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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業境外稅收風險及防范措施(中)

2021-12-20 01:29梁紅星
國際商務財會 2021年16期
關鍵詞:分包商東道國所得稅

編者按:隨著“一帶一路”倡議得到全球越來越多國家的響應,中國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彰顯了大國擔當并取得了矚目成就。2021年1~6月,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貨物貿易額5.35萬億元,同比增長27.5%,占外貿總額的比重達29.6%;對沿線國家非金融類直接投資620億元,增長8.6%;在沿線國家承包工程完成營業額2 546.7億元,占全國對外承包工程的57.9%。但同時“走出去”企業也面臨著諸多風險和挑戰,尤其境外稅務風險更是日益凸顯,需要“走出去”企業高度關注?;诖?,本刊特別推出《境外財稅合規》專欄,約請資深“一帶一路”稅務專家梁紅星先生,分享其對“走出去”企業境外稅務風險的研究體悟,并為企業規避境外稅務風險提出建議和措施。本刊將分三期連續刊發,希望能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參考和借鑒。

前文介紹了“走出去”企業面臨的外部因素可能造成的三種稅務風險,并提出防范規避這三種稅務風險的措施。本文將從“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前的全球架構設立,投標中的合同稅務評審以及境外公司設立后日常財稅遵守的業務進展三個方面,逐項介紹“走出去”企業各業務環節面臨的稅務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風險四:投資架構不合理

目前一些“走出去”企業為了盡快實施境外中標項目,往往采用最容易、最迅速的直接投資方式,即中國集團總部在東道國(項目所在國)建立法人機構(如注冊項目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等)。這種直接投資方式,由于沒有提前綜合考量商務及稅務因素,特別是沒有給“走出去”企業后期發展留有全球投資框架完善和拓展的余地,隨后將會給“走出去”企業在區域和全球布局、拓展新業務造成被動局面,或是重新構建新的全球投資結構時,其代價高昂且困難。

一如,直接在某東道國(項目所在國)投資及設立公司,由于中國與該東道國沒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其稅收待遇(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并不是最優,或是中國與該東道國簽有雙邊稅收協定,但是沒有對境外所得稅的饒讓條款,即便是該東道國給予了“走出去”企業當地公司免稅或稅收優惠,其匯回中國的利潤(股息)仍需在中國依相關稅法補稅。

相反,若是能提前考量在稅收協定簽約國比較多、稅收協定比較優惠、對境外所得實行免稅法或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約定有饒讓抵扣的國家(如新加坡、荷蘭等)設立中間控股公司,以中間控股公司再投資于“走出去”項目所在國的公司,這樣的股權架構就可以使得境外公司的相關稅收協定待遇更優,綜合稅負更輕。

二如,一些“走出去”企業只是考慮眼前或應急的境外項目施工或運營的稅務影響,并沒有仔細考量將來項目執行過程中或后期運營中,當地公司退出時的相關稅務影響。有些東道國的政府部門對相關的股權轉讓審核程序繁瑣,對股權轉讓的資本利得稅檢查非常嚴格,稅負也比較高。若沒有一個相對合理的全球股權架構設計,直接在東道國轉讓相關當地公司的股權或資產,往往很難順利轉讓或變現,而且還要付出巨額的稅負代價。

相反,若是提前預留一個合理的中間層控股公司的架構,以中間層的控股公司間接轉讓相關東道國當地公司的股份或資產,其審核程序就相對簡單,稅負也相對減少很多。當然,也要充分評估和關注東道國對于在中間層公司間接轉讓股權或資產的相關反避稅規定和措施,不可做出過于激進的稅收籌劃投資架構。

三如,部分“走出去”企業境外業務發展很快,開始考慮設立或拓展新的境外區域甚至是全球的功能,如拓展全球的融資租賃中心或建立區域資金池職能,原本直接投資的2~3層級架構就不夠用或不能實現全球資金中心的功能,于是開始重新搭建新的更多層級的境外投資架構,這就需要對原來所在區域或全球各個國家的最底層的實際運營公司,進行重新轉股或全球股權整合,如此操作不僅耗時且代價極大。另外,近來我國央企集團也在進行改制、重組(包括分立、合并等),對以中國集團總部直接投資境外公司的架構來說,將會面臨一系列的相關法律和稅務影響,如境外公司的股東變更、披露,甚至重新審核批準,特別是若涉及股權變動的資本利得,及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因此,在全球投資框架下,在境外提前設立或預留一個相對合理、穩定的投資平臺(或中間層公司)就顯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四如,有一些“走出去”企業,特別是民營和私企,初始境外投資架構采用的是一些激進的全球避稅籌劃,如在避稅地(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多層級復雜的投資架構,特別是在避稅地沒有任何的實質商業業務,只以避稅為目的設立空殼公司、導管公司。在目前及今后中國、東道國及國際間合作反避稅的大勢所趨下,這種投資架構將會面臨越來越大的風險和挑戰。

五如,在中國納稅居民判斷下,香港殼公司與中國實際管理總部沖突下,將會被進行納稅調整;受控外國公司(CFC)在境外導管公司不匯回利潤,將會被視同利潤分配,在居民國(中國)納稅調整補稅;在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LOB)的限定下,將會被判斷為協定濫用而做納稅調整。

還有國際合作反避稅(如BEPS)對避稅地的挑戰(如最低實體化要求,CRS的銀行信息披露等)。特別是2021年7月,OECD包容性框架中132個國家發表聲明支持雙支柱方案,在2021年10月,G20領導人也背書支持雙支柱方案,就國際稅收框架達成歷史性共識,支持跨國企業利潤重新分配,設置全球最低稅率(15%),這些國際間的反避稅發展趨勢都將對“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合法、合理地設立、搭建區域和全球投資結構產生深刻的影響。

海南自貿港的設立對“走出去”企業而言是重大利好,“走出去”企業應密切關注海南自貿港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通盤考慮企業稅務風險規避和納稅籌劃。如對境外所得采用屬地原則,對境外所得給予免稅法的優惠。由此,可考慮在海南自貿港設立頂層的境外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和享受海南自貿港的特殊稅收優惠(如島內注冊的鼓勵類公司其企業所得稅是15%的優惠稅率,境外所得免稅等)。

風險五:合同稅負預估不足

(一)情況分析

很多“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項目投標或議標階段,往往因為稅務成本最初預估不足,導致在實施項目過程中最終付出的稅務成本遠超預算,甚至在東道國的項目最終因稅負預估不足而導致虧損。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類:

1.涉稅分析不細致,憑以往經驗估算

因項目前期談判、預估時,沒有財稅專業人員的直接參與,而市場和商務人員往往缺乏對項目涉稅情況的深入分析和專業判斷,其在合同商務報價時,往往憑借以往項目估計稅負的經驗、參考其他國別稅負的計算方法,并沒有將投標國別稅制的特殊性加以周到考慮或對其差別未做專項調整,因此造成稅負預估嚴重不足。例如:市場人員及商務人員僅憑對東道國增值稅法一般規定的了解,結合當地采購的預算計劃,估算出了相關的進項增值稅、相對應的可稅前列支成本和費用及企業所得稅。而在東道國的現實情況是:在當地零星采購的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大多數供應商都無法提供合法、合規的票據,而境外項目公司為了保證工期和正常的項目土建,又不得不在當地采購和使用相關材料和輔料。因此,由于當地采購票據不合規的現實局限,造成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無法進行正常的進項增值稅抵扣,進而多交了增值稅,相關的成本、費用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進而虛增利潤,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2.滾動預算不精確,成本、費用缺口量化不準確

“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往往客觀存在實際發生,但在當地企業所得稅前不能列支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即所謂的成本、費用“硬缺口”。如當地零星采購費、前期調研費、項目公關代理費、中方外派人員在中國發放的工薪和社保費、中國總部為境外項目代墊資金的本金和利息、中國保險公司的保費、總部對境外項目的管理費、“隱性”分包商和合作方的不合規的票據費用等。對于上述成本、費用的“硬缺口”,“走出去”企業需要逐項細化和量化,及時更新和調整,這樣才能做到有針對性的整體稅收籌劃和應對彌補缺口,若只是對境外項目的稅負做粗略的定性分析和估算,還是離境外項目最終發生的實際稅賦差距甚遠。

3.市場人員急于中標,壓低稅負報價

這是由目前一些“走出去”企業對市場負責人的考核及獎勵機制局限所致,市場人員的短視和本位局限造成了稅負低估傾向。

(二)防范措施及建議

財稅專業人員必須提前直接參與境外項目的前期涉稅談判和報價估稅,全程跟進項目的涉稅事項推進和最終落實。從財稅角度給予及時、有效的專業分析和建議;必要時,還要付費聘請第三方專業中介,做較詳細、專業的合同預審、稅負評估;財稅專業人員要與市場負責人員、商務人員緊密配合,要及時做好境外項目的滾動預算,細化和量化各項成本、費用的“硬缺口”。

“走出去”企業集團總部還應制定并提供《境外項目稅務籌劃方案模板》以供其集團內成員單位、分包商和合作方參考。該稅收籌劃方案模板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稅務籌劃方案的分工責任及節稅分享安排;選擇當地合適的法人機構(如項目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聯營體);分解合同報價,細化預算評估;分析和比較主要成本和費用的“硬缺口”,并制定相應的稅收籌劃整體方案;如EPC合同分拆方案及轉讓定價安排(特別是在中國設備、材料采購部分合理加價的出口及在東道國進口環節合理海關估值等)。以此,使境外項目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稅收遵從成本最低,預算稅負數與實際發生額的差距最小。

若因投標時國別市場搶先進入、時效性或出于報價競爭力的考慮,對于明顯低估的稅負后果,要充分重視和盡早警示,還必須要確定后續稅務應對的備選方案,甚至要有應急預案:如根據業界經驗明確能夠承受的稅務成本底線,在項目報價中要求有明確的稅務承諾事項及前提保障,如約定不含稅價或因稅負變化時,合同中應有保障調增價格或要求補償的條款。對于市場人員的局限性,需要完善相關的集團內部的考核和獎勵機制。

風險六:外賬管理不規范

(一)情況分析

內賬是“走出去”企業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制度、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辦理,集團內部統一電算信息化系統進行財務核算和匯總的賬套。外賬是東道國當地注冊公司根據東道國的會計制度、財務規定、稅務法規制定的賬套,其主要目的是為當地注冊會計師做審計報告及在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匯算清繳或稅務稽查所用。一般來說,“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當地公司的外賬以內賬為基礎,在對東道國與中國不同的財會、稅務差異進行相應的調整后編制而成。外賬具體內容包括境外項目日常財務核算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相關會計報表等。

東道國當地公司因沒有建立規范、完善的外賬核算體系,由此導致審計報告不實,納稅申報不準,隨后應對當地稅務檢查的基礎不牢,進而會在當地稅務稽查中付出額外的稅負代價。東道國當地公司外賬不規范的原因多樣且復雜,有財稅法規和現實稅務征管差異問題。如東道國當地稅制和財務規定的差異(如會計年度不同);境外免稅項目,沒有設立外賬;當地混合征收制度,即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其對應的期間費用沒有真實記錄,對增值稅據實征收,只有增值稅進項稅和銷項稅的核算和記錄,其他成本、費用記錄不全;因成本、費用有“硬缺口”,外賬不完整;從內賬系統數據轉換為外賬的差異;財務共享中心的數據和資料與外賬的匹配差異等。

(二)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是企業要建立《外賬編制規程》,該規程的主要內容有:提示東道國與中國不同的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稅法規定差異內容;外賬與內賬之間的對應關系;統一在東道國的會計核算及記賬方法,其中包括統一設置會計科目、統一的賬務標準(如折舊、攤銷、計提比例、限額報銷等),同時采用東道國相關政府認可和通用的外賬記賬軟件;規定外賬工作審核機制和相關賬表報送程序,如規定“隱性”分包商、合作方應在限期內向總承包商提交相關明細(如銀行現金日記賬、收入成本發票統計臺賬、報送相關原始憑證)的具體要求;外賬編制還要注意落實上述項目整體稅收籌劃方案在賬務上的處理。筆者在此特別提醒的是:“走出去”企業財稅主管與當地中介在代理記賬、憑證規整的合作中,應該采用的是互動模式而不是被動模式,即自身要積極、深度參與憑證審核、外賬設立、報表匯總等,不能讓當地中介對憑證和外賬全權托管,自身不聞不問。

二是要建立《票據審核管理辦法》,該辦法是建立和完善外賬,通過審計報告及應對稅務檢查的基礎前提和根本保障。該辦法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對外支付和內部報銷要及時提供合法、合規的原始票據;對于不合法、不合規的票據,原則上不辦理付款或報銷手續;對在東道國項目的各參建方、隱性分包商也要從業務源頭抓起,讓他們也要對原始票據的合法、合規性負責,總承包方(當地注冊公司)要對相關票據進行專業復核,最終嚴格把關,同時要給予隱性分包商和參與方必要的、及時的輔導和培訓。筆者在此特別提示:該辦法要注意在當地外賬中應存檔原始票據,內賬中留存票據的復印件或掃描件。內賬中要備注與原始憑證之間的索引編號和索引清單,該索引清單應附有必要的中文翻譯,要對相關交易、事項做簡要說明、標明歸屬單位或部門、存放地點、責任人,并根據內外賬憑證號之間對應關系做好登記臺賬。

三是要分析境外項目的成本、費用“硬缺口”,提前做好項目整體稅收籌劃。

四是要明確合同及建賬責任,加強外部合作單位,如隱性分包商和參與方的合作和協調。

五是集團總部要提前審核財務報表和稅務申報資料。

風險七:總部墊資有問題

(一)情況分析

“走出去”建筑企業大都存在中國集團總部為其境外項目(如向境外注冊公司)墊資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東道國業主階段性結算或拖延工程付款,無法匹配境外項目正常進展的現金流需求;境外公司往往是按當地最低資本金要求注冊公司并注資,與隨后項目標的額嚴重不匹配。因此,集團總部應為境外項目做好墊資和公司間的貸款安排。由于當地注冊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很小,而應付中國總部的借款越積越大,資債比例超過東道國的稅法規定比例(一般在1∶1.5至1∶3.5之間),東道國當地稅務機關就不允許超出資債比例的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進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多繳企業所得稅。更有甚者,集團總部往往為了應急,如替境外注冊公司在中國購買相關材料,在中國支付部分中方外派員工的工資等,其相關貸款安排并沒有按照東道國的相關規定,及時在東道國國家央行或相關外匯管理部門做外債登記,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備案。由此,這部分總部的貸款本金無法由當地注冊公司正常匯回,其相關利息也不能正常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虛增利潤,多繳企業所得稅;在發展中國家,對外商在投資限額內(或資本金額度下)都有一定的稅收優惠規定。如在投資限額內(或資本金),當地注冊公司進口與辦公相關的自用車輛、辦公用具,甚至日常生活消耗物資等貨物,可以申請進口關稅免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免稅。在東道國的當地公司因注冊資本金很小,痛失了在資本金下相關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免稅的相關優惠待遇;總部貸款長期掛賬,在東道國當地注冊公司做長期應付賬款,東道國當地稅務機關將做調整納稅,如超過2~3年不做支付,將被視作“其他業務收入”,進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多繳企業所得稅;因資本金太小,東道國注冊企業最終在項目清算時,稅收籌劃被動,當地公司還要多繳資本利得稅(企業所得稅)。

(二)防范措施及建議

筆者在此特別提醒:依照中國與相關東道國的雙邊稅收協定,支付利息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一般為5%~15%。而對比之下,在東道國的企業所得稅一般都在20%~30%之間,且多一項股息匯出的預提所得稅,也就是說,還本付息比稅后利潤匯回中國更加直接、靈活、快捷且稅負更輕。在東道國痛失正常還本付息的正常途徑,對于“走出去”企業從東道國盡快收回投資和匯回資金,無疑是一個巨大損失。

筆者在此提出如下應對措施:要與東道國的境外中標項目的現金流需求或標的額相匹配,適度增加資本金,避免資本弱化稅務問題,保障集團貸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最大限度合法列支,并充分享受資本項下的進口貨物相關免稅待遇;要做好境外項目滾動預算及相關現金流預測,及時在東道國履行必需的外債登記,保障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足額列支,并實現本息順利匯回中國;若總部貸款長期掛賬,已成歷史問題,應盡早求助東道國當地的法律顧問的專業幫助,提前做好“債轉股”的法律安排,盡量減少項目的清算所得,減少資本利得稅。

風險八:境外個稅查補多

(一)情況分析

目前,“走出去”企業外派中方員工在境外個人所得稅現狀是:為了合法在東道國長期工作和居住,需要申請工作簽證和辦理居住證,進而規避東道國當地移民局、勞工部、工會等政府部門的合法、合規檢查和處罰?!白叱鋈ァ逼髽I外派員工在東道國當地注冊公司都必須簽訂形式用合工同。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由于當地通貨膨脹、外匯管制、境外項目的臨時逗留等原因,中方外派員工不愿全額在東道國發放工資。一般是參考東道國的最低平均工資,發放少部分工薪并繳納當地要求的社保費。與此同時,這些外派中方員工仍在中國境內發放大部分工薪并繳納中國的社保費用(如五險一金)。依據東道國相關稅法,發放的小部分名義工資,需要當地注冊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一般由當地注冊公司承擔個稅。因為在東道國繳納了個稅,這部分發放名義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由于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當地工作、生活條件比較艱苦,當地注冊公司一般還給外派中方員工提供各種附加福利,如公司免費提供集體住宿、伙食、交通、通訊、往返機票,甚至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等。由此,東道國稅務機關往往比照或參考當地歐美同行公司員工工薪水準或中國同類工薪水準,認為中方外派人員名義工資過低,進行調增,進而補征個人所得稅。對于上述各項公司附加福利,東道國稅務機關認為應該依法進行當地市場化和貨幣化,進而補征個人所得稅,甚至課征滯納金和罰款。近些年來,很多國家也依照雙邊稅收協定,從中國稅務機關獲取交換的信息,獲得中方外派員工在中國發放工薪和繳納個稅情況,或在CRS銀行信息交換中的獲取外派員工在中國的工薪信息,隨后進行納稅調整和補稅。由于在東道國只發放少部分名義工資,大部分在中國發放,因此實際上在東道國,中方外派員工的工薪成本、費用不實,沒有足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虛增了利潤,多繳納了東道國的企業所得稅。

(二)防范措施及建議

由于近些年來中方外派員工個稅在境外被查補、處罰情況越來越多,風險日益凸顯?;诖?,筆者提出以下應對措施:在發展中國家要盡可能將名義工資實體化,即中方外派員工最大可能在東道國當地多發放本幣工薪;要將一部分企業的附加福利進行貨幣化發放,如將海外補貼、津貼及當地必要生活支出(如探親往返機票、當地交通、通訊及日常生活用品等費用)以現金形式支付給中方外派員工個人。同時要研習和遵守當地稅法的具體要求和規定,要遵循“非現金,非直接受益,集體福利”的原則,力爭享受相關附加福利的免稅待遇。要參考東道國當地工薪指導線,每年適度調高中方員工名義工薪。為了鼓勵和順利執行名義工資實體化,當地注冊公司要承擔外派中方員工的匯兌損失、匯費以及假設稅,統一設立并管理外派員工的境外離岸賬戶。力爭降低東道國當地個稅稽查補稅的風險,增大工薪稅前列支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從根本和長遠發展來看,“走出去”企業還是要盡快國際化,用工當地化,也可積極推進與有資質的國際勞務派遣公司的密切合作,多渠道合法解決東道國當地用工工作簽證、居留證、當地個稅和社保繳納的困難。

風險九:合作權責需理清

(一)情況分析

由于境外項目投標、融資、保險、資質以及國別市場分工等原因,東道國業主一般是向中國集團總部發標并與其簽訂總承包合同。中國集團總部作為總承包商在項目所在國注冊公司并申請單獨的納稅人稅號,而總承包商的分包商或合作方,并不在當地注冊公司和申請稅號,而是以“隱性”方式以當地總承包商的法律身份及納稅號來實際經營和繳稅。由此,“隱性”分包商和合作方往往被其本位主義和眼前利益所困,造成潛在稅務風險,損壞整體利益。其主要原因有:分包合同和合作協議相關財稅權責約定不清;分包商在當地缺乏專業的財稅人員,總承包商缺乏有力監管,指導不夠??偝邪痰亩悇诊L險和相應的稅負沒能有效地傳遞和分解到分包商和合作方,其結果是最終總承包商實際上承擔了額外的稅務遵從和全部的稅收稽查的壓力?!半[性”分包商和合作方可能造成的稅務風險具體體現有:由于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分包款大多是“不含稅價” 且相關分包協議對相關稅負細分不夠,稅負承擔約定不清,分包商在境外項目缺乏專業財稅人員把關,以票充數,獲取當地的票據不合法、不合格,甚至以假票據沖抵分包款;分包商往往是階段性參與境外項目,不一定是全程參與總體負責,其在東道國報關和清關時,不如實報關,甚至灰色清關;分包商對銀行賬戶使用不合法、不規范,如項目負責人私人帶入大額現金入境,公款私存,私款公用,只為方便境外項目使用,逃避當地銀行在支付環節的代扣稅;分包商對統一票據匯總、統一制表、建立外賬缺乏配合和協調,財稅資料存放和管理零散,沒有章法??偝邪倘狈Ψ职毯秃献鞣郊?、統一、有效的規范管理;分包商不能積極有效配合應對稅務檢查或稽查;分包商時常忘記自己的“隱性”而顯現獨立身份,如展現企業的獨立標識、統一工裝、公司名牌、對外獨立宣傳等,這將容易被當地稅務機關判斷為常設機構并被單獨核定征稅。

(二)防范措施及建議

總承包商要在合同報價中明確分包商的稅負估算和分攤;總承包商要讓分包商提供或有稅負的擔保責任(如提供銀行保函);總承包商要對分包商的原始票據進行審核管理(如見票付款);總承包商要給予分包商和合作方必要的、及時的指導和培訓;總承包商要領導和組織統一的核算和記賬;總承包商要對分包商的銀行資金專戶管理,加強監督(如在銀行設置與分包商并存的雙方權簽人);要規范財稅資料歸檔管理,要求分包商與合作方合力應對當地稅務稽查;要具體規定與分包商或合作方境外所得稅抵扣“分割單”的開具依據(如分包協議中的收入比例,項目工作量比例或簡易利潤表);要在境外項目稅收籌劃方案中,具體落實分包商與合作方相關配合責任以及隨后節稅收益分享方式和比例。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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