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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社會保障檔案管理對策研究

2022-06-12 07:28王立
民族文匯 2022年25期
關鍵詞:制度建設社會保障農民工

王立

摘 要:農民工是我國城市人群中較為特殊的一個群體,他們承擔著繁榮農村以及建設城市的雙重任務,并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他們的付出與獲得的福利待遇不對等。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要將農民工也納入到工人隊伍中,并提供和他們勞動對應的基礎保障。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現階段,農民工流動作為一種顯著的社會現象,也是學術研究的重點內容。大部分學者逐漸對保障農民工權益相關問題進行關注,但是很少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發展形勢下,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進行關注并提出建議,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

第一,針對社會保障中的失業保險進行分析發現,城市居民在失業期間可以享受失業補助金,但是農民工并沒有這種保障,他們在失業期間只能依靠自己的積蓄生活,甚至為了維持生活還要向親戚朋友借錢。第二,針對醫療保險進行分析發現,雖然農民工主體基本上都是青壯年,但是他們也會生病。大多數農民工在生病之后只能自掏腰包看病,其中,用人單位幫助農民工支付醫藥費的占比不足50%。第三,針對住房情況進行分析發現,農民工不僅無法享受到政府或者單位提供的福利,也不能購買單位或政府提供的福利房,他們只能在外租房或者借住在單位宿舍中,有些農民工甚至住在臨時搭建的房屋中。第四,針對農民工勞動時間進行分析發現,勞動嚴重超時,沒有享受到任何的勞動保障。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

(一)體制障礙

針對我國發展現狀而言,這些體制障礙表現為:第一,社會保障立法不完善,政府部門和社會的重視程度不高。當前國家并未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障進行立法,這是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發揮作用的根本原因。第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缺失。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并未完全建立起覆蓋全國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資金籌集困難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運行模式還處于傳統階段,也就是由傳統現收現付制轉變為統賬結合制階段,同時,還需要償還歷史舊賬,這就導致基金來源不充足,無法將更多社會保障資金提供給數量眾多的農民工群體,這會加大地方財政的壓力。并且,因為我國投入到農村社會保障事業中的資金非常少,制約著地方政府購置配套設施,導致農民工對于社會保障不夠信任,不利于提高其參與的積極性。因此,如何保證社會保障資金擁有充足來源,并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納入農民工是最關鍵的問題。

(三)農民工流動性較大

社會保障最大的管理問題是農民工流動性較大,其工作場地隨時會發生變化。即使國家建立健全了社會保障制度,因農民工跨區域工作就會退保,這就導致社會保障中斷。即使是在一個縣城或者城市,農民工因為頻繁更換工作或者是失業,都會加大保險部門的工作壓力,這也是大部分政府部門不愿意針對農民工制定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因。

三、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新思路

(一)制度設計

結合農民工工作特點以及流動程度的差異性,可以將農民工劃分為三種類型:首先是有雇主,工作和收入都比較穩定、流動性較低的農民工。這些農民工基本上都是在城市中工作多年,其生活習慣、思想意識、行為方式等和城市居民較為相似,只是身份不同而已。其次是有雇主,工作和收入不穩定、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這些農民工具有非常強的流動性。最后是無雇主,在城市中自謀工作或者經商的農民工。

針對第一類農民工而言,各地政府應結合本地發展現狀,對這些農民工進入到當地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條件進行合理設置。凡是和這些條件相符的農民工,都應被納入到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中。農民工和所在單位都應根據當地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繳費,并在領取保險金條件達成之后,享受和城市居民相同的社會保障待遇。這樣做的優勢是,隨著這一類農民工身份的轉變,促使其向城市居民身份轉變,使得我國農業人口數量和規模得以縮小,推動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

針對第二類農民工,可以結合農民工細微差別做出制度設計。其中,對于想要在城市中長期工作,但是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被看作是第二種類型中的流動性準市民,政府部門要結合政策和制度進行引導,鼓勵用人單位吸納這些農民工,促使農民工提高其職業技能。而對于亦工亦農、亦城亦鄉、收入不穩定、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被看作是第二種類型中的兩棲型農民工,強制在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中吸納這些農民工是無法實現的。一方面,因為這些農民工的收入不穩定,無力承擔社會保障制度要求繳納的保險費用。另一方面,由于現階段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本身還存在經費壓力問題,無法統籌管理這些低收入者,所以可以參考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并結合農民工經濟承受能力,制定一個滿足農民工收入要求的社會保障模式,等到以后時機成熟,可以逐步過渡為城市社會保障。

針對第三類農民工而言,允許他們在上述兩種方案中隨意選擇。而和第一類標準相符,并在當地社保機構資格審查通過之后,可以納入到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中。而對于愿意參與第二類社會保障制度的農民工,也允許他們進入并參保。

(二)建制原則

建制原則就是引導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層次得以提高。因為我國現階段并未制定出統一化的制度模式,各地所實施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基本上都隸屬于省級或市級,統籌層次較低制約著社會保險關系的順利轉移,從而導致各地保障水平出現較大差異。所以,這就要提高保證制度的統籌層次,并在我國范圍內促使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實現順利轉移。針對制度推進進行分析,需要保證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引導適度性和靈活性有機融合,以保證局部發展和整體發展共同實現。根據保障項目的緊急程度,分步驟、分階段地落實各個社會保障項目。農民工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順序依次是工傷、醫療、社會救助、養老,之后再考慮失業、生育等保障項目。而在針對農民工制定社會保障制度時,也需要不斷完善配套設施。

四、結語

由此可見,我國真正建立城市和鄉村統一化的社會保障體系還需要很長時間,并且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需要遵循分步驟、分階段的原則。對農民工基本保障問題進行優先解決,尤其是建立工傷、大病救助、補貼等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民工最迫切需要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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