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愿,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后時光。由此,深圳市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生前預囑寫入地方法規,對于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是一大福音?;颊哌M入生命的最后階段,個人意愿既難以表達,更難得到尊重。尤其當各種導管插進患者身體后,患者說話交流的機會喪失,想表達想法幾乎不可能,即使因過度搶救導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動忍受,直到生命結束。有了生前預囑則不同,臨終搶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等,患者可事先做好安排。
長期困擾臨終患者家屬的一道難題,有望從此得到化解。盡管老人已處于彌留之際,子女若不“盡力搶救”,對己怕留下遺憾,將來自責“是我害了老人”;對外則擔心留下話柄,怕人說不孝、舍不得花錢。倘若老人有多個子女,主張“放棄搶救”的子女,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責。受此影響,過度搶救,甚至“不到最后決不放棄”,就成為普遍現象。決定來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屬不再面臨兩難選擇。
生前預囑入法,醫生也吃上了定心丸。近年來,有關方面在大力推廣生前預囑,但民間倡導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的親屬對此有異議,醫療機構及醫生可能面臨民事侵權索賠,或者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巨大的風險讓醫生不敢做決定。通過立法,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后,醫生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選擇,將不再顧慮重重。
建立生前預囑制度,通過立法賦予患者臨終搶救決定權,給患有醫學上搶救治療無望疾病的老人帶來安寧,使他們的離世從“生死兩相憾”變成“生死兩相安”。
但也要看到,生前預囑的完善和普及,在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深圳在此方面進行的制度性探索,必然會日益累積經驗,為我國普及生前預囑開創一個科學模式,最終讓每位患者都有權選擇自己的臨終搶救方式,能夠從容和有尊嚴地離世。
(綜合《北京青年報》《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