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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存在的問題與思考

2021-11-27 17:46陳焰麒
食品安全導刊 2021年33期
關鍵詞:攤販監管部門資質

陳焰麒

(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廣東廣州 510000)

食品是人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物質保障,食品安全問題更是關系著國計民生的大事。在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食品種類猛增,市場、超市中的食品琳瑯滿目,從農產品到預包裝食品,從罐裝食品到袋裝食品,食品形態不再單一。食品形態有新舊、有創新,但同時出現的食品安全新問題,如物理、化學、生物性危害、農獸藥殘留和食品添加劑的誤用與濫用等食品安全問題仍屢禁不止。

食品安全是事關每個家庭、每個人的重大基本民生問題,必須在加強監管、堅決嚴厲依法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同時,著力提升整個食品行業的道德誠信素質,這是實現食品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根本基礎。

當前食品市場種類復雜、繁多且食品市場生產具有批量大、標準高、檢驗嚴等特點,要實行市場全檢是難以實現的。因此對食品的安全監管方法多采用監督抽樣檢驗的辦法來實現,即從大批量特定的個體中用隨機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分析,以推斷分析的方法觀察市場總體的食品安全狀況,該方法也是我國與國際目前普遍使用的方法。

監督抽檢全稱“監督抽樣檢驗”,其中檢驗結果具有評價食品安全狀況、預警食品安全風險、為行政處罰提供依據等重要作用;抽樣過程是整個監督抽檢過程的基礎,檢驗檢測是食品監管的評判依據,兩者相輔相成,形成食品安全監管的重器。從統計學看,隨機抽樣必然產生抽樣誤差,因此需要不斷探究與改進抽樣方法,降低抽樣誤差,以應對現代社會中食品安全風險的新挑戰。

1 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 現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以第三方檢測機構為主

現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任務下達單位主要分為國家監督抽檢、省級監督抽檢、市級監督抽檢和區(縣)級監督抽檢4類;按任務類別主要分為日常監測、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等7類,其中日常監測抽檢為經常性監督抽檢,任務平均分布在全年所有時間中,是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最基礎的保障;而風險監測抽檢結果可以為日常監測抽檢提供抽檢范圍和抽樣基數等參考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抽樣?!碑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主要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現的,即第三方檢測機構通過投標的方式承擔政府監督抽查任務中的抽樣與檢驗的職能,處罰、協調、信息發布等行政職能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現時,筆者所在省市,除法律法規另行規定及特殊情況下,基本上絕大部分的監督抽檢任務均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部分任務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特殊情況的需要則由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陪同完成抽樣。

我國現時的監督抽檢形式主要分為“自抽自檢”“抽檢分離”兩類。自抽自檢:即第三方檢測機構同時完成抽樣及檢驗的任務;抽檢分離:即2~3個以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共同完成一個抽檢任務,各機構之間相互抽樣,交叉檢驗。

1.2 第三方檢測機構承擔抽檢任務存在的問題

隨著檢驗檢測市場的開放,現時第三方檢測機構快速發展,采用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抽檢的形式,①緩解了行政執法人員人手緊張、日常工作繁雜、任務重的狀態;②實現了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增加了更多就業崗位和機會,但隨之而來也產生了不少的弊端,短期內難以解決[1]。

目前,針對委托抽檢檢測技術機構的要求還是比較片面的,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任務委托書》有規定抽樣單位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等內容。事實上是沒有人員相關資質的要求,也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而第三方檢測機構,人員有限、檢驗資質有限、檢驗檢測設備有限,面對繁重的抽檢任務,臨時調集和臨時招聘人員進行抽樣、檢驗,有效加強監管目前仍是行政監管部門的一大難題。

1.2.1 第三方檢測機構選擇性抽樣造成抽樣誤差

抽樣檢驗是目前我國與國際普遍使用的方法,實行抽樣檢驗在統計學上必然產生抽樣誤差,抽樣誤差的大小直接影響抽檢結果的有效性,一旦不能有效的控制抽樣誤差,其抽檢結果往往比較片面而不具有代表性。

監督檢驗是一門復雜的學科,涉及物理、化學、微生物等多個項目,各項目之間均需要一定的協調,項目之間相互交織,難以分離,即便是一個地區最權威、綜合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均需要不斷投入設備和人才,以適應不斷更新的檢驗檢測方法。即便這樣,一個地區最權威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不能保證其具有市場上所有產品的檢驗檢測資質,通過所有檢測項目、方法的資質認證,尤其是CMA認證。

由于資質不足,現實情況下就會發生檢驗部門施壓給抽樣部門,讓抽樣部門不去抽自己機構無法檢驗或機構檢測技術不成熟的樣品,往往規模越小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在這方面的短板就越明顯,同時由于各地區的市場監管部門所定下的《委托合同》中一般都明確規定,檢驗檢測服務是不能轉讓的,導致這方面問題現時尤為突出。

由于第三方檢測機構資質不足等技術問題,直接干預抽樣過程,使得抽樣由隨機性原則變成了相對的選擇性,失去了公平性,造成了抽樣誤差,這種情況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不得遺漏食品抽樣檢測的規定,但該情況在現時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中已普遍存在,需要引起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視[2]。

1.2.2 第三方檢測機構參與抽檢任務缺乏有效監管

由于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及檢驗檢測市場的放開,在市場競爭下,第三方檢測機構往往為了利益最大化,會同時承檢多個抽檢任務,而每個任務都有明確的任務截止時間,因此會造成抽樣任務與檢驗任務的“塞車”現象。

夏日炎炎,在每年的7—11月,食品極容易發生變質,此時也是監督委托任務最為扎堆的時候,一個檢測機構可能同時接到國家局、省局、市局和區(縣)局的任務,在任務繁重時,第三方檢測機構往往就會做“總動員”,即把機構中能調動的人力都調去抽樣。這有可能造成:①第三方檢測機構參與抽樣的人員可能沒有進行系統的培訓,并不具有相應的技能就參加抽樣任務;②檢驗檢測可能會超過其機構檢測設備運行的極限。在人員、設備與監督抽檢的任務量不相匹配,但是第三方檢測機構卻能如期完成任務時,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實際是怎么實現的,而監管部門又是如何做到有效監管的,目前仍處于模糊地帶。

1.3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過程存在監管遺漏

現時,絕大部分的食品安全監管的抽樣工作是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進行的,委托方即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審批《抽樣方案》和《委托任務細則》指導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抽樣工作。目前上述方案中,對于食品樣品的抽取方法有明確規定,如抽樣的種類、抽樣區域、每個種類對應的抽樣數量和每份樣品需求的抽樣數量等。例如,種類,生濕米面制品;數量,總份數5份;抽樣數量1 kg(其中檢驗樣品500 g,備樣500 g);抽樣區域,某某區、某某街道范圍內。從形式上看,該方案是比較合理的,覆蓋面全,抽中概率均等,但還是有漏洞容易被利用,需要探究。

1.3.1 流動食品經營攤販缺乏監管

流動食品經營攤販,無牌無證,有一定的消費人群,在市場中占據一定的地位,尤其在農貿市場。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抽樣人員現場抽樣時,應當記錄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可追溯信息。第十六條規定,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由此可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對日常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排除了流動食品經營攤販的,而實際抽樣中,由于流動食品攤販沒有相應的資質,無法將營業信息填入抽樣單,也因流動食品攤販難以進行監督,實際就發生了缺失監督抽檢的情況,這對于食品安全而言是不利的,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不得遺漏食品抽樣檢測的規定。

1.3.2 抽樣時間與消費者的日常消費時間習慣不相符

“早九晚六”是一般行政工作者的工作常態,排除了抽樣的通勤時間,實際情況中絕大部分的食品樣品均為每天的9:00-17:00抽取的。夜間市場存在大量的食品消費,食品安全也不容忽視,對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要覆蓋全天24 h,現時情況下對于17點后的食品安全抽檢存在一定的時間盲區,抽檢樣品數量較少,即便是燒烤類的食品抽檢也基本在日間進行,不符合大眾的消費時間規律,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該要與消費者的日常生活習慣相適合,照顧所有人群,樣品才具有代表性,才能真正實現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

2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的改進方法

2.1 科學統籌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抽樣及檢驗

現時,無論是采用“自抽自檢”還是“抽檢分離”均無法避免第三方檢測機構選擇性抽樣情況的發生,且各第三方檢測機構水平、能力參差不齊,必須由市場監管部門集中監管,統籌兼顧,才能有效進行食品安全監管[3]。

2.1.1 加強抽樣員培訓,統一發證監管

為避免抽樣員專業知識不足,無資質上崗等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考慮組織建立《抽樣員考試準入制度》,并邀請行業中具有資質的講師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后予以發證。抽樣員證應與駕駛證相仿,如需多個領域擴展,必須參與該領域的培訓進行擴項。如參與食品抽樣擴項就必須學習《食品相關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專業知識,確保所有抽樣員術業有專攻的參與抽樣,整治行業亂象。

2.1.2 建立抽樣員及機構檢驗資質數據庫,統籌完成檢測

為切實避免各檢驗機構重視技術問題而忽視抽樣誤差等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考慮組織建立檢測機構的“資質數據庫”和“綜合抽樣組”等措施,真正實現“抽檢分離”彰顯公平與權威。綜合抽樣組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各檢測機構組織人員加入。抽樣后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各機構擁有的資質和承檢規模,分類送至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真正實現各機構的檢測資源充分利用,實現真正公平、公正的“監督抽檢分離制度”[4]。

2.1.3 平行檢驗,杜絕第三方檢測機構信息失真

加強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管,除了需要監管部門定期與非定期的檢查外,還需要介入第三方進行相互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在受委托機構中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樣品選擇一定的比例,將備份樣品交給其他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結果比對,對于比對結果出入較大的機構,嚴肅追責,震懾第三方檢測機構弄虛作假的情況。

2.2 完善法律法規,利用信息技術解決流動食品攤販監管問題

流動食品攤販的管理問題涉及城管、市場監管等多部門,長期以來都難以進行監管,減少食品安全風險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建議行政部門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流動食品攤販的監管,專門設立一個針對流動食品攤販的監管機構,可對流動食品攤販采取類似于健康碼的監管模式。流動食品攤販需要學習食品相關的安全知識及法律法規,培訓合格的予以下發“經營碼”,在不影響公共秩序的情況下進行經營?!敖洜I碼”可以作為食品溯源的證明,流動食品攤販不得拒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以紅綠黃碼區分經營情況。消費者也可以通過掃流動食品攤販的“經營碼”了解流動食品攤販的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多跑腿,食品安全監管全面無死角的新模式。

2.3 延長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覆蓋時間

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在制定和審批《委托任務細則》時,充分調研市場中消費者的時間消費習慣,將抽樣時間節點作針對性安排,做到抽樣時間與絕大部分消費者的消費時間相匹配,盡可能覆蓋到全天24 h,使抽取的樣品更具有代表性[5]。

3 結語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上看,我國的食品安全抽檢合格率年年提升,消費者對我國食品安全的幸福感不斷增強。但食品安全監管不應只停留在數據上,更應該將抽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堵漏補缺。本文針對現行制度下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希望能為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加強監管提供一定的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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