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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屬性之辨

2022-02-26 15:34夏尊文
湘江法律評論 2022年0期
關鍵詞:治安管理刑罰矯正

◎夏尊文

目 次

一、我國社區矯正的性質之爭

(一)《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前的學術分歧

(二)《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后的學術分歧

二、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法律屬性

三、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內容屬性

(一)程序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內容屬性

(二)實體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內容屬性

一、我國社區矯正的性質之爭

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尚無人對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定性進行專門研究。已有的研究主要是針對社區矯正的性質而展開的,雖然這些研究沒有專門針對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定性,但是在某種程度上有助于我們去研究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定性。以下就國內針對社區矯正性質的研究分 《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前與出臺之后兩個階段進行梳理。

(一)《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前的學術分歧

在 《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前,主要存在四類不同的觀點:

第一類觀點基本上贊同始初官方對社區矯正的界定,即將社區矯正純粹視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有的學者將社區矯正稱為社區刑罰執行?!?〕參見湯嘯天:“社區矯正試點與矯正質量的提高”,載 《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康均心、杜輝:“對我國社區矯正適用范圍的質疑——以社區矯正的性質為視角”,載 《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陳志海:“社區矯正法立法若干重大問題探究”,載 《中國司法》2018年第1期。

第二類觀點在第一類觀點的基礎上有所變化。有的學者強調社區矯正非監禁處遇的一面;〔2〕參見陳興良: “社區矯正的理念與法律淵源”,載http://www.aisixiang.com/data/31110.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11月29日。有的學者強調社區矯正福利性的一面;〔3〕參見王順安:“社區矯正的法律問題”,載 《政法論壇》2004年第3期;參見張昱:“論復合型社區矯正制度”,載 《學習與探索》2005年第5期;史柏年:“刑罰執行與社會福利:社區矯正性質定位思辨”,載 《華東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1期。有的學者強調社區矯正社會工作的一面;〔4〕參見王志亮、王俊莉:“關于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思考”,載 《中國司法》2004年第12期;但未麗:“社區矯正概念的反思與重構”,載 《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1期;王燕飛:“我國社區矯正性質的新思考——以最近刑法、刑訴法修改為視角”,載 《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2年第4期。有的學者強調社區矯正矯正教育的一面;〔5〕參見連春亮:“我國社區矯正基本理念的沖突與裂變”,載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8年第1期。有的學者強調社區矯正出獄人社會保護的一面;〔6〕參見劉永強、何顯兵:“關于社區矯正工作者的定位及其隊伍建設”,載 《河北法學》2005年第9期。有的學者強調社區矯正措施、方法或者制度的綜合性;〔7〕參見郭建安、鄭霞澤:《社區矯正通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70頁。有的學者將社區矯正概括為在社區中對犯罪人進行的矯正和控制活動?!?〕參見吳宗憲:“關于社區矯正若干問題思考”,載 《中國司法》2004年第7期。

第三類觀點反對將社區矯正純粹視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其中,有的學者認為社區矯正是針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行為矯治、生活扶助活動;〔9〕參見王利榮:“從司法預防視角談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思路”,載 《法治論叢》2004年第2期。有的學者認為社區矯正是對犯罪人的保護管束和保護觀察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的性質;〔10〕參見程應需:“社區矯正的概念及其性質新論”,載 《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有的學者認為社區矯正是對犯罪的非監禁的預防與矯治方式;〔11〕參見童德華:“中國社區矯正法的立法構想——基于對 《社區矯正法(征求意見稿)》的評論”,載 《法治社會》2017年第4期。有的學者認為社區矯正是一種罪犯矯治制度?!?2〕參見駱群:“‘社區矯正’再界定”,載 《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2期。

第四類觀點具有開放性,主張社區矯正是一系列非機構性處遇措施,并提出,對社區矯正的定性可以寬泛一些,定性太精確、概念太具體不利于社區矯正的發展?!?〕參見劉守芬、王琪、葉慧娟: “社區矯正立法化研究”,載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年第2期。

(二)《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后的學術分歧

在 《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后,主要存在三類不同的觀點:

第一類觀點根據 《社區矯正法》第1條的規定,〔2〕《社區矯正法》第1 條規定:“為了推進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保障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钡贸錾鐓^矯正的性質是刑事執行的結論。其中有的學者認為,這是對理論與實踐中社區矯正 “刑罰執行說”的糾偏和超越?!?〕參見周鵬:“社區矯正的理性回歸——兼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載 《犯罪與改造研究》2020年第1期。有的學者指出,刑事執行大于刑罰執行,刑事執行是所有生效刑事判決、裁定、決定和禁止令、法官令乃至赦免等活動執行的總稱?!?〕參見王順安:“從刑罰執行到刑事執行——談對社區矯正性質的認識”,載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20年第2期。論者還根據 《社區矯正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試著給目前與未來的社區矯正下了兩個定義,目前社區矯正的定義是:“法定機關依法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社區并依托社區所進行的旨在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其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是一項非監禁的刑事執行活動和制度?!蔽磥砩鐓^矯正定義為:“法定執行機構依法對決定機關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的被矯正人,在社區并依托社區所實行的旨在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其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的一項非監禁刑事執行制度?!庇械膶W者強調,社區矯正是刑事執行工作,但不僅僅是刑罰執行?!?〕參見梅義征:《社區矯正、社區治理與社區安全——社區矯正執法實務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7~18頁。

此類觀點與官方的觀點一致。司法部社區矯正局局長姜愛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回答 《光明日報》記者的提問時指出,“社區矯正是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發展起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執行制度”?!?〕王瑞芳:“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證券法修訂草案等舉行發布會”,載http://www.china.com.cn/zhibo/content_75545479.htm,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11月30日。姜愛東局長在后來的論文中也重申了這一觀點:“社區矯正執行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是在黨中央和國務院正確領導下,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發展起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監禁刑事執行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苯獝蹡|:“《社區矯正法》具有里程碑意義”,載 《人民調解》2020年第2期。

第二類觀點仍然堅持認為社區矯正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有的學者認為社區矯正(對社區罪犯的管理)的性質是社區刑罰執行?!?〕參見劉強:“論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發展創新空間”,載 《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有的學者認為,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方式之一?!?〕參見司紹寒:“試論 《社區矯正法》的意義與不足”,載 《犯罪與改造研究》2020年第8期。有的學者主張社區矯正應當定性為在社區執行刑罰?!?〕參見王志亮、危攀攀:“社區矯正本質研究”,載 《宜賓學院學報》2020年第9期。有的學者認為,社區矯正是一種非監禁刑執行制度,并對 “刑事執行措施說”“刑事執行活動說”進行了批判,認為這種觀點回避了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性質,其實刑事執行就是刑罰執行,將社區矯正的性質歸結為 “刑事執行”仍然沒有超出社區矯正就是刑罰執行的范疇;采用另外的表述也不能規避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性質?!?〕參見吳宗憲:《社區矯正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第5~6頁。論者同時認為,在當前我國社區矯正實踐中,將罪犯稱為社區服刑人員是妥當的,只是為了同立法保持一致,才在其主編的教材中使用社區矯正對象這一概念?!?〕參見吳宗憲:《社區矯正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第92~93頁。

第三類觀點與前兩類觀點不同。有的學者認為,《社區矯正法》沒有對社區矯正概念進行界定,而是采取了 “留白”的處理方式,保持了 “社區矯正”概念的開放性?!?〕參見梁云寶:“社區矯正法:開啟矯正法治化新時代”,載 《檢察日報》2020年1月14日,第3版。類似觀點指出, 《社區矯正法》并沒有對社區矯正性質作出明確規定,而是采取了模糊或回避的態度?!?〕論者同時提出了自己對社區矯正性質的看法:具有相當開放性的非監禁性的刑事處遇方法。參見鄭麗萍:“互構關系中社區矯正對象與性質定位研究”,載 《中國法學》2020年第1期。在有的學者看來, 《社區矯正法》規避爭論不休的社區矯正性質,屬于智慧立法?!?〕參見張荊:“《社區矯正法》的立法意義與執法難點”,載 《犯罪研究》2020年第4期。

縱觀上述系列觀點,可以發現,《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前的四類觀點基本上是針對社區矯正措施(有的是執法行為的措施)的性質而言的,沒有看到社區矯正措施與社區矯正的區別,社區矯正是目的而非手段?!渡鐓^矯正法》出臺之后的第二類觀點也沒有擺脫這一點。只有 《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后的第一類觀點涉及了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法律性質——刑事執行,遺憾的是此類觀點大多建立在否定社區矯正的措施(主要是緩刑、假釋)具有刑罰執行屬性的基礎上的,而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盡管如此,上述研究對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性質研究還是很有幫助的。對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定性分析需要從法律屬性、內容屬性兩個層面展開。

二、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法律屬性

從刑事一體化的角度理解,《社區矯正法》適用于犯罪后的社區矯正對象,屬于刑事法律,所以在法律屬性層面,應當將社區矯正執法行為歸屬于刑事執法行為。就此而言,我國司法部社區矯正局局長姜愛東以及前述 《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后的第一類觀點將我國的社區矯正定性為刑事執行制度有一定道理,只是沒有證據表明此類觀點是從社區矯正執法行為法律性質的角度理解這一個問題的,因而說它歪打正著一點也不為過。

問題在于,是否所有的社區矯正執法行為都屬于刑事執法行為?若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被社區矯正機構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或者被社區矯正機構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這種處罰是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如果肯定這種處罰的行政處罰屬性,那么此時的社區矯正執法行為是否變成了行政執法行為?有的學者對此予以肯定。第一種觀點認為,訓誡不是行政處罰措施,警告是較輕的行政處罰措施,治安管理處罰也是一種行政處罰?!?〕參見嚴慶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立法理念之嬗變”,載 《中國監獄學刊》2020年第4期。第二種觀點認為,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包括罰款和拘留)是行政處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是司法處罰。社區矯正機構負責作出訓誡、警告;公安機關負責治安管理處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負責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犯的收監執行。論者還分析了 《社區矯正法》處罰制度的不足,認為在刑事執行體系中,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存在治安管理處罰?!?〕參見司紹寒:“試論 《社區矯正法》的意義與不足”,載 《犯罪與改造研究》2020年第8期。

我們認為,這兩種觀點都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將訓誡排除在處罰措施之外是不正確的,將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歸屬于行政處罰也是不正確的。畢竟治安管理與社區矯正管理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屬于治安管理關系,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罰的依據是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對象是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民,《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行政法,所以一般的治安管理處罰屬于行政處罰;而后者屬于刑事執行關系,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行為處罰的依據是 《刑法》《社區矯正法》《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實施辦法》),處罰的對象是違反 《刑法》《社區矯正法》 《實施辦法》的具有罪犯身份的社區矯正對象,《刑法》《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是刑事法,所以,即便社區矯正機構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行為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這種治安管理處罰也不是一般的治安管理處罰,其已經進入到廣義的刑事處罰的范疇,至少不能將其與一般的行政處罰相提并論,訓誡、警告也是這樣,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機構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亦是如此。而且,《實施辦法》對于受到過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社區矯正對象,都規定了漸次升級的懲戒措施。例如,根據 《實施辦法》第35條第5項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訓誡,仍不改正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警告。根據 《實施辦法》第46條第1款第3項、第4項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或者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根據 《實施辦法》第47條第1款第2項、第3項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在假釋考驗期內,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或者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假釋建議。根據 《實施辦法》第49條第1款第2~5項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收監執行建議: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的;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梢?只要社區矯正對象受到過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后果將很嚴重,故而,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遠非一般的行政處罰所能比擬。此外,上述第二種觀點將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歸于司法處罰也不妥當,因為司法處罰的范圍太廣。從法理上看,《社區矯正法》所規定的所有處罰措施都應該歸入到廣義的刑事處罰范疇,鑒于人們已經習慣將刑事處罰等同于刑罰,我們認為,可以考慮將 《社區矯正法》所規定的處罰措施統稱為 “社區矯正處罰”,以區別于刑罰和一般的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 《刑法》的規定,可以肯定的是,管制犯、暫予監外執行犯在社區矯正的過程中是在服刑,那么,社區矯正的刑事執法行為與刑罰執行行為又是一種什么關系呢?事實告訴我們,刑事執法行為是從執法行為的法律屬性角度看社區矯正,刑罰執行行為是從執法行為的內容屬性角度看社區矯正(當然還不夠全面)。以下就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內容屬性展開論述。

三、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內容屬性

單純從法律屬性的角度將社區矯正執法行為定性為刑事執法行為,對于規范社區矯正執法行為以及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有效展開意義不是很大,這些目的的實現有賴于對社區矯正執法行為內容屬性的研究。從內容屬性的角度看,根據是否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義務產生具體影響,可以將社區矯正執法行為分為程序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與實體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

(一)程序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內容屬性

程序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只具有程序性,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具體影響,比如,社區矯正對象的報到、社區矯正對象的移送、社區矯正宣告、社區矯正方案的制定、社區矯正的解除和終止等。

(二)實體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內容屬性

實體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則會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義務產生具體影響,比如刑罰的執行、對社區矯正對象自由的限制、治安管理處罰、就業培訓等。

如前所述,在 《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前,圍繞社區矯正的性質是否是刑罰執行制度的爭議主要是針對部分實體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的內容屬性而展開的,主要爭議在于我國的緩刑、假釋是否是刑罰執行制度,在每一次的立法研討會議上,緩刑問題尤其是爭議焦點?!?〕參見王順安:“從刑罰執行到刑事執行——談對社區矯正性質的認識”,載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20年第2期。這種爭議在 《社區矯正法》出臺之后還在繼續?!?〕誠如有的學者所言,雖然 《社區矯正法》規避了之前針對社區矯正的性質之爭,但是,這種爭議還將繼續下去。參見連春亮:“《社區矯正法》出臺的意義與特點”,載 《犯罪與改造研究》2020年第4期。

持社區矯正的性質是刑罰執行制度觀點的學者始終肯定緩刑的刑罰執行性。其中,有的學者認為,對緩刑的執行是否是刑罰執行應當看緩刑是否符合刑罰的內涵,緩刑符合刑罰的內涵,因此,緩刑屬于刑罰的范疇,對緩刑的執行是刑罰執行?!?〕參見劉強:“論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發展創新空間”,載 《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論者提出,刑罰的內涵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據 《刑法》對犯罪人作出的有罪裁決;二是對犯罪人的權利予以一定的限制和剝奪;三是刑事裁決需要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有的學者主張,以 《社區矯正法》關于 “正確執行刑事判決、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規定,認定社區矯正的定性為刑事執行,屬于半途而終,沒有精準到底。根據 《刑法》 《刑事訴訟法》 《社區矯正法》的規定,執行管制即執行刑罰,執行緩刑屬于監獄收監行刑前變更執行,執行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均屬于監獄收監執行中變更執行,歸納起來就是在社區執行刑罰?!?〕參見王志亮、危攀攀:“社區矯正本質研究”,載 《宜賓學院學報》2020年第9期。有的學者提出,我國刑法中的緩刑雖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但作為一種刑罰制度,同樣具有刑罰執行的內容,它只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的監禁刑,但對緩刑人員的監督、考察,也屬于行刑活動的組成部分?!?〕參見吳宗憲:《社區矯正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第92頁。

反對社區矯正的性質是刑罰執行制度觀點的學者,否定緩刑或假釋的刑罰執行性。其中,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并不支持社區矯正的 “非監禁刑罰執行”說,緩刑、假釋都不屬于非監禁刑罰執行的范疇?!?〕參見梅義征:《社區矯正、社區治理與社區安全——社區矯正執法實務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4~15頁。有的學者主張,緩刑在我國不是刑種,僅只是量刑和特殊的刑罰附條件的暫緩執行制度,根據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不能將緩刑定為刑罰,因此,緩刑執行也就不是刑罰執行。前述 “刑罰執行”說是機械地將英國社區矯正的性質移植到我國現行刑事法律體系中來,在社區矯正的性質認定上,超出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則的規定?!?〕參見王順安:“從刑罰執行到刑事執行——談對社區矯正性質的認識”,載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20年第2期。

在美國的刑法制度之下,可以說緩刑、假釋是刑罰執行制度,緩刑犯、假釋犯都是在服刑,因為一旦撤銷緩刑或假釋,已經經過的考驗期間可以折抵刑期。然而,根據我國 《刑法》的規定,緩刑、假釋都不是刑罰執行制度,緩刑是附條件的刑罰消滅制度,假釋是附條件的余刑消滅制度,因為一旦撤銷緩刑或假釋,已經經過的考驗期間都不能折抵刑期?!?〕參見夏尊文:“刑事政策視野中的社會管理創新——以社區矯正為視角”,載 《云夢學刊》2015年第2期。2020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復》(高檢發釋字 〔2020〕1號)〔5〕該批復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行,不具備 《刑法》第65條規定的 “刑罰執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更是徹底否定了緩刑犯的 “社區服刑”性質?!?〕參見連春亮:“《社區矯正法》出臺的意義與特點”,載 《犯罪與改造研究》2020年第4期。所以,將我國的社區矯正定位于 “行刑方式”或 “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是沒有考慮我國與外國立法模式的差異。

否認我國緩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性,是否會出現有的學者所擔心的情況——“緩刑是無刑,假釋是真釋”?〔7〕參見劉強:“論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發展創新空間”,載 《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雖然我國的緩刑、假釋不是刑罰的執行,但是緩刑犯、假釋犯并非沒有刑事義務,緩刑期間所附限制自由的條件是緩刑犯的刑事義務,假釋期間所附限制自由的條件是假釋犯的刑事義務,〔1〕參見夏尊文:“刑事政策視野中的社會管理創新——以社區矯正為視角”,載 《云夢學刊》2015年第2期。除此以外,還有其他刑事義務,只是這些刑事義務不同于刑罰而已。

退一步講,即便認為我國的緩刑、假釋屬于刑罰執行制度,將社區矯正定位于刑罰執行制度也是片面的。因為刑罰的本質屬性是其懲罰性,接受刑罰的懲罰是大多數罪犯應當承受的義務,并不具有權利的屬性。然而,縱觀中外的社區矯正措施,有的純粹是強制社區矯正對象履行的義務,有的純粹是社區矯正對象所享有的權利,有的則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參見夏尊文:“刑事政策視野中的社會管理創新——以社區矯正為視角”,載 《云夢學刊》2015年第2期。例如,在美國的俄勒岡州,為了使罪犯能夠遵守法院和假釋委員會確定的監督條件,使罪犯在社區承擔刑事責任時盡可能減少其今后犯罪的可能性,在社區矯正中采取了許多不同形式的制裁、服務和干預的項目和措施。其中主要包括:①在制裁方面的項目:工作中心、電子監控、家中拘留、日報告中心、強化的特別的監督、社區服務、社區勞務小組等。②在服務和干預方面的項目:濫用酒精和毒品的門診矯治、居住的濫用酒精和毒品的治療、精神健康的治療、對發怒的控制、認知的重建、對性罪犯的治療、就業、教育、解決在危機狀態和過渡期的居住條件、過渡期的服務等。③其他措施:尿檢、測謊器、對使用抗濫用毒品和酒精藥物的罪犯提供資助、提供補助金等?!?〕參見劉強主編:《各國(地區)社區矯正法規選編及評價》,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9頁。在這些社區矯正項目和措施中,有的是制裁性的,也有許多是服務和干預性的?!?〕參見陳和華、葉利芳:“國外社區矯正的經驗和問題”,載 《犯罪研究》2006年第1期。在英國,社區矯正除了執行社區刑罰,還有很多刑罰之外的內容,比如為被判處緩刑或社區服務的罪犯提供輔導和幫助,包括戒毒、精神和心理醫療、教育、培訓、就業安置以及適應社會正常生活的輔導等?!?〕參見馮衛國:《行刑社會化研究——開放社會中的刑罰趨向》,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頁。因此,在英國,社區矯正不再是簡單的行刑方式,也非是帶有懲罰性或者制裁性的刑罰執行活動,而是一種特殊群體 “重新自我改善”的一系列社會工作方法——“對犯罪人實行的不同類型的非機構性矯正計劃”?!?〕See Belinda Rodgers McCarthy & Bemard J. McCarthy,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1991, p.2. 轉引自郭華:“《社區矯正法》制定中的爭議問題研究”,載 《法學》2017年第7期。在加拿大,社區矯正執法除了執行刑罰,還有諸多矯正項目,比如:掃盲項目、認知技巧訓練、生活技能項目、性罪犯治療項目、物質濫用干涉項目、家庭暴力預防項目、暴力預防項目、生活之線等?!?〕中國監獄學會、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中加社區矯正概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4~465頁。在我國,社區矯正除了執行刑罰(管制、暫予監外執行)、緩刑、假釋,還有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心理輔導、就業培訓、出獄人保護等措施。由此看來,將社區矯正定位于刑罰執行制度,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外國,都是一葉障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之所以堅持將我國的社區矯正定位于刑罰執行制度,可能是因為有的學者將社區矯正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刑罰身上,認為 “刑罰的功能具有多元化,包括報應、威懾、伸張正義、安撫被害、教育、恢復、回歸社會等”,“現代的社區刑罰執行,是在滿足懲罰的前提下,盡可能對罪犯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需要將懲罰與人文關懷有機結合,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其懲罰的本質屬性”。參見劉強:“我國社區矯正立法的隱憂——對 《社區矯正法(征求意見稿)》的若干修正建議”,載 《上海政治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7年第2期。從而將許多并不屬于刑罰的教育矯正、幫困扶助等矯正措施一并歸入到刑罰的名下。

既然在社區矯正措施中,有的純粹是強制社區矯正對象履行的義務,有的純粹是社區矯正對象所享有的權利,有的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那么,為了更清楚地展現在社區矯正過程中執法主體與執法對象的權力(權利)義務關系,劃清權力的邊界,有必要對實體性社區矯正執法行為作進一步劃分:監督社區矯正對象履行純正的刑事義務[接受刑罰的處罰或懲罰(自由的限制)、接受監督管理、參加公益勞動]、矯正過程中的獎懲、幫助社區矯正對象履行非純正的刑事義務(接受教育、心理輔導、就業培訓等)、純粹幫助社區矯正對象實現權利(出獄人保護、幫助聯系低保、就業等)。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社區矯正對象所履行的純正刑事義務不具有權利的屬性,因而社區矯正執法行為具有剛性的一面。但是,社區矯正對象所履行的非純正刑事義務同時具有權利的屬性,因而社區矯正執法行為具有柔性的一面,社區矯正機構在幫助社區矯正對象履行非純正的刑事義務的同時,實質上也在幫助社區矯正對象實現他們的權利,幫助他們順利融入社會。純粹幫助社區矯正對象實現權利的社區矯正執法行為就更不用說了。明晰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與刑事義務范圍,有利于劃清社區矯正執法權力的邊界,樹立正確的社區矯正執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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