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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視域下農村電商扶貧機制法律風險研究

2021-12-02 02:38王夢真
農村實用技術 2021年8期
關鍵詞:農戶電子商務法律

王夢真

(陜西師范大學,陜西 西安 710110)

1 引言

2020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之年。2021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莊嚴宣告“我國脫貧攻堅取得了全面勝利”。但是面對新冠肺炎疫情所帶來的新挑戰,要想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不使脫貧人口“返貧”、“復貧”,仍需要我國農村地區接續奮斗、繼往開來。

在脫貧攻堅的實踐中,我國創新扶貧機制,采取“精準扶貧”模式。事實證明“精準扶貧”是脫貧攻堅戰的“制勝法寶”。而在眾多的扶貧方式中,電子商務助力扶貧可謂是表現卓越,國務院扶貧辦也早在2014年將其正式納入扶貧政策體系。電子商務可以使農產品在虛擬世界有效流動縮短時間、空間和搜尋成本同時可以使分散的脆弱的農戶集中起來破解貧困地區所長期存在的“信息鴻溝”和“孤島效應”。但是,近年來在電商扶貧迸發活力的同時,農村電商面臨的法律風險和法律適用的困境也越為突出。所以對電商扶貧機制法律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解決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本文將指出農村電商扶貧機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思路,為電商扶貧長期穩健發展進而推動鄉村振興步入“快車道”提供一定的思考方向。

2 電子商務概述及其在我國農村扶貧機制中的發展現狀

2.1 電商扶貧含義及其形式研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惫识?,本文所涉及的電子商務則是限定在上述法律定義中的。

電商扶貧這一概念最早由汪向東教授提出,汪向東指出,“基于互聯網電子時代,電子商務日趨主流化,要在扶貧開發的工作體系中融入電商扶貧,廣泛地作用于貧困群體中,創新扶貧開發工作的模式,從理念與實踐角度改進扶貧開發的績效”。

在我國目前的實踐中,電子商務扶貧的主要形式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通過教育培訓和資源投入等方式直接幫助農民參與到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增收,達到脫貧減貧的效果。如幫助農民開網店建立銷售渠道等;第二,參與產業鏈,即通過合作社和從事電商貿易的大型企業,允許貧困家庭以各種方式參與以實現完全或不完全就業;第三是分享溢出效應。所謂共享溢出效應,是指貧困地區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其規?;?,科學化,從而在貧困地區形成了良好的市場模態,帶動第三產業的發展。即使本地貧困家庭不參與電子商務產業鏈,他們仍然可以享受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積極收益。

2.2 電商扶貧機制在我國農村實踐中的發展現狀——以陜西省周至縣為例

電商扶貧機制在我國農村地區發展現狀不平衡的問題現實存在,不能一言以蔽之。故而以陜西省周至縣為例,在實地調研的基礎上總結成就與不足,以地方推及全國。

周至縣作為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在電商扶貧的研究上具有典型作用,可以盡可能地反映全國電商扶貧現狀。截止2019年1月,周至縣已經實現縣、鎮、村電商服務站點100%全覆蓋。2020年4月23日成功舉辦了電商扶貧全覆蓋貧困群眾農特產品兜底銷售簽約活動。并且開辦電商培訓班,大力培養電商人才。打造周至農特產品品牌,生產的優質獼猴桃可出口至俄羅斯、加拿大等國際市場?!霸谌珖撠毠员碚么髸?,中共周至縣委被中共中央、國務院授予‘全國脫貧攻堅先進集體’,1人被授予‘全國脫貧攻堅先進個人’”,周至縣脫貧成效顯著。并且,周至縣現已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相關實施方案。

然而,在電商扶貧機制發揮巨大作用的同時,其運行中仍存在諸如農業生產方式落后、物流體系不完善、專業型人才匱乏等現實問題以及下文將提到的部分法律問題。

3 農村電商扶貧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農村電商扶貧機制中通常存在四個主體:農戶、電商第三方、消費者、貧困地政府(支付平臺與物流平臺與電商第三方聯系密切所以將會在電商部分加以討論)。農村電商扶貧機制的運行機理一般是由貧困地政府牽頭尋找第三方電商平臺或個人又或是對口幫扶此地的政府部門進行合作,使電商第三方與農戶達成合意將農戶的生產物品(多為農產品)通過電商平臺銷售給來自世界各地的消費者,通過這一方式讓農戶的生產物品得以售出獲取利潤從而實現脫貧。在這一過程中不同主體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以及對法律適用的難易程度有所不同,作為本文的重點所在,這一部分將會分主體進行分別討論。

3.1 農戶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相較于擁有專業法律人才和更多信息的電商和政府來說,貧困地區的農戶往往處于被動乃至劣勢地位。顯然國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并給予了保護:《電商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需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登記的除外。從該條但書可以看出國家降低了農村電商的準入門檻給與了農村電商較為寬松的經營環境。同時,《電商法》第六十八條明確提出了“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雖然有《電商法》專門“硬法”規定大力支持農村電商規范化發展,但在現實實踐中農戶依然面臨有如下法律風險。

3.1.1 農戶的法律主體資格問題

從上述《電商法》第十條內容可見法律對農村電商的準入資格要求較低,但是這在促進交易的同時也為日后發生侵權責任時消費者維權制造了困難。在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部分農戶、農戶合作社僅僅是完成了某些網絡平臺的相關程序便開展了經營活動,類似“微商”,在微信、QQ、微博這類社交平臺上進行銷售,在嚴格意義上這類主體并未經過法律程序登記注冊(當然法律準許無需登記),所以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這就意味著在發生侵權行為時這類“微商農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再者,在社交平臺上所進行的交易行為受到網絡虛擬性的限制,難以受到法律的有效監督,很難避免有些農戶或合作社侵犯法益時注銷賬號然后銷聲匿跡。

3.1.2 農戶產品質量安全侵權風險

電商扶貧所對接的個體農戶或者農戶合作社由于經營規模小、資金實力薄弱也缺少相應的技術,所以很難做到對其所出售的農產品的質量檢測更甚至于部分農戶根本沒有進行質量檢測的意識。與大型電商平臺合作或者由政府出面進行質量把關還可令人心安,但事實上更多的農戶是自行銷售“三無產品”,由此便存在交易產品質量不過關的風險。

3.1.3 農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風險

由于貧困地區經濟文化等方面客觀存在落后,部分貧困地區的農戶現實具有誠實信用意識淡薄的情況。首先,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出現了部分農戶虛假宣傳、故意夸大產品的現象,由于線上交易的局限性,消費者很難分辨農戶是在闡述事實還是在以次充好。其次,為了自身利益,部分農戶甚至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假冒名牌盜版、打版,存在“弄虛作假”的現象。再次,存在違背價值規律隨意規定價格的現象?!皟r值決定價格”但由于農戶經營者所出售的產品多為自己生產加工,對遵循市場價格的意識不強,存在壓低價格以欺騙性價格吸引購買期待“薄利多銷”和“以次充好”抬高價格以及市場惡意競爭造成價格波動大三種情形。針對農戶交易中誠實信用意識的缺失,相關監管部門監督難度大,相關法律適用難度大,極易造成對消費者的侵權和對農戶長期獲利的打擊,也會造成農村電商領域的“劣幣驅逐良幣”。

3.1.4 由于“信息鴻溝”所造成的未知侵權風險

“信息鴻溝”即由于對信息、網絡技術的擁有程度、應用程度等的差別而造成的信息落差,這里的“信息鴻溝”主要存在于貧困地農戶與其他主體之間。農村電商扶貧中的農戶處于長期貧困和消息閉塞之中,年齡大、文化程度低的農戶占據了很大一部分,在交易過程中,可能并非出于農戶本意但由于缺少相關領域的信息和知識,農戶分辨不出或沒有意識到某種行為是構成侵權的。例如,在農村尤其是貧困地,農戶的個人素質偏低、道德意識和法律意識整體較差,會因為經濟利益而選擇出賣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卻意識不到這是構成侵權的。

3.2 電商第三方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相關電商交易平臺也越來越多。據調查,當前消費者線上購物的途徑有:淘寶、京東、拼多多等大型電商平臺;微信、QQ等微商帶貨;快手、抖音、小紅書等短視頻平臺中網紅主播帶貨。消費者選擇上述平臺的原因也紛繁多樣主要有:商品的價格更加低廉;選擇的多樣化更能滿足需求;平臺安全可靠、售后有保障;平臺進駐門檻高、商品質量好;支持正版的知識產權。但是,根據調查筆者也發現并非所有的電商平臺都具備以上優點和吸引力,相反的是在不同平臺都存在各種各樣程度不同的潛在侵權行為。

3.2.1 大型“龍頭”電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電商平臺“二選一”

電商平臺“二選一”主要是指“某些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同時在其他平臺開店行為予以限制,如明確要求不能入駐其他平臺,或雖未明確要求,但在商家同時選擇其他平臺時施以搜索降權、屏蔽店鋪等限制措施”。根據當前學界觀點,可以將“二選一”分為強迫型、利誘型和合意型。三種類型中主導平臺對經營者要求的方式不同,惡劣程度也有所區分,故而在實務中解決途徑和救濟方式也不盡相同。強迫型“二選一”即主導平臺并未和平臺內經營者達成合意,在經營者意圖進入具有競爭性的其他平臺,主導平臺便會采取強制措施。在過去強制措施還是公開透明的,例如強制簽約或者直接取消店鋪坑位等,而隨著技術手段的水平提高,強制措施更顯隱蔽,如限制流量、降低權重、搜索屏蔽等。這種情況給現實處理糾紛中獲取證據造成了很大困難。利誘型“二選一”,顧名思義是主導平臺通過讓利給經營者,給與平臺內經營者附條件的優惠條件,使之放棄入駐其他平臺的機會。這種措施相對溫和,也給了經營者權衡利弊的選擇余地。但是這種措施往往需要主導平臺投入更多的成本。合意型是三種方式中最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但在電商扶貧過程中,出現這種行為無疑限縮了農戶的銷售渠道。

3.2.2 電子合同中存在的潛藏性侵權風險

在電商扶貧活動中采取的多為電子格式合同。制定電子合同的一方(往往是電商平臺)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故意在合同中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而加大對方當事人的責任,造成合同不公,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由此便存在潛藏性的對農戶和消費者的侵權風險。據調研結果筆者觀察到當下有關電子合同尚存在如下法律隱患:第一,電子合同實際利用率不高。雖然對電子合同早有規范但是在現實中由于貧困地農戶合同意識薄弱加之出售的產品的特殊性,很少提供交易憑證。依托社交平臺的買賣行為更無購物憑證所言。第二,“點擊合同”的廣泛存在。無疑“點擊合同”具有提高效率促進交易的優勢,但是電商平臺極易借助經濟優勢地位在“點擊合同”中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條款,迫使或在用戶不知情的情形下使其接受,使合同利益傾向于自己(如不合理抽成造成農戶利益的不當損失)。另外,“點擊合同”如若發生糾紛其界定也較為困難。第三,由于人為或技術原因,電子合同難以長期保存,容易滅失并且安全性還不夠穩定容易被人所竊取。

3.2.3 與支付平臺、物流平臺合作中的侵權風險

電商扶貧過程中的交易類型大致分為兩類:消費者直接與農戶對接(例如“微商式交易”)和依托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第三方支付。電商平臺如今都是選擇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買農戶產品后支付貨款到達第三方支付平臺(如支付寶、微信等),在消費者收到貨物并確認收貨后,貨款由第三方支付平臺轉至商家?,F實中木馬病毒、黑客攻擊、手機丟失造成賬戶盜刷等現象的存在加大了電子支付安全保障較弱、交易過程存在常態性法律風險。

電商與物流平臺合作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兩種:其一是物流速度惡意拖慢或因物流原因致使產品損壞等,其二是由于物流公司的過失或者故意致使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泄露。

3.3 消費者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消費者是購買扶貧或疫情助農產品的主體,在交易過程中處于劣勢地位,在遭受侵權后現實存在維權難的問題。由于網上交易的特殊性,交易過程中存在多方面多層次的主體和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所有的法律關系都具有虛擬性、變動性和新穎性。所以,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旦遭受侵犯,難以確定侵權主體和需要承擔責任的主體,很容易出現各個相關主體互相推諉的情形。簡單來說,便是由于第三方電商平臺和農戶之間的責任模糊所造成的維權困難。

另一方面,電商扶貧的商品價格普遍偏低而消費者進行維權的成本則較高。雖然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不會產生費用但是消費者協會進行的多為協調和處理糾紛。如果沒有得到令消費者滿意的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費和時間成本與商品成本相差太多,讓消費者覺得不值得從而放棄維權??傊?,電商交易中的法律維權缺乏法律保障,維權過程的繁瑣和過高的成本更是會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熱情。

4 解決路徑

農村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可以從多個方面和層次最大限度地被規避和解決。

4.1 完善農村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

當前有《電商法》專門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硬法”以及各種公共政策、交易習慣等“軟法”的存在,并且對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規制和保護的積極作用。但由于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滯后性加之農村電子商務扶貧機制內部的法律關系極為復雜,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規要想使農村電商在鄉村振興的時代背景下繼續迸發活力的話顯然是不夠完備的。應該加強加快立法工作,以鄉村振興為主題制定并出臺專門針對農村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除此之外,還應對其他涉及農村電商運行體系中其他環節的法律法規進行進一步地完善。例如《消費者權利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買助農產品后的售后及維權問題需要加以清晰明確,《電子商務法》中對農村電商進駐資質需特別審核等。使農村電商發展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在法律的規范下健康運行。

4.2 健全農村電子商務監管體系

只有法律法規是不足以支撐一個行業良性運營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相關部門要以法律為標桿對農村電商機制加以監管。一個體系化的電商監管機制應該是從準入門檻到售后服務的全方位監管,應該是從農戶到電商平臺、第三方和消費者的全覆蓋監管。

首先,應該明確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各方資質,錄入系統便于后期管理。對于虛假注冊等一切適用非法手段參與交易的主體依法進行懲戒。其次,對交易流通的產品進行符合國家標準的質量安全檢測,積極引進農產品種植及有機無公害蔬菜種植理念,提高種植技術,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糾紛。最后,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對交易各方科學管理,彌補網絡監管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交易全過程進行系統化監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發現并進行處罰。

4.3 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憑借電子商務助力鄉村振興離不開當地政府的支持、鼓勵和引導,而現實中普遍存在政府管理和服務職能不到位的現象給電子商務在農村的發展帶來了很大阻礙。

首先,政府要積極做好有關電子商務的知識尤其是相關法律法律規的宣傳普及,降低農戶對電子商務的抵觸與不信任等消極情緒,做電子商務進農村的“敲門磚”。在宣傳普及的同時還應由政府出資引進技術人員或加大對農戶的業務培訓,培養專業的電商專業人才。其次,政府要完善相應的配套設施,如網絡建設、道路物流建設等,為電商助力鄉村振興提供堅實的基礎保障。最后政府要統籌協調好上級下級部門,打通電商在農村的各個關卡,努力營造各部門聯合配合的良好氛圍。對上級部門的指示積極落實并有效傳達,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在農村健康有序發展。

4.4 搭建線上法律援助平臺

由于電子商務涉及的問題較為復雜且具有專業性,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也需要由掌握專業知識的人予以解決?,F實中,法律服務費用高使得農民望而卻步,搭建在線法律援助平臺具有切實緊迫性和必要性。首先,應吸引專業法律從業者或者法學生進駐平臺,為用戶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其次,鑒于用戶中有絕大部分是農民且處于較為貧困的地區,此線上法律援助平臺應由政府申請國家相關補助,使之成為相對公益性平臺。最后,在搭建和落實此線上平臺的全過程中,需要政府積極發揮職能,在建成之后要大力宣傳,使此平臺能夠真正發揮其作用。

5 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脫貧摘帽不是終點,而是新生活、新奮斗的起點?!睂㈧柟堂撠毠猿晒c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是我們今后的奮斗主旋律。將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一一化解需要電商所有主體、政府、立法司法機關等多方協調合作,相信鄉村振興的愿景將會很快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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