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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規定得很清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不少人會因為程序麻煩或是其他原因,在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不去走法定的仲裁、訴訟程序,而選擇私下解決。那么,工傷“私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撘幎m然針對的是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但對于工傷賠償同樣具有借鑒意義。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商既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利的。因此,我們一般認為,在滿足上述條件下的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一些省市,當地以地方法規等形式規定,工傷發生后如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無效。因此,具體情況還要視各地相關規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