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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繳社保費會影響職工買房嗎?

2021-12-21 06:35周斌
上海工運 2021年11期
關鍵詞:社會保險費社保費平均工資

周斌

前段時間,網傳滬上一員工跳槽后因新公司漏繳社保費差點買不了房,這是真的嗎?如果因故漏繳了社保費,還可以補繳嗎?

【典型案例】

李女士的新公司漏繳了社保費

今年3 月,來滬工作數年的李女士跳槽到一家上海公司,擔任總經理秘書。入職后,李女士按時收到公積金的匯繳短信,以為公司已正常為其辦理了入職手續,社保也正常繳納。

然而,工作數月后,在申請異地辦理港澳通行證時,她被告知,其社保并未在上海連續繳納12 個月,不符合申領條件。社保繳納關系著購房資格,經咨詢相關部門,她得知,根據2016 年3 月上海市出臺的限購政策“滬九條”(滬府辦發〔2016〕11 號),非滬籍居民家庭購房,連續繳納社保、個稅滿五年,可獲得購房資格。

如社保沒斷繳,今年5 月,李女士社保就繳滿了5 年,能購房并實現孩子在上海讀書的夢想。此次斷繳令李女士購房資格被延期,一氣之下,她將公司告上法院。

日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女士經濟補償金1.6 萬元。

【法律解析】

“滬九條”設置了3 個月的緩沖期

所謂社保(社會保險),就是我們常說的“五險”(2020 年1 月1 日起,上海市已實現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合并實施)。

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社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社保斷繳,不利于勞動者享受社保待遇和繳費年限核算,還會影響到買房資格、積分落戶、滬牌競拍等,疏忽不得。

但是2016 年3 月上海市出臺的限購政策“滬九條”(滬府辦發〔2016〕11 號)在實際執行中其實還設置了3 個月的緩沖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曾明確表示,考慮到購房人因勞動用工變化辦理納稅或繳金手續出現短期中斷(3 個月及以下),屬于正常情況,可視為連續繳納。

實施的緩沖期充分考慮了因工作變動而短期斷繳社保情況的普遍性。一些來滬時間較長,社保斷供時間較短的外省市購房者,將得益于此。

不過,留出的3 個月斷繳余地依然是十分有限的,并且嚴禁補繳。另外,除了買房之外,現在很多上?!皽适忻翊觥倍寂c社保繳費掛鉤,即便按規定補繳了社保費,也不等于可以享受相關待遇,因為許多待遇的享受條件中都規定“不含補繳”。如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等,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總而言之,補繳也未必解決問題。特別是非滬籍人士換工作盡量不要斷社保。尤其是一旦發生工作變動,一定要多加關注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當然,你月中離職,有的公司會幫你繳滿這個月,但是有的公司不會。新入職的公司,有的從入職當月開始幫你繳,有的要從下個月才開始,這都需要自己去問清楚并銜接好,否則損失可能難以彌補。

勞動者可登錄“上海人社”APP 查詢。登錄后在首頁找到“城保個人繳費”,選擇“近期應繳情況”就可以查詢到近一年的繳費基數和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額。如要查詢一年之前的繳納情況,可以在登錄APP 之后,點開“所有”選項卡后選擇“社會保險”欄目中的“歷年繳費查詢”進行申請,3 個工作日后可以查看。

勞動者應隨時關注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無論是去社保經辦機構現場查詢,還是通過人社網站、上海社保APP、隨申辦APP 等,一定要及時查詢,隨時應對,以免因漏繳、斷繳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反三】

社保費補繳的N 種方式

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須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單位應繳而未繳的社保費的,原則上應當予以補繳。但是實際操作中有時可能比較復雜。

第一種:6 個月以內的補繳。對于6 個月以內的補繳,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單位數字證書于每月的5—26 日在自助經辦平臺操作。這是用人單位在網上就可以操作的補繳。

應當說,及時補繳對用工雙方都是有利的。如今年媒體報道了“上海男子入職2 小時猝死,家人索賠140 萬”的新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于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發生工傷時未依法繳納、在工傷發生后予以補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未繳納期間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單位存在不繳、緩繳、補繳社會保險費情形的,單位正常繳費之日起新發生且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社會保險費一般是當月繳納,原則上當月職工只工作一天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除非上家單位已經繳納。但是針對工傷保險責任,如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認定工傷職工符合用工之日起30 日內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的要求,根據《社會保險法》及上海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并不屬于“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用工備案和參保登記手續并補繳社保費,工傷保險基金將依法承擔相關工傷待遇。

第二種:超過6 個月的補繳。對于超過6 個月的補繳就比較麻煩了,不僅要親自前往參保地的區社保中心柜面申報,還必須提供一大堆的材料給社保部門審核,包括用人單位書面申請(說明補繳理由、起止時間、補繳基數等相關情況,加蓋公章,并由補繳對象簽名確認)、證明補繳對象在單位從事勞動經歷的人事檔案材料(如工資定級表、員工登記表、工作證等)的原件及復印件、招工登記材料、補繳時段涉及的原始工資發放憑證或財務發放憑證(如工資發放名冊)的原件及復印件等等。

需強調:所謂“應繳未繳”的前提是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但是勞動者失業期間是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目前,外省市來滬人員須通過用人單位以職工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無法自行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實行按月繳費,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其實,他們繳納的只是養老和醫療保險,不包括生育保險等。他們自己交的醫療保險,只適用于一般的醫療費用報銷。而生育保險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個人無法繳納,也就無法在生孩子時,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三種:超過3 年的補繳。對于超過3 年的補繳就更加麻煩了,要憑相關法律文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于符合國家規定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3 年(含)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如《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限期整改指令書》、法院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等。

由于現在勞動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社保爭議。如職工認為單位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單位改正,如單位不改正的,可至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主張自己的合法的權利。但是勞動監察也是有時效的,超過了2 年時效也不受理。

第四種:政策性的補繳。因為一些政策性允許一次性繳足有關年限部分的繳費基數與應繳未繳而補繳的繳費基數不同。后者按員工應繳費年度的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年新進員工按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確定。比如說,2021 年張三補繳2016 年5 月的社保費,補繳基數按其2015 年的平均工資確定。但是前者往往統一按繳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如2011 年7 月1 日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5 年后需一次性繳費至滿15 年的,繳費基數統一按繳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請記住這兩個區別:一、當年繳費標準和目前繳費標準的區別;二、本人平均工資和全市平均工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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