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入職某公司時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二個月。轉正后不久,公司認為我不能勝任工作對我進行了調崗,到新崗位工作一個月后,公司認為我仍不能勝任工作,于是向我送達了辭退通知書,要求我自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請問:“三十日”從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如果第三十日是法定休假日怎么辦?另外我的試用期二個月合法嗎?
邱敏
邱敏:
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該“三十日”應當從你接到辭退通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如果第三十日是法定休假日,則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屆滿之日,你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才正式解除。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边@里的“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期勞動合同在內,所以公司約定你的試用期為二個月是合法的。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