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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規范化的內涵新解與實現方式

2022-03-16 08:21
政法學刊 2022年5期
關鍵詞:裁量量刑規范化

屈 佳

(浙江大學 光華法學院,浙江 杭州 310058)

一、問題的提出

自2020年以來,全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超過85%。①數據來自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背景性陳述部分,具體地址為https://mp.weixin.qq.com/s/AtGuSgxSt_Hw3DWN8AsDjQ.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基本建設完成,大部分刑事案件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另一方面,為了保障量刑建議質量,提升檢察官制作量刑建議的注意力,檢察機關內部追求高量刑建議采納率,并將量刑建議采納率作為檢察官個人或檢察院部門績效考核指標之一。全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采納率約為95%。①數據來自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背景性陳述部分,具體地址為https://mp.weixin.qq.com/s/AtGuSgxSt_Hw3DWN8AsDjQ.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與量刑建議采納率雙高背景下,刑事法上的從寬對傳統量刑方法與量刑規范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

在此之前,檢察官一般就罪名認定與量刑起點提出建議。檢察官提出具體量刑建議,也不會對法官量刑工作產生較大影響。為了保證從寬落實,增強認罪認罰激勵力度,《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四十條與第四十一條徹底地改變了過去的狀況。第四十條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于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有權采納、調整、不予采納。②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檢發〔2019〕13號。第四十條規定,量刑建議的采納。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法院不采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事實上,法院調整量刑建議、不采納量刑建議的情況罕見。由于量刑建議結果往往與刑罰裁量的最終結果保持一致,量刑方法的變化致使量刑建議規范化與司法公正產生了直接而強烈的關聯。

《指導意見》第三十三條表明包括刑期計算與刑種確定在內的刑罰裁量工作轉而由檢察官承擔,法官逐漸轉變為一般不具有一票否決權的審核者角色。①該規定與《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具體內容具有一致性?!吨笇б庖姟返谌龡l規定,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具體內容涵蓋了過去刑罰裁量的方方面面,無形之中對檢察官能力提出了新要求。為了幫助檢察官盡快適應新角色,也為了保證量刑建議質量,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意見》),引發了量刑規范體系的改變。②詳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上述兩大改變引發了以下問題:第一,不斷更迭與聯合發布《量刑意見》的做法反映出“兩高”以規范化保障司法公正與法律適用統一性的決心。另外,量刑建議精準化被認為是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也是決定認罪認罰案件辦理成功與否的“最后一公里”。至此,從寬的規范化與精準化已然成為保證認罪認罰從寬中公正的重要手段。然而,規范化的含義、具體目標以及具體要求并不明確。規范化與精準化之間的聯系亦值得探究。

第二,規范化的基礎是存在相對完善的規范體系。首先,就目前的規范體系而言,從寬的性質、從寬的范圍以及《量刑意見》的地位與影響力均不十分明確。其次,《量刑意見》中許多規定載明單一量刑情節可以大幅影響基準刑高低,預防刑情節影響力不斷擴大,甚至超過了上位法限制,導致幾個預防刑情節累計幾乎可以左右刑罰結果。幾個單一情節作用力疊加能夠對基準刑產生根本性影響的規則是否合理?最后,幅度較寬的量刑指導建議可能不利于檢察官提出更確定、更統一的量刑建議。

第三,就從寬的主導者——檢察院而言,如何運用規范化解決計算能力不足與量刑任務繁重之間的矛盾值得思考。③詳見錢地虎.對法院不采納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實踐考察[J].中國檢察官,2021,(9):31-34.通過對Y市檢察院實踐考察,發現認罪認罰協商中部分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能力不足,包括對適用何種刑罰把握的準確性不足、對刑期計算把握的準確性不夠以及對緩刑是否適用把握的準確性不夠。并且,自2019年最高檢公開過3起案件確定刑計算過程以來,檢察院再未對量刑建議計算過程作出詳細說明。在呼吁司法公開的大背景下,檢察官從寬幅度與確定刑計算過程是否需要公開?另外,監察委有權制作量刑建議,是否應該賦予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

上述問題涉及從寬性質、從寬主體以及從寬過程,貫徹刑事法中從寬的始終,均值得深思。從寬中突顯出來的從寬范圍不明、規范化不足、透明度不高以及同案不同判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學術界冷遇。因此,有必要整合智慧司法相關資源,分析從寬的本質特征、范圍,結合規范化的具體含義,以期探尋解決上述問題、促進從寬規范化的現實方法。

二、從寬的根本屬性與范圍

認罪認罰最終導向從寬,從寬又反作用于認罪認罰,促使更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認罪認罰量刑協商體系是通過《刑事訴訟法》建立起來的程序性制度,從寬卻是一個實體法上的概念。如何結合刑事實體法上從寬的定位理解認罪認罰從寬的性質?本章旨在明確認罪認罰從寬的根本屬性,將認罪認罰從寬與刑事實體法相關理論聯系起來,為探尋從寬的規范化內涵奠定基礎。

(一)從寬的本質:可以型情節

當開始討論從寬這一關鍵命題,并試圖構建起完善的從寬規范體系之際,把握認罪認罰從寬的屬性成為首要任務。另一方面,認罪認罰從寬屬性也是從寬規范體系的部分。對于認罪認罰從寬性質的思考與澄清有助于進一步把握刑法上從寬情節的共同特點。

1.可以型證成與轉變之否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認罪認罰中從寬的具體內容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此處的“可以”能否理解為“應當”,進而認為實體法上從寬屬于應當型情節?就規范層面而言,答案是否定的。依據《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①重大敏感案件是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案件?!吧髦匕盐諒膶挕笔且环N曖昧的說法,看起來重大敏感案件仍是要從寬的,卻也為可以不從寬打開一扇窗?;诖?,規范層面上少部分認罪認罰案件可以不從寬。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則明確了5種應當從嚴把握從寬或者依法不予從寬的情形,進一步否定了一律從寬的做法。第十五條規定定義了何為重大敏感案件,卻沒有指出應當從嚴把握從寬與依法不予從寬的區別。該條第三項規定為:雖然罪行較輕但具有累犯、慣犯等惡劣情節。然而,第3種情形似乎不應再一次被評價。因為累犯、慣犯是加重、從重處罰的情形,不可能再導致從嚴把握從寬、依法不予從寬的后果。另外,何以定義罪行較輕?上述規定引發了重重疑問,不明之處尤存。這意味著應當不從寬的范圍仍不清楚。

在學術界,這則是一個爭論已久卻懸而未決的問題。認罪認罰是否一律從寬的分歧演變出了溫和派與激進派。[1]溫和派認為認罪認罰可以不從寬只能作為例外存在,不從寬處罰需要特別理由。[2]激進派學者主張認罪認罰必須從寬。為了在實體法方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給予充分而肯定的積極評價,有必要將認罪認罰作為應當型情節。[3]認罪認罰從寬的屬性與確定關系規范化程度。在認罪認罰與從寬處罰之間應當建立起強制性對應量刑規則,將裁量型情節轉變為強制型情節,以降低目前相關規定的模糊性與彈性。[4]其它主要理由還包括,可以增強認罪認罰從寬的可預測性。[5]甚至,認罪認罰最終不從寬將導致認罪認罰制度最終陷入僵局。[6]注意到“可以”與“應當”分歧的學者還試圖從認罪認罰從寬的根據入手,探究從寬的正當性來源,否定預防論的主導地位,引入生活報應主義作為全新的從寬根據。[7]令人遺憾的是,該研究仍未搞清楚認罪認罰從寬根據與性質的關系,生活報應主義與溫和派、激進派的爭論似乎并無關聯。從寬根據證成了理論上從寬的正當性,卻無法證明應當從寬的必要性。

一方面,激進派觀點將應當型情節作為未來構想反證了現階段認罪認罰從寬是可以型情節。另一方面,結合刑事實體法上從寬的相關規定與規范化的基本要求,激進派的主要理由恐怕難以成立。若站在激進派對立面,則不難提出以下質疑:其一,相較于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罪犯的認罪認罰行為,主動投案的自首行為更加值得鼓勵。然而,自首不是應當型情節。按照以上思路,最先應當化的情節應是自首,而不是認罪認罰從寬。其二,認罪認罰從寬的彈性、明確性、可預測性與從寬是否屬于應當型情節無關,與規范內容以及是否明確相關。其三,只有貫徹提出確定刑要求,才能保障認罪認罰從寬的落實。最后,不排除在一些危害極大、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之中,即使罪犯認罪認罰也不能給予從寬處遇。只要嚴格限制認罪認罰不從寬情形,該制度的有效運行就不會受到影響。

反之,溫和派觀點與刑事實體法相關規定的基本遵循保持一致。刑事實體法上,包含認罪、悔罪等內容的從寬量刑情節一般為非強制型情節,甚至包含“自動投案”條件的自首都不是強制從寬型量刑情節。唯有年齡、智力、正當防衛過當以及從犯等才是應當型從寬量刑情節。在周某殺害高中同學一案中,被告人周某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一審法院認為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判處周某死刑立即執行。[8]自首從寬幅度大于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在不少學者看來這一差異并不合理。但是,就規范層面從寬多少的角度而言,必須承認,自首的法律價值高于認罪認罰。相對而言,價值更高的自首無法影響死刑案件判決結果,認罪認罰從寬則更加無法動搖法官已形成的判處死刑的內心確信。刑事程序法與刑事實體法應當實現有效銜接,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貫徹始終。同時,刑事實體法內部類似情節的定性也應保持一致。為了防止極端犯罪分子基于功利主義目的悔罪,逃避嚴厲刑罰的制裁,自首、坦白以及悔罪等犯罪后態度一直以來都是可以型量刑情節?!罢J罪認罰可以從寬”的規則滿足了保持刑事法體系融貫性的要求。綜上,認罪認罰從寬不能轉變為應當型情節。

2.酌定法定化與從寬之落實

一般認為酌定量刑情節與法定量刑情節的主要差異在于是否有法律明文規定。①關于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的區分標準,眾說紛紜。本文主要采取高銘暄教授提出的是否存在明文規定的判斷標準。那么,法律有明文規定是否包括程序法上的規定?認罪認罰是法定量刑情節,還是酌定量刑情節?不乏有學者將前述應當性爭議與酌定法定之劃分混同。[9]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性爭議側重于關注規范的強制性,酌定法定之劃分以是否有成文法規定為準,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

就法定、酌定的問題而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少觀點認為刑訴法已將“認罪認罰”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定量刑情節。[10]然而,第十五條只是關于認罪認罰制度的原則性規定,也是概括式的方向指示?!翱梢詮膶挕睘檎J罪認罰制度建立奠定基礎,卻不是具體的量刑規范。認罪認罰制度具體的從寬路徑包括“可以從輕”“可以減輕”以及“可以免除處罰”在內都需要真正的量刑規范加以明確。另外,刑事一體化改革強調刑事法內部應保持統一,趣旨不在于模糊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邊界。為了更好地區分法律的定位、功能與類型,部門法之間存在相對嚴格的界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應涉及情節在刑罰裁量上的價值評價。

就認罪認罰與刑事實體法的關系而言,多數學者認為始于刑事訴訟試點的認罪認罰制度缺乏有效的實體法銜接,從寬沒有實體法上的依據。[11]因此,他們提出在刑法之中真正建立起鏈接是認罪認罰制度發展的必由之路。與之相反,也有觀點強調,認罪認罰從寬存在實體法上的依據。一方面,司法解釋性文件的規定也屬于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能夠在《刑法》中關于認罪型、悔罪型量刑情節的相關規定中尋求依據。[12]但是,司法解釋性文件本質上是一種司法文件,是否屬于受認可的法律解釋主體尚存在爭議。認罪認罰從寬缺乏刑事實體法的明文規定,卻存在法律依據與刑事政策依據,應屬于酌定量刑情節。只有盡快在刑法中構建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滿足法定量刑情節的形式要求,認罪認罰從寬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定量刑情節。

總之,認罪認罰從寬情節的法定化不僅提高了從寬的規范化程度,還保障了從寬的落實。其一,法定化明確了情節影響力相關的規則,豐富了從寬規范體系的內容。其二,法定量刑情節往往在刑罰裁量時必須得到考慮。

(二)從寬的范圍:法定主義

檢察官與法官需要結合案件事實、認罪認罰階段、認罪態度等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相關的材料判斷實際從寬的多少。規范層面上,從寬是有法律限制的范圍,而非確定的點。從幅到點的判斷需要以規范為指引,從寬法定主義是量刑之中從寬的基本原則。

在堅持法定主義原則基礎上,從寬范圍的明確需要關注如下兩個關鍵問題:其一,從寬情節幅度過大。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檢察院在制作量刑建議時主要依據量刑指導意見判斷從寬量刑情節的影響力。早在2016年,有學者指出按照2013年人民法院發布的《量刑指南》②現在已失效。開展刑罰裁量,從寬幅度過大,會導致法官裁量權失范。然而,2013年《量刑指南》②現在已失效。關于自首情節的規定與2021年“兩高”聯合發布的《量刑意見》規定并無差異。兩個文件不僅關于同一情節的規定相同,而且包括年齡、未遂犯、從犯、立功、退贓、退賠以及積極賠償等在內的常見從寬量刑情節規定基本一致。從寬幅度過大的問題仍未解決。從寬范圍過大不僅不利于規則實施者合理行使裁量權,也不利于規則受眾。它可能促使重罪罪犯大幅減刑、無辜者選擇有罪答辯,減損公眾對司法的信心。[13]另外,八年以來,我國刑事政策、司法制度與司法環境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對于從寬量刑情節的影響卻幾乎沒有體現在新版量刑指導意見之中。

其二,從寬情節競合的處理方式。認罪認罰又具有自首、坦白情節的案件如何從寬值得關注。若認為采取疊加從寬方式,則不符合《指導意見》《量刑意見》相關規定?!吨笇б庖姟返诰艞l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換言之,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復評價。要理解不作重復評價,就要清楚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的交叉競合關系。在刑事法律規范之中,罪名之間存在競合關系,量刑情節之間同樣存在競合。交叉競合的量刑情節不宜作重復評價。結合《刑法》第六十七條與《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都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為必要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因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獲得兩次從寬待遇。綜上,在認罪認罰又具有自首、坦白情節的案件中,制作量刑建議的主體要認識到從寬量刑情節交叉競合的存在,在有限范圍內適當增加從寬力度,而增加幅度則需要以可量化形式在規范性文件中進一步明確。

三、從寬規范化的內涵與具體要求

在量刑領域內,規范化并不是新提法,其內涵卻未引起太多關注。[14]將認罪認罰制度與量刑規范化結合起來并作為中心話題談論的研究則更少。有必要結合量刑規范化理論,在認罪認罰制度廣泛適用背景下,解釋何為規范化,明確從寬規范化的具體要求,為探尋從寬規范化的實現路徑奠定基礎。

(一)從寬規范化的內涵與主要特征

為了保障人權,量刑之中從嚴往往需要更嚴格的控制,表現為量刑之中從嚴恣意性更低、幅度更小且酌定事由更少。另外,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影響下,量刑之中從寬適用范圍更大、適用率更高。

1.從寬規范化的內涵

規范化同時作用于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已基本成為共識。[15]換言之,量刑規范化僅僅旨在細化量刑情節相關規定的說法,未能全面把握量刑規范化的含義。量刑程序的規范化同樣具有重要意義。量刑規范化與語言學、權威的來源、量刑的基本原理等內容關聯密切,決定了其內涵的豐富性。首先,量刑規范化建立在語言習慣基礎之上,受制于語義表達與理解的局限性。其次,量刑規則的權威性來源決定其效力,司法機關能否制定量刑規則成為關鍵問題。最后,責任刑與預防刑、量刑情節競合的處理方式等量刑領域內的學術爭論也會影響量刑規范化的內容。

就內容上而言,從寬規范化是量刑規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狹義上的從寬規范化是刑罰裁量體系之中從寬部分的規范化的集中體現,包含從輕、減輕裁量幅度與過程的規范化內容。若將從寬、認罪認罰制度與規范化聯系起來,就產生了廣義上的從寬規范化概念。此時,從寬規范化還包含了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廣泛適用背景下刑罰裁量全過程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從寬規范化主要由明確化與具體化兩方面的要求構成?!耙幏丁奔础皹藴?、法式,或模范、典范”和“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標準”。既然規范衍生自標準,明確性與具體性則是標準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規范化的基本特征。換言之,現階段從寬規范化是指量刑之中從寬與認罪認罰從寬有關的刑罰裁量規則與過程的明確化、具體化。

無論規則與實踐之間存在著怎樣的鴻溝,規范化在抽象意義上或許是無可指摘的。在輕罪時代逐漸來臨之際,個體與社會至少需要某些確定的框架。因此,探索從寬規范化的內涵、邊界與路徑有其積極影響。

2.從寬規范化的主要特征

如上文所述,量刑規范化具有相對豐富的內涵,難以對規范化理論的細節展開詳盡地論述。結合刑事法的從寬體系,把握從寬規范化的兩大主要特征是進一步完善從寬規范體系的關鍵所在。

(1)明確化

規范層面上的明確對于規范化必要且重要。明確化的對象是有關從寬的規范,不完全是認罪認罰制度,還包括量刑體系之中的從寬量刑情節、認罪認罰制度之中涉及刑罰裁量的部分。明確化就是將這些對象所涉及的大部分事實通盤考慮的過程。當考慮的事實越多,明確化的程度也就越高。因此,規則是否明確,不僅與語言表達方式有關,還與規則覆蓋的事實范圍相關。明確化可以保障更多的與從寬處罰相關的事實受到理性考量,并通過法律語言固化這類理性思考的成果,形成對于規則受眾與規則實施者皆有約束力的規則體系。

就規則的受眾而言,規則明確化意味著可預測性的成立。此時,從寬規范體系之中的規則指引人們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舉動,即盡可能地認罪、悔罪、認罰獲得從寬處遇。但是,從寬之中明確化不主要是滿足可預見性的訴求,而是為了增強從寬的可操作性、保證從寬的適當性??深A見性在從寬之中有其積極意義卻不那么重要。其積極意義主要表現為增強認罪認罰制度的激勵作用。對于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只有當他們認識到自己的認罪、悔罪行為將獲得從寬處遇,他們才更有可能認下罪刑、積極配合調查。然而,可預見性不那么重要的理由如下:一方面,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沒有受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激勵,也會真誠地認罪、悔罪。對于這部分罪犯來說,無論是否預見,行為都不會受到影響。需要認識到,本就堅持認罪、悔罪與認罰的罪犯與可以從寬而認罪、悔罪與認罰的罪犯是兩種人身危險性截然不同的群體。那么,可以從寬的預見似乎只是在增加基于功利目的的認罪、悔罪與認罰罪犯數量。另一方面,當面臨規則背后的正當理由與實例化背后的正當理由廣泛沖突之際,可預見性或許將受到實例化背后的正當理由沖擊。從這個角度來說,重罪案件不從寬的決定似乎可以得到合理辯護。從寬的規則認為認罪認罰對節約司法資源、提升司法效率以及破獲疑難案件做出了貢獻。此時,即使罪犯功利性強烈,也給予其從寬待遇。但是,規則的實施者對于貫徹公平正義有著強烈的要求。他們寧可犧牲掉認罪認罰帶來的好處,也要保障相對嚴厲的懲罰結果。

就規則的實施者而言,規則的明確化帶來了可直接適用的、統一的、確定的權威性指示。司法實踐之中,認罪認罰是一個動態協商的過程,在合理量刑區間內找到任意一個點都是公正有效且符合刑罰目的之量刑裁決。規范化之中的明確化與協商之間似乎存在收權與放權的博弈。在我國,兩者的博弈總是以明確化獲勝告終。明確化確定了合理的量刑區間以及與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協商相關的內容,有助于彌補客觀存在的裁判者之間的水平差異,更能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既提升了司法效率,也有助于同案同判的實現。在多數輕罪案件之中,從寬規范在司法審判之中都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最后,明確化并不意味著相關從寬規則需要窮盡一切事實情況,明確的程度有限。第一,語義上,語言包含不足或包含過度的情況總是存在。第二,社會生活的流變與規則的固化創造了不可能明確化的地帶。值得注意的是,明確化與司法能動性關系不大,明確化不會壓縮自由裁量的空間,而明確化程度越高帶來良好裁判的可能性越大。

(2)具體化

作為規范化的主要特征之一,具體化主要由以下兩個部分組成:第一,從寬相關規則的具體化。第二,從寬結果的具體化,即根據案件事實確定從寬多少的過程。如前所述,認罪認罰與從寬結果的確定之間總是具有一定的及時性。

就規則的具體化而言,當規則趨于具體化時,規則的數量會增加,并變得細致,大量的現實差異都被考量,生活的豐富性更好地體現在了規則之中。更多事實得到規則的精準預測,而規則的理性預設使得依據規則作出的裁判正確性提升。從積極意義上來說,規則的具體化程度越高帶來的收益(正確的裁判)就越大。當規則具體化走向極端之時,包括自由裁量空間無限壓縮、變化的具體事實無法預設、法官注意義務過重等消極影響就開始發揮作用。適當的具體化可能立足在收益邊際遞減效應的最高點。

就從寬結果的具體化而言,檢察機關將確定刑提出率、量刑建議采納率與具體化程度關聯起來。強烈的從寬結果具體化渴求不僅引發了對上述兩類幾率的追求,還誕生了“量刑精準化”概念。學界內,與“量刑精準化”相關的研究始于2018年。[16]此后,更多圍繞“量刑精準化”展開的研究將精力投入到探索“量刑精準化”實現路徑之中。[17]實踐中,在認罪認罰制度確立以后,檢察機關積極開展量刑精準化探索。[18]相關司法機關往往用精準化代指具體化。相較于“量刑精準化”,“量刑具體化”能更恰當地概括認罪認罰案件中明確從寬結果的需要。精準化可以提高類案推送、法律推送、司法分工等司法改革措施解決問題的準確性,是司法制度建設領域的合理目標之一。但是,在量刑領域內,精準化的要求既不現實,也不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精準化一方面要求“精”,另一方面要求“準”。精準化意味著量刑建議不僅要精確,還要準確,具有兩層含義?!熬_”需要在提出量刑建議階段實現縮小到點的目標。調和論指出刑罰裁量實際上是從幅度縮小到點的過程。[19]在正式進入庭審階段前,預實現刑罰裁量目標的做法可以促進認罪認罰的適用,且沒有產生不利影響,值得肯定。然而,“準確”意味著精準化旨在找到唯一的、最優的量刑結果。其一,在量刑領域內,何為最優并不明確,絕對的精準化難以實現。法理情交織的刑罰裁量難以量化,也就缺失計算“最優解”的基礎。另外,受到社會和案件事實多樣性影響的刑罰裁量可能存在多個“最優解”。矯正的正義在這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在甘肅省盜竊價值2000元的財物構成盜竊罪,而在浙江省盜竊價值3000元的財物才構成本罪。①詳見《甘肅省高院關于確定我省對盜竊罪執行的具體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盜竊罪數額標準的通知〉》。由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這兩種基準刑標準都合乎正義的要求。其二,即使是相對的精準化,從尋找最優點轉向尋找最優量刑區間也是困難的。個案之中的最優結果都難以保證,更不要說普遍的最優化。另外,相對的精準化允許模糊性存在,使精準變得不那么精準,概念內部充滿了矛盾性。

其次,“精準化”正在放大量刑統一性與量刑個別化之間的矛盾。只要在合理的量刑區間內選擇一個最終的刑罰結果,都可以說的正義的。但是,“精準”似乎要求在這個區間之中找到一個明確的點。只要偏離了這個點,刑罰結果就是不公正的。精準化的追求似乎是點幅之爭在量刑基準領域逐漸化解之后,重新涌入量刑過程之中的爭論。甚至,精準化是點的理論再次興起的表現。

總的來說,無法在刑罰裁量之中找到一個一以貫之的最優結果。精準化難以實現,具體化卻具有可操作性。具體化是精準化第一層含義的集中體現,有利于從寬的落實、激勵認罪認罰制度適用。用量刑具體化替代量刑精準化是應有之義。

明確化與具體化是橫向與縱向上規范化從寬的主要方向。明確化主張從寬規范應盡可能地涵蓋主要事實,而具體化則在此基礎上明確從寬的多少。若認為明確化影響可預測性的成立,具體化則影響可預測的程度。規范層面上,越明確越能帶來正確裁判,更加具體卻不一定發揮絕對的積極效果。

(二)從寬規范化的具體要求

在把握規范化主要特征的前提下,有必要厘清刑事法中的從寬規范化與司法能動性、司法公開的關系。

1.司法能動性的保障

機械主義、教條主義在司法活動之中廣受批判。[20]在量刑領域內,無論是完全依賴技術,還是完全依賴規則,都是對司法能動性的致命打擊。與技術、規則的不當結合正是機械主義與教條主義產生的根源。然而,量刑活動不可避免地需要技術、規則的幫助。在此背景下,學界對以下兩類行為產生了不同看法。一類是建立量刑指南、量刑指導意見等試圖不斷細化量刑領域規定的行為。另一類是將技術與量刑結合起來的行為,如開發電腦量刑、輔助量刑軟件。

對于第一類行為,主要爭議觀點如下:第一,量刑指導意見或者量刑指南的頒行,解決了量刑標準的具體化問題。[21]第二,強制性的量刑規范將誕生取消裁判者自由裁量權的極端做法。[22]第三,從實際效果來看,中國式量刑指南不僅消滅了法官的量刑裁量權,還消滅了刑罰的個別化,展現出“機械化”的缺陷。[23]第四,若是量刑活動很大程度上由規則決定,那么法官就會淪為教條的遵從者、機械的量刑工具。

關于第二類行為的討論,技術的發展、技術與司法的良好互動消解了人們對技術運用于司法產生的部分擔憂,一邊倒式否定的聲音逐漸被支持的觀點替代。過去,電腦量刑承受了猛烈地批判,它將司法活動轉變為純粹的數學運算活動。[24]電腦量刑用鼠標點擊出判決結果,缺乏嚴謹的科學態度,將損害數字化司法的聲譽。[25]如今,偏離度測算技術、大數據采集分析技術以及區塊鏈技術都在深刻地改變司法活動。同案不同判預警系統的研發、類案推送軟件、法律檢索軟件、人身危險性評估系統以及確認電子證據的新方式等程序的運用旨在促使刑罰的裁量活動更加公正、高效,保障結果的統一。

針對上述兩種行為的批判始終無法否認規則、技術與量刑結合帶來的無可替代的優勢。而他們所提及的弊端都是不當結合導致的,包括規則的過度具體化與技術的過度依賴。這意味著,只要結合適當,就可以盡量規避量刑領域內適用規則與技術的不利之處。誠然,規則與技術本身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既包括規則的滯后性、無差異性,也包括技術之中存在的數據失靈、算法黑箱等問題。但是,無論是規則的穩定性,還是技術的先進性,都決定了它們將在量刑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事實。對于穩定的刑罰裁量結果和高效刑罰裁量過程的渴求,使得我們可以接受規則與技術的局限性。

另外,司法能動性的發揮空間、發揮效果很大程度上受主體(司法者)影響。即使在制度設計上給予裁判者相對合理的裁量空間,司法者還是機械地執行量刑規則,也無濟于事。在定罪領域內,依賴規則作出決定似乎不受批判。反之,此時不依賴規則容易被指為侵犯人權。因為量刑存在酌定的空間,并且這些酌定事由通常帶來減刑的結果。明確的規則對于司法人員開展從寬工作有很大幫助,但是量刑活動不是數學運算,更不是簡單、機械地加減乘除活動。司法人員在裁量刑罰過程之中,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事實、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以及刑事司法政策進行綜合性考量。[26]值得注意的是,明確化不會降低司法能動性,反而有利于正確裁決的做出,過度的具體化才會。

最后,量刑是一個動態與靜態相結合的過程。因為量刑是動態的,從寬的規范化還包含著程序上的要求。既要站在靜態角度,也要站在動態角度,理解從寬的規范化。通過完善程序機制促使從寬規范化的做法是可行的。[27]從動態的角度出發,認罪認罰從寬實際是寬緩化背景下的刑罰裁量運算過程。通過規范化程序,實現實質規范化。如果僅僅求助于實體上的規范化,否定控辯雙方參與量刑決策過程的有效性,那么,量刑無異于法官在辦公室做運算作業。[28]

2.量刑建議的公開

量刑程序的規范化也是從寬規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量刑應當有規范的程序來保障量刑正義。而量刑建議的公開是構建理性量刑程序的關鍵一環。刑罰裁量過程透明度低成為目前我國量刑不利于權利保障的主要現象。[29]過去的量刑方式在判決書中對量刑下定結論,缺乏理由闡釋,控辯雙方以及被害人都無法了解量刑結果形成的原因。這種方式不僅沒有堅持法官應當適當釋法說理的基本原則,還可能導致其他刑事訴訟主體提出的量刑意見不被重視。認罪認罰制度的普遍適用,使除了法官之外的刑事訴訟主體能夠更多的參與到刑罰裁量之中,公訴方、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對量刑的部分建議得到了聽取。檢察官不僅能對罪名提出建議,還能對量刑提出建議,是全面行使檢察權的象征,具有合理性。對于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法官有權否決。至今,定罪量刑仍然是法院的法定職責,認罪認罰制度在程序上的設計并未剝奪法官權利,反而減輕了法官負擔。因此,目前的制度設計實際上對量刑的公正實施了雙重保護。

量刑建議公開不僅僅是為了保障權利、增強判決公信力,更重要的是使量刑過程受到監督,最終保證量刑結果的公正。正義是刑事司法的終究追求,而正義卻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如前所述,在合理量刑區間內選擇任意一點作出的刑法裁決都具有合理性,但不意味著選擇具有強烈地隨意性。值得注意的是,合理量刑區間是指全盤考慮了案件涉及的量刑情節之后形成的刑罰裁量空間,不是規范上給定的基準刑范圍。量刑規則的穩固性與現實生活的豐富性之間的差異也導致了合理量刑區間的存在。合理量刑區間內點的決定受制于量刑主體的判斷,而判斷又基于量刑主體一定的價值偏好與理性思考。換言之,量刑主體是基于刑法學理論的自由心證完成的從幅到點的判斷。確定刑的提出使得由幅到點的任務轉而主要由檢察官承擔,而量刑建議公開就是旨在明示檢察官價值衡量的過程。另一方面,量刑建議公開也可以使得個案是否從寬、具體從寬了多少等疑問得到解答,真正地保證從寬的落實。

量刑的公開包括量刑過程的公開與量刑結果的公開。其中,量刑建議的公開屬于量刑過程的公開。隨著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推行,量刑結果的公開逐步實現,而量刑過程的透明度仍然較低。量刑結果公開無法全面提升量刑透明度,充分地說理仍是必要手段。說理闡述了差異性判決的理由,將理性價值衡量運用于量刑的過程清晰地呈現出來。量刑公開不以量刑計量化和程式化為前提,只要說理嚴謹充分仍然通過解釋方式使量刑結果透明化。

四、從寬規范化的實現路徑

在認罪認罰制度適用率與量刑建議采納率“雙高”背景下,考慮從寬的本質、范圍,結合從寬規范化的內涵與具體要求,本文提出如下建議。其中,第一項與第四項建議有關從寬規范化實質方面的完善,第二項與第三項有關從寬規范化程序方面的完善。

(一)從寬規范的細化

量刑既需要考慮具體的案件事實、法律原則、案件的社會影響、道德、倫理、政策等反映行為社會危害性與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因素,又需要法律規范和原則限制下的自由。然而,目前的情況是,綜合性因素過多無法窮盡,法律規范不多導致自由裁量空間大。沒有任何法律可以預見現實中的各種情況,但法律應盡可能做預見的努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9年10月發布了3起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典型案例。在呂某故意傷害一案中,檢察官出具的量刑建議認為本案具備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①參見硚檢公訴刑訴〔2019〕68號。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17版《量刑指導意見》②現在已經失效。,自首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40%以上或免除處罰。針對同一預防刑情節,檢察院內部典型案例做法與法院內部規定竟然存在20%的差異。兩高聯合發布《量刑意見》之后,兩院對量刑情節影響力理解不同的隔閡或許能夠消除。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6月印發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法發〔2021〕21號。量刑指導意見關系著刑罰的目標能否實現,重要性不言而喻。以制定主體為劃分標準,量刑指導意見可以分為中央量刑指導意見和地方量刑指導意見。中央量刑指導意見主要表現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作的司法解釋性文件(《量刑意見》)。若要制定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影響力的量刑指引規范,應當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

《量刑意見》中單一從寬情節幅度過大不僅加大了檢察官判斷難度,還可能產生規范層面上幾個預防型情節作用力疊加能夠出罪的結果?!缎淌掳讣俨贸绦蛟圏c工作座談會紀要(二)》中明確規定,為了充分發揮量刑激勵作用,結合量刑規范化改革,推進速裁案件量刑規范化,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在確保法律效果前提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④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印發《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座談會紀要(二)》的通知,法〔2015〕382號。同時,《量刑意見》規定,自首仍然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假設一起刑事案件,適用速裁程序減少30%基準刑,又因為自首減去40%基準刑,再受到初犯、偶犯、積極悔罪等減刑情節影響減少部分基準刑,緣何要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呢?換言之,排除其他減刑情節,一起普通的程序變更之后的自首刑事案件最高可以減少70%基準刑。雖然《量刑意見》第二節中對于情節影響基準刑的下限作出了限制,但是只是可以型規定。該規定強調,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該規定后半段的但書規則意味著,在沒有特殊情況時,未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由此,否定了幾個從寬情節影響下直接出罪的可能性,限制了出罪的任意性。實踐中,作為中立理性人的法官不會因為案件中存在幾個可以從寬的情節三下五除二直接將搶劫犯免除處罰。但是,這樣的量刑指導意見根本無法給予檢察官、法官真正正確地指引,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另一方面,因為預防刑情節而減少20%-30%基準刑,刑罰究竟是在處罰犯罪行為、結果還是在處罰犯罪人犯罪行為、結果之外的其他行為或犯罪人的某種特質?因此,有必要防止單一從寬量刑情節幅度過大,明確入罪與出罪門檻。

作為實體從寬依據的量刑規范,除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外,主要是具有事實約束力的地方量刑細則或地方特別細化規則。[30]以“量刑”為標題關鍵詞在北大法寶數據庫檢索,結果顯示約80篇地方法規與地方規章(排除已失效文件)以“量刑”為主題。最近的一篇與量刑指引相關的司法性文件公布于2019年6月。①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 2019.06.28發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關于常見知識產權犯罪的量刑指引》。目前所有地方量刑指引都沒有涉及認罪認罰從寬,上網的地方量刑指示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地方法規規章應當具有比上位法更強的靈活性,有必要與時俱進、因地制宜。另外,各地高級法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內容差異性大。例如,山東高級法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②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訂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魯高法〔2017〕110號。,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投案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然而,江蘇高級法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蘇高法〔2017〕148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對于同一量刑情節,地方量刑指導意見之間差異可以達到20%。誠然,地方司法機關可以在上位法允許的限度內,結合當地懲罰犯罪與預防犯罪的需要,作出相關規定。換言之,即使各地量刑指引差異大,只要沒有突破上位法,仍值得肯定。究其根本,若是兩高聯合發布的《量刑意見》幅度適當縮小,也就沒有太大的可操作空間留給地方立法機關,也就不會導致各地量刑指引差異過大。為了更好地幫助地方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考慮到量刑建議的重要性,地方司法機關應當學習中央司法機關做法。換言之,地方量刑指引應當由地方人民法院與地方人民檢察院聯合作出。

最后,冗雜細密的量刑規范不免加劇了檢察官提出確定刑的難度。檢察官、法官需要在茫茫法海之中花費大量時間尋找相關法律條款,這無疑是不必要的消耗。有必要借助科技力量,建立健全網絡法律數據庫,讓各地的量刑細則在庫內都可以一鍵查詢,讓檢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與法官在裁量刑罰時有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結合算法,設計出可以運用于司法領域的量刑輔助工具。人工智能量刑在司法實踐中遭受冷遇不僅是因為數據與量化分析不足,更是因為在多數人看來違反倫理。實際上,用算法決定刑罰確實違背了人性倫理,但是用算法輔助量刑不會引發道德悖論。人類用計算器、計算機促進計算或生活更加便利,是比較合理的做法。

(二)階梯式從寬模式的變更

在認罪認罰從寬規定范圍內,理論界與實務界都認為應當區分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采取階梯式從寬方法?!吨笇б庖姟窂娬{,早認罪認罰優于晚認罪認罰。學者們也認為,階梯式從寬可以激勵行為人盡早盡快認罪認罰,早日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31]并且,刑事實體法相關規定之中也蘊含著“認罪早、從寬多”的量刑邏輯。[32]然而,不可否認的是,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之中認罪認罰同樣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庭審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縮減法庭辯論的時間,節約司法資源,提升訴訟效率。其次,再次確認了基本案情的真實性,防止冤錯案件發生。最后,激勵被告人在庭審階段認罪認罰,有助于促進被告人認識到罪行的危害性,進而促使被告人真誠悔過,實現刑法特殊預防之目的??傊?,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激勵行為人認罪認罰都是必要的。階梯式從寬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區別過大的階梯式從寬的合理性仍待商榷,包括“321”式從寬模式。

“321”階梯式量刑機制認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可減少基準刑的30%;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可減少基準刑的20%;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可減少基準刑的10%。就此機制而言,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作用與意義遠超過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實際上,審判階段的認罪認罰同樣具有重要性。這一結論顯然不具有合理性,且難以證成?!?21”階梯式量刑機制會打擊行為人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積極性。另外,認罪認罰只是行為人的一種選擇,而非一項義務。行為人不認罪認罰也不應當承擔任何不利的訴訟后果。但是,在“321”階梯式量刑機制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盡早認罪認罰就要承受相對不利的從寬待遇。該機制在無形之中變相的給行為人施加壓力,存在明顯不妥之處。認罪認罰案件中,階梯式從寬的基本邏輯是,行為人盡早認罪認罰表明其人身危險性較低,可以給予更寬松的處罰。因此,階梯式從寬量刑機制中,區別幅度應當明確,卻不宜過大。

(三)量刑建議主體的擴大

一直以來,量刑建議的場域是刑事訴訟,而量刑建議的主體是檢察院。[33]前者毫無疑問,量刑建議幾乎不可能突破刑事法限制,轉場至其他訴訟場域,而后者的合理性則有待加強。

首先,就規范層面而言,檢察院不是可以提出量刑建議的唯一主體。2018年3月頒布實施的《監察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職務犯罪案件監察機關在移送案件到人民檢察院時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有觀點指出《監察法》上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建議制度與《刑事訴訟法》中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在適用條件上尚有顯著差異,需要區別化對待。但是,不可否認,兩者都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組成部分,共同構成廣義的職務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然監察委在履行職務犯罪偵查職能過程之中能夠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公安機關也可以在調查犯罪(偵查)之余提出量刑建議。

其次,就階梯式從寬制度的設計而言,在肯定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高價值,允許偵查階段罪犯認罪認罰的基礎上,可以允許偵查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偵查階段罪犯認罪認罰被認為最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需要基于刑事政策給予其相應的獎勵。而促進罪犯認罪認罰的關鍵不僅是從寬的保證,更是從寬的落實。我們鼓勵罪犯盡早盡快認罪認罰,卻不允許在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初步確定從寬的范圍與內容。這兩種做法之間顯然存在矛盾,而賦予偵查機關量刑建議權則可消解這種矛盾。

反對者認為,公安機關不宜提出量刑建議,理由如下:第一,賦予公安機關量刑建議權會分散公安機關的注意力,不利于其本職工作順利開展。公安機關的工作重心應當是收集犯罪證據、查明案件真相。量刑建議權可能使其工作重心發生偏移,從發現案件真相轉為促進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第二,公安機關無法準確知悉不同量刑情節的應用效果,也就難以承擔詳細解釋和確定從寬幅度的責任。[34]

上述研究的擔心也不無道理,但沒有解釋緣何同樣擁有偵查職能的監察委擁有量刑建議權,更無法說明最強激勵手段(從寬的落實)不適用于認罪認罰制度價值最大化階段的原因。以上擔憂,與其說是對偵查機關的擔憂,不如說是對刑事訴訟制度不健全的擔憂。在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認罪認罰自愿性審查制度、認罪認罰反悔制度以及辯護制度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制度逐漸完善之際,偵查機關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在縮小。當對權力產生擔憂時,應首先思考是否有將其關入制度籠子,而該項制度又是否完善的問題。不賦予權力可以從根源上解決權力的濫用問題,但也導致權力的有益效用無法發揮。借鑒《監察法》建立起來的認罪認罰從寬建議制度,同時參考監察委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與其他司法機關銜接的做法,可以賦予偵查機關量刑建議權。

(四)同案同判智能化系統的建立

數字化豐富了現代化量刑的內涵,量刑從刑罰裁量逐漸轉向“刑之量化”(quantification of penalty)與“刑之均衡”(the balance of penalty)?!靶讨狻钡膬群梢詮膬煞矫胬斫猓旱谝?,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該原則本就同罪刑均衡原則具有相似的內涵,只是更強調刑法中“人”的重要性。[35]第二,保證刑罰裁量的統一性,實現同案同判。刑罰裁量的統一性,是同案同判的基本目的,而同案同判則被認為是司法公正的代名詞。[36]

就同案同判與從寬規范化的關系而言,同案同判實際上是規范化內涵在實踐領域的延伸。規范化在規則層面追求統一性與普遍化,同案同判則在司法實踐層面秉持相似的追求。其背后的基本邏輯是,一般情形中,相同的行為應當被相同對待。相同的案件可以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則,卻不一定形成相同的判決。語義理解的偏差與各種案外因素造就了刑事司法實踐的差異。在從寬過程之中,差異必然存在,統一也并非絕對的。判決結果差異性無法根除,而法律適用統一性所關注的是判決結果差異程度。也就是說,法律適用統一性趣旨不在于消滅司法實踐中的一切差異性與個別化,而在于防止相同案件罪犯遭受差異性極強地處置。就目前的量刑建議采納率可知,一般情況下,從寬結果約等于判決結果。因此,確定從寬結果差異性可接受范圍就成為了關鍵。

在此基礎上,同案同判的實現與規范化的效用密切相關。在探究同案同判實現方法之前,有必要闡明同案同判的含義,并檢視同案同判的正當性。首先,就同案同判的含義而言,同案同判、類案類判以及同案類判等說法實際的功能都是實現既有法律規則的統一適用,具有一致的內涵與要求,可以在同等意義上使用這三個術語。但是同案同判應當是比類案類判、同案類判更為準確的一種說法。只要主要情節相同,就可以認定為同案。只要判決差異性在可接受范圍之內,裁判者也運用價值分析法論證了差異的正當性,就可以認定為同判。但是,何謂類案、何謂類判并不明確。類似是一種含混不清的說法,應慎重適用于追求邏輯嚴密的法律場域。例如,類推解釋總是被謹慎地刑法學學者排除在科學的刑法解釋方法范圍之外。另外,不能簡單地理解同案同判,并得出以下結論:世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所以世界上也沒有同案。若將相同定義為完全相同、別無二致,那么世界上或許不存在相同的事物或事件。無論是消除差異,還是否認相同,都是極端而不可取的做法,相同不應當被理解為絕對地一致。

其次,需要檢視將同案同判等同于司法公正這種說法的正當性。在依賴法治、平等等實質道德論證的情形下,同案不同判并不可怕。換言之,差異性在規范與實踐層面不僅存在,而且與統一性一般發揮著同等重要的作用。人類世界的差異性使得規范層面的規范化與實踐之中的同案同判都只是尋求一種相對的統一。甚至,在特殊情況下,相同行為應當被不同對待才是公正的。排除特別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不同地方可以根據本地風土人情在不違反刑法前提下制定不同的影響量刑的規則。如此一來,差異性與統一性并存于法律規范與司法實踐之中。事實上,差異性并不必然導致不公,統一性也不必然帶來公正。無論是在規范之中完全不考慮社群差異,還是實踐之中未注意到個案差別、盲目遵循先例,都將會導致更差的刑罰裁量結果。此時,引發錯誤的往往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標,而是過度追求統一的渴求。差異性的存在并不會削弱同案同判的合理性,反而論證了在同案同判中可接受的差異范圍之內判決的正當性。這意味著,差異是可接受的、被說明的,統一則建立在可接受的差異之上。若差異在可接受范圍內,且被說明,則滿足法律適用統一性或同案同判的要求。

再次,數字化與刑之量化使同案同判變得可能,也使得同案同判這一目標受到更多關注。對同案同判的研究隨著司法公開改革的深化、技術的發展而逐漸興起、深入。自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以來,法官、檢察官辦案的獨立性提升。[37]然而,獨立性提升與司法工作人員法治素養良莠不齊、自由裁量權的失范相互矛盾,引發了一批學者深深的擔憂。具體而言,如前文所述,提出量刑建議主體量刑能力的不足與量刑任務重、量刑要求高之間的矛盾需要依靠技術的力量化解?,F存的矛盾與焦慮的心情促使學者們投身刑罰裁量智能化的研究之中。他們相信,依托大數據,可以科學地分析案情、精準地適用法律,防止同案不同判,提高辦案的規范化水平。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技術成為化解“同案同判”與“司法裁判差異化不可避免”之間矛盾的最后稻草。[38]在人工智能時代,數據與技術為實現同案同判帶來了全新的可能。并且,這種可能正在逐步演變為現實。2017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東南大學聯合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基地研發出“同案不同判預警平臺”(以下簡稱“預警平臺”)。本次實踐是司法統一性要求訴諸技術領域的嘗試,結合海量的數據庫,從百萬份裁判文書之中匯聚法官集體智慧,為法官提供智能輔助量刑、偏離度自動檢測、類案推送以及相關法律推動四方面的功能。預警平臺會對審判結果偏離度較高的案件作出實時預警,促進同判形成。

大數據、人工智能的力量與量化、可計量的做法,使法律適用統一的理想變得豐滿。然而,同案的判斷標準、偏離度的數值仍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實踐中,發現同案的基本思路是提取情節、證據、爭議焦點、適用法律等關鍵要素的自然語義,再在形成的庫中查找。換言之,同案的判斷標準是案件的主要情節。在明確同案判斷標準基礎上,偏離度大小的設置關系著可接受的差異度范圍,也影響量刑主體的自由程度,仍十分關鍵??傊?,不明確這個問題的答案,旨在促進同案同判的智能化系統不僅不會引導司法判決走向相對統一的局面,還會加劇司法判決的不公正性。

結 語

在刑事一體化改革不斷深入的當下,將認罪認罰從寬與刑罰裁量之中的從寬結合起來討論,是一種將實體法問題與程序法問題歸攏一處探討的嘗試?;蛟S,刑事法中的從嚴也應當放入規范化的討論之中。但是,考慮到從嚴應受更多限制,且具有更高要求,不適合與從寬一并論之。另外,認罪認罰從寬總是與刑事裁量之中的從寬聯系在一起,甚至認罪認罰的從寬都是刑事裁量從寬的組成部分。本文將兩者的規范化問題結合起來探討,有利于打通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壁壘。規范化的內涵相當豐富,受制于篇幅,結合從寬的特點,本文只是就其中兩個重要特征展開討論,并針對量刑規范與量刑方法,提出從實體上和程序上提升規范性的建議。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對于規范化的探索不應只局限于規范層面,實踐層面的規范化問題同樣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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