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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清潔護理用品 牙膏用甘草次酸(T/COCIA1-2018)

2021-12-09 07:45
口腔護理用品工業 2021年5期
關鍵詞:供試甘草試樣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口腔護理用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牙膏分技術委員會(SAC/TC492/SC1)歸口。

本標準起草牽頭單位:甘肅泛植制藥有限公司。

本標準共同制定單位: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兩面針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薇美姿實業有限公司、重慶登康口腔護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金茂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江西草珊瑚口腔護理用品有限公司、江蘇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富虎、陳保華、陳國寶、高鷹、黃華來、陳敏珊、蔣瑋、陳健芬、許海燕、徐志良。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牙膏用甘草次酸的產品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甘草(豆科植物甘草Glycyrrhiza uralensis Fisch.、脹果甘草Glycyrrhiza inflata Bat.及光果甘草Glycyrrhiza glabra L.)為主要原料,經過提取、乙?;?、堿解、結晶純化等工藝制成的甘草次酸。本標準同樣適用于牙膏、口腔清潔護理液、義齒穩固劑等口腔護理清潔用品的原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實驗方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QB/T 4821 口腔清潔護理用品 牙膏中汞含量的測定方法

QB/T 4822 口腔清潔護理用品 牙膏中砷含量的測定方法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四部)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

3 技術要求

3.1 感官要求、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理化指標

3.2 雜質、衛生要求

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雜質、衛生要求

3.3 凈含量

包裝產品的凈含量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均指分析純試劑和GB/T 6682規定的三級水。實驗中所用標準溶液、雜質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規定制備。試驗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種溶劑配制時,均指水溶液。

原始樣品經充分混勻后作為試驗樣品(簡稱“試樣”)。

4.2 感官要求

取適量試樣,置于清潔、干燥的玻璃平皿中,在自然光線下,用目測法判定外觀。同時感官檢查其滋味及氣體。

4.3 理化指標

4.3.1 紅外吸收

4.3.1.1 儀器

傅里葉變換紅外光譜儀或色散型分光光度計。

4.3.1.2 試劑

溴化鉀(光譜純)。

4.3.1.3 測試方法

取樣品0.01g~0.05g,按100~200倍取溴化鉀,共同研磨,取研磨好的混合物進行壓片測試。對照品相同方法處理。

4.3.1.4 結果判定

檢查供試品紅外吸收光譜圖與對照品或國際標準圖譜數據庫內甘草次酸光譜圖是否一致。

4.3.2 干燥失重

4.3.2.1 儀器

電熱恒溫干燥箱。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3.2.2 操作方法

取約1g試樣,置于105℃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稱量瓶中,精密稱定。

在105℃干燥2h。干燥時,應平鋪在扁形稱量瓶中,厚度不可超過5mm。放入烘箱或干燥器進行干燥時,應將瓶蓋取下,置稱量瓶旁,或將瓶蓋半開進行干燥;取出時,應將稱量瓶蓋好。置烘箱內干燥的試樣,應在干燥后取出置于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溫,然后稱定其質量。

根據減失的質量和取樣量計算試樣的干燥失重。

4.3.2.3 結果計算

干燥失重L1按公式(1)計算:

(1)

式中:m2——干燥前試樣加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克(g);

m3——干燥后試樣加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克(g);

m1——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試驗結果以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準(保留1位小數)。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應大于1.0%。

4.3.3 比旋度

4.3.3.1 試劑和材料

無水乙醇。

4.3.3.2 儀器和設備

旋光光度計,最小分度值0.05°。

4.3.3.3 操作方法

取試樣1.0g,用無水乙醇溶解并稀釋至100mL測定旋光度。

4.3.3.4 結果計算

(2)

式中:α——試樣溶液測得的旋光度,單位為度(°);

100——溶解試樣的溶液體積,單位為毫升(mL);

l——旋光管長度,單位為分米(dm);

m1——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w1——試樣的干燥失量,%。

取3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保留至整數位。

4.3.4 熔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四部,0612熔點測定項下第一法中的毛細管熔點法測定。

4.3.5 熾灼殘渣

4.3.5.1 儀器和設備

高溫爐。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3.5.2 操作方法

取試樣約1g精確至0.0001g,干燥后的樣品,精密稱定,緩緩熾灼至完全炭化,放冷;加硫酸0.5mL~1mL使濕潤,低溫加熱至硫酸蒸氣除盡后,在700℃~800℃熾灼使完全灰化,移置干燥器內,放冷,精密稱定后,再在700℃~800℃熾灼至恒重,即得。若需將殘渣留作重金屬檢查,則熾灼溫度應控制在500℃~600℃。

注:除另有規定外,恒重系指試樣連續兩次熾灼后稱重的差異在0.3mg以下的情況。熾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稱重應在繼續熾灼30min后進行。

4.3.5.3 結果計算

熾灼殘渣以質量分數w1按公式(3)計算:

(3)

式中:m4——熾灼后坩堝加灰分的質量,單位為克(g);

m5——坩堝的質量,單位為克(g);

m1——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試驗結果以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準(保留1位小數)。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應大于1.0%。

4.3.6 甘草次酸含量

4.3.6.1 儀器

高效液相色譜儀:配有紫外檢測器或光電二極管陣列檢測器。

天平:感量0.01mg。

電熱恒溫干燥箱。

4.3.6.2 試劑和材料

乙腈:色譜純。

冰乙酸:優級純。

0.45μm濾膜(有機膜)。

甘草次酸對照品(國家藥品標準物質-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4.3.6.3 色譜條件

色譜柱: 十八烷基硅烷鍵合硅膠為填充劑(4.6mm.×250mm,粒徑5μm)。

流動相:乙腈、0.2mol/L醋酸銨、冰乙酸的體積比為780.0∶160.8∶79.2。

檢測波長: 254nm。

柱溫:35℃。

進樣量:20μL。

流量:1.000mL/min。

4.3.6.4 對照品溶液的制備

取試樣約20mg (精確至0.1mg),精密稱定,置于100mL量瓶中,加流動相溶解并稀釋至刻度,搖勻,即得。

4.3.6.5 供試品溶液的制備

取試樣約20mg (精確至0.1mg),精密稱定,置于100mL量瓶中,加流動相溶解并稀釋至刻度,搖勻,濾過,棄去初濾液,取續濾液作為供試品溶液。

4.3.6.6 操作方法

精密量取對照品溶液及供試品溶液各20μL,分別注入液相色譜儀,根據各自的峰面積,按公式(4)計算甘草次酸含量w3:

(4)

式中:At——供試品溶液中甘草次酸的峰面積;

ms——對照品溶液中試樣稱取量,單位為毫克(mg);

w2——對照品溶液中甘草次酸含量(按干燥品計算),%;

Ls——對照品試樣干燥失重,%;

As——對照品溶液中甘草次酸的峰面積;

mt——供試品溶液中試樣稱取量,單位為毫克(mg);

Lt——供試品試樣干燥失重,%。

4.4 雜質指標

4.4.1 相關物質

4. 4.1.1 高效液相色譜面積歸一化法

測量各雜質峰的面積和色譜圖上除溶劑峰以外的總色譜峰面積,計算各雜質峰面積及其之和最大雜質峰面積,占總峰面積的百分率。

4.4.1.2 儀器、材料、色譜條件和供試品溶液的制備

儀器、材料、色譜條件和供試品溶液的制備同4.3.6的相關規定。

4.4.1.3 計算方法

扣除溶劑峰后,采用面積歸一化法, 計算最大雜質和各雜質峰面積總和,并計算占總峰面積的百分率。

4. 4.2 溶液的澄清度

取試樣0.2g加乙醇30mL使其溶解,觀察溶液。

4.4.3 色調

取試樣1.25g,精密稱定,置于25mL容量瓶中,加無水乙醇溶解并稀釋至刻度,在400nm波長處測定吸光度(以無水乙醇作對照)。

4.4.4 殘留乙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四部0861殘留溶劑測定法第二法(氣相色譜法)測定。

4.4.5 氯化物

4.4.5.1 儀器和試劑

納氏比色管、標準氯化鈉溶液、硝酸銀試液、稀硝酸。

4.4.5.2 標準氯化鈉溶液的制備

稱取氯化鈉0.165g,置于1000mL量瓶中,加水適量使溶解并稀釋至刻度,搖勻,作為貯備液。臨用前,精密量取貯備液10mL,置于100mL量瓶中,加水稀釋至刻度,搖勻,即得(每1mL相當于10μg的Cl-)。

4.4.5.3 硝酸銀試液的制備

取硝酸銀17.5g,加水適量溶解至1000mL,搖勻。置于具有玻璃塞的棕色試劑瓶中,避光保存。

4.4.5.4 稀硝酸的制備

取硝酸(HNO3)10.5mL,加水稀釋至100mL,即得。本液含HNO3應為9.5%~10.5% (質量分數)。

4.4.5.5 操作方法

取試樣0.1g,置于納氏比色管中,加乙醇30mL溶解,加水4mL;再加稀硝酸10mL及硝酸銀試液1mL,加水稀釋使成50mL,搖勻。在暗處放置5min后, 即得供試溶液。供試溶液若帶顏色,除另有規定外,可取供試溶液兩份,分置50mL納氏比色管中,一份加入硝酸銀試液1.0mL,搖勻,放置10min,若顯渾濁,可反復過濾,至溶液完全澄清,再加標準氯化鈉溶液5.0mL與水使成50mL,在暗處放置5min,作為對照溶液;另一份加入硝酸銀試液1.0mL與水使成50mL,搖勻,在暗處放置5min;與對照溶液同置于黑色背景上,從比色管上方向下觀察、比較。

4.4.6 硫酸鹽

4.4.6.1 試劑及儀器

納氏比色管(50mL) ; 25%氯化鋇溶液、稀鹽酸、標準硫酸鉀溶液。

4.4.6.2 標準硫酸鉀溶液制備

稱取硫酸鉀0.181g,置于1000mL量瓶中,加水適量使溶解并稀釋至刻度,搖勻,即得(每1mL相當于100μg的SO42-)。

4.4.6.3 氯化鋇溶液(25%)制備

取氯化鋇25g,加水溶解使成100mL,即得。

4.4.6.4 稀鹽酸制備

取鹽酸234mL,加水稀釋至1000mL,即得。

4.4.6.5 操作方法

取試樣0.2g,置于納氏比色管中,加乙醇30mL溶解,加水4mL;再加稀鹽酸2mL及25%氯化鋇溶液5mL,加水稀釋使成50mL,搖勻;取標準硫酸鉀溶液3mL,置于50mL納氏比色管中,加水使成約40mL,加稀鹽酸2mL,搖勻,即得對照溶液。于供試溶液與對照溶液中,分別加入25%氯化鋇溶液5mL,用水稀釋至50mL,充分搖勻,放置10min,同置于黑色背景上,從比色管上方向下觀察與對照液比較。

4.5 有害物質

4.5.1 鉛

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鉛的測定 第一法 石墨爐法原子吸收光譜法進行測定。

4.5.2 鎘

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進行測定。

4.5.3 砷

按照QB/T 4822測定。

4.5.4 汞

按照QB/T 4821測定。

4.6 衛生指標

在無菌環境下,稱取試樣10g加至盛有90mL無菌磷酸鹽緩沖液的稀釋瓶中,充分振蕩混勻,用其作為1∶10的樣品稀釋液,其余操作程序按《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4.7 凈含量

按JJF1070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5.1.1 出廠檢驗

本標準技術要求中的性狀、澄清度、色調、干燥失重、熾灼殘渣、紅外圖譜、熔點、比旋光度、甘草次酸含量、雜質限量、菌落總數、霉菌和酵母菌總數、耐熱大腸菌群為出廠檢驗項目。

5.1.2 型式檢驗

本標準技術要求中所規定的全部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正常情況下每3個月進行1次型式檢驗。出現以下情況也應進行型式檢驗:

(a)更新關鍵生產工藝時;

(b)主要原料有變化時;

(c)停產6個月以上又恢復生產時;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用戶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e)相應法律法規發生改變時。

5.1.3 接收檢驗

顧客有權按照供需雙方所簽訂合同的有關條款及本標準的規定,對所收到的牙膏用甘草次酸進行驗收,驗收應在貨到之日起的15日內完成。

5.2 組批與抽樣規則

5.2.1 組批

5.2.1.1 以一次交貨的同規格產品為一批。

5.2.1.2 產品應先由生產企業質檢部門按本標準規定檢驗合格,出具檢驗報告方可出廠,收貨單位按本標準驗收。

5.2.2 抽樣

5.2.2.1 每個檢驗批的產量不應超過生產廠每班的產量。據物料單元數目按GB/T 6678的規定確定采樣單位數,選定采樣單位后,打開包裝一次采取微生物檢驗用樣及其他檢驗用樣。

5.2.2.2 采樣:微生物檢驗用樣的采樣按無菌操作要求進行;其他檢驗用樣將采樣器插入采樣單元料層的3/4處采取樣品,取出不少于100g的樣品,采出的樣品迅速混勻,經縮分后分裝于清潔、干燥的容器中,微生物檢驗用樣的制樣按無菌操作要求進行。樣品容器應粘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生產批號、采樣日期和采樣者姓名。樣品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保存3個月備查。待檢樣品應置室內常溫、干燥密閉保存。

5.3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按照GB/T 8170修約至規定位數,對照限定值確定檢驗的產品是否可通過驗收。檢驗結果若不符合要求,應重新自兩倍的包裝中采樣復驗,復驗結果仍不符合要求時,則整批產品作不合格品處理。

5.4 仲裁

若交收雙方對產品檢驗結果發生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共同選定仲裁機構按本標準檢驗裁定。

5.5 存樣和樣本保留

每批驗收產品需保留樣品作存樣,樣本保留至保質期滿后半年。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6.1 標志

包裝容器上都應貼有牢固明顯的標志,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商標、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凈重等。

6.2 包裝

本產品要求用內有雙層醫藥級聚乙烯塑料袋,外包裝用瓦楞紙箱或紙板桶,也可與用戶協商確定。

6.3 運輸

本產品在裝卸、運輸過程中應放在清潔、干燥的場所,不應與有毒物混裝、混運或一起存放。

6.4 貯存

本品應避光、密封貯存

6.5 保質期

在符合本標準包裝、運輸和貯存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5年,超過保質期可重新檢驗,檢測結果符合本標準要求時,產品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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