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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村落振興之途*——基于人類行為學的廣西少數民族聚落公共空間更新研究

2021-11-05 06:16瑾,何
關鍵詞:性行為侗族空間設計

羅 瑾,何 濤

(1.廣西藝術學院 建筑藝術學院 景觀與建筑系,廣西 南寧 530601;2.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信用社,廣西 南寧 530601)

0 引言

村落指的是在農村區域形成的單一的聚落或聚落的集合體,是人口集中分布的區域劃分方式之一。與城鎮相比,村落人口分布較為疏散,居民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來源,生活習俗相似度高,村落的公共空間一般由宗祠、倉儲場院等公共建筑物,以及水渠、道路、田地、集散廣場等外部空間組成。在特定的歷史、地域和文化環境或專業化生產條件的影響下,某些村落還會形成特有的公共設施、場地以及建筑模式。費孝通在他的《鄉土中國》說到:“從基層上看去,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1]”這種鄉土性體現在以農耕為主的生產生活方式上,也體現在傳統文化與民族精神的傳承之中。鄉村蘊藏的物質和精神在中國歷史發展過程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共空間作為各種社會民俗活動的承載場所,在鄉村整體的生成與衍變過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國社會發展到現代之后,村落空間因其未能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而逐漸凋敝。如何在留存鄉土社會根源的前提下,激活傳統村落活力,更新村落構筑模式成為當下的社會熱點。本研究以廣西少數民族傳統聚落公共空間為研究對象,以村落的使用對象“人”為切入點,結合人類行為學相關理論,剖析人類行為與村落公共空間的形態與特征變化之間的動態關聯,以此為據探尋傳統村落振興的有效途徑。

1 廣西少數民族聚落公共空間分類與現狀

廣西地屬嶺南片區,自然地理環境復雜,區內聚居有漢、壯、瑤、苗、侗、京、回等民族,其地域文化與建筑形式深受百越土著以及漢族移民影響。在多方因素綜合作用下產生的廣西地域建筑大致可區分為“漢族居地建筑文化區”和“百越干欄建筑文化區”兩大主要區域,并可依據建筑特點細分為侗族、壯族、苗瑤、廣府、客家、湘贛6大建筑文化亞區[2]。少數民族與漢族以及少數民族間在風俗習慣、經濟、文化發展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延伸到行為活動上,在起居住食、家庭組織、鄰里交往、婚喪嫁娶、宗教祭祀等方面都各具特色。同時,由于廣西多民族聚居的歷史久遠,為多民族系的文化融合奠定了基礎,且各民族居住地域氣候地貌存在一定相似性,故在居住形式、稻種文化、祭祀風俗等方面存在共通的地方。選擇廣西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傳統聚落公共空間作為研究對象,分析居民行為特征與空間利用模式之間的差異,歸納出當地少數民居聚落公共空間的個性、共性與特征,為開展相關研究提供參考。

1.1 廣西少數民族聚落公共空間分類

中國傳統村落的公共空間并非簡單依據西方公共空間設計理論劃分得到的廣場、街道等類型,依據梅策迎[3]在《珠江三角洲傳統聚落公共空間體系特征及意義探析——以明清順德古鎮為例》一文中的分類方式,將村落公共空間歸納為為政治性公共空間,生產性公共空間,生活性公共空間三大類。

政治性公共空間一般位于聚落核心或要塞位置,服務于政治或宗權群體,承載宗權祭祀以及議事執約等活動,偏重居民的精神寄托與政治執行,例如分布在受漢文化影響較多的壯族聚落中的宗族祠堂,百越鄉土聚落中的宮廟建筑如瑤族盤王廟,侗族寨落中用于聚眾議事,制訂規約的鼓樓等。

生產性公共空間與聚落內人員從事的生產性行為相關,涵蓋商、農、工業等中的生產或交易空間,例如具有商業集市功能的騎樓空間、圩,以稻田耕作作為主要經濟生產方式從而產生的田地空間,如西甌、駱越部落耕種的“駱田”,沿海沿江區域的碼頭驛站,群倉制下產生的谷倉建筑等。

生活性公共空間承載公共交往交流行為,服務于普通民眾,服務群體最為廣泛,聯系亦最為緊密。其一包含推動日常生活有序開展的空間,例如組織交通作用的巷道空間,風雨橋等;其二包含提供溝通交流行為的空間,例如廣西傳統民居中的檐下空間,該類空間最早由遷入廣西的外族部落設計而成,初始目的為應對當地炎熱多雨的氣候,在建設房屋時將大門設計為向內收縮的形制,創造出一個可以供人在雨天緩沖的區域,后逐漸附加有溝通交流功能并沿用至今;其三包含為娛樂活動開展而存在的空間,例如侗族的戲臺,多分布在鼓樓兩側與鼓樓一同形成侗族聚落公共活動的中心區域。

1.2 廣西少數民族聚落公共空間現狀

目前國內學者對于傳統村落中公共空間的演變所持的觀點之一是,其趨勢是逐漸衰敗的。廣西區內的少數民族聚的演變的確是在逐漸衰敗。該類村落在長期的歷史演變中,受社會人文因素變遷以及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的雙重作用,其公共空間承載的行為以及功能內涵已發生改變,需求與空間配置脫軌的現實使得空間的凋敝成為無法規避的結局。因此,在對傳統村落生命力激活的研究中,應轉變思路,將對空間的思考由單純的物質性客觀階段轉變到與人的相關性研究之上,發揮人在村落空間利用探索中的主觀能動性,研究人的行為心理與空間設計之間的關系,為公共空間的發展注入新的可能。

2 傳統聚落公共空間設計與居民行為間動態關聯——更新模式的立足點

2.1 設計與人類行為學

設計的本質是解決人與用物之間的關系,其核心在于對“人”,或者對人類行為的解讀。人類行為簡要來說可以理解為為了滿足自身需求或為了適應環境而采取的某種活動或方式,受到主觀意識與客觀環境的雙重影響。人類行為學則是從生物學、心理學、社會行為學等角度對人類行為的動機、模式與個性特征等問題進行闡釋的學科。在設計過程中以人的行為尺度以及個性特征為基準,在洞察人的行為需求后,將人、環境以及用物作為有機的整體系統來考慮,即可發掘創意與表現形式建立聯系的可能性。

傳統聚落“公共空間”指的是在傳統聚落中滿足人們公共生產生活活動的場所,其服務主體是“集體”,承載的是集體性行為。公共空間設計的首要目標是提升人類行為的便捷與舒適性,由改變空間環境質量入手,提升人的生活質量[4]??臻g作為載體,將其中的人和事物進行不同程度的區分與聯系,給人以不同的空間體驗,誘導不同行為的發生。各類行為均具有個性特征,這些特征源自人與環境當中的社會、文化等因素長期穩定的相互作用關系,在受到環境影響的同時又反作用于空間環境的設計,故行為與空間二者相互影響,互為前提。

2.2 公共空間與行為間動態關聯

在公共空間設計過程中對人類行為的思考主要聚焦在三個方面,其一是對行為“尺度”的把握,以“人”的衣食住行等行為所產生的三維空間尺寸為標準,對公共空間進行丈量,主動、高效地支配環境,取得最佳的使用效能;其二是對行為“需求”的把握,行為決定空間的功能屬性,空間亦影響行為的開展方式,人的行為模式可以理解為空間設計的決定性因素;其三是對行為“組織”的把握,即對空間位置的設置,將行為布置在最適合發生的功能性場所,優化行為動線,創造良性空間。

根據上文對傳統聚落中公共空間的分類,筆者將聚落中居民的公共行為進行歸納,劃分為生存性行為與精神性行為。

2.2.1 生存性行為與公共空間設計

生存性行為即人為滿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類生理需求所做出的行為,包括生活性與生產性行為,對應衍生出生活性公共空間中用于推動日常生活有序開展的交通等輔助空間以及生產性空間,其中又以生產性行為對公共空間形態影響較大。

以經濟生產行為不同帶來的村落公共空間形態差異為例,廣西所具有的多民族體系包含兩大部分,其一為由西甌、駱越等百越土著民族衍變而來的壯、侗、仫佬等民族,具有以稻作耕種為核心的生產生活方式,形成傳統農業型聚落;其二為外來遷入民族,如在明清時期大量遷入廣西的漢族,在與當地土著民族發生融合,發生“少數民族化”的同時,也將商業貿易,手工業生產等行為引入改變了原有聚落以農業為主的經濟生活基本特征,并因商業對便捷交通的要求度較高,在村落選址布局上易形成街圩型聚落。農業型聚落因耕作需要與周邊環境的結合程度更高,建筑呈散點布局形態,前后場地開辟菜園,并于糧食種植區域拉開一定距離,聚落隱于農田菜園之中,為耕作行為的開展提供便利。街圩型聚落一般沿道路做線性分布,建筑分布于道路兩側或一側,適合商業經營。并且農業聚落街道尺度相對較窄,主道尺度一般為2~3m,巷弄尺度愈加狹窄,以人行和牛車通行為主;街圩型聚落街道尺度較寬,主道尺寸可達4m以上,甚至可達10m,臨街建筑設有騎樓等用于滿足商業售賣行為。

由上可見,生存性行為以解決基本需求為導向,承載行為的公共空間以提升功能實用便捷性為設計基準,需求不同導致行為的“尺度”與“組織”的方式產生差異,進而對公共空間的形態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2.2.2 精神性行為與公共空間設計

精神性行為則是人為了滿足心理與精神活動的需求所做出的行為,包括安全行為、社交行為以及信仰行為等。精神性行為的發生應以生存性行為的順利開展為基礎,在生理需求得到滿足的基礎之上,人類才會進一步產生精神需求,兩者偶有交叉,總體來看精神性行為的開展對空間設計的要求更高。聚落中承載精神性行為的公共空間主要為政治性公共空間以及生活性公共空間中服務于溝通交流以及娛樂活動的空間。

相較于生存性行為以實用便捷為主的公共空間設計導向,精神性行為在空間設計中產生的影響則更偏重于對氛圍的塑造以及強化,行為的“尺度”與“組織”為“需求”服務。精神性行為所引導的公共空間設計,在空間等級上重于服務生存性行為的空間,其中又以政治性公共空間大于生活性公共空間。

以侗族合壯族聚落在公共空間體系與形態上的差異為例。廣西少數民族聚落中,部分具有比較大范圍的傳統社會組織,通過村規民約對村民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并通過特定的場所、節日、儀式等進行傳播以及強化教育。在該類聚落中組織規模越大,階級越復雜所催生的公共空間與場所數量越多且形制越突出,越易形成聚落的象征性空間,其中又以侗族聚落最為突出。

侗族起源于百越一支,具有較為原始的社會組織和政治制度,如“合款”制,即村寨地域間的政治與軍事聯盟,按規模又可分為小款、大款與聯合大款,即使是最小的單位也是村寨間的聯盟,整體組織嚴密,“款首”從寨老中推舉產生,負責主持款會,在村寨內設有“款坪”、鼓樓用于召開集會,對重大的社會政治、軍事問題進行討論。鼓樓是侗族最具有代表性的公共建筑,以“斗”為單位存在,是侗族聚落的政治活動中心,也是重要的社會認可與社交禮儀場所[5]。并且侗族信仰多神,侗寨中均建有“薩”的神壇,新春時需舉行祭“薩”大典,平時寨中較為重要的集體活動開展前也需到“薩”壇前祭祀。故在侗族聚落中,因其對政治以及宗教行為的重視,衍生出了特殊的公共生活方式與空間形式,出于對精神性公共空間的需求,即使聚落選址位于高山丘陵等平地資源稀缺的環境中,侗族居民仍會設法通過開挖填土等方式來實現對核心鼓樓與款坪等政治性空間的塑造。

與侗族聚落不同,傳統壯族聚落社會組織規模較小,聯盟通常成立于房族內部,至多亦不超過周邊村寨范圍,小規模的組織議事行為模式對公共性空間的需求較低,故在傳統壯族聚落內部一般不會出現諸如戲臺、廣場之類大型的公共中心,其位置也非聚落核心或要塞,水塘、道路以及建筑周邊開闊地帶往往更易成為聚落公共中心,作為日常乘涼、休息、娛樂的場所,為滿足生產和基本的精神需求而設。聚落整體空間以呼應自然環境為主,也是壯族聚落最基本的特征。

3 公共空間更新模式探討

鄉村更新與活力激活過程中,設計師經常要面臨的難題之一即解決“當時當地”與“現時現地”之間的矛盾,亦可理解為對更新程度的把握。社會的發展必然會產生新的生產生活模式與功能需求,導致人的行為發生變化,進而對空間設計產生新的要求,怎樣在保留聚落個性與特征的基礎上去舊存新,在提升使用者空間體驗感的同時將歷史傳統的傳承是設計的難點所在。公共空間的重構應該建立在對鄉村行為的剖析之上,以行為的種類為劃分依據,對傳統村落的公共空間更新模式進行討論。

3.1 以行為“實施”為導向

服務于生存性行為的公共空間在設計過程中應以行為的“實施”作為設計導向,即通過對空間尺度以及空間組織的把控為行為的開展提供便利。生存性行為因與人類的基本需求密切相關而更易受到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該類導向公共空間設計的首要目的是改善聚落居住環境并提高生活質量,在空間設計方面更注重“新”的植入。如前文所述,生存性行為屬必要行為,其發生不以個人意志為主導,諸如生產勞動等,主要發生在街道巷落、田間地頭、水系周邊等相對形態自由且具有一定規模能滿足活動開展需求的空間中,在整個聚落的公共空間體系中起到輔助作用,為其他公共空間的運作提供支撐。

圖1 程陽八寨道路形態(圖片來源:https://www.sohu.com/a/471084664_701855)

如少數民族聚落發展到當代后經濟結構大多由單一農耕模式向多元化轉變,經濟生產方式的變更帶來新的行為,其開展與組織對聚落現有空間形態產生影響,其一便是對交通空間的影響。廣西傳統少數民族聚落往往先建寨,后依據居民生活習慣與行走需要自發性的形成路網,該類路網以交通聯系為主要目的,尺度一般較窄,沒有固定模式,無封閉圍合的街巷空間感,公共性較強,可滿足一般農耕行為需求。經濟結構改變后,道路承載的行為種類增多,為實現通行需求采用了分級設置,按需要分為一級路,二級路以及小徑:一級路道路等級最高,尺度至少為4 m以上相對較寬,采用柏油或混凝土硬質路面,承接聚落內外主要交通聯系,滿足現代生產與交通工具通行需求;二級路常用青石板等當地常見材質鋪設,路面下設排水排污管道,路面上以水泥打底上鋪當地硬質材料,既滿足了現代生活需求,又保留了村寨景觀整體的協調性;小徑尺度最為狹窄,位置隱蔽,在村落中存在時間最長,最能體現居民出行習慣,例如田埂等(圖2)。道路的分級為多樣性的交通行為提供了可能性,通過尺度與地表材質的設計滿足更新要求。

圖2 龍脊村平安寨航拍(圖片來源:攝圖網用戶ID:23482603)

3.2 以行為“表現”為導向

為了反映聚落在特定歷史階段的社會、人文、生產、生活等信息的特定行為提供場所的公共空間,在設計過程中應以行為的“表現”為設計導向,遵循“原真再現”原則。該類公共空間在聚落當中往往承載的是社會性活動,即必須依靠多人參與才能完成的活動,反映的群體性行為,具有一定保護意義,屬于聚落的個性與特征內核,在改造營建過程當中,其作用在于為觀者展示特定歷史階段,或者說“當時當地”的真實內容,因此偏重于“舊”的留存。在聚落當中由于政治活動、宗教信仰等產生的政治性公共空間或由于特殊的經濟生產方式產生的諸如梯田、駱田、圩市等生產性空間或由于民俗風情產生的歌舞廣場等,大多位于聚落的核心要塞位置,反映并傳承聚落的傳統文化與思想。該類公共空間設計過程中應注意到行為作為觀賞對象的特性,重視對空間精神文化氛圍的塑造。

桂北龍勝龍脊村屬第一批中國傳統村落,選址依仗龍脊山,山高而陡,頂部有水源,內居住有壯、瑤兩個民族。村落以寨為中心向四周修筑梯田,一年一稻,其余時間套種旱地作物,相鄰村寨梯田綿延相連形成壯觀的農耕景觀。近年政府將其定位為集梯田風光、壯瑤族風情及民族文化遺產為一體的文化旅游村寨,在發展過程中要求保護生態、梯田,禁止廢田建宅或廢種,保留傳統灌溉模式,稻種年收割時間推后,以展示壯族悠久的稻種梯田歷史景觀。其中平安寨整體道路均圍繞梯田鋪設,梯田穿插于壯寨瑤寨之間,形成公共空間系統(圖3)。同時以梯田造景擴大聚落的特色,龍脊梯田片區目前設置有海拔較高的觀景點兩處,各梯田山頂以及中部節點之間均可形成看與被看的關系,視線的穿插以及其中作為焦點的梯田景觀形成新的視覺系統,以此視覺系統為基礎,確定梯田整體的攀登與導覽路線,將引水灌溉系統與梯田相連,依靠高差形成跌水景觀,在保護原有耕地的同時促進水資源循環再利用。以動態的觀察視點對梯田、壯寨、瑤寨、跌水等內容進行新的解讀,使原本的生產性場所轉變為傳統農耕文化的展示平臺,在吸引外來游客的同時促進了聚落經濟結構的改變,激活聚落空間活力。

圖3 程陽八寨思源亭

3.3 以行為“復合”為導向

在公共行為當中有一類行為具有特殊性,即自發類行為,以個人主觀意志為主導,具有一定的時段性與較高的環境要求,精神性行為中的交往與娛樂行為都屬于該類別。因行為的發生具有個性和隨機性,故在聚落中的對應的公共空間形式與規模具有多樣性,小至門前空地,大到公建廣場均有可能,數量也較多。該類別公共空間設計過程中應重視對居民個人意愿的調動以提升居民對該類空間的使用頻率??臻g越是融合日常生活中的多樣性行為和多類別的使用者,越能獲得人們在使用上的支持,人們愿意在其中逗留,空間的生命才得以激活,進而影響到聚落的更新,因此行為的“復合”是該類別公共空間在設計時的重點所在。

少數民族聚落所在地地下水資源豐富,聚落邊沿、水系沿岸以及街巷交匯轉彎處常設多處井泉作為生活用水來源,便于洗衣洗菜。其數量與聚落規模相關。井眼利用石頭砌筑矮墻,一般上設通透開敞的井亭用以遮擋污物保證水體清潔,亦可借助周邊墻面圍合成半封閉式的空間,亭內均常備水瓢、椅凳等器具,可取水亦可乘涼、歇腳,在此過程多樣性的社交活動得到開展的可能,由此可見居民日常自發性的交往行為往往非公共集會性場所,反而更易發生在由水井帶來的街巷中的局部放大空間(圖3)。在空間設計中,對于以交通為主的通行性街巷和道路,應以行為的“實施”為設計主則,在空間規劃上采用方便迅捷通行的直線型路徑,減少無謂的方向及尺度的轉變;若設計的目的是增加空間的吸引力與使用頻率,形成令人駐足的欲望,則應適當增加路徑的曲折和局部縮放區域,在變化之處結合水井、古樹、坐凳等形成小型的復合化休閑空間,以多行為的相互交融激發空間活力。再例如侗族的堰塘空間,堰塘本身是由人工修建,用于儲存雨水等自然水資源用于農業灌溉、漁業養殖等,由于在坡地為主聚落中形成面積開敞曠闊的水域而成為聚落中具有視覺吸引力的景觀節點,有時會搭配風雨橋在其上(圖4),風雨橋本為侗族聚落中供居民穿行水面的交通建筑,橋面設欄桿坐凳,除交通功能外亦可做歇腳、乘涼、交往之用,發展到后期聚落大型娛樂活動亦有在此舉辦,生產生活性行為與娛樂性行為在此發生疊加,空間的吸引力同樣得到提升。

圖4 侗族風雨橋

4 結語

傳統聚落更新的初衷是為了改善生活環境,提升居住質量,使得被城市化進程吸引離開村落的人群能在振興鄉村的時代要求下重返故里。聚落更新所帶來的引力不應僅來源于舒適的生活環境,更應來源于對傳統文化重構表達后所產生的尋根效應。公共空間作為聚落中承載各種社會民俗活動的場所,本身就是傳統文化和民族精神的表征,是深入了解鄉土文化特征的切入點之一。因此,在進行對于公共空間的改造營建設計時,更應注重“度”的把握,即怎樣適度的更新環境來同時滿足傳統聚落在為居民的生產生活提供合適場所以及傳承展示歷史中發揮的作用,此時聚落中人的行為習慣與特征就為“度”提供了依據。生存行為固然必須,伴生的精神行為生存性行為持續提供強大的內在力量,兩者的特征與相互之間的關系為對應公共空間的更新設計提供了思路,也為“新”的植入與“舊”的去除提供了方向。以人作為觸發設計的參考,將人的行為與公共空間設計相結合,以聚落原有元素的重現或創新來解決聚落當中的問題,即留存了傳統聚落的文化之本,亦實現了本質上為居民提供良好環境的目的,為傳統聚落更新提供可參考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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