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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筏配置如何調整?

2022-01-05 07:42滄州海事局
中國船檢 2021年12期
關鍵詞:救生筏救生艇容量

滄州海事局 張 虔

氣脹救生筏是船舶最有效的救生設備之一,其配備和技術標準應滿足建造時適用或后期追溯的檢驗技術規則。

某近海航區散貨船,總噸16000,龍骨安放時間2008年11月,船長163米,空載吃水6米,型深14.3米,最低配員15人,救生定額25人。救生甲板兩舷各配有一艘容量17人的全封閉式救生艇,救生甲板左舷配有拋投式自扶正救生筏1只(KHZ-25,容量25人,總質量小于等于212KG,生產日期:2013年8月),船首配有1只容量6人的附加氣脹救生筏,無其他救生筏,未配備海上撤離系統(見表1)。

表1 某散貨船救生艇、筏現有配備

該輪2011年10月年檢記錄顯示,當時所配拋投式救生筏型式為CRVF-A10(III),數量2只,各自容量10人,船首配有1只容量6人的附加氣脹救生筏,無其他救生筏。2013年8月中間檢驗記錄顯示,救生筏已換KHZ-25。

從證書、筏的生產日期可以看出,該輪2013年8月更換了救生筏。換筏可能是為了滿足《國內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2修改通報》的一項要求:2013年3月1日之前安放龍骨的貨船,救生筏總容量達不到船上總人數100%的,不遲于2013年9月1日,補充配備救生筏,使救生筏總容量達到船上總人數的100%。

規則要求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規定,近海航區貨船救生艇、氣脹救生筏總容量應達到150%船上總人數,氣脹救生筏及其容器和屬具總質量應不大于185kG。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8修改通報》《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規定,船舶更換氣脹救生筏時,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滿足新的要求,2012修改通報及之后檢驗規則對近海航區船長不小于85米的散貨船氣脹救生筏的配備要求(見表2)。

表2 近海航區船長不小于85米其他貨船(含散貨船)救生設備配備表

具體到上述案例對氣脹救生筏的要求(若合理可行)可歸納為兩點:

(1)氣脹救生筏100%(可舷對舷轉移)或每舷100%(不可轉移);

(2)視登乘位置距最輕載水線高度,按要求配備降落設備。

《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要求,擬用于舷對舷轉移的救生筏,筏的質量不得超過185KG。這里是說質量超過185KG的筏不可用于舷對舷轉移,并不表示質量不超185KG的救生筏一定能用于舷對舷轉移。

2008修改通報及之后的檢驗規則要求,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所有救生艇筏應配備符合LSA第VI章6.1要求的降落設備,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救生艇筏無需配備:

(1)登乘位置距最輕載水線小于4.5米,筏質量不超185KG;

(2)登乘位置距最輕載水線小于4.5米,可在縱傾10°和任一舷橫傾20°直接從存放地點降落下水;

(3)超過船上總人數200%所配備的救生艇、筏范圍的救生筏,且其質量不大于185KG;

(4)超過船上總人數200%所配備的救生艇、筏范圍的救生筏,可在縱傾10°和任一舷橫傾20°直接從存放地點降落下水;

(5)連同海上撤離系統一起使用的救生筏,可在縱傾10°和任一舷橫傾20°直接從存放位置降落下水。

2008修改通報及之后的檢驗規則對降落設備的要求均引自LSA第VI章6.1節——降落與登乘設備(Launching and embarkation appliances),有兩點應注意:

(1)2014修改通報及之后的檢驗規則雖有“除另有規定外,所有救生艇、筏應配備符合本章3.6.5要求的降落與登乘設備”或類似要求,但實際上,3.6.5要求只提到艇筏降落裝置應滿足LSA第VI章6.1節的要求,未提及登乘裝置(見圖1),登乘裝置滿足適用規則相關要求即可;

圖1 海11/20對艇筏降落裝置的要求

(2)2008修改通報和海11提到的“降落與回收裝置”,理解為降落設備即可,因降落設備本身具有回收功能。

解決思路

2013年8月,為滿足全船救生筏容量不低于全船總人數100%的要求,該輪需增設或更換救生筏,或直接降低救生定額,同時應考慮在合理可行范圍內滿足2012修改通報的可能。

該輪原配兩筏總容量20人,與船上總人數相比缺5人的容量。

根據船舶型深和空載吃水,該輪空載時主甲板距水面約8.3米,可知救生筏登乘位置距最輕載水線大于4.5米。

該輪配有降落設備的救生艇總容量34人,達不到船上總人數200%,至少容納16人的氣脹救生筏(組)應配備降落設備。

增設降落設備涉及到電路、布置空間、船體結構等因素,是否合理可行需由船檢機構確定。

若船檢機構認為增設降落設備不可行,該輪可選擇降低救生定額至20人,也可選擇在滿足建造時的要求下,增設或更換救生筏,即增設至少1只經認可的、筏總質量不超185KG的氣脹救生筏,或更換為總容量不小于25人、單筏總質量不超185KG的氣脹救生筏(組)。

若船檢機構認為增設降落設備可行,該輪除增設外,還應按2012修改通報的要求增設或換新救生筏,兩種方案供參考:

(1)在任一舷增設降落設備和容量不少于16人的可吊式救生筏(組),另一舷增設容量不少于15人的拋投式氣脹救生筏(組),拋投式氣脹救生筏單筏滿足總質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縱傾10°和任一舷橫傾20°直接從存放地點降落下水即可;

(2)撤去原救生筏組,在任一舷配置降落設備和容量不少于25人的可吊式救生筏(組),另一舷配置容量不少于25人的拋投式氣脹救生筏(組),該筏(組)單筏滿足總質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縱傾10°和任一舷橫傾20°直接從存放地點降落下水即可。

救生筏整改后,應檢查并確保登乘裝置滿足海11相關要求(見圖2)。

圖2 海11艇筏登乘裝置配備的一般要求

實際情況及整改方案

該輪2013年8月換筏后,船上除附加氣脹救生筏外,實際僅有1只拋投式氣脹救生筏。經咨詢廠家,該筏總質量小于等于212KG是對同型式產品稱重后得出的上限,具體到每個產品,總質量不會偏差過大,更不會有小于185KG的產品出現,可以判定該筏正常情況下質量肯定大于185KG,不能用于舷對舷轉移。也就是說,更換后即不滿足海04的要求,也不滿足2012修改通報的要求。

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會涉及到筏的更換或增設?!秶鴥群叫泻4ǘz驗技術規則2020》要求,在任何情況下,當船舶更換或增設救生設備或裝置時,這些救生設備或裝置應滿足本章要求。相比海11刪除了“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即只要更換氣脹救生筏,就必須滿足海20的各項要求。兩種方案供參考:

(1) 降低船舶救生定額至17人,右舷增設總額17人或以上的救生筏(組)。此時兩艘救生艇救生定額達到200%,增設的各筏和左舷現有筏只需確保,單筏總質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縱傾10°和任一舷橫傾20°直接從存放地點降落下水,即無需配備降落設備。應注意,救生定額降低后,全船人員不可超17人,不利于船舶人員的靈活配置;

(2)右舷增設總額25人或以上的救生筏(組),其中至少容納16人的救生筏(組)應為可吊式并為其安裝降落設備,右舷其他各筏(若有)需滿足總質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縱傾10°和任一舷橫傾20°直接從存放地點降落下水。左舷現有筏應能在縱傾10°和任一舷橫傾20°直接從存放地點降落下水,否則應更換。

救生筏整改后,應檢查并確保登乘裝置滿足海20相關要求(見圖3)。

圖3 海20艇筏登乘裝置配備的一般要求

中國連續第17次當選國際海事組織A類理事國

2021年12月10日,國際海事組織(IMO)第32屆大會在英國倫敦舉行了新一屆理事會選舉。中國再次順利當選A類理事國,這是我國自1989年起,連續第17次連任,彰顯了我國在國際海運界的地位和影響力,體現了國際海運界希望中國在全球海運治理中發揮更加積極作用的認同和期待。除中國外,日本、韓國、意大利、希臘、巴拿馬、英國、挪威、美國和俄羅斯也當選A類理事國。

國際海事組織是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理事會是國際海事組織的重要決策機構,由兩年一度的大會選舉產生。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公約》,大會共選舉產生了40個理事國,其中A類理事國為10個航運大國,B類理事國為10個海上貿易大國,C類理事國為20個代表世界主要地理區域的重要海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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