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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實務解讀之二

2022-02-07 12:55熊麟
長江蔬菜 2022年24期
關鍵詞: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司法解釋

熊麟

『編者按』

農村穩則國家穩,農村和則天下和。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解決好農村社會糾紛對治國安邦意義重大。那么,如何培養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讓他們“敢于維權、善于維權”?本欄目以近年來“三農”領域內發生的具體維權事件為著眼點,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對事件發生的原因和處理結果進行全面梳理審視,一方面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們指點迷津;另一方面,為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拋磚引玉。

執行程序作為訴訟的最后階段,是人民法院通過運用國家強制力為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的最終手段。執行過程中,股權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缺乏有效的執行方法。針對該執行痛點難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的施行完善了執行程序中對股權處置方面的各項規定,明確了強制執行股權的具體程序及方法。該司法解釋施行后,筆者在司法實踐中實際應用該司法解釋為當事人成功執行了被執行人的股權,在此筆者結合自身實踐經驗,對該司法解釋進行解讀。由于篇幅較長,筆者將分篇解讀,供各位參考。

1 司法解釋

1.1 司法解釋第八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對被凍結股權所占比例、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人民法院收到報告后,應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股權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報告即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股權所在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通過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轉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等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p>

本條款的設置是為了防止公司及股東對抗執行,惡意減損股權價值,導致申請執行人無法實現債權。公司增資、合并會導致凍結股權比例減少,同時資本是否實繳到位也會影響股權價值,而減資、分立則會直接減少股權價值。由于公司是獨立法人,是否凍結股權并不影響公司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行為,實踐中公司為減少強制執行為公司帶來的影響,往往會以此方式對抗強制執行。對于股權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報告即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予以拘留;并可向監察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該條款最后一款的內容,申請執行人依法提起訴訟,應當就受損范圍提起訴訟,要求股權所在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受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1.2 司法解釋第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基于股權享有的股息、紅利等收益,應當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裁定書,并且要求其在該收益到期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到期的股息、紅利等收益,可以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股息、紅利等收益被凍結后,股權所在公司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的,不影響人民法院要求股權所在公司支付該收益?!?/p>

該條款更有利于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拍賣處置股權需要經過評估估價、網上拍賣等步驟,費時較長,而且被執行人可以通過執行異議行使權利導致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的時間成本增加。而基于凍結股權及基于該股權享有的股息、紅利等收益,相對于拍賣處置股權更為快捷,有利于申請執行人受償。同時該條款對公司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的行為進行了限制,并且可以通過要求公司支付收益的方式保證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1.3 司法解釋第十條

“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價被凍結股權,經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已知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是應當在能夠控制變價款的情況下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p>

本條款為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股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凍結股權并進行評估拍賣需要較長的處置時間,允許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股權時間上更為便利也更具備可操作性,通過法院監管被執行人自行變賣的方法可以更快的實現申請執行人的訴求。筆者已在第一篇解讀中對該規定的實踐具體操作方法進行了詳細解讀,在此不再贅述。

1.4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程序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并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確定參考價需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等部門調取,也可責令被執行人、股權所在公司及控制相關材料的其他主體提供;拒不提供的,可強制提取,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為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委托審計機構對股權所在公司進行審計?!?/p>

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委托評估被執行人的股權,評估機構因缺少評估所需完整材料無法進行評估或者認為影響評估結果,被執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無法調取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進行評估,并告知當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適當高于執行費用的金額確定起拍價,但是股權所在公司經營嚴重異常,股權明顯沒有價值的除外。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起拍價拍賣的,競買人應當預交的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p>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權價格的確定提出了明確有效的規定。司法解釋實施前,股權價格極其難以確定,由于評估股權需股權所在公司內部材料,公司一旦拒絕提交,人民法院不能強制要求公司提交,往往最后會造成無法評估的后果。司法解釋出臺后,可通過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調取所需材料。對于拒絕提交材料的,可以強制提取并進行處罰,保證了評估工作的進行。需要強調的是,第十一條“為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委托審計機構對股權所在公司進行審計”中的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即當事人雙方均可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審計。

實務中也存在因材料保管不善導致評估公司無法獲取評估所需的全部材料的情形,以往此類情形會導致評估公司退案無法評估,而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對此情形進行了限制。明確要求評估公司基于現有材料進行評估,并通知雙方當事人因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同時補充規定了若評估公司確實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以適當高于執行費用的金額確定起拍價,以保證拍賣正常進行。

2 案例分析

前述司法解釋涉及具體的程序規定,理解起來較為復雜,下面以1個實際案例加以說明。

2018年7月,劉某A向王某B借款100萬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1 a。2019年8月借款期滿,劉某A拒絕還款,王某B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劉某A償還王某B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直至還清之日止。判決生效后劉某A仍不還款,王某B遂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后,查封了劉某A的銀行賬戶,但劉某A銀行賬戶內存款所剩無幾。王某B申請法院查封凍結了劉某A持有的C公司100萬元股權,由于王某B并未申請評估拍賣該股權,劉某A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在約談王某B后,終結了本次執行。法院在凍結劉某A的股權時,向C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對被凍結股權所占比例、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2021年王某B申請恢復執行,要求對劉某A持有的C公司100萬元股權進行評估拍賣。法院受理申請后,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由于股權價值的評估需要考量公司的資產、應收賬款及應付賬款等信息,而C公司拒絕提供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及資產明細。法院在向C公司登記機關調取年度財務報表后,強制提取了C公司的相關資產材料。評估公司在對現有材料進行評估后認為現有資料會影響評估結果,拒絕出具評估報告。此時按該規定可以要求評估公司就現有材料進行評估,或依雙方當事人申請對C公司進行審計。由于審計需要支出費用,雙方當事人均未申請,最終法院要求評估公司就現有材料進行評估。最后劉某A持有的C公司股權作價180萬元進行了司法拍賣,最終以220萬元的價格成功賣出,王某B的債權得以實現。在本案例中,若窮盡各種方法均無法取得C公司的資產材料,導致無法出具評估報告,且C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股權價值可能較低,王某B可以申請以略高于申請執行的金額即高于110萬元的金額進行拍賣,經拍賣變賣程序得以受償。若C公司經營狀況較好,逐年盈利且對股東分紅,也可以通過查封凍結股息紅利的方式,讓C公司將股息紅利繳納至人民法院的方式受償。

3 解決了因無法評估而導致凍結股權無法強制執行的問題

本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在股權凍結后的處置、股權評估、股權拍賣的部分進行了規定,并確定了部分行為可以基于民訴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對申請執行人的權利進行了保障,當權利受損時也為申請執行人設置了提起訴訟保障權利的路徑。對于股權評估拍賣程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補足,確保凍結股權可以正常處置,不再因為無法評估而導致凍結股權無法強制執行。

篇幅所限,本篇筆者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股權凍結后的處置、股權評估、股權拍賣部分進行了解讀,其余部分將繼續分篇為各位解讀,以供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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