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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藏契約記

2021-10-15 12:40李益榮
文史月刊 2021年9期
關鍵詞:李德契約民國

李益榮

在我的家中保存著一些先輩留下的清朝和民國年間的契約,主要有地契、房契、典契以及分家契約等。這些契約是我們家族珍貴的歷史資料,它們從一個側面真實地反映了祖先們的經濟狀況和家庭生活,同時,也反映了當時的產權制度和家庭關系。通過對清朝與民國契約的比較研究,可以看出兩個不同時期產權制度的區別與聯系,以及造約各方權利和義務的轉換程序。曾任山西省社會科學院院長的李留瀾先生認為:“各種契約盡管具體形式不同,但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對造約各方來說,都是在合意性自主選擇的基礎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轉換。自愿選擇是其本質特征,權利和義務的轉換是其基本的要素?!?h3>地契與房契的時代變遷

家傳契約中年代較遠的一份《地契》訂立于道光三年(1823年),其內容為賣主袁廣泰,將四畝五分地賣于李全斌(我的第十一世先祖)?!兜仄酢啡娜缦拢骸傲⒊鲑u地土文契人袁廣泰,因為糧差緊急,無處起辦,今將自己村東南白地壹塅,系南北畛,計地肆畝伍分,東至田宅,西至李中書,南至頂畝,北至畛,四至明白。立死契出賣于李全斌,永遠作業。同人說合:言定地價紋銀伍拾伍兩整,其銀當交不欠。倘地有礙,賣主一面承當??趾鬅o憑,立賣契存照。立死契人袁廣泰自書。中見人:李玉茂、袁德印、高如山。道光三年三月初一?!?/p>

袁廣泰賣地的原因是:“糧差緊急,無處起辦”。這樣的理由在清朝的其他地契中也可見到,可見,清朝實行“攤丁入畝”是一些農民賣地的重要原因。所謂“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它標志著中國實行兩千多年人頭稅(丁稅)的廢除?!皵偠∪氘€”雖然加重了土地所有者的負擔,卻減輕了無地者的稅負,于是一些土地所有者便通過賣地來避稅。這份《地契》特別注明:“立死契人袁廣泰”,也就是說《地契》一經簽訂即為“死契”,既無反悔之意,也無修改之可能,那塊地由李全斌“永遠作業”。

與這份《地契》相關的是一張同樣訂立于道光三年的《尾契》?!拔病钡囊馑际侵钢饕糠忠酝獾牟糠?、沒有了結的事情。因此,《尾契》可以理解為原契的延伸和完善。這張《尾契》為印刷的固定文本,其中印有大量文字,但由于年代久遠,保存不善,印刷字體已十分模糊,只能辨認很少幾個字,不過,手寫字卻十分清晰?!段财酢穼懙溃骸皹I主(李全斌、袁廣泰)”;“價銀(伍拾伍兩)”、“稅銀(壹兩陸分伍)”;“布字(伍百柒拾貳號)”;“【 】【 】業戶(李全斌)準此”;“道光(叁)年(三)月,(文水縣)”。(注:括號內字為手寫體;【 】為缺字?!段财酢废峦?。)《尾契》上蓋著三方大印,并且有兩方騎縫印章。

很顯然,這張《尾契》是官方對上述《地契》的確認和收稅依據。那些大量模糊不清的文字,可能是官方對簽訂契約的有關規定,類似的情況在民國年間的《契約》中也有?!安甲郑ㄎ榘倨馐百E號)”是《尾契》的編號?!段财酢诽貏e注明“文水縣”三個字,但是《尾契》上蓋的那幾方印的文字難以辨認,其批準單位應該是文水縣衙。

到了光緒年間,地契出現了官方印制文本,稱之為《賣契紙式》。如:“立賣地土文契人武有智,因一時不便,今將自己村北白地壹塅,南北畛,計地伍畝,東至郭照魁,西至志吉堂,南至堰,北至頂畛,四至明白。今立契賣與厚德堂,永遠作業。同中言明:買價錢伍拾伍仟文,其錢當交不欠。倘地有礙,賣主一面承當??挚跓o憑,立賣契為證。中人:馬萬全、袁詳明書。光緒十九年二月十五日??h【 】文字十二號?!?/p>

與此相關的《尾契》中寫有:“業主(厚德堂、武有智)”;“價銀(伍拾伍兩)”、“稅銀(壹兩陸分)”;“布字(壹百捌拾肆號)”;“【 】【 】業戶(厚德堂)準此”;“光緒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等字。

“厚德堂”可能是我的第十二世先祖李峻德的堂號。在光緒十一年簽訂的一份契約中,有劉崇文將五畝地轉典與李峻德的《典契》??梢?,李峻德就是生活于那個年代,而且,他的名字中有一個“德”字,因此,極有可能以“厚德堂”為堂號。

清朝的房契與地契的格式基本相同。如:“立出賣舍基文契人李有德同侄如萬,因為不便,將自己遺留舍基壹塊計基捌分,內有西房三間,上下土本相連,東至行道,西至行道,南至李如棠,北至大道,四至開明。今立契賣與李如松名下永遠作業。同中言明:死價銀六十五兩整,基銀當交不欠。倘基有礙,賣主一面承當??趾鬅o憑,立死契存照。光緒二十年(1894年)正月初五日,李有德同侄如萬立?!?/p>

在這張《房契》的背面注明:“此契系民國三年六月十二日,李果彰買到。李門趙氏【 】【 】帶來原契壹張。中人袁士良、郭賜銀、何子開?!?/p>

與這份契約相關的《尾契》中寫有:“業主(李如松、李有德)”;“價銀(陸拾伍兩)”、“稅銀(壹兩玖分伍)”;“布字(貳【 】【 】)號”;“【 】【 】業主(李如松)準此”;“光緒(二十)年(正)月”等字。

可見,從清朝到民國,雖然經歷了改朝換代,但是民間的產權關系卻是一脈相承。因此,“李果彰買到”的這個宅子仍然用的是清朝的《房契》。

在清朝年間的另一份《房契》中寫道:“立賣房基契人李廷立,情因人口繁眾,難以度日,將祖遺房院一所,正房叁間,東西耳房各壹間,東房伍間,上下土木石相連,東至賣主,西至行道,南至郭繕修,北至大道,四至明白。立契賣與郭萬源永遠作業。同中言明:賣價銀壹百貳拾兩整,其銀當交不欠。此房基倘有爭礙,賣主一面承當??趾鬅o憑,立契為證。中人:陳慶元、溫鶴年、趙元洲書。光緒拾年四月初二日?!?/p>

與這張《賣房契約》相關的還有一份《尾契》,格式同前,不再贅述。

在這張《房契》的背面注明:“民國二年冬月,厚德堂買到郭鳳棲老契?!薄百I到……老契”的實質,就是買到了宅院,而使用的仍然是清朝的《房契》。

官方確認民間契約并收稅是清朝和民國的通例,不過,在確認和收稅的方式上卻有所不同。在民國年間的契約中沒有再發現《尾契》,可見,清朝以《尾契》確認契約和收稅的方式在民國終止了。在一些清朝流轉到民國的契約上貼著中華民國印花稅票,采用稅票確認契約并收稅是民國的特征。

家藏民國《契約》多數使用白紙,不過也有印刷格式文本,所見到的有:《官契》《文水縣賣契紙式》《買契》《典契》,甚至還有《草契》。其中一份《草契》是我的祖父李德彰所立。全文如下:“立賣契人李德彰,今因正用,將自己坐落村西南白地一塅,系南北畛,計平地八畝五分,東至崔元章,西至陰全忠,南至畛,北至道,上下金石土木一并相連。同中說合,情愿出賣與元中興名下永遠為業。言明時值價洋貳百四十六元四角整。當日錢業兩交,各無異說。自賣之后,倘有親族鄰佑爭執或先典未贖情事,由賣主一面承當,與買主無干??挚诓粦{,立賣契為證。隨帶舊契寄存原主張。原糧五斗三升九合七勺五抄。公證人村長李果彰、村副翟玉琳、陰居瑞。產鄰:崔元章、陰全忠。書契人:袁好禮。中華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三月三十日,立賣契人李德彰?!?/p>

這張《草契》紙的上部印有“章程摘要”,共摘要了七條。如:“第一條:田房契稅率依左列標準由縣政府征收……”《草契》的尾部印著:“每張收價貳角”、“文水縣制”。紙的左右兩側有編號:“文字壹萬肆千伍百貳貳號”,并蓋有騎縫章。

與這份《草契》相配套的是一份《買契》?!顿I契》的內容與《草契》基本相同:“買主姓名(元中興);不動產種類(地);座落( );面積(八畝五分);四至:東至(崔元年);南至( );西至(陰全忠);北至(道)。賣價(貳百四十六元四毛);應納稅額(壹拾四元七毛八分四、七元三毛九分二厘);原契幾張( );立契年月日(廿五年三月);村、街長( );賣主(李德彰);中人(彭子厚)。中華民國廿五年六月 日 縣給。買字第( )號?!保ㄗⅲ豪ㄌ杻茸譃槭謱戵w。)

如此看來,《草契》是真正的“草契”,因為它所蓋的印章都比較小,屬于私人印和村公所印,沒有得到政府的正式批準;而《買契》上的兩方騎縫章則比較大,而且注明“縣給”,應該是縣政府的大印。

祖父與其兄李果彰于中華民國十七年(1928年)分家,從此開始自主經營。此時賣地的原因注明:“正用”。這個“正用”很可能是為了開辦賬莊,需要將部分土地變現?!稗r業是生產周期緩慢的行業,而中國的小農與別國的小農又不同,往往在青黃不接時,不靠借貸就無法渡過難關?!保ㄙM正清:《劍橋中華民國史》上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頁。)據《李德彰傳》記載:“1932年至1938年期間,李德彰在本村開設賬莊,開展借貸業務……以解村民燃眉之急。貸款額最多時達到三千元現洋?!?h3>典契的特征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所謂“典”,指的是一方把土地、房屋等押給另一方使用,換取一筆錢,不付利息,議定年限,到期還款,收回原物。典契就是將這種“典”的行為和關系契約化。典契的特征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這種分離在中國有著久遠的歷史淵源,也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家藏契約中有不少《典契》,其中,最早的一份訂立于嘉慶十年(1805年)三月初六日。全文如下:“立典契人忠孝坊六甲李德超、李德瑛,因為糧差緊急,無處起辦,今將自己石牌樓下墳地肆畝整,系南北畛,東至韓家墳,西至王應德,南至天河,北至小道,四至開明。立契出典于本坊本族李照光耕種。兩言議定:典價銀叁拾叁兩整,其銀當交不欠。其地倘有爭礙,典主一面承當。不拘年限,銀到回贖??趾鬅o憑,立典契存照。每年干銀分五百文整、軍需攤派雜役一包在內。德超典銀壹拾陸兩,瑛典銀壹拾柒兩。嘉慶拾年三月初六日立。中見人:李天德。瑛書?!?/p>

這張典契在民國年間得到新政府確認,所以,上面貼有兩張壹分“中華民國印花稅票”。

同時,還有民國年間一張《典契》的內容與此相關。在這張《典契》中寫道:“山西省長、財政廳為發給契紙【 】,今據文水縣業戶李照光報稱,于前清嘉慶十年三月六日,價典李德超名下坐落【 】地一塅四畝0分0厘,東至韓家墳,西至王應德,南至天河,北至小道。當日同中言明:典價銀錢卅三兩,合洋四十八元七角五分九厘,已交清無欠。原執有紅白契紙,茲遵章繳費一元0角呈驗原契,請給民國新契除由縣登記文字第二千八百八四號。簿冊外合行填發新契。俾資執據須至契紙者。中華民國七年(1918年)十二月,給業戶李照光執據。由文水縣公署發給?!?/p>

在這張《典契》的頂頭,寫著“李勛臣”三個字。李勛臣應該是李照光的后人,即這張《典契》的實際請領人。很顯然,民國七年的這張《典契》是對嘉慶十年《典契》的確認,它在“遵章繳費”的同時“給民國新契”。這是改朝換代不改變民間產權關系的典型范例。

家藏契約中還有一份《轉典文約》,是劉崇文將五畝地轉典于李峻德(我的第十二世先祖)。全文如下:“立轉典文約人劉崇文,因一時不便,今將自己村西北白地壹塅系東西畛,計平地伍畝整,東西俱至道,南至劉崇義,北至郭瑜,四至明白。今立約轉典與李峻德名下耕種。同中言明:典價錢陸拾仟文,其錢當日交呈。此地倘有爭礙,地主一面承當??挚跓o憑,立典約為證。光緒拾壹年十一月初三日立?!?/p>

在這張《轉典文約》的空白處寫道:“五年為滿,錢到回贖,隨契過糧?!薄懊駠哪觋帤v十一月初八日,同中人袁臣世又找小壹【 】伍千文,五年為滿,年前秋后回贖。本城【 】城賬。劉崇文自書。中人:袁廣周、劉崇明?!蔽募s中寫有“宜停村中字號”字樣,并貼著中華民國印花稅票。這也是民國對清朝契約的確認。

典契的式樣到民國年間有了新款即官方紙式,如民國廿年的一張《典契》:“承典人姓名(張【 】民 );不動產種類(地);座落( );面積(五分);四至:東至(大道);南至(郭封都);西至(大道);北至(崔?。?。價值( );典價(壹石 );出典年限(三年);應納稅額(叁元、一元五毛)原契幾張( );立契年月日(廿年一月廿九日)。出典人(李德彰);中人(袁好禮)。中華民國廿年三月。典字捌拾五號?!保ㄗⅲ豪ㄌ杻茸譃槭謱戵w。)

《典契》或《轉典文約》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期限,如李德超、李德瑛與李光照簽訂的《典契》中規定:“不拘年限,銀到回贖”;劉崇文與李峻德簽訂的《轉典文約》規定:“五年為滿,錢到回贖”;李德彰與張【 】民的《典契》則規定:“三年”。出典人在規定期限內可以贖回土地,到期無力回贖視為絕買,即承典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權。

這樣的事例恰好也發生在我們家族中。在家藏契約中,有一份判決書,全文如下:“堂論代判詞:民國十一年陰歷十二月十二日訊得,劉郭氏所爭土地,系光緒三年轉典于李果彰屬實。此地至今已過卅年限,不在找價作絕之期限內。劉郭氏又系轉典,既不能贖回,又無找絕期限。劉郭氏之請求駁回,訟費劉郭氏負擔。原告:劉郭氏;被告:李果彰?!?/p>

《典契》和《轉典文約》的特征是地權分化,即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也就是出典人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承典人所有,于是出現了“一田兩主”,甚至“一田數主”的情形??梢哉f典契的這種產權分離為20世紀70年代末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思路。正如李留瀾先生所言:“在中國農耕社會中孕育了相當成熟的契約關系……1979年安徽鳳陽小崗村農民用契約形式改變土地關系絕非無本之木,而有著深刻的歷史依據。農民群眾的智慧在于,經過土地革命和集體化運動之后,在不存在私人地主的情況下,將自身所在的集體組織擬制為造約的一方,由個體家庭作為另一方,然后形成合約。這就使土地權利發生分化,突破行政隸屬體制的窠臼,農村土地關系以一種全新的方式實現了契約化?!保ɡ盍魹懀骸镀跫s時代》,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頁。)

家事春秋

在家藏契約中,還有我的祖父李德彰與其兄長李果彰分家的契約。這份契約對我們來說十分珍貴,它使我們真實地了解到當時家族的經濟狀況和家庭關系。

全文如下:“立分單人李果彰、李德彰。情因人口紛紜難以同廚共食。樹大分枝,人多分居,古今理之常也。故邀請鄰友本族人等,將祖遺房地產以及器用等件對眾估明,以按二股均分。郭家老墳地壹拾五畝、南堰外地玖畝叁分、楊家墳地壹拾貳畝五分,以上叁塊地叁拾六畝捌分奉簿老母,作為養老。老母在世,作為度用之資。百年后辭世,以作埋葬之費。送終后,或利與害,再按二股派分。燕呼地五畝五分,發送長子敬修承業。果彰分到兩場院。一所院內浮磚石、零碎木料、大車、轎車各一輛,騾子、二足扇車、磟碡,以及車馬上應用等物俱歸車馬使用。北堰外地五畝、窯廠上地七畝、大渠上東一塅四畝、大堰上地五畝叁分、大軫地北一塅地五畝、扣則地貳畝九分四厘、劉花地貳畝、劉花地南頂( )地五畝、國太地東邊五畝四分五厘、楊家墳地東邊四畝五分、東南上墳地壹畝四分;德彰分到住院一所、正房后空基一塊、場基一塊并場內石料一堆、北堰外地叁畝叁分、大渠上西一塅地五畝、柳林地四畝五分、司家墳地五畝、楊家墳地四畝五分、大畛地南一塅地五畝、大塅地捌畝五分、國太地西邊地五畝四分五厘、楊家墳地西邊地四畝五分。以上之產業各分之各守,雖系分派不一,亦是各出愿言自分,至后概無反悔之意。書立分單二紙,各執一張,以為后據。所有合義公營業歸與果彰,日后或利與害與德彰毫無干涉。所有國大地壹拾畝零九分朱契一張,在果彰名下經營。又有楊家墳地玖畝朱契壹張,在德彰名下經營。在中人:李有彰、李孔彰、袁紹唐、張慶仁。張秉全書。德字執存。中華民國十七年陰歷六月初五日立”。

半年之后,李德彰與李果彰又進行了第二次分家,契約全文如下:“立遵母命人李果彰、李德彰,情因老母年邁,難以經管,將分爨時撥出之養老地畝三塅共叁拾六畝八分、現大洋肆百肆拾元,會同原在中人,又按二股均分。果彰分到郭家老墳地壹拾貳畝、南堰外地六畝、現大洋貳百貳拾元。德彰分到郭家老墳地叁畝、南堰外地叁畝叁分、楊家墳地壹拾貳畝半、現大洋貳百貳拾元。自分立后,每歲每人給老母日用花費洋肆拾元,分為兩期交付:六月初一交洋貳拾元,十二月初一交洋貳拾元。待天年告終,此項截止。所有殯葬之事公商公議,一切花費二人共攤共派。自此之后,兄弟各守各業,永無葛籐??湛陔y憑,立一樣三張,各握一紙為據。在中人:孟瑞凝、袁紹唐、李孔彰。書人:張子靜。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初八立?!痹谶@兩張分家契約上都有幾個半片字,由于只有半片,所以認不出是什么字。據族中年長者說,這是分家契約中特有的一種字體。所謂分家,必然存在兩個以上當事人,存在兩張以上契約,因此,這幾個字是兩張或幾張契約合在一起書寫的,只有將這些契約合在一起時,才能辨認出那些半片字。這是分家契約防止造假的一種方式。契約中提到的“合義公”是李果彰在東宜亭村開的一家商店。1970年春天,我在村中小住時見到過“合義公”的牌匾。契約注明“德字執存”,表明這份契約由我的祖父李德彰保存。

這兩張分家契約不僅將我的曾祖父李如棠的家業一分為二,而且闡述了一些分家理念:“樹大分枝,人多分居,古今理之常也”;“雖系分派不一,亦是各出愿言,自分至后,概無反悔之意”;“自此之后,兄弟各守各業,永無葛籐”。

這些閃射著智慧光芒的思想觀念,至今有著現實意義。

通過對家藏契約的分析,可以看到一種可貴的契約精神。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過程中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會,以私人為主體的契約精神促進了商品交易的發展,為法治創造了經濟基礎,同時也為市民社會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將這種私人間的契約精神,上升至公權法律領域后,在控制公權力、實現人權方面產生了巨大的社會效益,成為民主法治社會的基礎。

契約精神,無論是私法的契約精神在商品經濟中的交易,還是公法的契約精神在民主法治中的應運,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構建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都有著極其重要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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