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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風險及防范措施研究

2022-06-12 07:22張爭爭
商展經濟·上半月 2022年6期
關鍵詞:合同管理風險防范企業

關鍵詞:企業;合同管理;合同風險;合同問題;風險防范

本文索引:張爭爭.<標題>[J].商展經濟,2022(11):-146.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合同是企業項目展開時與其他組織協商后提出的約定,對多方有約束作用,因此當合同簽訂之后,企業或其他組織就必須按照合同約定行事,不能做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如果企業在合同簽訂之前沒有做好風險防范,那么合同簽訂后企業就可能承受一些風險,而風險會對企業造成巨大影響,可能導致企業在項目開展后承擔嚴重后果,其后果不僅涉及企業經濟,甚至還會涉及法律。因此現代企業對于合同風險非常重視,紛紛展開了合同管理工作,但因為企業對于風險的認知還不夠透徹,所以合同管理中對于風險的防范還不到位,部分風險的發生概率、影響力依舊較大,故如何進一步防范風險是現代企業關注的問題,對此有必要展開相關研究。

1 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風險

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風險有很多,這些風險按階段劃分可分為合同簽訂期風險、合同履行期風險、項目末期風險。

1.1 合同簽訂期風險

合同簽訂期中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風險有兩個,分別是忽略資信審查、合同內容缺陷。

1.1.1 忽略資信審查

合同的簽訂必然要建立在多方的信任基礎上,因此理論上企業在合同管理中必須思考一個重點問題,即對方是否可以信任,若不可信任,在合同簽訂后對方就可能做出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使企業受到不利影響。這一基礎上,企業在合同簽訂期應考察對方的資信情況,根據資信水平判斷對方是否可信,但當代依然有很多企業在合同簽訂期不審查對方資信,在不了解對方經營項目、資產水平、歷史記錄的情況下就與對方簽訂合同,這無疑使得企業合同風險增大。

以某企業為例,該企業為施工企業,與出資方簽訂了項目合同,準備建設某工程項目,但因為忽略了對方的資信審查,所以在工程項目即將完結時,出資方突然開始拖欠款項,最后甚至失聯,導致該企業在工程項目中投入的資金全部浪費,而在后續追責中發現,對方在合同中提交的法人姓名等信息全部為虛假信息,導致追責困難,相關經濟損失大概率需要企業承擔,這就是忽略資信審查基礎上可能爆發的合同風險。

忽略資信審查基礎上的合同風險有很多種,上述舉例屬于詐騙風險,除此以外,比較常見的還有虛假合同風險(通過虛假信息與企業簽訂無效合同)等,因此企業一定要重視對資信審查[1]。

1.1.2 合同內容缺陷

合同內容缺陷泛指合同條款中,對于雙方合同責任等重要內容的描述不夠清晰,文字上存在模糊、模棱兩可等現象的一種合同質量問題,這種問題所導致的風險普遍是合同糾紛風險,而且在合同糾紛中企業往往是“失敗方”,故合同糾紛風險容易升級為違約風險。

以某企業為例,該企業與其他企業事先口頭達成協議,雙方共同出資建立相關項目,而后簽訂了合同,但合同中只強調“雙方對項目需要共同出資”,卻并沒有明確描述雙方承擔項目總資金的比例,也沒有明確雙方款項下發的時間,因此對方在項目建設中總是以各種理由拖欠款項,使得企業不得已投入更多資金,而后企業發現問題與對方爭論,觸發合同糾紛風險,而對方則選擇撤資(合同中有相關規定),因此對方并沒有受到任何處罰,但其在行為上已經嚴重違約。

另外,合同內容缺陷還有其他表現,如合同內容不完整,這種現象常發生在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達成了某些口頭協議,使得口頭協議內容并未寫入合同,這種情況下一旦爆發風險,只要對方矢口否認,企業就很難追責,因此這種現象也會導致企業陷入合同風險。

1.1.3 忽視風險防控條款

實際情況中,無論企業合同管理質量如何,合同內部都有可能存在缺陷,就代表企業有概率在合同簽訂之后要面對合同風險,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理論上企業應當在合同簽訂之前在合同內容中明確寫下風險防控條款,目的就是保障自己在遭遇不可預知的風險之后能夠及時抽身而出,或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但現實來看,許多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對于風險防控條款并不重視,合同內容中的風險防控條款可能不完善,或者缺乏有效力度,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風險爆發,就會給企業造成嚴重傷害。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企業不了解風險防控條款的作用,而是企業沒有清楚地意識到這些條款的重要性,即忽視風險防控條款的問題常發生在有尋求合作需要的合同簽署中,企業希望與對方達成合作,因此可能會同意對方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使得風險防控條款出現漏洞。

1.1.4 責任規劃不清晰

一般而言,企業與他方簽訂合同之后,各自就要承擔合同中對自身提出的各種責任,只要各方能夠完整履行自身責任,最終是可以達成目標的。但現實情況中,不少企業在合同管理中并沒有對各方責任進行清晰規劃,這也是容易導致合同風險的一大因素。

例如,某企業在合同中提出“項目出現問題后應由主辦方承擔責任”,這里的“主辦方”指企業與對方,兩者并稱“主辦方”,而后項目確實出現了問題,需要數百萬元來彌補損失,故企業希望與對方平攤補損資金,但對方以“項目是企業提出的,自己不屬于主辦方范疇”為由拒絕,這顯然是典型的責任開脫行為,卻因為合同中沒有明確寫明主辦方的范疇而導致企業獨自承擔損失,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簽訂雙方也很容易發生糾紛。

1.2 合同履行期風險

合同履行期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風險有合同履行監管不力、陰陽合同。

1.2.1 合同履行監管不力

合同履行監管不力是合同履行期最常見的一種風險,原因在于現代企業合同的內容比較復雜,內部存在很多細節,這就導致企業很難依靠自己對合同的整個履行過程進行事無巨細的監管,故企業容易在某個細節面臨風險,風險可能會愈演愈烈,最終造成的影響是企業無法承受的。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難以依靠自己執行高質量合同監管并不是一個新問題,事實上該問題很早就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國家號召地方政府介入合同管理,幫助企業做好合同履行監管工作,但現實情況中很多企業受制于傳統思想,不重視地方政府的監督作用,依舊依靠自己執行監管工作,由此導致風險爆發,如某企業就存在這種現象,而這導致其遭遇了合同內容被單方面篡改的風險[2]。

1.2.2 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合同履行期風險,是指企業與對方共同達成簽訂陰陽合同的協議,預先簽訂一份“陽”合同,專門用于企業備案,以保障自身項目能夠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下展開,同時又另外簽一份“陰”合同,多方實際上是按照這份合同展開活動的。

這種情況下,首先,陰陽合同是違法行為,如果企業簽訂這種合同,其就必然要面臨相關的法律風險;其次,陰陽合同中的“陰”合同不具備法律效益,甚至不能暴露于外,因此“陰”合同簽訂與否沒有任何意義,與口頭協議區別不大,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違約,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那么企業就可能會為了不承受法律風險而被迫妥協,但妥協也必然會給企業造成影響,導致企業陷入“啞巴吃黃連”的局面[3]。

1.3 項目末期風險

項目末期預示著雙方的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合同必須經過合同簽訂方全部同意,單方面同意必然是違規行為,同時合同解除的方式也要得到統一。這一基礎上,企業就可能面臨相關合同風險,如某企業作為施工方與出資方簽訂了合同,而后進行了工程施工,待工程完工進入驗收階段(即項目末期)時,通知出資方前來驗收,理論上只要驗收通過,出資方付清尾款后雙方即可解除合同,但出資方卻以項目驗收不達標為理由拒絕支付尾款,且單方面解除合同,而當企業追責時發現這是對方預先埋下的“陷阱”,其給出的驗收標準并不合理,但自己已經簽訂了合同,因此對方可以“項目不達標”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上也很難做出合理判定。

2 企業合同常見風險的防范措施

2.1 合同簽訂期風險防范

針對合同簽訂期的兩大風險,企業需要做好防范工作,具體防范措施如下。

2.1.1 重視資信審查,做好信息調查

合同簽訂中各主體的資信水平是否達標,是雙方建立信任關系的基礎,也是雙方簽訂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此企業在合同簽訂期必須對對方的資信水平進行審查,應重視對方資信審查結果。從這一角度出發,建議企業改善內部合同管理機制,要求專管人員在與對方達成協議之后對對方的資信進行審查,如果對方資信水平達標,那么就可以與其簽訂合同,而后在合同生效節點上,專管人員必須向企業高層出示對方資信審查結果,得到高層確認之后才能在合同上蓋上公章或合同章,使得合同生效。

另外,因為當前資信審查的機制并不健全,相關組織在獲取資信信息時有可能出現信息不完整、虛假信息等問題,所以一定程度上資信審查結果的可靠性并不如預想高,而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發生,企業在了解對方資信審查結果的同時,也應對方的相關信息進行一些基礎的調查,諸如調查對方最近開展的項目,了解該項目建設過程中是否存在相關風險等,將這些信息與資信審查結果相結合,能夠更好地判斷對方是否可信,然后再簽訂合同。

在信息調查中企業一定要注意一些關鍵信息的真偽,以防對方通過虛假信息簽訂合同,相關關鍵信息有法人名稱、企業注冊信息等,這些信息在合同簽訂之前應當記錄在案,如果在簽訂過程中遇到信息不符,就說明與對方簽訂合同存在較大的風險,這時企業應慎重考慮[4]。

2.1.2 認真審查合同內容,確保合同內容完善

合同內容缺陷的主要原因就是企業沒有認真進行審查,導致合同內容存在不完整、模棱兩可等缺陷,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企業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前對合同內容進行認真審查,有必要斟酌其中字眼。從這一角度出發,企業應當要求專管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檢查,過程中要重點針對合同中關于雙方權責的描述是否明確、精細,諸如在共同注資的條款中,雙方注資比例、款項交付時間、資金用途及其他內容都要一應俱全,而且準確指明責任歸屬方,這樣能夠有效避免合同內容不完整或模棱兩可現象發生,從而更好地防范合同風險[5]。

另外,企業應重視合同的約束力,不能因為與對方有了事先的口頭協議,就不將口頭協議內容寫進合同,這種做法易導致合同糾紛風險升級為違約風險,所以企業要明確意識到這一點。

2.1.3 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完善風險防控條款

企業忽略風險防控條款的表現說明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不高,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企業必須先加強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正確看待風險防控條款,提高自身對風險防控條款的重視度,建議企業加強法制教育,對內部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化約束,要求在合同簽訂之前必須確認合同中的風險防控條款是否完善。

在此基礎上,首先,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簽訂存在風險防控條款漏洞的合同;其次,當企業在合同中發現了風險防控條款漏洞,就應及時彌補,完成后再積極與對方協商促成合作,尤其是有尋求合作需要的企業,無論自身多么想與對方合作,都不能接受不合理的要求,必須全面保障風險防控條款完善。

2.1.4 強化責任意識,清晰規劃多方責任

合同中責任規劃不清晰的問題說明企業責任意識有待提高,因此企業理應強化責任意識,在企業責任意識得到強化的基礎上,企業應做好合同中的責任規劃工作,必須保障所有責任都有明確的歸屬,文字表述也要盡可能地完整,同樣以“項目出現問題后應當由主辦方承擔責任”條款為例,其正確的表述方式為“項目出現問題后由主辦方(甲方與乙方并稱主辦方)承擔,其中甲方承擔××%的主要經濟責任、乙方承擔××%的次要經濟責任”,這樣才能保障多方責任清晰,出現問題后能避免企業承擔不必要的損失[6]。

另外,責任的規劃需要企業與他方共同協商,主觀規劃可能會導致合作無法達成,這是企業在責任規劃中要注意的事項。

2.2 合同履行期風險防范

合同履行期中相關風險的防范措施如下。

2.2.1 引入地方政府監管,輔以信息支撐

合同履行監管工作的重要性不必多言,因此企業既然很難依靠自己做好該項工作,就應積極求變,引入地方政府來進行監管,現代企業要重視這一點。從這一角度出發,企業需要與地方政府達成協定,依照相關規范制度明確雙方監管責任,一些企業不方便監管的細節,應由地方政府負責監管,如了解對方履約進度,原則上企業對此不便過問,但地方政府有權利進行調查,說明在合同履行監管中引入地方政府是必行之舉,其能夠彌補企業不足。

與此同時,地方政府是作為第三方介入監管工作的,一些組織可能會有意應對政府監管,提供一些虛假信息來蒙蔽視線,為防止這種現象發生,企業在政府監管中要為其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支撐,以便地方政府核查信息真實性,保障監管質量,防范相關風險[7]。

2.2.2 增強法律意識,注意保留證據

陰陽合同是一種違法合同,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當簽訂,更不能按照陰陽合同履約。因此,企業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從合同管理角度出發,全面杜絕陰陽合同的簽訂與履約,若對方強制要求企業簽訂,企業在簽訂之前可以向法律組織提交申請報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陰陽合同中有一種特殊形式,就是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方偽造了一份“陰”合同,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企業應當注意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留下證據,以便自身脫責,避免不利局面發生,減少合同風險。

2.3 項目末期風險防范

針對項目末期風險,為了避免承受不必要的風險,企業必須在合同簽訂期就明確合同解除條件、權責范疇、義務范圍等,預先做好項目末期風險防范工作。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想要單方面解除合同,企業就可以依照合同中的預先約定來防范風險[8]。

另外,項目末期風險防范基本上只能從合同簽訂期著手,因此在合同簽訂期的合同審查環節,企業應當考慮到項目末期可能發生的風險,諸如對方預先埋下了“陷阱”,為防止這種現象企業務必認真審查合同,破除陷阱,拒絕簽訂有問題的合同,這是防范項目末期風險最好的方法。

3 結語

綜上所述,在合同管理的風險防范工作當中,企業要從自身角度出發,不斷強化自身的防范意識、法律意識等,然后針對合同管理風險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進行防范,因此企業要意識到合同管理中存在很多風險,任何風險都可能給企業造成嚴重影響,甚至涉及法律層面,故企業應增強風險防范相關意識,在合同管理中做好對應的風險防范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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