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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歐盟經驗與我國的借鑒

2022-03-14 14:23
檔案與建設 2022年11期
關鍵詞:孤兒著作權法權利

晏 周

(安徽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黨校,安徽合肥,230061)

受著作權保護的檔案既是作品又是檔案[1](以下統稱作品檔案),主要包括:(1)特殊檔案,如人物傳記、專利檔案、商標檔案和名人手稿、信件、講演稿等;(2)來源于科研、生產、基建等科技活動中的科技檔案;(3)某些電子檔案,如網絡環境下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2]由此可見,作品檔案廣泛存在于文書檔案、科技檔案、專門檔案之中。

傳統的檔案著作權保護以實體作品檔案為客體,《檔案法》和《著作權法》基本能夠實現規則供給。但數字作品檔案的著作權保護與傳統實體作品檔案的著作權保護有較大區別,尤其在虛擬網絡空間,數字作品檔案面臨一系列著作權保護問題。當前我國尚無專門適用于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則散見于《檔案法》《著作權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之中。國內學界,除陳智慧對檔案數字化中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進行相關探討[3]外,其他研究大多集中在對明清檔案編纂成果[4]、口述歷史檔案[5]、科技檔案[6]和一些專門檔案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上[7],缺乏從宏觀法律視角和國外相關實踐角度進行探索的成果。因此,分析我國傳統法律對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的不足,并借鑒國外相關實踐經驗,提出相應完善措施,對實現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的有效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1 我國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的不足

1.1 檔案持有主體多元化及檔案館功能轉變與傳統著作權法的因應不足

在傳統著作權法中,對作品檔案的適用與例外規定較為有限,難以滿足社會發展對文化價值與使用的新要求。在數字技術的影響下,檔案復制和傳播更容易,形態也愈加多元,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始持有檔案,檔案持有主體趨向多元化。在此背景下,作品檔案作為檔案的一部分,其著作權保護問題也變得更為復雜。

檔案館的傳統角色是中性的、存儲檔案的客觀場所,功能集中于對“證據的消極保存”。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新的檔案學理論主張將檔案館進一步開發為具有“解釋和敘事”功能的角色。[8]通過對檔案進行數字化處理,檔案館能夠保存更多的檔案形態,并可以使公眾更方便地利用這些檔案,從而拓展了其作為文化遺產保護和科學研究機構的角色。但是,現有立法規定的對數字作品檔案進行合理使用的范圍過于狹窄,限制了檔案館角色和功能的轉變。

1.2 孤兒作品檔案保護的缺失

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檔案機構能夠通過數字副本的形式更有效和完整地保存檔案。傳統著作權法一般僅允許保留有限的作品副本。在數字環境中,副本數量的限制失去了實際意義,如果將一份作品檔案的數字副本放在網絡上,其在線復制和傳播幾乎不可控制。為規避數字作品檔案滅失的風險,須不斷更新數字副本并將其轉移到新的存儲系統和電子平臺上。多副本存儲是支持數字檔案資源長期保存和利用的重要方法,但對副本數量的限制也是對數字檔案資源安全性和可利用性的限制,這個問題在孤兒作品檔案、保護與利用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數字化的絕版專著、平面藝術、攝影資料和其他未辦理登記的作品,很容易因作品難以確定權利人而形成孤兒作品。[9]很多早期的數字作品檔案都是孤兒作品檔案,這些檔案的實體存儲載體大都面臨陳舊甚至損壞的風險,如果不加以保護,就有可能永久滅失。當前,我國對孤兒作品檔案的使用許可缺乏明確立法,在沒有權利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孤兒作品檔案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在數字化過程中普遍存在。

2 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的歐盟經驗

2.1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歐盟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立法的影響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影響下,歐盟進一步推進了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于2005年出臺了《推進歐盟區域內檔案合作的2005/835/EC號建議》,設立了“歐盟檔案組織”(Thе Europеan Archivеs Group)。該組織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各成員國在檔案領域的一般性合作,具體包括保存、訪問、使用、記錄和整理檔案,并明確檔案的復制標準等,并在上述范圍內推動成員國進行相關立法。在2008年歐盟委員會發布的《關于著作權與知識經濟的綠皮書》中,進一步要求各成員國對孤兒作品檔案的著作權保護進行明確立法,并且相互承認其他成員國的法律。2012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發布了《歐盟關于孤兒作品特定使用領域的指令》(以下簡稱《歐盟孤兒作品指令》),規定了對孤兒作品數字化和在線展示的一般規則。該指令第一條規定可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使用孤兒作品,并且有權使用的機構范圍限于公立圖書館、教育機構、博物館、檔案館和文化遺產機構等。同時,《歐盟孤兒作品指令》規定:(1)成員國相互承認孤兒作品的法律狀態;(2)權利人可隨時終止某件藏品的孤兒作品狀態;(3)孤兒作品的數字化需服務于公共利益;(4)孤兒作品的數字化限于展示、索引、保存或備份的目的;(5)使用孤兒作品的機構應給予重新出現的權利人以適當賠償。

2.2 歐盟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保護中的“合理使用”理論是歐盟理論研究和規則制定中的核心問題,主要涉及作品檔案的保存和使用領域。保存作品檔案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其被有效地獲取和使用,獲?。╝ccеss)和使用(usе)都是檔案領域中的法律概念,但二者具有明顯差別。獲取作品檔案并不包括對作品檔案的內容進行解釋和加工,獲取作品檔案的法律權利指的是通過作品檔案信息來支持其主張,一般隱含了通過利用作品檔案信息來實現個人權利的內容。與獲取作品檔案的權利相比,使用作品檔案的權利包括了復制、解釋、改編、傳播等,更多牽涉到著作權法。[10]但是,檔案很少被整體上視為一種著作權載體。著作權法通常對使用作品檔案的權利進行限制,僅在權利人許可等特定條件下才能夠使用。而站在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則需要擴大合理使用范圍以使更多的公眾得以獲取和使用作品檔案。因此,擴大著作權法中作品檔案的使用限制范圍與對作品檔案進行保護之間必然存在矛盾,此問題在以數字形式呈現的作品檔案中變得更加復雜。

2001年,歐盟曾在《信息市場指令》中嘗試以有限的、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例外規定來明確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范圍[11],但在數據信息領域,技術的快速發展和立法滯后性之間的矛盾表現得尤為明顯。因而,歐盟開始嘗試借鑒類似于美國1976年《版權法》第107條中更具有彈性的“合理使用”(fair usе)原則,以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則體系的理論根基。在此基礎上,歐盟基于其制定法傳統,一方面對數字作品檔案的“合理使用”做出了更清晰的規則界定,即在檔案館的物理館舍范圍內,使用檔案館提供的計算機、觸摸屏等終端,允許以科學技術研究等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使用。另一方面,將“合理使用”原則作為法官據以行使裁量權的依據,便于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數據信息技術的發展變化作出更加靈活的應對。[12]

2.3 歐盟數據保護法律發展對其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的影響

數字檔案的合理使用所帶來的具體利益包括:(1)幫助個人、社會團體和國家為主張權利而尋求依據;(2)實現公民享有獲取信息以了解政府工作效率、透明度和明確法律責任的權利;(3)通過收集個別與集體資料以保存社會記憶;(4)促使公私機構更好地行使其職能。為達成上述目標,檔案機構需要以法定和專業的標準來管理和使用數字檔案。數字作品檔案作為數字檔案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合理使用所帶來的利益也不言而喻。雖然歐盟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作為近年來影響力最大的數據保護法規,2018年頒發的《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將適用在以檔案儲存為目標的個人信息的數字處理過程中,而這些檔案化的個人信息中可能包含了大量的數字作品檔案。

對以數字化檔案文件形式進行儲存和利用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重要內容[13],這既反映了積極的檔案管理理念,也深刻影響了個人檔案信息化的規則。受此影響,在為實現公共利益而對個人信息進行檔案化的過程中包含了更多元的權利保護與規則要求,如對被遺忘權的保護等。

2.4 歐盟保護規則的分散與協調

之前,歐盟各國檔案法、數據保護法和著作權法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分散和模糊的狀態。2019年5月17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歐盟單一數字市場著作權指令》(以下簡稱《歐盟數字著作權指令》),在歐盟層面就數字市場領域進行著作權統一立法,其中涉及數字作品檔案的著作權保護例外規則。

《歐盟數字著作權指令》第一部分“一般規則”,明確了指令的主題和適用范圍:旨在以“促進保護內容的數字化和跨境使用”為中心,進一步促進歐盟著作權法的統一化,在沿用歐盟現有著作權法規則的同時,增加了一些例外情形。在第二部分“使著作權例外和限制條款適應于數字和跨境環境的措施”中,規定了一系列措施,以規定著作權在數字和跨境領域的例外和限制性條款,而檔案館則被明確列為“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上述措施對以《歐盟資訊社會和媒體指令》為主的傳統歐盟著作權法律體系進行了協調。

3 我國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的完善建議

3.1 完善數字作品檔案“合理使用”的范圍

歐盟立法將個人信息權利保護、隱私權保護與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相結合,并將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的行為作為著作權保護的例外,同時,在教育、科學研究和文化遺產保護三個領域進行了特別規定,并盡力在私人權利和社會公益之間尋求新的利益平衡,以此作為明確“合理使用”范圍的理論基礎。

我國有必要完善“合理使用”的標準與范圍。檔案機構需要在非商業目的前提下,合理限制數字作品檔案用戶的范圍及使用方式。此外,應當進一步對數字作品檔案進行分類,明確可以在館(室)外瀏覽使用和在館(室)內瀏覽使用的類別。大多數的數字作品檔案只能在館(室)內通過特別的數據終端進行瀏覽,并不能夠復制、拍照等,但對于部分經作者或持有人同意,或者法律規定已經不再受著作權保護的數字作品檔案,或者出于科學研究和教學使用目的的數字作品檔案,或者雖以營利為目的但得到作者與檔案館同意,并支付相應費用的,則應可以在館(室)外通過一般性的數據終端進行瀏覽和使用。[14]同時,可以同時借鑒歐盟立法中的“合理使用”規則和彈性“合理使用”原則,一方面在我國數字作品檔案利用中以“三步檢驗法”為依據,即非營利性的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不與著作權人優先利用權相沖突、不損害著作權人的署名權等合法權益。從規則上明確使用限于研究、學習和欣賞,不能用于營業目的,充分保障作者的署名權、作品完整權等權益,并在使用數量上進行限定。另一方面,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比例原則就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侵權,避免僵化和機械的認定。[15]在檔案機構的管理中,可以不以館(室)內為場域限制數字作品檔案的使用,但對登錄檔案數字管理平臺的人員要進行實名認證;對受著作權保護的數字作品檔案僅提供線上瀏覽,而不提供下載和復制服務等。此外,在司法中,可以以法官裁量權來應對信息技術快速發展導致的新問題,例如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對數字作品檔案進行處理和加工、應用云存儲技術對數字作品檔案進行備份存儲、應用區塊鏈技術提高數字作品檔案的利用安全性等問題。

3.2 明確對數字孤兒作品檔案的特殊保護

為解決因著作權侵權的風險而難以對權利人不明的藏品進行數字化這一問題,我國可借鑒歐盟對數字孤兒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做法。在技術上要充分考慮數字作品檔案的特殊性,對其進行多重副本的拷貝,并定期轉移到新的存儲載體中,尤其是數字孤兒作品檔案的物理存儲載體很有可能在權利保護期到期前就因陳舊而損壞,從而造成作品的湮滅。應當明確副本存儲載體的損壞風險衡量標準,并進行常態化檢測,提前測定副本風險并酌情更新。

檔案機構應對數字孤兒作品檔案加以合理利用,而非等到法定保護期結束后再進行利用。[16]在使用人在證明其進行“合理勤勉”查找后仍無法確定著作權人時,則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或義務。要滿足“合理勤勉”的要求,需包括提供網絡搜索能夠確定著作權持有人的在線記錄、搜索著作權作者與著作權持有人的許可信息、使用適當的技術工具和尋求專家協助、檢索現有的主要數據庫、調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審核記錄等。

3.3 加強對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所涉法律之間的協調

我國《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檔案館應當將其保管的已經形成超過三十年的檔案向社會開放,但《著作權法》不僅規定了發表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重要人身權,還規定了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期限是“作者終生及死后五十年”,這樣的沖突不勝枚舉。歐盟通過統一立法,協調不同法令之間的沖突的做法,為解決我國《檔案法》《著作權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在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沖突提供了思路。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著作權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數字作品檔案的著作權保護例外規則,即由檔案館保管的已經形成超過三十年的數字作品檔案可以為科研、教學等公共利益進行開放,而不受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作者終生及死后五十年”的期限限制。但同時,國家也應當對數字作品檔案的著作權人給予一定補償。此外,從信息保護的角度,應對數字作品檔案使用的場所、對象和方式進行限定,并對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進行技術上的處理。

4 結 語

歐盟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的經驗給我國帶來了有益啟示。我國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保護規則必須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和社會對文化遺產利用方式的變化而不斷完善。數字作品檔案著作權的保護,應當是在尊重著作權人權利的前提下,為作品檔案進行新的數字復制、傳播和利用提供法律保護,而不僅僅是限制作品檔案資源的復制、傳播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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