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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輻射應急準備分類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2021-12-06 07:42張建崗李國強楊亞鵬馮宗洋賈林勝梁博寧劉一寧朱業明
輻射防護 2021年6期
關鍵詞:危害設施應急

張建崗,李國強,楊亞鵬,馮宗洋,賈林勝,王 寧,梁博寧,劉一寧,朱業明

(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太原 030006)

福島核事故后,國際核與輻射應急準備與響應的理念和標準發生了很大變化[1],包括:(1)對應急“準備”與“響應”不再作功能性區分;(2)要求中增加了應急管理體系、防護策略、應急放射性廢物管理、應急終止和人員配備的基礎要求,國際應急準備與響應的請求、提供和接受,應急及響應分析;(3)修訂了四個術語:危害評價、應急準備類型、質量管理大綱和甲狀腺碘阻斷;(4)修訂部分概念:國家協調機制、五類應急準備類型、針對食入的緊急防護行動和早期防護行動、通用準則、預期劑量和接受劑量等;(5)強調或新增了13個概念:應急計劃區劃分、健康危險監護系統、應急與核安保的接口、國際組織責任、應急準備與響應中的領導力、應急響應人員責任的適合性、應急協助人員、應急照射情況的參考水平、國際團體與IAEA信息通報、應急及響應分析、應急準備與響應的國際援助、周期性獨立評價、損害賠償等。

我國在核與輻射應急準備方面需要結合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法規和標準體系。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2011)[2]要求,應根據源的類型、規模和場址特征制定應急計劃,將場內、場外應承擔的應急干預的準備、實施和管理責任規定清楚并做出相應的安排。這體現了分級的理念,但沒有明確基于危害評價開展應急準備分類。

在核與輻射應急準備方面,國際領域已有很好的研究基礎和應用基礎,國際原子能機構根據核與輻射設施和活動危害評價與應急準備分類方法的研究成果,結合福島核事故的經驗,制定了由八個國際組織共同倡議編寫的《國際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標準》[3](2014年版)和十三個國際組織共同倡議編寫的《核或輻射應急的準備與響應》[4](2015年版)。

應急準備分類基于風險指引的理念,使有限的應急資源得到高效應用,這個方法已在國際上廣泛應用于不同的領域,包括核與輻射安全。本文根據國際經驗給出了基于危害評價的應急準備分類,以及各類應急準備需要建立的基本能力,提出了應急管理要求建議。

1 危害評價是應急準備分類的基礎

1.1 應急準備的目標

核與輻射應急準備的目標是:確保在營運組織內部以及在地方級、地區級和國家級并酌情在國際一級具備在核或輻射應急中作出有效響應的適當能力。該能力涉及一整套基礎結構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和責任、組織和工作人員配置、協調、預案和程序、工具、設備和設施、培訓、訓練和演習,以及管理體系等。

核與輻射設施和活動引起的危害最為嚴重的后果來自核反應堆堆芯、核臨界反應、放射源或其他輻射源的失控,因此,為確保產生有害后果的事故發生率處于極低水平,應采取以下措施:(1)防止發生可能導致安全失控的異常工況(包括安保失控);(2)防止已經發生的異常工況的逐步升級;(3)防止放射性物質的丟失。

1.2 應急準備前應開展核與輻射危害評價

核與輻射應急危害評價是在危害篩選與鑒別的基礎上進行情景分析和影響評價,結果用于制定應急預案的事故譜、事故識別因子和影響范圍,從而確定應急預案與應急準備所需的技術基礎。因此,核應急危害評價應在安全分析和概率安全評價的基礎上,結合國際領域已發生的事故經驗反饋,開展事故譜和事故景象的進一步分析,確定事故識別因子,建立識別因素、事故后果與事故分級的關系,為確定應急計劃區和建立準確的應急行動水平奠定基礎。危害評價應包括核安保以及超設計基準的嚴重事故,這兩類事件可能會產生嚴重的事故后果,應迅速識別和響應來緩解事故的后果,這些事故在安全分析報告中一般較少涉及。

危害評價的對象[4]包括:

(1)可能影響設施或活動的事故,包括超設計基準事故;

(2)核和輻射應急與常規應急聯合發生的事件,這些常規事件可能造成更大范圍的輻射影響,并可能減弱應急響應支持的能力,這類事件包括地震、火山爆發、熱帶氣旋、惡劣天氣、海嘯、飛機墜毀或社會安全事件引起的應急等;

(3)共因事件,以及設施和活動間相互影響的事件;

(4)可能影響國內區域的國境外核設施事故,或國境外核活動事故。

危害評價基于歷史上發生的事故經驗和安全分析、概率安全評價等的結果開展評價,包括超設計基準事故。危害評價應包含核安保威脅評價的結果,危害評價還應確定可能影響響應行動有效性的非輻射危害。危害評價應包括鑒別可能存在失控危險源的設施和場所。

在危害評價中,應鑒別設施和活動、場內區域、場外區域和場所,在可用信息有限并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核與輻射應急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應急響應行動:

(1)采取預防性緊急防護行動,使預期劑量低于標準中急性照射的劑量行動水平,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小嚴重確定性效應(組織反應);

(2)采取緊急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小嚴重確定性效應以及減小隨機性效應的危險;

(3)采取早期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

(4)采取其他應急響應行動,如較長期的醫療行動,及旨在終止應急狀態的響應行動;

(5)實施對應急(響應)人員的保護。

定期危害評價的目的是:確定可能需要應急的所有設施和活動、場內區域、場外區域和場所;考慮國內外危害的變化,核安保威脅評價的變化,從研究、運行和應急演習中獲得的經驗教訓,以及技術發展。必要時,可利用評價結果修訂應急預案和程序。

1.3 應急管理體系應與危害評價結果相匹配

建立協調一致的應急管理體系的目的是在發生核與輻射應急時保護人員生命、健康和環境。應急管理體系的特點是:

(1)體系設計應與危害評價結果相匹配,并能夠對合理可預見的設施或活動事故(包括極低概率事故)做出有效的應急響應;

(2)體系應盡實際可能與所有危害的應急管理體系相融合。

營運單位和應急組織應為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和響應做出安排。制定與所涉及危害的性質和大小相適應的應急預案和程序,并作好相應的應急準備,在應急照射情況發生之前制定預防措施和緩解行動。在應急準備階段,為防止源的失控或防止狀態升級,應開展:

(1)制定、維持和執行程序文件,建立防止源的失控手段,以及失控后恢復控制的手段;

(2)配置必要的設備、儀器儀表和評價手段;

(3)對工作人員進行程序培訓和定期再培訓,并針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和演習。

2 應急準備類型

營運單位應開展危害評價,作為核和輻射應急準備與響應分類管理的基礎。

核與輻射應急準備分類,首先取決于設施或活動的性質,其次取決于設施或活動所包含的放射源或輻射產生裝置的類型、數量、大小以及潛在事故的危害(發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應急準備類型分為五類[4](列于表1)。應急準備與響應的基礎是危害評價和事故潛在后果,應急準備的安排應與這些危害和潛在后果相匹配。

表1 應急準備類型[4]

在應急準備的分類管理中,第1、2、3類是針對設施,由于其潛在的危害大小和影響范圍不同,則應急準備的程度也有不同;第4類是針對核與輻射活動,可能發生應急情況的地點不確定,情景不可預知;第5類是針對別國核設施的影響,因此只考慮公眾防護相關的準備。應急準備可能涉及到應急管理行動、應急狀態、應急響應的啟動、緩解行動、應急評價和預測、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公眾應急通知、應急人員和應急援助人員的保護措施、醫學響應、應急組織和人員配置、應急信息發布和公眾溝通等主要要素。

3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的管理要求建議

3.1 應急管理行動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可能需要開展的應急管理行動列于表2。

3.2 應急狀態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可能涉及的應急狀態列于表3。

表3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可能涉及的應急狀態

3.3 應急響應的啟動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啟動應急響應的安排列于表4。

表4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可能啟動的應急響應

3.4 緩解行動

緩解行動的準備應考慮影響應急響應的所有可能的工況,包括設施工況、自然事件、人因事件或其他事件引起的影響地區基礎設施或周邊其他設施的工況。這些安排包括供運行人員對所有假想緊急情況采取緩解行動時使用的應急運行程序和導則。需要盡可能考慮核安保系統的持續運行。不同應急準備類型的緩解行動列于表5。

表5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的緩解行動

針對第5類,由于設施在國境外,因此不涉及針對設施的緩解行動。

3.5 應急評價和預測

對第1、2、3類,應急評價和預測的目的是:

(1) 決定運行人員將要采取的緩解行動;

(2) 作為應急狀態分級的依據;

(3) 決定場內將要采取的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包括對工作人員和應急人員的防護行動;

(4) 決定場外將要采取的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

(5) 在適當情況下,確定可能在場內受到了潛在照射且需要就醫的人員。

對第4類,應急評價和預測的目的是:

(1) 啟動緩解行動;

(2) 作為場內將要采取的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的依據;

(3) 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和向適當的場外響應組織通報危害程度。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開展的評價和預測列于表6。

表6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開展的應急評價和預測

針對第5類,只涉及對本國公眾和環境影響的評價和預測。

3.6 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可能開展的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列于表7。

表7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可能開展的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

3.7 公眾應急通知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對應的公眾應急通知列于表8。

表8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對應的公眾應急通知

3.8 應急人員和應急援助人員的防護措施

應急人員和應急援助人員的防護措施列于表9。

表9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的應急人員和應急援助人員的防護措施

針對第5類,只涉及場外應急組織的應急人員和應急援助人員。

3.9 核與輻射應急中的醫學響應管理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的醫學響應行動列于表10。

表10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的醫學響應管理

3.10 應急人員組織和配置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的應急組織和人員配置要求列于表11。

表11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的應急組織和人員配置

3.11 應急信息發布和公眾溝通

應急期間的信息發布和公眾溝通要求列于表12。

表12 不同應急準備類型的應急信息發布和公眾溝通

4 結論

GB 18871—2011是我國實施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管理的基本標準,建立了實踐與干預的防護體系。目前國際標準[3]是針對三類照射情況進行防護與安全的管理,包括計劃照射情況、應急照射情況和現存照射情況。針對應急照射情況,我國的核與輻射應急的危害評價和應急準備分類需要基于GB 18871—2011的體系開展分析,同時參考國際研究成果和標準,并借鑒福島核事故和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的應急響應經驗。

應急準備與響應的基礎是危害評價和事故潛在后果,應急準備的安排應與這些危害和潛在后果相匹配。核應急準備分類取決于設施或活動的性質,也取決于設施或活動所包含的放射性物質和輻射的類型、數量、大小以及潛在事故的危害?;谖:υu價的應急準備類型可分為五類,這有利于建立應急準備與響應的正當性和最優化方法。

針對不同的應急準備類型,需要在應急管理行動、應急狀態、應急響應的啟動、緩解行動、應急評價和預測、防護行動和其他響應行動、公眾應急通知、應急人員和應急援助人員的保護措施、醫學響應行動、應急組織和人員配置、應急信息發布和公眾溝通等11個要素開展相應的準備和管理。

總之,近年來分級理念已廣泛應用到核與輻射安全管理中,特別福島核事故后,核與輻射應急深化了分級理念的應用。這些經驗結合我國多年來的核與輻射應急分級研究成果[5],可有效提升我國核與輻射應急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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