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衍修 徐凡 責任編輯/胡珊
今年第6號臺風“煙花”給寧波市民的生產生活帶來諸多影響,同時也產生了不少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的法律責任如何界定?怎樣應對才能將損失降至最???……針對大家關心的話題,筆者歸納整理了幾個常見的法律問題及相應的解釋,期望幫助有需要的市民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車主應當盡量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地點,避免財產損失。結合我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業主按規定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公司則有義務及時對業主建筑物共有部分進行檢修。若物業未盡其義務,應該對發生的損害負相應責任。
此外,若險情有可能超出合理防御范圍,物業公司應提前告知業主轉移貴重物品,避免造成損失。險情預警后,物業公司應積極應對,做好地下車庫的擋水、排水、防滲漏等工作。發生險情后,應當采取有效的應急排水措施。如果險情無法排除,則有義務及時通知業主將車輛移出車庫。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及時排除險情又未能及時通知業主,導致業主車輛受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若確實無法通知業主,物業公司應當提前進行阻水作業,比如準備沙袋等,并安排足夠的值班人員,保證能夠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
承擔保管義務的單位(如4S店、商場)應當對車輛的安全進行檢查,將車輛事先從低洼處移出,確保車輛安全。以上單位違反上述義務導致車主損失的,車主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臺風天氣導致車輛損壞的,建議車主及時報警或聯系保險公司定損求償。保險公司理賠后,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如有責任人可向責任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關于發動機涉水損失的賠付問題存在不同情形。2020年9月19日之前投保商業險的機動車適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該合同通常約定對車輛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這一條款屬于免責條款,如果保險公司已就此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明確告知,則不予理賠,如果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就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對車主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而2020年9月19日之后投保商業險的機動車適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其車損險已包含涉水損失險,保險公司須賠償發動機涉水損壞的損失。車主應當注意自己購買車險的時間,避免糾紛出現。
另外,車主還須特別注意,在通過積水路面時,車輛熄火后不要二次點火。因二次啟動導致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p>
因此臺風期間,應當關好門窗,對陽臺上的物品進行清理,對空調室外機、廣告牌等進行檢查,防止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而產生賠償責任。如在臺風天氣中,自身財產或人身安全遭受高空墜物帶來的損失,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向相關責任人索賠。
在政府未通知放假的情況下,職工不可以臺風天氣為由主張放假。如擔心安全問題,可以按單位假勤規定申請事假。如果政府通知放假,單位仍然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休息日加班計算工資。在政府發出停工通知的情況下,雇主不能強行要求非搶險救災和非維持社會基本運行需要的員工到崗工作,更不能因員工不到崗而解除勞動合同或扣減工資,違反此規定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臺風天,除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可被認定為工傷外,其他因臺風造成的損害不被認定為工傷。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屬于工傷。若在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過程中受傷,也應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國家工傷保險待遇。如因企業在臺風天氣強制要求員工上班導致員工受到非工傷的人身傷害,員工可要求單位進行賠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钡谄甙僖皇龡l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p>
也就是說,如果租房合同沒有另外規定,臺風天氣導致出租房進水受損的維修責任由出租人承擔,如果出租人不進行維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費用,嚴重影響居住的,還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這不意味著承租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承租人應當對房屋做好合理的保護措施,否則出租人不承擔維修義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