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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及其法律治理

2021-12-04 04:44李振宇
關鍵詞:權力監管用戶

李振宇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廣東 廣州 510320)

近年來,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等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為社會生活帶來前所未有的重大變革,以科技發展為基礎,網絡平臺經濟應運而生并蓬勃發展,涵蓋了電子商務、社交媒體、搜索、生活服務、手機應用等生活消費、社交、文娛等多個領域,聚合了海量數據和資源。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平臺甫一出現,便作為新興科技的重要集成和前沿應用。同時,互聯網平臺的權力現象也成為現實。隨著超級平臺的出現和發展,平臺權力擴張成為不得不面對的理論和實踐難題。本文關注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現象,首先梳理了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現實表現和可能風險,在分析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原因基礎上,對平臺權力的內在張力和界限進行了探討,最后就如何對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進行法律治理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表現形式與社會風險

關于平臺,通常的理解是用互聯網技術鏈接多邊市場中各邊用戶的企業[1]。而超級平臺則是在平臺經濟飛速發展的背景下,由于技術領先、市場優勢集中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聚攏效應,逐漸形成超越了一般平臺的互聯網平臺企業。超級平臺的出現,既展現了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等科技發展的強勁趨勢,也帶來了新的難題和挑戰。人們起初對網絡平臺的期待,更多的是其便捷性和共享性,而超級平臺帶給人們的卻不止于此。當前的超級平臺已經成為一種優勢和風險的雙層聚合。

簡要而言,超級平臺具有如下特性:第一,技術層面的領先。超級平臺的形成和發展,最根本的是依賴于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等科學技術的掌握和運用。而之所以能成為“超級平臺”,正是基于在技術層面已經領先于同行業、同領域的其他參與者。谷歌、微軟、蘋果、百度、阿里等等巨頭在互聯網行業的影響力和決定力,無不建立在技術的領先之上。并且,由于技術優勢與平臺效應的相互促進形成的循環效應,使得超級平臺的技術領先日益鞏固。第二,監管層面的脫離?;ヂ摼W超級平臺的發展,在國內外都存在監管滯后的現實。之所以如此,與網絡平臺的飛速發展以及其所依賴的技術的前沿性有直接的關系?;ヂ摼W平臺企業的發展,已經難以準確地在時間和范圍上進行預測,各個行業的發展都在與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發生著關聯,呈現著各種各樣的面貌。業態的發展已經使得相應的監管出現越來越多的模糊和空白,立法的滯后性更加明顯,而這些都與平臺企業技術的前沿性具有密不可分的關聯。第三,數據資源為核心。超級平臺之所以能夠形成,不僅與技術優勢和監管缺失有關,更直接地源自平臺的數據資源能力。超級平臺的超級性,往往體現為對雙邊乃至多邊用戶數據的掌握和運用的領先,甚至獨一無二。也正是由于在數據收集和使用上的優勢和主導,超級平臺擁有了對市場、政府、用戶、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力。第四,事實壟斷的存在。目前反壟斷法的理論和實踐主要是基于傳統經濟形態建立的,由于新技術帶來前所未有的經濟形態,在相關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與否等判斷標準上與傳統經濟活動相比存在很大不同,導致傳統反壟斷法的體系無法對超級平臺進行有效規制,但超級平臺的一定程度的壟斷事實卻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

(一)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表現形式

超級平臺權力這一說法其實并不是從權力理論的討論開始的,而毋寧是人們對圍繞超級平臺而產生的現象的形象概括。當Twitter、Facebook自行決定封掉當時還在任的美國總統特朗普的賬號,當阿里巴巴公司無替代地讓人們“二選一”,當疫情防控中人們的出行信息和家庭情況被平臺了如指掌,當各大超巨公司提供給人們“接受或離開”的服務協議,人們發現,這些超級平臺擁有著以前似乎沒有存在過的權力。這種權力有時甚至超越了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都有影響力和支配力。

1.市場壟斷。壟斷不僅是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直接原因,更是其主要表現。具體而言,在市場壟斷行為方面,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主要通過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拒絕交易、掠奪性定價、差別對待等方式來實現。

2.單方處罰。這里所說的單方處罰包括刪帖、封號、停止服務等行為,這些行為實際上由平臺企業單方選擇并決定。雖然目前大多數的平臺企業都會設置一些程序性的申訴、申辯等途徑,但上述行為的采取實際上仍然是由平臺企業單方決定的,由特朗普在Twitter、Facebook 等應用平臺被封號、刪帖的遭遇我們明顯可以驗證這一點。盡管技術中立是難以絕對實現的,互聯網超級平臺的封號、刪帖等等行為也必然于一定的政治、宗教、道德等因素中產生并得以辯護,但在超級平臺所提供的雙方甚至多方的服務中,這種單方決定的處罰顯然沒有得到詳細、明確的規范,其中的隨意性是顯而易見的。

3.數據控制。超級平臺形成的核心因素是對數據的控制。這里的數據,并不局限于某一單一的數據類型,它包含了用戶興趣和習慣、用戶個人信息(特別是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等個體性信息,同時也包含了經過計算和處理后獲得的單邊或多邊用戶的綜合性信息,比如某種服務的接受情況、某類群體的消費力和消費傾向等,甚至包括社會公眾針對某一行為或事件的觀念、評價等內容。這里所說的控制,主要包括數據的收集、數據的處理、數據的使用等。數據控制當然是基于超級平臺的數據能力而形成的,并且具有原始和延伸兩個層面的呈現。對于超級平臺而言,更重要的是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延伸處理和使用,在原始數據的基礎上,根據平臺營業的需要進行算法設計,進而提供針對性的服務,獲得業務收益。在超級平臺的數據控制中,存在著數據的過度收集、不合理處理、隨意使用等等情況,而這些都是用戶實際上難以參與和干涉的,當中超級平臺所擁有的支配力和決定力顯而易見。

4.資源支配。這里的資源包括數據資源、輿論資源、勞動力資源等等。關于數據資源更重要的是,對數據資源的支配是與數據產生所依賴的用戶主體相分離的,而這種數據體現的正是用戶主體的獨特性,包含了用戶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價值。在涉及用戶生物識別信息的場合,問題變得更加嚴重?,F在的超級平臺控制能力日益強大,其掌握的數據資源是海量的,對這些資源的收集和使用有時甚至會涉及到國家安全問題,比如對人臉識別信息、指紋信息、身體狀況信息等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對輿論資源的掌握和支配,是以一種延伸的綜合方式實現的。超級平臺特別是社交媒體平臺,對輿論信息的掌握是直接和多向的。超級平臺能夠在第一時間收集輿論信息,同時又能多向地引導輿論走向。在與政府、社會公眾、商業主體等的關聯中,結合對服務狀態的單方決定,超級平臺能夠實現對輿論信息的控制和輿論走向的改造,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勞動力資源的支配,則更多地體現在社會生活服務等平臺中,給我們提出的挑戰和難題同樣是前所未有的。

超級平臺上述幾個方面的權力擴張,在匯集效應下,產生了更加廣泛的權力范圍,比如在疫情防控中,健康碼、行程碼等信息多由超級平臺的應用形成、收集和處理,對這些信息的合理使用成為疫情防控的重要保障,相應地超級平臺對政府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利益擁有了難以想象的影響力和決定力,甚至被稱為“第二政府”。

(二)超級平臺權力擴張帶來的社會風險

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固然有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有利一面,但更值得關注的是,它給人們帶來了諸多風險和挑戰,概括而言,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對私權利的侵害。超級平臺權力擴張首先帶來的便是對平臺用戶合法權益的侵害,主要包括對用戶服務選擇權的侵害和對用戶數據的控制。前者包括超級平臺事實上單方決定服務協議、隨意更改服務狀態等,由于超級平臺在行業內的技術和市場優勢,用戶實際上處于無可選擇的被動接受狀況,其典型就是常見的封號、刪帖等。如果說在這些事務上,用戶還多少具有一些協議能力的話,后者則完全處于隱蔽的、用戶無法控制的狀況。用戶數據的范圍極其廣泛,并且隨著平臺技術和算法的改進不斷擴展,如用戶消費習慣、消費傾向、社會關系、住址信息等等,此外還包括指紋、聲紋、掌紋、耳郭、虹膜、面部特征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盡管我國已在《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立法中對這些信息的收集、處理和使用進行了規范,但失之籠統和概括,無法完全規范現實中日益泛濫的個人數據收集和使用,加之相關審判救濟程序的不完善,最小必要、知情同意等原則往往處于被漠視的狀況。

2.對行政權力的侵蝕。超級平臺在給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很大程度上也為行政管理提供了支持。很多執法案件的發現、執法證據的收集等都通過超級平臺實現。特別是在新冠疫情期間,超級平臺提供的健康碼、行程碼等應用為疫情防控提供了很多便利。但與此同時,超級平臺也在無形中對行政權力造成了侵入。在一定意義上來看,正是超級平臺的信息收集、處理和使用能力使得其具備了對行政管理的支持和影響能力,因此基于對信息的控制,超級平臺便可以實現對行政權行使的引導和控制。在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下,超級平臺還獲得了對互聯網經濟市場的部分治理空間??梢哉f,超級平臺擴張正是技術和資本權力化的典型,其無限度地擴張必然會對行政權的行使造成干擾和侵害,這是我們在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現象中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

3.國家信息安全風險。超級平臺掌握的大量數據資源、市場資源、勞動力資源,其中包括大量涉及國家安全的內容,如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程信息,這些信息由于其數量大、領域集中,信息價值明顯,具有重大的國家安全意義。由于當前的超級平臺建立在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集合之上,而這些技術本身還存在著不成熟、不可靠的難題,這就使得超級平臺所收集和處理的數據本身存在安全風險。在涉及國外超級平臺的情形下,其中的風險更加凸顯。

4.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平臺經濟作為新的經濟業態,既要鼓勵其發展,更要進行規范,既要充分地發揮其技術優勢和規模效應,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又要防范事實壟斷的形成和固化,維護合理的市場競爭秩序,保障市場的創新能力和空間。而超級平臺權力擴張帶來的后果之一就是事實壟斷的加劇,進而損害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創新發展的能力。有觀點將超級平臺的壟斷稱為雙輪壟斷,即一種在數字經濟模式下生成與演進的混合型與集成型壟斷行為形式,這種壟斷行為的主要施行者為超大型數字平臺企業[2]?;诜磯艛嘣?,超級平臺權力擴張最終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3]。

二、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成因

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這一新興權力所具有的內在張力,也有諸多現實原因。

(一)超級平臺權力的內在張力

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現象已經是既存的事實,人們現在也越來越多地用“權力”這一詞語來指稱超級平臺在互聯網經濟中的特殊能力,但是,其實有一個基礎性的問題還需要解決,那就是“權力”這一詞語用在此處是否真的恰當?超級平臺擁有的真的是一種“權力”嗎?這里的“權力”與我們通常理解的“權力”概念有何相同,又有何不同?

傳統的權力觀念認為,權力包含著以下幾個因素:公共性、強制性、應當性。權力的產生和運用是基于公共事務的處理,而非基于純粹的私人目的而存在,正因為此,權力更多地被理解為政治權力。傳統權力觀念的第二個因素是強制性。這種強制性在國家層面體現為以國家暴力機器為保障的國家意志的不可違背的、單向的支配力。而應當性,則是權力最重要的本質性因素。這里的應當性,指的是權力主體進行一定行為的應當性,即社會公眾認為某一主體做一定行為是正當的,人們對此評價是贊同的,并且這一行為是必須做的(就這一點而言,權力和義務具有內在關聯)。權力的論證最重要的就是獲得這種應當性,應當性也正是權力的本質內涵。應當性基于權力的公共性產生,同時也為權力的強制性提供了來源。因此,對權力需要結合上述幾個因素綜合理解,而不能單就其中某一個因素對權力做絕對性解釋。

而平臺權力,則是平臺經濟蓬勃發展之后產生的,是人們對于平臺所具有的支配力和決定力的概括。超級平臺的權力,并不是一個夸大其詞的用語。如果不是非要將權力的理解局限于現實的政治權力的話,我們會發現,超級平臺在資源控制和支配、信息收集和利用等方面擁有著單方的能力,這種能力雖然與傳統的權力概念不完全相同,但其中的單方支配和決定的能力確是相似的。在這個層面上理解超級平臺的權力,或許具有一些透視的味道。其實,即使僅從直接的現實表現來看,也可以發現超級平臺已經在諸多方面展現出權力的意涵。

不僅如此,超級平臺通過對服務內容和形式的事實上的決定權,甚至有可能重塑人們的價值觀念。甚至可以說,隨著技術的發展,超級平臺在構建著一種新的人的形象。在技術治理社會的發展中,“科學人”作為人的新的存在方式和精神形象誕生了,同時,技術治理社會中人們的知識觀念將發生重要改變,其中之一便是知識日益權力化[4]??梢哉f,知識的權力化的體現之一便是以科學技術知識為基礎的超級平臺權力的產生。

綜上所論,可以看出,在超級平臺權力這一概念中,不僅包含了平臺企業作為非政府社會主體所具有的私人性,也包含有涉及多邊市場其他主體的治理能力和支配力,而后者正是超級平臺權力與傳統權力理論關聯最為緊密的部分,是我們理解超級平臺權力必須關注的。也正是在超級平臺涉及多邊市場其他主體、影響和支配著各端主體的意義上,超級平臺體現著明顯的公共性,因此我們說超級平臺是擁有權力的。由此,超級平臺的權力本身不應是任意的,不應是純粹私權性的,它具有公共性的一面。這里的私權性和公共性之間的相悖,構成了超級平臺權力的內在張力。正是由于超級平臺權力的私權性和公共性共同存在于這一內在張力下,超級平臺權力的現實狀況中才出現了如此復雜的情形。

(二)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現實原因

《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圍繞更大激發市場活力,聚焦平臺經濟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加大政策引導、支持和保障力度,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梢钥闯?,目前我國對平臺經濟的監管思路圍繞著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基調開展,在此前提下,相關立法滯后性明顯,平臺經濟處于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狀況,立法更多采取了將監管轉移至平臺自我規制和重點問題零星規范相結合的方式。這樣的監管思路和立法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但與互聯網平臺經濟的某些特性相結合,客觀上也導致了超級平臺權力的擴張。

1.監管滯后和缺失。就超級平臺監管而言,在國家立法層面,技術評估和技術準入機制不夠完善,安全審查機制缺失。超級平臺聚合運用了多種新興技術,這些技術的成熟度和可靠度尚存不足,在應用層面,相關技術的評估機制和準入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實質性的作用,技術風險難以從機制上防范。同時對技術應用,特別是重點領域、重點數據種類的技術應用缺少國家安全審查評估。此外,立法關于平臺責任規定過輕,責任追究機制不夠完善,難以發揮制約作用,是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重要原因。不論是《網絡安全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行政法規,對于平臺責任的規定都失之簡單和偏輕,難以形成有效威懾。

行政執法監管方面,由于當前立法采取了平臺監管的概括轉移方式,由平臺自身來實施部分監管,造成實質性監管的滯后和缺失。而超級平臺在此情況下,充分地利用轉移的監管空間和實質性監管的漏洞擴大自身平臺權力,并且謀求監管套利。司法審判方面,目前關于超級平臺案件的審理,在我國尚處起步階段,雖然曾發生過360 訴騰訊等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當前抖音和騰訊也正在對簿公堂,但在有關平臺糾紛的裁判思路、裁判標準上并不統一,反映了司法機關在對超級平臺的認識上存在不一致,難以實現司法對超級平臺權力的規制作用。

2.技術優勢和自我治理需要。技術優勢催化逐利本性,同時自我治理的需要使得超級平臺權力直接得到擴張。超級平臺的“超級”是以技術優勢為基礎的,在行業布局上,超級平臺不斷謀求跨界經營,傳統產業邊界和行業分布在平臺效應下被突破,超級平臺呈現了新的經濟業態。技術優勢催生下的超級平臺往往由于在多邊市場上能夠提供較前沿、較優質的服務而被用戶認可,超級平臺由此具有了社會公信力優勢。但是,相較于這些特性,超級平臺更根本的是其市場主體的本質,對利益的追求才是隱藏在技術和社會承認背后的原動力。也正因為有這種原動力的驅使,超級平臺不斷地尋求突破監管邊界,在包容審慎的監管思路下,這種突破不僅顯得容易,更顯得具有必然性。

自我治理的需要也是促使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重要因素。平臺經濟的一大特點在于,鏈接于雙邊乃至多邊市場中,匯集了各端市場中的諸多從業者和用戶,由此形成了平臺企業在市場中的特殊地位。因而,平臺企業必然面臨著對平臺的治理和規范的問題,超級平臺更是如此。超級平臺的自我治理不僅是平臺的運行需要,也客觀上使得超級平臺具有了對鏈接于平臺的多邊市場主體的支配能力。自我治理需要產生的超級平臺的規制權力,由于立法的缺失和政府的授權性管理,不斷地擴張著其支配范圍。原本屬于產業鏈條上的環節性平臺,逐漸地在客觀上對上下游各端主體具有了包含處罰、決定服務狀態、針對性服務提供等單方決定權。

3.事實壟斷的存在。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現象,直接地來源于壟斷,也體現為壟斷。之所以稱其為事實壟斷,是因為在規范層面,傳統的反壟斷法理論和體系在互聯網壟斷階段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經濟業態?!斗磯艛喾ā穼ヂ摼W壟斷沒有明確規定,特別對于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而言,對相關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等等壟斷要件的認定存在著模糊之處,甚至存在著超級平臺不屬于壟斷的觀點,認為平臺的“壟斷”意味著更為市場、更為整合、運作效率更高,平臺的“異?!毙袨橹皇钦5纳虡I策略,是給消費者和用戶帶來更多的福利[5]。與此相反,更多的觀點對這種壟斷予以了認定,認為盡管互聯網領域的壟斷呈現出了不同的表現形式,通過建立生態圈、制定規則,掌握了絕對話語權,對輿論有明顯的控制力和影響力,還基于自身強大的服務生態和資本優勢形成派系力量,這些無疑都帶有明顯的壟斷特征[6]。因此,在壟斷的判定上,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具有強大的市場力量,而這種市場力量被用來阻礙了競爭或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即可[7]。

4.行業自治建設薄弱,用戶協議能力差。超級平臺權力的擴張,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其他平臺權利和權力的萎縮和公平競爭機會減少。超級平臺的形成首先代表的是該平臺對于同行業其他平臺的優勢,不僅包括技術上的優勢,也包括其他經營上的優勢,由此才形成了事實上的壟斷?;ヂ摼W經濟行業不同于其他傳統行業,由于技術創新和業態變化的速度非???,單靠針對傳統行業的行政監管在互聯網經濟行業很難形成很好的監管實效。實際上,對于新興科技支撐的互聯網經濟的規范,行業組織和行業規范的建設非常重要?;ヂ摼W經濟行業的從業者對整個經濟業態更加了解,對于其中的風險和機遇更加敏感。不論是超級平臺還是普通平臺,通過行業組織建設和行業規范制定,實行一定程度上的行業自治,可以更好地建立良好的行業生態,也可以對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做出更具針對性的防范,但當前我國互聯網經濟的行業自治建設比較薄弱,難以發揮上述功能。

作為互聯網經濟一端的用戶群體是我們在探討超級平臺權力擴張時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實際上是此消彼長的過程,平臺權力擴張,意味著用戶的權益會受到壓縮、減損,其直接體現為用戶選擇、接受平臺服務時的協議能力極差,如此才導致“二選一”“接受或離開”等現象。其原因除了平臺的自身優勢外,用戶群體沒有加強自身協議能力的途徑和手段也是重要因素。

三、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法律治理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解決超級平臺權力擴張難題,應當重點從法律治理層面通過法治化途徑實現。通過法律治理,既為互聯網平臺經濟這一新的經濟業態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也為超級平臺權力形成合理的規范。

(一)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治理原則

作為互聯網平臺發展中業已形成的新型權力,超級平臺權力的治理原則是解決超級平臺權力擴張難題首先要明確的問題。

1.權力法定原則。之所以首先從法定原則的角度對超級平臺權力進行限定,是因為超級平臺權力所具有的公共性,不同于平臺企業本身通常所具有的社會性,前者具有明顯的直接性,能夠對其他市場主體和用戶產生直接的支配效果。不僅如此,在目前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下,我國通過各個層次的立法賦予平臺企業對平臺的規制空間,這也決定了超級平臺企業的自我規制首先需要具備法律依據。由于相關立法的籠統性和概括性,目前這一原則還有待進一步細化。

2.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超級平臺權力的配置和行使,應當遵循社會公共利益原則[3]。這里的社會公共利益除了反壟斷意義上的理解,也包括超級平臺自我規制、數據控制、服務提供等意義上的理解。其中不僅涉及與上述行為有關的行業整體發展利益、消費者利益,也涉及基于海量數據的收集和處理而產生的數據安全風險,乃至國家安全風險。

3.禁止侵犯私權利原則。在傳統的權力理論中,權力是源于權利的,特別是在社會契約的語境中,公共權力來源于社會成員的授予。超級平臺權力固然與傳統權力不完全相同,但基于權力法定原則可以知曉的是,盡管超級平臺權力建立于技術優勢之上,但同樣不是隨意性的支配力,需要受到公共性特征的約束。因此,超級平臺權力在與其他社會主體的權利關系中,應當遵循禁止侵犯合法權利原則。

4.自我治理必要性原則。超級平臺權力的來源之一便是自我治理的需要,自我治理作為互聯網經濟的重要規范途徑,整合了平臺企業的上下游多邊市場,加之政府監管和立法的平臺監管轉移,形成了當下平臺治理的現狀。而超級平臺權力的擴張,更多地就體現在自我治理當中?;诔壠脚_權力的特殊性質和功能,考慮到超級平臺在多邊市場中的地位,必須明確這種權力以自我治理必要性為原則。

(二)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法律治理措施

總體而言,互聯網超級平臺的權力擴張處于一定程度上的失范狀態,對私權利、行政權力、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存在侵入風險,須從多個角度入手,實現對超級平臺權力的法律治理。

1.健全技術評估和準入機制。超級平臺權力擴張依賴于技術的聚合和運用,同時風險也與技術本身密切相關。技術的成熟度、可靠度是平臺經濟發展中不得不面對的首要難題。盡管在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思路下,技術的創新和發展實際上已經領先于立法和監管,但我們仍然不能忽視對技術創新和技術應用的區別。在技術應用層面,應當健全技術評估機制和技術準入機制,以此防范技術風險,特別是對相關技術的安全能力評價至關重要。不僅如此,對于重點領域、重點信息種類的技術應用建立可操作性的國家安全審查評估機制也迫在眉睫。對于技術風險而言,僅進行事后監管已經無法滿足風險防范的需要。當然,由于技術的評估和準入機制、安全審查機制存在著可能限制技術應用,進而影響技術創新的可能,因此,相關機制應上升到立法層面,提高其規范等級,避免可能的隨意性。

2.完善平臺法律責任規定。實現超級平臺權力的治理,健全的責任追究機制必不可少?,F行國家立法關于互聯網平臺違法行為的責任設定存在過輕和模糊的不足,違法成本過低,難以對超級平臺形成有效制約。有些違法行為的規定過于籠統,帶來認定上的困難。在違法行為涉及多個主體的場合,如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收集、處理和使用中,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規定不夠明確。建議立法明確具體的承擔責任情形、責任承擔方式和責任追究程序。此外,在相關行業準入、信用評級、退出機制中將相關違法行為記錄納入評價因素考量,保證對超級平臺的約束實效。

3.監管執法層面,規范平臺監管的概括轉移,增強平臺自我治理的合規性監管。平臺監管的概括轉移是超級平臺權力的重要來源,超級平臺權力因此和行政權力存在著關聯,這種關聯是超級平臺權力的正當性的重要依據?;跈嗔Ψǘㄔ瓌t,應當對這種概括賦予的思路進行具體化。在區分超級平臺權利、權力基礎上,劃定行政監管的應有范圍,將適于賦予平臺行使的監管部分予以明確和細化。同時,針對不同的監管內容,設定監管轉移的明確要求,防止概括性轉移帶來的約束困難。作為超級平臺權力的重要部分,平臺自我治理是互聯網平臺經濟的重要規范力量?;谧晕抑卫淼臋嗔U張目前處于監管不足、規范不夠的狀況。這種自我治理的現實限度與行政監管密切相關,行政監管不足,則自我治理空間更大,反之亦然。自我治理的擴張需要科學、合理的行政監管進行制約。應當明確平臺自我治理的限度,劃定平臺企業可以進行自我治理的范圍,細化具體領域的治理要求,使平臺自我治理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4.明確法律適用標準,加強超級平臺權力的司法監督。司法是實現超級平臺權力治理的重要環節,具有重要的制度性功能。由于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特殊性,傳統的審理方式、裁判標準等有時并不能完全適于涉平臺案件,給司法工作帶來了挑戰。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過涉及網貸、泄露用戶信息、電商平臺責任等糾紛類型的司法解釋,但相對于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無處不在的發展現狀而言還遠遠不夠。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的方式,就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現實問題和潛在風險制定專門的類案裁判機制和標準,結合國家法律規定,在《民法典》《電子商務法》《電子簽名法》《網絡安全法》等現行立法的既有體例下分類厘定具體適用標準,對訴訟中證據收集、認定、保存等活動進行具體性規范,保證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司法規制效果。同時,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在權限范圍內制定相關案件的審理指南,統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規范和要求。

5.健全行業自治規范。限制超級平臺權力的擴張,離不開平臺的自治。當前超級平臺對新興技術的運用已擴大到諸多具體領域,通過行業規范可以對具體運用場景進行針對性規制,以行業自律的方式規范相關從業活動,將商業道德、相關技術標準等基本規則轉化為具有一定約束力的行業自律規則,推動網絡服務行業依法自治,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降低風險[8]。同時基于行業規范的自治特性,還可以加強超級平臺依法、合理行使平臺權力的自覺性和針對性。

6.多管齊下增強用戶協議能力。超級平臺權力擴張的另一面便是平臺用戶的協議能力萎縮,用戶在和超級平臺的關系中基本處于毫無協議能力的狀況。即使立法已明確規定了知情同意等原則,但實際上由于超級平臺對行業的事實壟斷,這些原則往往被虛置和架空。因此,一是需要通過多層次立法將法律的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增加可操作性,明確具體要求,以此來規范平臺行為,保障用戶合法權益;二是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等途徑,增強用戶一端的組織建設,增強協議能力;三是完善平臺用戶和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機制,實現規范化運作,以此來實現用戶權益和行政監管之間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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