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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制度的利弊

2021-11-22 08:20呂齊南京江北新區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財會學習 2021年35期
關鍵詞:委派財務總監總會計師

呂齊 南京江北新區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引言

鑒于我國企業存在經營權與所有權沒有相互分離的現象,所以在對國有企業進行管理時,政府沒有辦法掌握正確的信息以及了解國有企業正式的運營狀況,這將會使國有企業的運營風險加大,國有企業脫離政府的監督管理,難以維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這將與我國社會發展相背離。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針對以上問題,深圳開始探索如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在經過考量以后在深圳首先展開向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的試點工作。由于該項活動在深圳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功,所以很快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財務總監委派工作。委派制度發展至今已經比較完善了,但是在新的發展階段下,對國有資產進行進一步的監督管理工作要求財務總監應該發揮其重要作用,彌補以往工作中委派財務總監的缺點,進一步提高國有企業的管理效率,使得國有資產價值不斷提高。

一、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利

(一)財務總監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國有企業在挑選財務總監時需要對應聘該職務的人員的學歷以及專業要求進行考察,在滿足一定條件后才可以進入初試以及復試,初試主要采取考試的手段進行篩選,該過程主要考察應聘人員對專業技能的掌握情況,復試主要采取面試的形式,在該階段主要對應聘人員的人際交往能力進行測試,委派財務總監不僅要負責財務工作,還需要負責與上級單位和下級派出單位的溝通工作,如果應聘人員缺乏相關交際能力將無法擔任財務總監的工作。財務總監的招聘工作并不會由國有企業展開,所以財務總監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以及獨立性。這種專業性以及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財務總監雖然負責國有企業的相關財務工作但是財務總監是由上級母公司進行委派的,財務總監需要代表派出母公司行使監督和管理權力,所以財務總監相對于企業的財務總監來說,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二是財務總監必須具有相關專業技能例如需要掌握財務、會計、審計、管理等技能,只有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才能對國有企業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風險控制工作;三是由于財務總監作為母公司國有企業派出方的代表,財務總監一般在董事會擔任一定的職務并且具有一定的話語權,能夠決定有關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四是由于財務總監的相關委派工作是由國有企業母公司展開的,所以財務總監的薪酬、職位調動等工作與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這些工作主要是由國有企業母公司會進行管理,所以財務總監在子公司工作時不會受到子公司管理層的制約,因而獨立性相對較強。

(二)能有效降低國有資產監督成本

在沒有采取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時,母公司要想實現對子公司的監督管理需要付出大量成本,例如溝通成本、時間成本等,現如今采取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相關成本,在進行國有企業業績回報時可以降低時間成本,而且財務總監可以實時向上級匯報企業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信息,彌補了由于缺乏直接匯報人員導致的信息匯報不及時以及信息不實等情況。

(三)監管部門能快速、準確獲取相關信息

現如今我國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在年中以及年末時提供財務報表,對于非上市公司以及國有企業而言,財務報表的披露僅僅只在年末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上級國有企業沒有辦法及時掌握下屬國有企業的相關財務信息。由于資產負債表反映的是企業過去某一時點的財務信息,利潤表以及現金流量表反映的是過去某一時間段的財務信息,所以財務報表本身的性質決定了企業的財務信息的有用性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并且國有企業的財務報表比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時效性要差很多。

(四)有效提升國有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國有企業內部的相關會計工作者并不能有效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要想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以及準確程度必須對國有企業派遣財務總監。國有企業在進行任何重大決策時必須經過財務總監的簽字批準,不然該項活動便不能實施。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以及其他有關財務管理的活動可以提高財務會計信息的準確程度以及會計報告的質量。

二、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弊

(一)短期行為與長期利益矛盾

雖然財務總監在被委派企業工作,但是財務總監的薪酬、人事調動、業績考核的責任主體還是派出方母公司,并且國有企業的外派財務總監的任職期一般較短,由于任職期短,企業財務總監只要在任職期內不出現財務會計信息錯報等錯誤便可以順利進行崗位輪轉工作,在財務總監開展工作時一般只是按照母公司派出方的規章制度辦事,并不會將被派駐企業的經營發展壯大作為第一要務,其子公司要想盈利不僅要保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有時還會選擇風險大、回報率高、持有時間長的長期投資或建設項目,但是外派財務總監為了保證在自己的任期內不出現風險一般不會同意對以上項目進行投資,從而導致企業的經營決策具有短期行為傾向,不能有魄力、有前瞻性的真正站在企業角度去籌劃伴隨風險的高質量發展。

(二)權責利不匹配

委派的財務總監與社會型企業的財務總監在薪酬以及其他待遇方面具有一定的差異,財務總監的工資待遇很多時候受到派出方的限制或僅僅與企業中級管理人員相同,然而,財務總監卻需要承擔和經理層一樣相當大的責任,所以產生了利益與義務的不對等,同時財務總監是由上級國有企業進行委派的管理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財務總監具有一定的權利,這就導致了企業財務總監權責利的嚴重不匹配現象的發生,如果長時間存在這種現象,就會滋生貪污腐敗現象。

(三)公司治理不健全

國有企業外派財務總監既要監督企業的財務工作還要在董事會擔任相關職務,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每個企業所涉及的經營范圍不同,所以在內部治理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財務總監容易被子公司企業內部工作人員排除在外,這樣將不利于財務總監工作的開展,所以在實際開展工作時財務總監并不了解下屬公司的真實情況。

(四)職能界定不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大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然而財務總監在工作上會與總會計師存在重疊,進而導致工作職能界定不清的現象。

三、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建議

(一)解決財務總監權責利匹配問題

在解決財務總監權責利不匹配的問題時,可以采取激勵政策,將財務總監的薪酬與其工作業績相掛鉤,并且可以根據個人需求開展不同的獎勵措施,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上激發財務總監的工作積極性,避免財務總監因為薪酬待遇問題而導致工作效率低下的現象發生。

(二)合理規定財務總監的職責與權限

為了規范企業財務總監的職能,需要在部門規章中進行明確的規定,財務總監主要是對企業財務活動進行監管工作以及對企業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決策,還要加強對企業所擁有資產的監管與保護工作,盡量可能減少企業固定資產的流失,與此同時,還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企業的相關財務信息。

(三)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

要想提高財務總監的工作效率,必須加強公司治理結構的管理。進行嚴格的公司治理活動主要是保障財務總監作為企業董事會的一員能夠及時了解企業的重大信息,并且財務總監應該加強對下屬公司的管理工作,不應該僅僅只關注母公司的經營情況,最后由于財務總監的特殊身份應該在實際工作中給予財務總監一些特殊的權利,以方便與其他董事會成員相區分。

(四)健全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職能界定

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都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特別需要對兩者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區分工作?,F階段,部分國有企業既有財務總監又有總會計師,這就要求國有企業必須出臺相關規定對兩者的職能進行區分,使得兩者的工作既不重復又可以相輔相成。

結語

綜上所述,新時代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進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時,應該合理解決財務總監在企業中權責利不匹配、財務總監以及總會計師職能交叉、企業內部治理等問題。通過解決上述問題,完善委派制度,對進一步提高政府國資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監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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