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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開兩面:桂西北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在新時代下的雙重面向

2022-07-07 03:09楊方能劉元剛
貴州民族研究 2022年3期
關鍵詞:自治縣族群少數民族

楊方能 劉元剛

(1. 銅仁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貴州·銅仁 554300;2. 畢節市財政局,貴州·畢節 551700)

一、前言

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是伴隨著族群的生產勞作和生活實踐而發展起來的民族規則形態。它的延續和發展,無不受到語言、信仰、行為、倫理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本文以桂西北H自治縣的習慣規則為標準化樣本,欲利用“國家在場”這一“歷時性”研究框架來對其新時代下的生存場域和發展面向進行解讀。這是因為:“在固有的國家-社會理論框架下,對事物的研究基本呈現出一種共時性傾向,而沒有徹底展現出事物的歷時性、動態性變遷過程”。實際上,時間與空間不單是形塑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二維元素,同時也是誘發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變遷的動力源泉。正是基于這個出發點,在對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變遷軌跡進行推演時,以新時代為話語背景,并將時間和空間作為兩個重要因素,構筑立體式坐標系。在此坐標系中,時間將作為一種自變量而存在,它影響著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橫向變遷。而空間將作為一種他變量而存在,它為我們對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考察提供了可視化環境。本文要展示的是一種受到時空板塊影響而產生變遷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而非既往的“平面式”研究。通過對H自治縣習慣規則的調查和分析,重塑新時代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動態變遷圖景,構成了本文所欲達成的學術旨趣。

二、田野再現:對桂西北地區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現實檢視

隨著近年來社會科學界“田野風”的興起,田野工作已成為社會科學各領域所慣用的研究方法。在法學界,回歸田野已經成為席卷民族法學、體育法學等邊緣法學學科的新興研究理念;在社會學界,社會民族志在田野工作和敘事復興中與傳統人文學匯聚,顯著擴展了自己的學科邊界。但是,由于田野工作的有效開展需要以研究者先行進入某一特定區域為前提,因此,該特定區域的選取是否得當,將會直接影響到第一手資料的獲得是否準確,從而在終極層面影響觀測結果的科學性。具體到對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考察問題上,為了保證研究結果的相對精確性,筆者選擇了桂西北地區為田野調查點,之所以選擇在這里設置調查點,主要因為,這里自古以來就是瑤族等少數民族聚集之地。據桂西北H自治縣地方志記載,自秦漢以來,便有從郁林郡(今廣西貴港)遷徙而來的瑤族,為了逃避戰亂,先后又有多個瑤族部落從其他郡縣遷徙而來,成為開拓H自治縣的最早族群。

時至今日,這里的少數民族人口眾多,族群社會經過幾千年來的長期積累和主體間相互交往的反復錘煉,逐步形成了獨特的“區域間民族習慣規則現象”,其更有利于生成系統化的習慣規則文化。2018年10月和2019年2月,筆者所帶領的團隊先后分兩次來到桂西北地區的幾個自治縣對流傳在這里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進行了考察,之所以設置兩個調查時間段,是因為“法律是約束人們行為的規范”,缺少了人口基數作為基礎,進行法律實施調查會使得結果的回應虛無縹緲。在2018年10月赴H自治縣、N自治縣等進行田野調查后,我們發現,桂西北地區有些本地居民留在家鄉務農,但有些則去往浙江、廣東等地打工,只有春節期間才會短暫回到家鄉。因此,為了確保樣本范圍的充足性,我們又在2019年春節期間赴H自治縣、N自治縣與M自治縣進行樣本的采集。經過前后2次、歷時21天的田野調查,我們發現,雖然飽經風雨洗禮,但是流傳在這里的習慣規則在與國家法交往、交流和交融過程中,形成了不同于其他母體的“習慣規則亞文化”,具體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 表現形式再審視: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正實現由“軟法”向“硬法”的過渡

在現代法治國家,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地位通常是通過“軟法”“不成文法”等模棱兩可的形態出現。從“社會三元結構”上來看,即在“國家領域”“社區領域”和“鄉村領域”中,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反映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和族群的價值觀和態度。從更基本的層面上來說,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被認為是舊社會秩序的代表,這是符合特定族群規則的生成特點和運行機理的。筆者基于在多個自治縣進行的田野調查中發現,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在表現形式上已經出現了新的趨勢。由于“社會三元結構”治理手段的改變已被證明是使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發生深刻變化的催化劑,這些改變突出了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地位問題。當然,除了專屬于國家法規制的場域外,其他社會關系都可以進行地方立法或者被習慣規則所調整。從目前桂西北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表現形式上來看,桂西北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內容仍是一體化、混沌化的,其所具備的調控功能仍然十分完備,至少涉及到民事(主要是婚姻、繼承、收養、村民互助等)、刑事(主要是盜竊)、環境保護等多個方面的內容。但是,習慣規則因地區差異太大和不穩定的表現形式,往往缺乏真正的司法特征。出于這個原因,習慣規則與國家法對立而治的這種極端立場在某種程度上也得到了修改。通過國家法的介入,進而引導習慣規則軌跡的正向變化,使其實現“自身揚棄”。由此可見,因為立法是實現法功能優勢互補的有用媒介,所以,無論對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地位問題采取何種態度,它幾乎總是與部分或全部“硬法”某種形式的編纂密切相關。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軟法”形態所起的作用是塑造國家或地方“硬法”,當出現相互沖突的規則時,顯然就需要進行習慣規則修改,使其適應多變的族群關系。這就構成了一種進路上的形塑,使原來的習慣規則向一種新“硬法”形態演變,該形態雖然建立在傳統上,但是可以適應現代族群治理的需要。

(二) 話語構成再分析: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言語表達由族群化向國家化表達靠攏

習慣規則作為少數民族族群規范的重要表現形式,不同的族群就會有各具特色的言語表達。以桂西北多個自治縣部分已采取成文法載體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為樣本,其話語表達作用的局限性正是民族特征與地域特征的體現。經過語義分析和結構分析,可以發現,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所采取的語言和表述具有向官方話語靠近的趨勢,帶有官方屬性的國家法在話語較量中占據了主導性地位,傳統的民族詞匯或方言詞匯不再是“一家獨大”。當然,我們必須承認的是,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是在一定的族群經濟文化條件下形成的,其言語表達也會隨著族群經濟文化的變化以及外來規范的沖擊而改變,這種改變是一種客觀的歷史變異。國家法作為一種制度規則,大體上是要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國家法所承認的習慣往往與那些在族群中所遵守的習慣不同,這主要涉及到國家法律體系是需要體現出不同民意表達的綜合,這也促進了少數民族習慣規則中的用語產生自發式革新。

(三) 實施機制再選擇:少數民族習慣規則逐步由單一規制走向混合法治理

國家法是由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所適用,但是,國家法在應用方面往往不具有靈活性??v觀傳統的裁量理論,差不多是清一色式的硬法規制模式。以確定的規則在未來進行應用,這就加劇了使用缺乏多元表達規則進行社會治理的緊張性。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實施機制有兩個層面。在一個層面上,習慣規則是由族群習慣產生的一種行為模式的簡單重復,如果族群中有一定規模的人觀察到相關的習慣,并予以認可,那么就有可能使該習慣成為應該遵守的習慣;在另一層面,基于對法律的傳統認識,將單純的習慣與習慣規則區別開來,簡單地將以前的習慣轉變為習慣規則,進而進行對族群的管理。但是,習慣往往是不成文的,現代法律所追求的清晰度和精確性在習慣規則中是缺乏的。此外,沒有文字也阻礙了習慣規則中原則的運作。根據對桂西北地區多個自治縣的調查發現,族群內的所有的規制模式都有不斷變化的過程。國家法所側重的是普遍的、強制的、靜態的禁止性規范,而習慣規則則側重于個性的、靈活的、動態的導向性指引,當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無法有效進行治理時,尋求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法協助,就成為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實施機制的一種常態。

三、以國之名:國家在場對桂西北H自治縣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形塑

傳統上,以禮俗、族法和族規為典型代表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是成長于鄉土社會的環境體系中,這些行為規范是人們在鄉土社會中衍生的,為族群所接受的規則。從演化進程來看,它通常只與特定的族群相關聯,成為重要的族群標志;從運行機制來看,它通常又與特定的區域相互通,成為地域民族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少數民族習慣規則進而也擁有了自給自足的成長空間,而并不過分受到異質因素的影響。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作為一種‘政治性符號’,時常會出現在日常的‘社會’之中,并通過所掌控的國家資本與權力資源塑造個人或群體價值觀念和認同意識,從而達到勾連和維系社會的目的?!蓖瑫r,“在和異質文化的接觸中,無論是通過戰爭、殖民,還是通過貿易、文化,通過‘想象的共同體’還是‘性的政治’,無論是創新、傳播、文化遺失還是涵化,主動還是被動,強制還是平和,文化變遷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常態”。顯然,少數民族習慣規則作為一種族群內生性規則,也無力擺脫國家因素的影響,因此,國家對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影響,通常是以在場的方式得以完成。

(一) 國家在場對桂西北H自治縣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形塑邏輯

卡斯特認為:“民族是通過共同的歷史和政治規劃,在人們的頭腦當中和集體記憶當中建構起來的文化共同體?!币虼?,通常情況下,作為傳統民族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變遷與傳統民族文化的變遷是一致的。但是,隨著治理現代化的深入,國家在場對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形塑功效也就變得逐漸凸顯。尤其是近代以來,隨著國家話語的下沉,國家在場成為促成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變遷的重要因素。具體而言,不論是送法下鄉還是精準扶貧,其主要都是依靠國家法或者相關硬性文件所體現的一種顯性的技術在場、政策在場與市場在場,來進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治理法治技藝與幫扶活動。國家在場作為一種實踐,包括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符號等多個體系,這些體系通過相同的行政組織手段——中國權力下沉路徑依賴來構成一個共生的循環系統”。從結構上來看,這是一種由上到下、由點及面的多維度坐標體系。在運行機制上,國家往往會并用經濟、政策、技術等多種在場手段,來實現國家在場的合力。在H自治縣,國家在場對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形塑,至少又包含著技術在場、市場在場和政策在場三種路徑。其一,技術在場。按照內容的差異,技術在場又可分為軟性技術在場和硬性技術在場。軟性技術在場,即國家通過對鄉規民約、宗教戒律和“行業章程”等的指導,來實現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正向傳承和發展。硬性技術在場是指由地方進行立法對各方面進行規制,即為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實施配備硬件。其二,市場在場。隨著市場經濟的運作,市場意識和盈利意識也逐步滲透到H 自治縣,并對人們的舊有觀念形成沖擊,當地流傳多年的約定俗成和習慣認知也會發生變化。其三,政策在場,是指由國家出臺相關性的扶持政策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來引導H自治縣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發展,使之可以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發展變化的靈活性糾紛解決機制。

圖1:國家在場對桂西北H自治縣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形塑邏輯圖

(二) 形塑路徑一:載體再造

任何社會規則都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來實現。一般情況下,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載體又可歸為兩類:一類是口頭載體,一類是族規或村規載體。所謂口頭載體,即部分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傳播主要依靠口頭沿襲。所謂的族規或村規載體,即少數民族習慣規則依據調整范圍和調整對象,可以以鄉村規則、家族規則、宗教規則等形式存在。以H 自治縣為例,絕大多數少數民族習慣規則都有特定的口頭載體和族規或村規載體。20世紀80年代以前,由于國家法的延伸地域有限,習慣規則通過比遙遠而神秘的國家法律更清楚、更容易的內容,依靠社會實踐和言語傳播來幫助人們維持族群秩序,而不是通過記載于特定文獻的法。

在H鄉E村,我們調查發現,村民在進行社會活動時必須遵守一定的經驗法則,如果經驗法則是不適當的,則不期望個人會采取合理的行動。要使得這些經驗法則被遵守,就需要它的運行機制得到普遍理解。但是,這些經驗法則中的一項或幾項要求并不能滿足所有人,進而就會遭致反對者的排斥與違背。傳統上,這時就需要對違反者采取罰款、拷打等懲罰性措施,使其他村民通過耳濡目染的方式得以接受并予以傳世。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配置手段,開始打破H自治縣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載體形式,潛移默化中引領著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發展。2013年,在H自治縣,首先出現了以宣傳和組織斗牛比賽為主要業務的商業公司,發起者張某(男,32歲,漢族) 告訴我們:“人家西班牙的斗牛搞得紅紅火火,我們這里的斗牛也一樣可以的,我們開辦這個公司,既能宣傳我們的斗牛,同時也能賺到錢”。此后,在H自治縣,又先后誕生了至少3家類似的公司。在這些公司的游說下,當地政府開始修建大型專業化的斗牛場所,并和這些公司進行合作,一起組織大型的斗牛比賽。在這些公司的公關下,本地的電臺和電視臺也經常會對此類斗牛賽事進行報道,使得斗牛比賽的社會影響力大為提升。與此同時,斗牛比賽的主辦方也會恰如其分地對比賽進行包裝,拋出大額獎金以吸引參賽者和觀眾的眼球。2018年和2019 年,在商業公司的運作下,H自治縣的瑤族斗?;顒由踔吝€2次赴廣東、福建進行表演,取得了商業上的巨大成功。H自治縣為了應對市場需求,開始對斗?;顒舆M行規范化管理。隨著商業公司的到來,原始規則的口頭沿襲因需要熟人社會作支撐,已無法得到運行空間?,F今,以書本為載體的村規民約則試圖尋找經濟發展與秩序維護之間的平衡點。

(三) 形塑路徑二:理念重構

長期以來,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變遷與調適,是由地域變換、族群交往、政策指引、經濟發展等多元因素所共同導致的,是一個動態、反復和潛移默化的漫長過程,是國家力量嫁接與傳統力量再生共同作用的標的,是多種元素合力的結果,而并非單一的因果關系。對此,費孝通曾言道:“在鄉土社會里,維持禮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權力,而是在身內的良心,所以這種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而習慣規則的理念,又隱藏于鄉土社會背后,以人民愿意服從的方式來進行規范,從而實現社會價值分享和理念傳播,維持鄉土中國社會的行為關系。

在新中國成立后,作為一種重要的政策在場,國家為了凸顯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關懷,從1953 年,即在天津舉辦了全國民族傳統體育表演及競賽大會,后被國家體委、國家民委正式命名為“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在此后,廣西壯族自治區又創辦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伴隨著這些運動會的成功舉辦,H自治縣通過與外界接觸,進而開發了鄉村旅游,市場經濟也逐漸進入。對此,H自治縣R村的馮某(男,36歲,瑤族) 是如此表述的:“我們之所以喜歡運動,一方面是出于個人愛好,但是如果練得好,也能去區里參加比賽?!庇纱丝梢?,以“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廣西壯族自治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為代表的現代體育賽事滲入到鄉村,促成隨之而來的外來人員數量的增多,這時村民就會充當起普規者的角色。外來人員也會將國家法帶入鄉村并進行傳播,進而就會導致鄉村社會法制的轉型和變遷。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的開放,社會的開放推進教育水平的提高。走出去的鄉村運動員們,由于受到了國家在場的影響,思想觀念產生了一定變化,他們不再滿足于達到小康社會的日常生活標準,而是更加關心自己的權益保障。由于特性的靈活和理念的普遍,習慣規則很難繼續對處在復雜社會中的當代農民的利益進行表達。因此,簡而言之,歷經風雨變幻,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理念已經悄然發生了內化重構。

(四) 形塑路徑三:傳承更新

自古以來,由于H自治縣地處西南腹地,較為封閉,在民國保甲制推行之前,這里甚少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而具有一定的社會自生性。在生產方式上,“日出而耕、日落而息”成為當地群眾的真實生活寫照,這也就使得當地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不會自然地偏離族群生活的視野?!坝捎谏a方式的制約,中國大多數少數民族處于以象喻思維為主的思維階段”。H自治縣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是建立在具體直觀的表象基礎之上,是通過日常生產生活而習得的經驗,其傳播主要靠身體實踐和口頭沿襲。具體而言,在上世紀70年代以前,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運行主要遵循兩種路徑。一是建立在直接血緣關系上的強烈磁性。所謂直接血緣,即包括血親,又包括了擬制血親,諸如父傳子或者父傳養子、子傳孫等世襲類型。二是建立在模擬血緣關系上的傳承,這種傳承方式主要通過“拜師”而實現,所謂的“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既是這種模擬血緣的真實寫照,就實質功能上來看,模擬血緣無非是要人為建構出一種血緣關系,仍未脫離血緣和族緣的范疇。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后受到由國家所輸入的現代教育技術和現代教育理念的影響,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規制手段已變得多樣化,不再拘泥于固有的兩種形式?!叭瞬豢赡苌钤趩渭兊奈锢碛钪嬷?,而是生活在一個符號宇宙之中,語言、神話、藝術和宗教則是這個符號宇宙的各部分,它們是組成符號之網的不同絲線,是人類經驗的交織之線?!绷晳T規則往往是在缺乏法律理論性基礎的情況下得以發展的。伴隨著送法下鄉,習慣規則也逐漸對國家法內容進行吸收轉化,價值進行肯定創造,新的傳承機制也被逐步鞏固。建立在合力關系基礎上的互動模式取代了固有的非零和博弈模式,給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傳承與更新注入了新動力。

四、花開兩面:新時代下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未來發展面向

通過在桂西北H自治縣所進行的田野調查,我們發現,國家在場雖然在部分層面上紓緩了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與現代國家法的內在張力,但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發展模式問題,至今仍未得到明確答案,這也是“戴逸之問”似的法學思考在習慣規則上的體現。實際上,在當代社會,伴隨著國家治理現代化,現代法治對民間法所造成的沖擊也會越來越猛烈。醞釀于鄉土中國之中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也必然無法擺脫國家在場的影響。因此,實現由鄉土中國到國家在場的生存策略轉變,就成為瑤族習慣規則亟需解決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既不能一味地將現代法律納入規則體系,而舍棄其精神內核,又不能完全否定現代法治的發展模式,進而造成固步自封的消沉狀態。實際上,以產生于鄉土中國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去抵制建立在工業社會基礎上的現代法治,既不科學,同時也是盲目的。在現代語境下,“鄉村社會為了達到自身更好的發展,必須對國家作為一共同體的整合表示認同,同時又預留出一定的空間,國家和民間社會都可以進入其中,對其中的資源進行攫取和爭奪”,這即為一種“相互在場”的互動格局,既在轉型過程中尋求到發展契機,又不丟失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之意蘊。因此,在新時代語境下,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能否與現代法治衍生出某種良性共存機制,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未來走向。結合在H自治縣所進行的田野調查,我們認為,在我國民族地區的非正式制度中,以桂西北地區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為代表的傳統習慣規則對于現代法治有一定的彌合功能,當現代法治遇到水土不服而難以實現其應有功效之時,以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為代表的習慣規則往往可以借助天時地利來發揮作用。由此可見,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與現代法治并非一對絕對的矛盾體,兩者在實踐中存在著協作之可能,所謂差序法治,即是這樣一種多重法治形態的共存格局。

(一) 差序法治格局一:建構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與國家法的良性互動機制

如果說我們法律體系中一部分部門法是舶來之物的話,那么,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就是一種具有鄉土底蘊的本土資源。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生于族群,出于習慣,構成了一種關乎族群傳統文化的地方性規則。在注重現代法治的時代價值之時,顯然,也不應該將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置于忘卻之地。少數民族群眾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所積累的約定俗成的民間習慣,對于喚起民族記憶與國家認同,無疑具有正向功能與積極意義。因此,即便在當代社會,少數民族習慣規則依然有其生存的價值,這是無容置疑的。我們必須承認的是,法律是民族的,是各民族文化在法這種文化現象上的反映和折射,如果把本土中國的法律統統看成是落后的糟粕,就相當于全盤否定了中國法律的輝煌過去,曾經的中華法系不可能因為轉換了時空背景就變得一文不值,如果我們無法認真和客觀地把握中國法治的過去,就不可能擁有屬于中國法治的未來。但是,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若想獲得更為廣闊的生存空間,仍需與國家法保持一種良性互動關系。

由于規則體系是一個動態的、流變的社會存在,所以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和現代國家法進行相互交融之時,勢必會產生一種雙向互動機制,彼此吸收對方的精髓部分,實現兩種法律文化的內在統一。因此,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內涵、外延、效力以及實效這些特征背后所蘊藏的天地統一、內外一致、動靜結合等辯證法思想,對現代法治具有啟發意義,值得在現代法治中將其進行推廣。與此同時,現代法治所展現出的治理有效及其體系化的制度構造都是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所缺少的,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應該在維持民族特色的基礎之上,在制度層面將現代法治的規范治理制度引入其中,并為自身注入適度的法治理念和治理意識,這也將同時構成國家在場下少數民族習慣規則轉型的核心。通過這個雙向互動過程,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可以為現代法治注入新的價值元素,而現代法治則為少數民族習慣規則提供了更為寬廣的發展平臺。顯然,這是一種雙贏格局。

(二) 差序法治格局二:構筑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新型生存場域

通過在桂西北H自治縣的田野調查,我們發現,鄉村規則等少數民族習慣規則之所以能夠在這方地域上傳播與生存,一方面得益于當地群眾對民族文化與民族傳統的熱愛,而另一方面則與這里獨特的地緣環境有關。實際上,H自治縣的城鎮化程度較低,根據2019年H自治縣的政府工作報告數據,H自治縣城鎮化率尚不到百分之三十。遠低于廣西全區的平均水平,與東南沿海地區縣市的城鎮化水平更是相距甚遠。從經濟發展層面來講,這個數字無疑是負面的,但對于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培育和傳播而言,這些條件則是有利的,由于城鎮化水平低,所以農業經濟仍然在H 自治縣占據主導地位,在這種經濟模式下,部分少數民族習慣規則實際上仍未從民族文化共同體中徹底獨立出來,諸多被我們稱之為少數民族習慣的東西,在當地群眾的眼中,只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們的運轉依附于民間的生產、生活、習俗而存在,并不太需要刻意的遵守。由此可見,H自治縣特殊的區位環境和人際關系,為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生存和傳播提供了便利條件。事實上,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并不一致,類似于H自治縣這樣的地區不在少數,對于這些區域而言,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開展和傳播仍是具有底蘊和契機的。但是,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絕不應固守在此,而應以新時代為背景,拓展新型生存場域,在保留民族特色的同時,完全可以通過吸納改造后,發揮在法治建設中的能動作用,實現傳統與現代的創新性融合??偠灾?,對于少數民族習慣規則的活動“場域”應該進行適當分層,部分習慣規則完全可以注入現代法治因子,實現與國家法的良好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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