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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上行文書“申狀”功用及體式

2022-05-24 01:52趙彥龍
西夏研究 2022年2期
關鍵詞:漢文體式官府

□趙彥龍 張 倩

西夏申狀是西夏下級官府或官員向上級官府或官員申報有關事項、請示及詢問相關法規制度等的上行文書,主要用于西夏社會基層榷場管理和稅收等事務的申報。關于申狀的有關研究,學界已有成果問世,如胡元德在《古代公文文體流變》中對其產生及發展演變有簡單的梳理,魏琳和范建文先后對《宋人佚簡》中的須知冊申狀作了認真考察。西夏的申狀,目前則以出土漢文申狀的考釋為主。如孫繼民和許會玲對西夏故地出土的西夏漢文“南邊榷場使文書”申狀進行了考釋,同時對其中所包含的經濟制度、管理方式以及文書體式進行了探討。趙彥龍等在相關論文中對西夏申狀的體式也進行了簡要的總結。①就目前來看,學界對于西夏申狀的功用及體式的研究還有空間,故筆者結合現有材料,對西夏申狀的功用及體式再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一、西夏上行文書申狀功用

(一)中國古代上行文書申狀產生發展及功用

據現有史料記載和出土文書可知,申狀這一文書種類始用于宋朝,其功用則是下級官府(官員)向上級官府(長官)匯報事項或請求相關制度等時所用的上行文書。

申狀這一文書種類并不是憑空創造而來,其最早來源則與唐朝的上行文書“狀”有直接關系。

“狀”在漢朝時就已經使用了,但在當時并不屬于官府正式文種,其功用為回答長官有關問題或申訴有關冤情等。漢成帝幼時“初居桂宮,上嘗急召,太子出龍樓門,不敢絕馳道,西至直城門,得絕乃度,還入作室門。上遲之,問其故,以狀對”[1]301。

“狀”在唐朝時才成為官府正式文書?!短屏洹份d:“凡下之所以達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狀、箋、啟、牒、辭?!保?]11“狀”既可用于近臣向皇帝奏明相關事項,稱“奏狀”,還可用于向上級官署及官員申訴有關事項,稱“狀上”。據相關研究可知,“申”或“申狀”在唐朝時已大量使用。吳麗娛曾認為:“申狀則據司馬光《書儀》應該是‘某司’或者是官員個人的‘自申狀’,也就是下級對上級和長官的報告……唐朝前期是縣可以申州,州可以申省,京城諸司也申省,而尚書省則是處理公文要務的集散地和樞紐?!虼恕短屏洹泛推渌妨现杏胁簧訇P于不同事務分別申省臺寺監的具體規定,大津透復原的大谷文書《唐高宗儀鳳三年(678)度支奏抄》,內中多處要求所司和地方州府諸軍等,對于庸調的調配和財賦的破用情況須按時‘具狀申’度支或者比部、金部?!陨隊钤谙逻_于上的公事運行中作用十分關鍵?!边€提到:“吐魯番文書中,就是既有西州申省的文書,也有來自于本州下屬部門和諸縣的申狀……”[3]雖說申狀在唐朝已被廣泛使用,但其并不單獨使用,而是裝敘在其他文書中,如敦煌伯4810 號《普光寺比丘尼常精進狀》首稱“普光寺尼常精進狀上”,末稱“請處分。牒件狀如前謹牒”[4]117?!安』寄釄匀獭北谎b敘在牒文中,是其下級所上申狀文書之要旨,用于匯報患尼的相關情況。由此可知,唐朝時已有完整的申狀,只是暫未出土相關實物文書。

宋朝時,申或申狀成為規范的官府上行文書,而且使用頻率較高,其功用則為下級官府(官員)向上級官府(官員)匯報事項、提出不同意見、請求批準有關建議等?!稇c元條法事類》載:“諸在外官司公文,于三省、樞密院、省、臺、寺、監及本路察訪官用申狀?!保?]345《續資治通鑒長編》載:“普始為節度使,貽書臺閣,體式皆如申狀?!保?]651又載:“詔:‘秘書省、殿中省、內侍省于三省用申狀……’”[6]7848《宋史》載:“凡宰執帶三省、樞密院事出使,行移文字札六部,六部行移即具申狀?!保?]3958宋朝留存下來的申狀數量較多,如傳世的有司馬光《申本寺乞奏修筑皇地祇壇狀》、蘇軾《申省乞罷詳定役法狀》等,還有出土的申狀,如《建炎元年六月初七日第七將申狀》《宣和七年十一月杜肇李成申李七將狀》[8]229-239等。

申狀為元、明所沿襲,清朝改稱申文,民國廢除。

(二)西夏上行文書申狀功用

西夏借鑒學習了宋朝申狀文書種類及其功用,并在西夏境內普遍使用。從目前傳世漢文西夏文獻的記載來看并未對申狀之功用有所記載,故無法直接通過史籍記載的情況和宋朝申狀的功用進行比較。幸喜的是,西夏故地黑水城出土了數量龐大的西夏漢夏文文書,其中有17 件漢文“西夏榷場使文書”。從這17 件西夏漢文榷場使文書記載內容的整體情況來看,有10個編號計11件漢文文書屬于申狀[9]112,這為我們探討西夏申狀的功用提供了最為重要的資料基礎。

從這11 件西夏漢文申狀所涉及的內容來分析其功用,大致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西夏榷場貿易中商戶資質申請制。在榷場貿易中商戶是否符合西夏相關的法律規定,若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則不能進行榷場商品的貿易。如俄藏ИHB.NO.354《南邊榷場使申狀》[8]286(原文獻名為《南邊榷場使呈狀》,根據文書內容和體式規律,將該文書標題重擬為《南邊榷場使申狀》,下同)反映了基層榷場管理官吏,根據銀牌安排官頒發給進行貿易商戶的憑由,檢驗商戶是否符合榷場貿易的相應資質,以保證榷場貿易的合法和榷場秩序的規范等。

二是西夏榷場貿易貨物的檢驗制度。這是檢驗榷場貿易過程中有關商品是否符合西夏法律規定,有無違禁品,同時檢驗榷場貿易程序是否規范。關于西夏貿易過程中哪些商品屬于違禁范圍以及進行違規貿易時如何處罰等相關情況,在西夏綜合性法典《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有具體的規定?!叭?、馬、披、甲、牛、駱駝,其余種種物等,敕禁不允敵界賣。若違律時,按以下所定判斷……前述人、駱駝、馬、牛、披、甲等以外,將雜畜物、戰具等出賣時,當按本國地方現賣法計價,視其錢量高低,是戰具以強盜持武器法,此外雜畜物按不持武器法判斷。從犯當依次減一等?!蛩麌谷思吧倘说纫殉稣叱鲑u敕禁物時,其中屬大食、西州國等為使人、商人,已賣敕禁物,已過敵界,則按去敵界賣敕禁物法判斷。已起行,他人捕舉告者當減一等,未起行則當減二等?!T人不允去敵界賣錢,及匠人鑄錢,毀錢等。假若違律時,一百至三百錢徒三個月,五百錢以上至一緡徒六個月……十緡以上一律絞殺……”[10]283-287西夏不僅制裁違法的貿易商戶,同時對各相關官府官員也有相應的制裁規定:“賣敕禁物時,正副統軍、總制、州府使副行將、刺史、監軍、同判、習判、承旨、參謀、教馬、軍察、州主、城守、通判、邊檢校、行監,其以下都案、案頭、司吏大小管事人出賣敕禁物時,當比其余人罪加二等,亦可加至死刑?!保?0]285如俄藏ИНB.NO.316《本府住戶席智□等申狀》[8]282則詳細反映了榷場貿易衙門對進口商品進行是否合格以及是否有違禁商品的檢驗,充分證實了西夏法律對敕禁物的規定。

三是榷場貿易中替頭代理的內容。孫繼民先生經過研究認為:“所謂交易替頭代理制,是說西夏的進出口貨物并非由從事外貿的商戶直接與對方進行交易,而是由專職的中介人——替頭居中交易?!保?1]黑水城出土的如俄藏ИНB.NO.352A《收取本府住戶榷場貿易稅申狀》則集中反映了榷場貿易過程中替頭代理商戶進行貿易這一典型內容。

四是西夏榷場貿易中的回貨扭算情況?!盎刎浥に恪笔侨秷鲑Q易中最為核心的內容,即“所有進口貨物商品入關后,都要登記在冊,估算價值,形成書面報告,最后加蓋公章,亦即‘依例扭算收(上)稅(上)歷,會(為)印訖’”[11]。西夏榷場貿易中替頭是居中交易的直接參與者,熟悉商戶交易的基本情況和信息,因此由替頭提供榷場貿易中商戶進出口商品的種類、數量、質量,并按照相關法規進行交易:“折算成絹帛,形成書面報告?!骖^’的書面報告是稅務部門形成‘稅歷’的主要依據。榷場使會專門委派官員對商戶的‘回貨’,對照‘稅歷’進行勘驗?!保?2]424若回貨種類、數量、質量等符合相關規定,并繳納稅收之后就可以進入榷場貿易了。如俄藏ИНB.NO.307《收取酒五斤等榷場貿易稅申狀》全面細致地反映了回貨扭算等相關具體內容。

此外,西夏申狀的功用似乎不只涉及榷場貿易,還有樂府機構所涉及的其他相關方面的申請,或咨詢、或匯報之功用。從中藏G21·027《西夏光定二年西路樂府簽勾官申狀》[13]273來看,西夏樂府機構也可以通過申狀這種公文向上司申報相關事項或請求相關法規政策等。

由上論述可知,西夏申狀主要適用于各相關基層衙門,其功用大體是基層衙門就某一具體事項向上司及時申報或請求相關法規制度等。

西夏留存的申狀除以上舉例之外,還有如俄藏Дх2957 Дх10280漢文《光定十三年千戶劉寨殺了人口狀》、俄藏ИНB.NO.308 漢文《收稅文書》、中藏G21·027漢文《光定二年公文殘頁》等。

二、西夏上行文書申狀之體式

到目前為止,并未見到傳世的西夏時期的申狀實物,只有出土于西夏故地黑水城等處但并不十分完整的西夏漢文申狀。這些漢文申狀收錄在《俄藏黑水城文獻》《中國藏西夏文獻》等文獻之中。當然,迄今為止也沒有發現西夏文書寫的申狀,所以本文以出土的漢文西夏申狀為基本史料,探討西夏申狀的體式。

我們在探討西夏申狀文書的體式之時,還需要對《俄藏黑水城文獻》中收錄的有多篇命名為“呈狀”的文書進行簡單的一些說明。目前,很多學者都探討過呈狀與申狀的區別與聯系。孫繼民先生在研究西夏漢文南邊榷場使文書時說:“佐藤氏復原的書式結束語有‘謹狀’二字,此二字應是根據俄藏ИНB.NO.347 文書的第14 行殘余之‘狀’的補足。此處所補‘謹’字正確,應無疑問。不過,這里的‘謹狀’二字之前的缺文還可以再補‘右謹具申銀牌安排官所’等字句。理由有二:其一,根據ИНB.NO.307 首行開頭為‘南邊榷場使 申’和ИНB.NO.347 文書第14 行結束語殘字為‘狀’,可知南邊榷場使文書的性質為‘申狀’?!涠?,我們已經說明南邊榷場使文書呈報的對象是‘銀牌安排官所’,因此,南邊榷場使文書的結束語‘右謹具申’還應加上‘銀牌安排官所’。所以,南邊榷場使文書完整的結束語應是‘右謹具申銀牌安排官所’,謹狀?!保?4]232日本學者赤木崇敏在研究黑水城所見元代漢文文書時也曾說:“在文書末尾有‘府司,合行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一句,若與前面引用的‘解子首末式’相比較,這件文書應該是申?!保?5]246可見,在文書首稱有“某某申”或“申”以及末稱中有“右謹具申……”或“須至申者”或“須至申上者”等詞句時,我們就可以認定是申狀文書。為此,收錄在《俄藏黑水城文獻》中如ИНB.NO.316 漢文《呈狀》、ИНB.NO.348 漢文《大慶三年呈狀》、ИНB.NO.352A漢文《呈狀》等文書,通過文書正文內容和其體式的相關要素的全面比勘,我們認為這幾篇所謂“呈狀”的文書,其實應該屬于“申狀”文書[16]121。另外,關于申狀文書的體式,已經有學者做過簡單而籠統的探討[17]。但由于材料所限,得出的結論并不全面,因此有必要做更深入全面的考察。

現將內容較豐富、體式較齊全的俄藏Дх 2957Дх10280 漢文《光定十三年(1223)千戶劉寨殺了人口狀》圖文移錄如下:

圖一 俄藏Дх2957 俄藏Дх10280《光定十三年千戶劉寨殺了人口狀》[8]160

……死人姓名,開

坐下項:

劉千戶本戶下殺了一口,名劉勝

楊青士戶下(殺了)②驅虜二口:

男子名??③,年十歲

女子名??,年十一歲

祁師子戶下殺了四口:

祁師子殺了

祁賽兌殺了

祁伴叔殺了

女子殺了一口,名女丁

王望喜戶下殺了一口:

王望喜殺了

殺了人口見見尸首

右謹具申

聞謹狀

光定十三④十月初四日殺了人口

千戶劉寨 狀[8]160

上揭文書現存18行,殘缺首稱及正文前半部分,存留正文后半部分、末稱及押署。

正文后半部分內容較為完整:先總敘狀況,即“……死人姓名,開坐下項”;然后分戶記錄其下所殺人口或所殺驅虜之總人口數及姓名,如“劉千戶本戶下殺了一口,名劉勝”。若有被殺女性的話,還要先男后女依次記錄,并注明該戶中被殺女性的數量、名(姓名)、年齡等,如“祁師子戶下殺了四口:祁師子殺了 祁賽兌殺了 祁伴叔殺了 女子殺了一口,名女丁”。再如“楊青士戶下(殺了)驅虜二口:男子名??,年十歲 女子名??,年十一歲”。該文書結尾處還特別注明以上被殺或被殺驅虜之人“見見尸首”,說明該文書所記錄內容的真實性。

末稱為該文書的15 至16 行,內容簡潔明了,為申狀慣用套語,即“右謹具申 聞謹狀”。

押署是文書的第17 至18 行,即“光定十三(年)十月初四日殺了人口 千戶劉寨 狀”。該押署由年月日+申狀事由+某官職某某+文書種類(狀)構成。

為了更加全面地總結西夏申狀的體式,我們再以俄藏ИНB.NO.316漢文申狀為例。圖文如下:

圖二 俄藏ИHB.NO.316 漢文文書[8]282

茲有本府住戶席智……

彼出彼出賣前去博……

前來者依準憑由將……

并無違禁,其智覺等……

□到回貨依例扭算收稅……

回貨開坐下項,一就發……

乞照會作何。須至申……

……柒段博買川絹價玖拾肆匹,收稅……

……貳拾伍赤陸寸準河北絹壹匹壹拾肆……

……叁佰柒拾斤計柒拾肆匹……

……□□[壹拾貳斤計肆匹]……[8]282

上揭文書共有12行,包含首稱、正文及末稱,殘缺押署。

該申狀的首稱為第1行單寫一個“申”字。這既可以理解為該文書的標題,也可以理解為該文書的首稱。

正文部分為第2—7 行,即申狀之內容,應為本府住戶的稅收總體概況。

末稱為第8 行,即“(伏)乞照會作何。須至申……”

第9—12行應是該文書所附的收稅明細。

再以俄藏ИНB.NO.354漢文《南邊榷場使申狀》為例,其首稱“……南邊榷場使 申……”,末稱“伏乞照會作何……上者”。還可結合俄藏ИНB.NO.353漢文文書的內容,末稱應為“須至申上者”。[8]285-286

中藏G21·027漢文《光定二年公文殘頁》只存留末稱和押署部分,殘缺首稱和正文。該文書殘留的末稱“右謹具申”,押署“……西路樂府簽勾官所 光定二年九月 日監樂官□□□□□監樂官府□□□敬禮”[13]273,即押署的體式應為:某某路某官府+年月日+某官某某(或有多位某官某某)+敬禮??梢哉f該文書的押署部分的要素較為齊全。

西夏申狀文書的體式實質上仍然是借鑒學習宋朝的申狀。為了更清晰地了解西夏借鑒學習宋朝申狀體式的情況,我們以出土的宋朝申狀俄藏ИНB.NO.211 213 漢文《南宋建炎元年(1127)張德請求改正姓氏的申狀》為例進行比較。該文書雖殘缺首稱,但末稱和押署部分則存留完整,方便于體式的總結?,F移錄該文書的圖文如下:

圖三 俄藏ИНB.NO.211 213南宋建炎元年(1127)張德請求改正姓氏的申狀[8]167

張德請求改正姓氏的申狀

(前缺)

□□伏為本姓祁,為年小隨母嫁與

張全家。先投糧時,只以姓張德充軍。今……

赦恩,乞認姓祁□。伏乞

指揮下所屬照會改正施行,未敢專擅,伏候裁旨。

建炎元年七月 兵士張德 狀(簽押)[8]167

從上揭申狀來看,首稱已殘;正文簡要說明姓氏變化過程、理由并請求改正姓氏的具體內容;末稱“未敢專擅,伏候裁旨”,語辭十分尊敬;押署“建炎元年七月 兵士張德 狀(簽押)”,即年月日+某官職某某+文書類型+簽押。宋朝的這種押署形式被西夏完全學習借鑒。

此外,宋朝蘇軾《申省乞罷詳定役法狀》則可補申狀首稱之要素,首稱“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狀申”,即某官某某+文書類型(狀申);末稱“謹具申三省,伏候指揮”[18]265。

由上宋朝申狀實物來看,其體式可以總結如下:

首稱:某官府+某官職+某某+狀申。

正文:申狀的具體內容(根據內容多寡,可以一一具其事)。

末稱:謹具申某官府,伏候指揮或伏候裁旨等。

押署:年月日+某官某某+狀(申)+或有簽押。

從上述宋朝申狀的體式可以看出,與宋朝司馬光《書儀》[19]461以及《慶元條法事類》[5]348中總結的申狀體式幾乎一致。

由以上比較可知,宋朝申狀體式和西夏申狀體式幾乎一致,二者均包含首稱、正文、末稱及押署四個要素,且各要素的內容基本相同。只是西夏申狀的末稱則較宋朝申狀缺少謙卑之詞,言辭更為直接;押署部分與宋朝申狀押署相比,則多了事由一項,而宋朝申狀則多了簽押一項。由此可知,西夏學習借鑒宋朝申狀體式的痕跡十分明顯。

綜上舉例和分析,西夏申狀的體式可以概括總結如下:

首稱:申,或某官府+某某官+申(或為文種)。

正文:申狀的具體內容(根據內容多寡,可以一一具其事)。

末稱:右謹具申聞謹狀,或須至申者,或須至申上者,或伏乞照會作何+須至申(上)者等。

押署:年月日+事由+某官某某+狀(申),或某路某官府+年月日+某官某某(若為多個官員,可一一具名)+(或有“敬禮”)。

總之,西夏申狀屬于上行文書范疇,是西夏管理社會事務、處理基層具體事項所用之文書,主要為下級官府(官員)對上級官府(官員)報告有關事項、請求或詢問情況等所使用,是西夏時期使用較為頻繁的文書種類之一。然而,西夏申狀在借鑒宋朝申狀功用及體式的同時,也有著自身的特點。對于其功用,西夏在承襲宋朝申狀匯報、提議等功用外,還將申狀用于詢問;在體式上,西夏同宋朝均含有首稱、正文、末稱及押署四要素,且各自變化不大,只是宋朝申狀末稱部分的用語則顯得更為謙卑或恭敬,而西夏申狀的末稱用語則更加直接簡練,有時或以“敬禮”一詞顯示其禮儀。

注釋:

①胡元德《古代公文文體流變》,揚州廣陵書社,2012年;魏琳《〈宋人佚簡〉所收須知冊申狀公文研究初探》,《學理論》2010年第26期;范建文《〈宋人佚簡〉所收須知冊申狀文書再議》,《蘭臺世界》2015年第20期;孫繼民、許會玲《西夏漢文“南邊榷場使文書”再研究》,《歷史研究》2011 年第4 期;趙彥龍、陳文麗《略論西夏公文體式》,《青海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

②該處可能漏寫“殺了”二字。

③“?”指文書中模糊之字跡,下同。

④該處應漏寫“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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