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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其位謀其職

2022-05-30 10:48嚴學鋒
風流一代·TOP青商 2022年10期
關鍵詞:關聯方獨立性董事

嚴學鋒

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作為企業管理者,與其責怪他人施加壓力,不如真誠坦蕩,走光明正大的趨利避害之路。

8月11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控股)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根據告知書,海航控股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現依法擬作出行政處罰:海航控股多位董事及高管被警告、罰款,其中時任董事長、總裁徐軍遭罰100萬元居首。

該案違法的核心是企業未及時披露關聯擔保、資金占用(涉及大股東),有損海航控股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身為董事長、總裁這樣位高權重的企業管理者,徐軍在其間的作用可想而知。俗話說位置決定想法,思維決定行動,徐軍應該擺正位置、端正思想,否則想法容易歪,乃至主導違法犯罪,落得個身敗名裂的結局。

“主謀”與“幫兇”

在海航控股此次違法事件中,如果說大股東是“主謀”,徐軍等董事高管可謂“幫兇”。

徐軍1971年出生,四川人,畢業于天津大學冶金分校。其先后任職海南航空、長安航空、金鹿航空、首都航空、天津航空,是航空行業的資深職業經理人。2018年2月,他出任海航控股總裁,2022年7月卸任;2019年7月,任董事長,2021年5月離任;2020年,其年薪57萬元,不在公司關聯方獲取報酬。

多年來,海航控股的控股股東為大新華航空,大新華航空的關聯方海航集團是重要股東,職業經理人徐軍能做大型上市公司海航控股的總裁、董事長,可見其能力卓越。徐軍2019年12月任大新華航空董事,受到大股東的重用。

在有利于大股東、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中,徐軍毫無疑問違規了。證監會披露,海航集團通過“海航集團—事業部/產業集團—單體公司”三層管理結構管理下屬公司,在財務上施行全集團一體化、垂直化、三層式控制及管理;在資金上施行現金流一體化管理,資金由海航集團統一調撥。

海航控股屬于“單體公司”,在財務資金管控方面缺乏獨立性,其與相關關聯方的資金往來、簽署對外擔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團組織及操控下完成。該案中,海航控股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包括:第一,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2018—2020年,海航控股與海航集團等關聯企業發生非經營性關聯交易2849筆,共計1652.15億元。這是在海航集團的要求和安排下發生的,構成資金占用。2021年底,海航控股被違規占用393.01億元。第二,未及時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涉及2018—2020年。其中2018年發生1198筆,轉出444.02億元,轉入390.22億元。第三,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涉及2018—2019年半年報及年報、2020年半年報未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事項。第四,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擔保。2018—2020年,未及時披露關聯擔保197筆,共395.73億元;2018—2019年半年報及年報、2020年半年報未披露向關聯方提供的關聯擔保事項。

證監會認定,徐軍任職期間審批違規擔保143筆,知悉海航控股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等問題。對違法行為,徐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于上述違法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給予海航控股、徐軍等人公開譴責的處分。

2020年,海航控股營收294億元,虧損640億元,年底凈資產-283億元,被占用巨額資金是一大禍害。2021年,企業完成重整,大股東換人。

成為“幫兇”的理由

因為企業董監高(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缺乏獨立性,大股東主導企業違法、董事高管做“幫兇”的現象并不少見。

根據公司法,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此外,《上市公司準則》提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應當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獨立性作為公司制度的一條生命線,實踐中有時并未被真誠認可、踐行。大量企業的控股股東“一股獨大”,進而“一股獨霸”。很多控股股東在觀念上不認可、輕視企業的獨立性,視企業為下級,應該完全服從自己;一些企業自視為大股東的下級。在該案中,海航控股的資金由集團統一調撥,在財務資金管控方面缺乏獨立性;一些大股東違規侵占企業的利益,缺乏獨立性的企業“自然”配合,如海航控股順從地被占用資金,為關聯方擔保。

按公司法,董事、高管對企業負有忠實、勤勉義務。董事是受股東委托管理企業,職權來自法律、公司章程等制度,和股東之間并無上下級關系。理論上,董事需獨立履職,以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佳利益為行事準則,非服務某個、某些股東利益最大化。但在實踐中,不乏董事缺乏獨立性,自視為大股東、董事長的下級,漠視、輕視中小股東。顯然,海航控股的一眾董事高管違背了忠實義務,缺乏獨立性,沒有以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佳利益為行事準則。

伯克希爾總部位于特拉華州,董事長巴菲特稱,該州法律要求董事必須以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為行事準則。在中國企業,董事長普遍被視為“一把手”,但董事長的權力、權利很大程度上由控股股東左右。一些董事長習慣聽命于控股股東、自視下級,當控股股東和企業利益沖突時偏向控股股東,甚至配合控股股東違法損害企業利益。面臨威逼利誘,擔心因不服從而被責難、損害自身利益,這正是一些董事高管特別是職業經理人成為幫兇的“理由”。

君子求諸己

所謂位置決定想法,一大表現是趨利避害、權衡利弊來作選擇。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問題是趨利避害均需符合正義,基本體現是合法依規。

董監高聽控股股東之命做“幫兇”,利、弊均有。利在于:坐穩位置,進而獲得利益,如調到控股股東體系內更佳的崗位。弊在于:東窗事發后聲譽損傷、破財(如徐軍被罰100萬元)、失去職位(被證監會警告、罰款后,辭職是常態)、獲刑入獄等。該案中,在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徐軍辭去董事職務,“被動地”徹底離職,今后職業生涯堪憂。

人皆有良知。做“幫兇”的一大隱性之弊是,東窗事發之前,當事人很可能會良心不安乃至寢食難安。事發之前,可能覺得利大于弊;事發后則反轉。法治時代,違法成本大于收益是必然;想僥幸逃脫懲罰,并不理性。

孔子說“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指的是人因正直而能在世上生存,不正直的人能生存是因為僥幸避免了災禍。按制度設計,董事并非股東的下級,獨立、正直地履職,有利于董事會科學決策、企業合規,有利于制衡股東、制約股東的不合法意圖,有助于股東反省、改進??傊?,董事高管真誠地擺正位置,堅守符合正義的個人權力、權利,遠離非正義的利益,按制度履職,這既是個人心理健康、科學決策、控制履職風險、自我實現的需要,也是實現公司及全體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必要。位置坐歪,則不舒服,且容易倒,受大傷。

在其位謀其政,任其職盡其責。即使因自己正直而被控股股東“報復”,也心安理得,作為人生的磨煉有利于提升自己;作為職業經理人本就不乏能力,自有可施展之處。既然魚(利益)和熊掌(正直)可以兼得,何苦僥幸冒險、淪為“幫兇”自食惡果?

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作為企業管理者,與其責怪他人施加壓力(如大股東想違法謀私利、威逼利誘自己做“幫兇”),不如真誠坦蕩地自身坐正,走光明正大的趨利避害之路。

(作者系中國海洋大學中國混合所有制與資本管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員)

(編輯 謝云鳳 28611263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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