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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承重墻 誰來撐起這棟樓?

2021-11-18 22:55
公民導刊 2021年11期
關鍵詞:街道社區物業管理房屋

裝修亂象無處不在

“承重墻有多重要我不懂,反正拆了客廳寬敞多了!”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上傳了4張拆除承重墻的照片,并配上上述文字和表情包,頗有戲謔、炫耀之意。對此,網上一片批評聲,有人指責該行為是將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當兒戲。

實際上,在裝修過程中,違規裝修現象時有發生。今年8月,浙江杭州一小區住戶在裝修自家房屋時敲掉承重墻,導致整棟樓成危房;7月12日,江蘇蘇州四季開源酒店產權方私自對房屋結構進行改造,致使部分房屋坍塌。

樓宇建筑安全關乎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對于裝修過程中“私拆”問題,會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房屋裝修時改造的界限又到底在哪兒?

1 令人憤懣的自作他受

陳霈(資深媒體人)

自作自受:自己做下的壞事,自己承受惡果,意為咎由自取。

但是這個成語到了現在,卻進行了一次“變形”。怎么變的呢?

“車輛違停占用消防通道導致火勢沒能及時撲救”“公共交通上手機外放嘎嘎嘎的魔性笑聲令人抓狂”“房屋裝修時敲掉承重墻導致整棟樓成危房”……這都是自作他受的典型。

講講具體事例。今年8月,杭州就有一業主在裝修時擅自敲掉屋內承重墻,導致整棟樓出現墻體嚴重開裂,房屋危險等級為D級,居民被迫遷出,過道封閉過往車輛行人需繞行。

該戶業主、包工頭因涉嫌過失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一次事鬧得太大,一潑二鬧三不繳(物業費)的招數終于失效。坐牢,是群眾喜聞樂見、拍手稱快的事。

可是,這棟危樓的拆除和重建,以及35戶居民遭受的損失,又該怎么賠償?

當你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要去說理時,干這些壞事的人比你還要理直氣壯:“我的車又沒停你家里!”“我的手機愿意怎么用就怎么用!”“我家的房子愿意怎么裝修就怎么裝修!”

在這些人的眼里,只有自己的私域權利,沒有一丁點公共權利的意識,更不知道在享受私域權利時必須先尊重公共權利。

這已不僅僅是道德的問題,而是法律的問題。

只可惜,其他人在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時程序太復雜、成本太高,這也導致全社會來為這些行為埋單,真憤懣。

2 為“承重墻”織密法治之網

滕修福(人大工作者)

私拆承重墻裝修,安全事故頻發卻又屢禁不止,值得反思。究其緣由,筆者認為,裝修業主外行或自私僥幸,不知或無視拆除承重墻后果有多嚴重;裝修施工人員無視行業規定,膽大妄為;政府相關部門及街道社區、物業管理機構職責模糊或履職監管不到位;裝修相關法律規定或行業規范不嚴謹、缺乏操作性,存在法律真空等。因此,遏制私拆承重墻等私拆亂建行為需要齊抓共管,才能織密承重墻防拆的法治之網。

首先,要以案釋法,警示私拆承重墻的嚴重后果。政府城建管理、司法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社區、物業管理等基層組織機構,要通過典型案例、身邊案例,向廣大社區居民以案釋法,告知私拆承重墻等私拆亂建行為的民事、刑事責任后果,讓裝修業主切實感受到私拆承重墻不能為也不敢為。

其次,要設防監管,依法依規遏制私拆亂建行為。政府城建等部門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關于房屋裝飾裝修及禁止私拆亂建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房屋裝修裝飾準入許可證制度、公開公示制度等,并會同街道社區、物業管理等基層組織機構,強化裝修裝飾全過程監管,并鼓勵鄰居居民相互監督。

再次,要完善立法,織密承重墻防拆的法治之網。地方人大常委會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推進政府及相關部門、基層組織機構強化對裝修裝飾行業的監管;切實行使地方立法權,提出諸如預防私拆亂建的立法建議和意見,制定諸如住宅裝修裝飾條例、物業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并賦予街道社區、物業管理等基層組織機構相關職責和權利。

3 承重墻拆除的法律邊界

劉欣(市公安局法制總隊)

在房屋裝修過程中,隨意拆毀承重墻的現象屢見不鮮。但對該行為的處理上,特別是在預防該行為發生,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該行為處理的規定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但無論是行政責任還是民事責任,都存在一定的規范空白。

就此,筆者對完善立法作了思考。

使“行為人明知是承重墻”的時間前移。具體而言,可以考慮在建設部規章《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第五章“交付”中增加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房屋買受人書面告知所交付房屋的承重墻的數量、位置等信息,并要求買受人在裝修時不得拆毀承重墻。如此,一旦買受人拆毀承重墻,只要導致該樓房產生垮塌的危險就可以考慮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拆毀承重墻后又拒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者,為了迅速及時地消除危險,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賦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行的權力??紤]到行政強制的設定權限,宜將前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納入建筑法之中,并增加規定:“房屋建筑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代履行,所需費用由該房屋建筑使用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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