疫等監管壓力相對較大。第三,在消費者下單后,企業采購、國內外物流、海關監管等系列流程開始啟動,導致消費者下單到收貨的時間周期較長。第四,為將通關單的簽發環節設定在一線海關,避免在二線海關(需要經過一線海關監管的海關)對小包裹逐個簽發通關單,縮短通關時間、降低企業成本,因此跨境電商直購進口原則上在全國各大城市皆可開展。第五,在清關方式上,直購進口主要有郵政清關和個人物品快件清關兩種方式。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19號”公告,實施新版快件通關系統,其中將進出境快件劃分為三類,即A類文件類、B類個人物品快件和C類低價值貨物。B類個人快件按物品監管和征稅,C類按貨物監管和征稅。郵政清關是批量清關,海關首先會根據每批貨物的總申報單進行預審,然后再實行抽檢。相對而言,對于物品的申報,郵政清關規定較為寬松,只需要明確物品名稱、數量以及價值等信息;收件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個人物品快件清關同樣需要收件人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物品明細需要具體到品牌、顏色、規格、數量和單價等;收件人不需要自行辦理手續,快件公司負責報關,準備報關單、分運單和其他海關要求的單證,發貨人或者收件人繳納相關稅費,最后由國內物流公司派送[13]。從成本角度,相比C類快件,B類個人快件和郵政清關是網購直郵模式下跨境電商更優的選擇。

(三)跨境電商兩種食品進口模式的比較分析

第一,在電子信息傳輸方面:按照“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相較于網購保稅進口模式,直購進口模式下,如果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或其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郵政企業或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可以接受其委托,代為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第二,在備貨方式方面:網購保稅進口又稱“備貨模式”,跨境電商企業或平臺在海外集中采購,提前在保稅區備貨,消費者下單后從保稅倉發貨,僅有部分商品可進行事先備貨;直購進口是一種直接進口模式,進口食品由國外運輸到中國海關直接報關入境,除特殊情況外不存在倉儲。

第三,在退換貨方面:網購保稅進口模式下,退換貨商品直接退回至保稅倉庫,所以耗時較短;直購進口模式因需要進行國際物流、國外海關清關等操作,退換貨復雜且耗時較長。

第四,在物流成本方面:網購保稅進口模式采用提前備貨,商品先運輸到國內保稅倉。國際運輸不存在物流時間壓力,可以采用成本較低的海運;由于是批量進口備貨,可以攤薄單位商品的物流成本。直購進口模式成本較高,按訂單發貨,有物流時間的壓力,每單位物流成本要高于保稅模式[14]。

第五,在通關單提交方面:網購保稅進口需要通關單;直購進口不需要出具清關單。

三、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食品安全監管規制梳理

(一)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主要食品安全監管的規章制度見表1。

1.針對跨境電商企業與平臺的注冊和備案

第一,根據海關總署公布的《海關認證企業標準》,跨境電商企業和平臺、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在申請海關認證時,應當同時符合包括該規定通用標準在內的多項標準;已經通過海關認證的企業應對照適用的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進行自評和改進。

第二,“486號文件”中提到:跨境電商平臺運營主體和跨境電商企業都必須在中國境內工商和海關注冊登記;境內外電商企業并存的平臺應獨立地為二者提供服務,或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與其他商品加以嚴格區分。

2.針對進口食品的注冊和備案

根據“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針對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按照個人物品監管,首次進口時不需要獲得許可證明,也不需要注冊或備案,而且對于嬰幼兒配方奶粉以及包括保健食品等在內的特殊商品,同樣適用于該規定。

3.針對下單產品質量問題的規定

依據“486號文件”,關于下單產品質量問題:

第一,跨境電商企業、平臺必須履行提醒告知消費者的義務,為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

第二,跨境電商平臺必須保障消費者權益,承擔不限于商品退換、賠償消費者被侵害的權益等責任。

4.針對產品檢驗檢疫問題的規定

第一,依據“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對于必須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及相應處理工作的進口商品,應該在檢疫及相應工作完成后,才可以運輸到跨境電商監管區域。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模式進口的商品在進入一線海關監管區前必須通過報關單進行申報。

第二,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有關進口貨物的報檢手續,收、發貨人既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代辦企業代為辦理;對于快件方式入境的進口商品,收、發貨人應當委托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代為辦理報檢手續。

第三,依據《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除特殊規定外,禮品、樣品、非銷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等入境快件應免予檢驗。

(二)跨境電商平臺的食品安全相關規則與標準——以天貓國際和京東國際為例

結合目前我國主要跨境電商平臺發布與實行的相關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的標準、規則,以天貓國際與京東國際為典型事例進行闡釋。

1.天貓國際相關標準規則

天貓國際可以經營包括茶、酒類等六大類進口食品,要求商家所經營的品牌為已注冊成功的商標,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已注冊成功商標,可提交無法提供注冊商標的原因說明和商標注冊申請函,由天貓國際進行二次審核評估;同時需要提供商標權人為源頭的四級內完整授權⑧。此外,開店主體公司需要為海外或者港澳臺實體公司。

根據天貓在營商家經營進口食品資質要求(僅限于旗艦店、專賣店、專營店),茶、酒類等六大項目都要求授權二級及以內,其中茶類項目要求商標申請人地址非大陸地區的品牌要求三級及以內完整授權鏈路⑨;酒類項目要求啤酒、洋酒等為完整授權鏈路,特別針對軒尼詩等品牌,需要提供商標權人一級授權;咖啡、麥片以及沖飲類食品項目則要求商標申請人地址非大陸地區的品牌要求三級及以內。同時商家需要提供:(1)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掃描件;(2)近半年內的中國進口貨物報關單掃描件;(3)近半年內的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或衛生證書掃描件。針對進口紅酒和洋酒(預調雞尾酒除外),第(2)、(3)條可放寬至近五年。

對于售賣的進口食品要求提供:(1)同一批次或合同號的報關單;(2)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或衛生證書;(3)不管經過幾級經銷商或代理商,能證明食品來自正規渠道的材料;(4)近六個月內向上一級經銷商進貨的發票。額外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經營大類項目專營店經營的零食品牌,只要提供中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掃描件,即使在中國大陸沒有注冊商標也可以銷售;經營母嬰類進口食品,除了前述要求均需滿足,還需要額外提交中國進口貨物報關單掃描件,其上應標明對應的品牌名稱和商品名稱。

針對進口食品的質量問題,按照天貓國際發布的《天貓國際商品抽檢行為規范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天貓國際采用的抽樣方法為倉庫商品直接取樣和線上店鋪直接購買商品,抽樣數量不會超出合理要求,若檢驗或復檢要求不被抽樣滿足時,則只能進行部分檢驗。對于樣品貯藏問題,《細則》中明確了該類產品標準及其標簽要求。如果檢測樣品不符合相應產品質量標準或平臺對產品的相關質量要求,則為不合格產品。對于不符合標準的商品,根據程度的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人身傷害等標準對其商家進行處罰。

2.京東國際相關標準規則

京東國際對企業資質要求相較于天貓國際大同小異,但是在進口食品品牌資質上,存在一定差異。京東國際對進口食品品牌資質在商標注冊證、完整授權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要求。以商標注冊證為例:(1)要求商家提供海外有效的第一類至第三十五類商標注冊證,原件掃描件、復印件、官方商標局或網站帶網址的截圖;(2)如果品牌方為公司注冊,需追溯到持有人公司,若為個人注冊需同時提供品牌權利人身份證明。針對完整授權:(1)除非入駐商能證明自己是品牌或商標權利人,否則需提供從品牌方到入駐主體一系列完整的銷售授權證明;(2)關聯公司的所有子母、兄弟關系都不能作為品牌使用權的直接證明材料,必須提供能夠證明擁有品牌使用權的材料。針對授權范圍,要求:(1)被授權方不能只是獲得中國大陸的經銷權;(2)入駐主體的授權范圍可以是境外國家或地區;(3)不得僅限某一個非京東國際的平臺。

針對進口食品的質量問題,按照京東國際發布的《京東國際商品品質抽檢管理規范》,其中與天貓國際抽檢程序略微不同之處在于,京東國際會設置一個長達2至3個月的重點監督期,其適用于商品首次抽檢和復檢結果均不合格的商家。在這一時期內,京東國際有權對該商家所售進口商品再次進行1~3次抽檢,同時重點監督期的時長會根據京東國際在這一時期內的抽檢結果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三)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食品安全監管與傳統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比較分析

1.備案流程

依據《食品安全法》,傳統進口模式下,進口食品進口商必須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及其代理商不僅需要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而且需要在該部門注冊;一般貿易進口食品首先要辦理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境外出口商備案等審批手續,而且傳統進口企業在辦理通關單時需隨附原產地證書、進口許可證、企業首次進口食品類的進口聲明、衛生證書、食品成分分析表、出入境食品包裝備案書等十余種單據,這些單據大多是紙質版[15]。

按照海關總署發布的“486號文件”,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按照個人物品監管,首次進口時既不需要獲得許可證明,也不需要注冊或備案。而且對于嬰幼兒配方奶粉以及包括保健食品等在內的特殊商品,同樣適用于該規定??缇畴娚棠J较逻M口食品若采取直購進口,不需要提供通關單,而且所需手續大多通過網絡即可辦理。因此,相比于傳統進口食品模式,進口境外食品要求大幅降低,報關等程序更加便捷[16]。

2.商品外包裝及標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傳統進口模式下,進口食品需要有檢驗合格證,進口食品包裝上必須標有中文字體的產品名稱、工廠名稱和地址,同時包裝外需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規格、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等信息。消費者購買的進口食品可以再次銷售;根據“486號文件”,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強制要求貼有中文標簽,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購買的境外食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標簽,只能通過網站查看;此外,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企業或平臺購買的食品僅限自用,不得再次銷售??缇畴娚唐脚_承擔商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同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

3.檢驗檢疫

傳統進口模式下,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法定應檢進口商品的收貨人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時,必須持有商品合同等多項必要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同時檢驗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進行,但是大宗散裝、易腐爛變質等商品除外,這類商品必須直接在卸貨口岸檢驗。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應檢未檢的進口商品不準銷售和使用。

針對跨境電商進口檢驗檢疫,不同城市海關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根據《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于發布跨境電子商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公告》,對網購保稅進口商品,檢驗檢疫應當依據相應產品國家標準進行。同時,檢驗檢疫機構在該類商品出區前必須對商品實施抽批貨證核查,核查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實物與登記申報信息是否一致和商品外包裝、生產批號以及生產日期等信息是否完整等,核查完畢后,符合規定的向監管場所發運營企業送放行指令,監管場所運營企業憑該指令放行。

4.法律法規約束

一般進口食品及其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較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境內外服務商的備案以及可進口食品的種類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對進口商品的檢驗檢疫有著詳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進口商品的通關清關等方面有細致的規定。各項法律法規對各種情況都有詳細的說明與解決方案,彰顯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由于近年來跨境電商的蓬勃發展,目前針對跨境電商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其余涉及跨境電商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合同法》《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以及《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等,這些法律法規中缺乏操作規范或者只是部分涉及跨境電商,例如,《電子商務法》中對于跨境電商的規定只能體現其原則性,操作規范并不細致;《合同法》中針對跨境電商“電子合同”的內容只有幾條[17]。

四、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

針對我國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現狀,依據我國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現有相關食品安全監管規制的梳理,從現行監管規制角度總結提煉該模式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問題,并提出改進對策。

(一)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問題

1.有針對性的監管體系有待健全

我國現有針對跨境電商進口食品的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問題。

第一,針對跨境電商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我國海關執法依據《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等基本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針對跨境電商的相關行為規范沒有具體闡述,通常與一般進出口商品行為統一對待?!峨娮由虅辗ā肥歉采w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規范,能夠對跨境電商領域的行為發揮指導性作用,但針對跨境電商獨特屬性的有關行為約束存在缺失。因此,開展跨境電商監管工作的執法依據不足。

第二,現有法律法規的適用性有待加強。國內跨境電商進口檢驗檢疫監管的“區內監管”環節,要求采信第三方檢測結果和實施監督抽查相結合。但針對某些單批進口數量少而價值較高的商品,實際開展抽查檢驗較難實現[18]。同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內的各部委相繼出臺了多項政策和規定以規范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但這些規章制度都是以部門通知形式發布,對健全跨境電商的法律制度體系支撐力度不足[19]。

2.國際協作執法力度亟需加強

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執法過程的國際協作水平亟待提升。一方面,由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涉及的發票、合同等文件都由境外跨境電商企業開具,我國海關無法直接有效地從食品進口國海關獲得跨境電商企業在當地的信用情況以及進口食品相關的確切真實信息,同時對于貨物原產地等信息的確定也存在較大困難,導致海關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有限。另一方面,進口食品生產商以及部分跨境電商平臺的境外屬性,使他們的生產經營不直接受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等制度的監管,因而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問題的生產者、經營者等相關主體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20][21]。

3.監管信息化水平尚需提升

我國相關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信息化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與進口食品安全相關的我國國內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對接互通的監管數據信息系統缺失,對于跨境電商環境下進口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對接更為不足,由此加劇了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信息不對稱性。例如,在禁止及限制進出境貨物的海關監管中,進出口環節涉及幾十種監管證件,這些證件未實現數據電子化聯網監管,大部分證件信息需要人工比對判斷真偽,容易造成監管誤差。

第二,執法部門與企業之間的信息化交流不暢,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企業使用的ERP等數據系統無法與監管部門的系統兼容,造成企業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同時使用兩套甚至更多數據系統以滿足監管部門的要求,這樣不僅加大了企業的工作量,而且監管部門也無法完全獲得企業的真實運營情況。

第三,與國外監管機構的信息化溝通尚不充分,導致無法有效識別進口商品相關的資質證書等信息。以原產地證書為例,中國至今已經簽署自貿協定19個,涉及26個國家及地區,這些國家要享受優惠關稅,就必須要獲得原產地證書,但這 19個自貿協定的原產地證書只有幾個可以直接與中國海關的原產地實現系統性對接,其他還需要通過紙質流轉,增加了海關風險分析的難度。

(二)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主要模式下食品安全監管的改進對策

1.完善法律法規,提高監管效能

第一,針對各地相應范圍的執法依據存在不一致性,海關總署等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定期收集各地海關執法經驗,形成相應監管規范動態調整機制,制定統一的政策文件,指導各地海關等監管部門按照統一標準規范執法,加強監管。

第二,針對我國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不健全問題,應盡快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管體系,以現有《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規為基礎,針對我國跨境電商進口食品B2C模式下的監管漏洞,結合海關等部門執法的實際經驗,切實推進有針對性的相關立法。

第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在數據安全基礎上,有效利用大數據技術,建立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數據交互平臺,盡快實現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提高監管效率,使相應的監管權責更加清晰,任務更加明確,避免監管漏洞,加強監管執法的精準性[22]。

2.加強國際協作,推進合作監管

第一,針對跨境電商企業和平臺監管,積極推動各國海關等監管部門的協作,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跨國假冒偽劣等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國際貿易合作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二,針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跨國監管,我國海關可以加強與其他國際組織等部門或者機構的合作。例如,由我國海關與國際食品安全衛生組織、進口食品國家或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建立針對跨境電商進口食品的國際聯合監督機構,負責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認定、獎懲細則設定、國家之間監管爭議的協調溝通以及國際間聯合執法等工作,充分發揮國際化的監管協調作用[23]。

3.提升監管科學性,實現社會共治

第一,依據進口食品安全的“信任品”特征,可引入可信第三方食品安全風險監控機構,對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風險予以專門化的分類治理,從而提高監管的科學性。

第二,針對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和直郵進口兩種典型模式,針對性地提高監管的信息化和有效性[24][25]。

第三,加強監管信息的公開性,以此提高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共同參與度,形成社會共治、多元并舉的良好監管氛圍。

注? 釋:

①垂直類電商平臺是指一個電子商務平臺只經營同類產品,聚焦單一市場,并在細分市場內深化經營。

②綜合類電商平臺是指一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多種產品,同時在多個市場進行布局。

③B2C模式是指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服務或產品的商業零售模式。資料來源:艾媒研究院,《2019年度中國進口食品電商熱銷品類剖析及行業發展報告》,2019年。

④資料來源:艾媒咨詢《2020—2021中國進口跨境電商行業研究報告》,2021年。

⑤數據來源:艾媒數據中心(data.iimedia.com)。

⑥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⑦資料來源: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

⑧四級內完整授權是指高標,權人授權他人銷售其品牌商品,他人再授權第三人銷售該品牌商品,第四人再授權開店公司銷售該商品。其他各級完整權含義以此類推。

⑨完整授權鏈路是指可追訴至商標持有人為源頭的授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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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1-04-22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項目(71703014);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17CJY026);遼寧省教育廳基礎研究項目(LN2020J07);遼寧省經濟社會發展研究課題(2021lslybkt-013);東北財經大學流通研究院公開招標課題(IDR2021YB002)

作者簡介:費 威(1982-),女,遼寧鞍山人,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流通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經濟優化、食品安全研究;朱 熙(1998-),男,山東菏澤人,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2020級數量經濟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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