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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

2021-10-25 08:12
民主與法制 2021年47期
關鍵詞:合規規制憲法

1 民法典時代行政執法的變革與創新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鴻志: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將對行政執法產生巨大影響。首先,《民法典》應成為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其適用方式尚需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逐步摸索。其次,民法典時代的到來助推行政執法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行政執法理念,建立“相對人中心主義”的行政執法模式,實現執法目標從管理相對人到服務相對人,執法主體從分散到集中,執法重心從事前審批到事中事后監管,執法過程從單方決定到協商合作的轉向。最后,在民法典時代,行政執法應當走向“權利保障型”的執法方式,革新傳統執法方式,廣泛使用柔性執法方式,充分利用自動化執法方式,推動執法方式的變革和創新。

(《比較法研究》2021年第6期)

2 企業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思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

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目標,是涉案企業建立一套有效預防犯罪的管理機制,達到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的效果。為實現這一目標,企業合規整改應與日常性合規體系搭建具有本質的區別,將合規整改的“針對性”和“體系化”進行有機的結合。對于一個涉嫌犯罪的企業而言,一旦被納入合規監督考察的對象,一般應引入四項基本的合規整改要素:一是在認罪認罰的前提下停止犯罪行為,積極配合刑事追訴行動,采取補救挽損措施,處理責任人;二是查找犯罪原因,發現造成犯罪發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隱患和治理結構的缺陷;三是針對上述漏洞、隱患和缺陷,進行有針對性的制度糾錯和管理修復,切斷犯罪發生的因果鏈條,避免同一犯罪的再次發生;四是建立一種整體的、全面的和長遠的預防犯罪機制,引入有針對性的專項合規管理體系。

(《政法論壇》2022年第1期)

3 刑民交叉問題的實體法立場與分析方法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田宏杰:

違法相對論和法秩序統一原理的矛盾不可調和,試圖對法秩序統一原理做出變通理解的觀點,無論是“目的統一論”還是“法律效果論”都難以證成,但現有的緩和的違法一元論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厘清和重述。刑法和民法的關系不是對立、互斥的關系,而是補充、承接的關系。刑法學者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民法問題的討論,既不能對民法理論照單全收,也不能完全拋棄民法理論的概念和術語體系。在貫徹落實法秩序統一性的過程中,不應采用“刑事違法性=一般違法性+可罰的違法性”這一公式,而應將重點放在對構成要件的實質解釋上?!扒爸梅ǘㄐ耘c刑事法定量相統一”的分析框架,既適用于刑法與行政法規范關系的理解,也適用于刑法與民法規范關系的把握。在刑民交叉領域,這一理論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前置法為依托,對罪質進行合憲性實質解釋;二是以謙抑性為指向,對罪狀和罪量進行合比例理解適用。

(《政治與法律》2021年第12期)

4 生物醫學研究倫理規制的法治化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趙鵬:

伴隨生物醫學研究活動引發的倫理問題日益凸顯,法律確認了行業層面自發探索的倫理治理機制。但是,這種倫理規制依據層級較低、內容抽象原則的倫理規范展開,且執行主要依賴研究機構層面的自我規制,只能達到“弱約束”的效果,這導致立法強化科學研究倫理約束的目標難以實現。在科學與社會關系已呈現結構性變化的情況下,這種體制愈發不可持續。因此,有必要以受國家規制的社會自我規制為方向,將倫理規制適度法治化,既推動科學界形成更為系統化、組織化、規范化的自我規制,又為這種社會自我規制設定基本的框架秩序,并確保政府對自我規制活動的監督、調控能力,保障法律的要求能夠有效地投射到相關研究活動中。

(《中國法學》2021年第6期)

5 憲法的革命性與連續性——從憲法紀念日談起

北京大學法治戰略研究院執行院長強世功:

憲法紀念日之所以確定在“修憲日”,一方面是基于八二憲法的實施效力,另一方面是為了告別法國和蘇聯的“大修”模式所體現的革命性,而采取了美國的“小修”模式,強調憲法的連續性和神圣性。文章從“道體”與“器用”之分重新解釋憲法中的尊榮與實效,指出憲法紀念日意在強調憲法在器用層面的實效,忽視了憲法在道體層面的神圣價值。美國模式基于基督教文化傳統而將憲法文本神圣化,而我國憲法修改在實踐中長期忽視、擱置代表憲法連續性和神圣性的“法定文本”,重視、使用不斷革新的、更具有實效的“工作文本”,從而構成“大修”與“小修”、“工作文本”與“法定文本”、革命性與連續性的內在張力。為了協調二者的矛盾,文章建議主權機關不僅應當確認“工作文本”的憲法文本地位,而且應當將1954年憲法及其后歷次修憲的憲法文本統統作為中國憲法的“法定文本”,從而在憲法的道體層面上確立社會主義和人民共和國的價值規范意義,建構起五四憲法與八二憲法之間革命性與連續性的統一。

(《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6期)

6 促進鄉村振興的基層法治框架和維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柏峰:

鄉村振興是鄉村的全面發展,促進鄉村振興需要法治統籌推進。立足于鄉村基層,從鄉村發展和農民生活的實際需求出發,可以建構促進鄉村振興的基層法治框架,它包含“人—地—事—權”四個基本維度。在人的維度,法治需要促進人才支持和民生保障,前者包括外來人才的服務和本土人才的培養,后者包括農業人口和農業轉移人口的民生保障;在地的維度,法治需要保障各種土地權益,既包括農業轉移人口在村莊的土地權益,也包括村莊內的農村建設用地權益和農用地權益;在事的維度,法治需要保障鄉村振興事務的有效治理,主要包括村級民主治理和社會組織治理兩個途徑;在權的維度,法治需要促進鄉村振興權益實現并保障權益救濟,前者應加強基層治理能力建設,后者應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鄉村振興的基層法治,應當回應鄉村實際需求。

(《法律科學》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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