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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換二維碼行為的定性研究

2022-07-16 11:51劉宇涵金沁
現代商貿工業 2022年18期
關鍵詞:盜竊罪詐騙罪

劉宇涵 金沁

摘 要: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偷換二維碼行為的定性問題爭論不休,大體分為盜竊罪說與詐騙罪說。通過介紹兩派學說下的各種觀點并逐一進行分析,最終否定盜竊罪間接正犯、普通詐騙罪、雙向詐騙、三角詐騙、新型三角詐騙的觀點,證明偷換二維碼行為應定性為一般盜竊罪。

關鍵詞:偷換二維碼;盜竊罪;詐騙罪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8.082

1 研究背景

在新技術層出不窮的今天,犯罪形式也在不斷變化,目前出現了一種利用二維碼支付方式的犯罪。行為人趁商鋪老板不注意時將商鋪里的收款二維碼替換成行為人的二維碼,顧客誤以為二維碼是店鋪所有,將購買商品所支付的錢款打入行為人的賬戶中,行為人獲得利益。

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后發現,現有判決中對偷換二維碼行為的定性并未統一,司法實踐中大多將該行為定性為盜竊罪,但也存在著詐騙罪的觀點。某偷換二維碼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盜竊罪罪名不當,而檢察院抗訴應定盜竊罪。

目前,理論界對于偷換二維碼行為的觀點也基本分為兩派,一類是贊同定性為盜竊罪;另一類更傾向詐騙罪。而其中又有一系列的細分觀點,盜竊罪的理論中可以分為一般盜竊說、盜竊間接正犯說;詐騙罪理論中又分為一般詐騙說、雙向詐騙說、三角詐騙說、新類型三角詐騙說。

筆者將詳細介紹關于偷換二維碼案件的各種代表性觀點,嘗試梳理各種觀點之間的爭議點并對各學說進行分析,并提出自己贊同的觀點。

1 盜竊罪理論

1.1 一般盜竊:侵犯商家占有的錢款

一般盜竊理論中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該行為侵犯的是商家占有的錢款。行為人偷換二維碼的行為,與在商家的錢箱下面挖一個洞,使錢箱中的錢被秘密轉移進行為人的錢箱的行為具有同樣的本質,因此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偷換行為是秘密進行且不為商家所發現的,符合秘密竊取的盜竊罪構成要件,因此構成盜竊罪。

但該理論類比不當,在錢箱的例子中,商家對自己錢箱中的錢款具有占有的事實。而在偷換二維碼案件中,顧客通過掃描二維碼才能向商家支付貨款,顧客因掃描錯誤的二維碼,錢款并沒有進入過商家的賬戶,商家從始至終并沒有占有過該錢款,因此行為人侵犯的客體不可能是商家的錢款。

1.2 間接正犯:侵犯商家對商品的占有

間接正犯,即把一定的人作為中介實施其犯罪行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節而不負刑事責任或不發生共犯關系,間接正犯對于通過中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在偷換二維碼案件中,行為人自身擁有犯罪意圖,利用沒有犯罪意思的顧客作為工具,侵犯了第三人商家對于自身商品財物的占有,建立起了新的占有,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此種觀點亦存在著明顯問題,間接正犯的特征之一就是利用不知情的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偷換二維碼案件中,顧客的行為從始至終都不能算是犯罪行為。首先顧客與商家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之后顧客拿取商品,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貨款完成給付,債權債務關系得到清償,是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的表現。因此顧客從簽訂合同到最后給付錢款拿到商品都并無任何違法行為,所以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理論并不成立。

2 詐騙罪理論

2.1 一般詐騙理論

2.1.1 被害人是顧客

詐騙罪要求行為人被欺騙后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使自己遭受損失。從顧客與商家達成合意訂立合同到最后掃描二維碼付款,商家都沒有實現對財產的占有,因此也就沒有處分財產的行為。被害人應該是顧客,因為顧客被欺騙,認為二維碼是商家的二維碼,從而掃描二維碼,將自身占有的錢款轉移至行為人賬戶中,屬于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

但如果僅將顧客認定為被害人,并不符合一般的社會道德觀念。顧客雖然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財產,仍獲得了等價的商品,最終結果與二維碼未被偷換正常購買商品相同。但是商家在給付商品后卻并沒有獲得對應的價款,不認同商家的受害人身份并不符合只有商家遭受財產損失的真實情況。

2.1.2 被騙人是顧客,被害人是商家

行為人利用偷換的二維碼讓顧客誤以為自己是在向商家付款,就是讓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然后自愿的處分財物。有學者認為在討論偷換二維碼案件問題的定性上沒有必要過多糾結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被騙人應該是顧客,而被害人是商家。當被騙人與被害人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找到被害人就找到了被騙人;但是當被騙人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該從行為直接指向或針對的被騙人入手來確定行為的性質。

但是在刑法規定的部分罪名的構成要件中,民事關系的確立也是判斷構成要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侵犯財產罪中,不去討論究竟有處分權,處分的是誰的財產,是否占有等這些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問題便沒有討論的價值和意義。尤其是在偷換二維碼這樣涉及對財產的占有和處分的案件中,處理自己的財物與處理他人的財物當然具有不一樣的性質,不應該為了方便討論偷換二維碼行為而刻意忽略民事關系。

2.2 雙向詐騙理論

雙向詐騙說認為商家和顧客同時都為被騙人,商家和顧客都陷入了對二維碼的錯誤認識,因此顧客將錢款轉移給行為人,商家將商品交付給顧客。

雙向詐騙理論中對于商家受騙人身份的認定存在問題。該理論認為二維碼形式復雜,一般人很難分辨,于是商家誤以為行為人的二維碼便是自己的二維碼,指示顧客通過掃描二維碼將錢款轉移進行為人賬戶,因此商家是被騙人。但實踐中的情況并非如此,在人流量大的菜市場,商家很難對每一位顧客都進行明顯地指示二維碼行為,往往是顧客主動掃描二維碼付款后向商家要求給付對應的商品,商家并不一定存在指示的行為。又或者商家并不直接與顧客進行交流,在二維碼處張貼“若要購買請掃描二維碼付款”,之后行為人才偷換二維碼。商家粘貼二維碼行為在先,偷換行為在后,商家不存在被欺騙的可能性,因此雙向詐騙理論中,商家作為被騙人地位的認定理論還有待完善。

2.3 三角詐騙理論

在刑法中存在著三角詐騙理論,即詐騙罪中存在著進行財產處分的受騙人與遭受損失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或不具有同一性)的現象,受騙人又被稱為第三人。在三角詐騙理論中,受騙人與被害人并不是同一人,因此在偷換二維碼案件中,受騙人是顧客,受害人是商家。三角詐騙理論與二者間的詐騙不同的是,三角詐騙中受騙人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者可以處分他人財產的地位,因此其處分的可能是自己占有的財產,也可能是自己沒有占有的財產。

一般的三角詐騙理論與之前一般詐騙理論中的“顧客是受騙人,商家是受害人”的理論有所不同。雖然三角詐騙理論中也認為顧客是受騙人,商家是受害人,但是兩種理論的重點并不相同。一般詐騙理論中,主要是認定顧客處于受騙人的刑法中的地位,是將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了行為人偷換二維碼的侵財行為上。對于商家被害人的認定,則是基于民法中的原理,為了解決由誰承擔損失的問題,只是一種理論補充,在一般詐騙罪中,商家的被害人身份具有民法性質。而在三角詐騙理論中,被騙人與被害人都是在刑法的研究范圍內,被害人是行為定性中不可缺少的因素。

但傳統三角詐騙理論也存在著問題,其要求被騙人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物的權限。但在偷換二維碼案件中,受騙人顧客處分的是自己的賬戶中的錢款,屬于顧客自己的財物,該財物并沒有被商家所有或者占有,因此偷換二維碼行為并不符合傳統三角詐騙理論。

2.4 新型三角詐騙理論

張明楷教授提出了新型三角詐騙理論,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受騙人陷入錯誤認識,然后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使得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遭受損失。新型三角詐騙與傳統類型的三角詐騙具有的不同點在于,新型三角詐騙中受騙人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而傳統三角詐騙中受騙人處分被害人的財產。受騙人具有向被害人轉移(處分)財產的義務,并且以履行義務為目的,按照被害人指示的方式或者以法律、交易習慣認可的方式(轉移)處分自己的財產,雖然存在認識錯誤卻不存在民法上的過錯。但被害人沒有獲得財產,并且喪失了要求受騙人再次(轉移)處分自己財產的民事權利。

在張明楷教授看來,被騙人處分自己的財產還是處分被害人的財產,對于案件性質的界定并不存在重大影響。新舊三角詐騙理論區別于被騙者是處分自己的還是他人的財產。公民在處理他人財物的時候需要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而在處分自己的財產時注意義務就大大降低了,因此“處分誰的財產”這一問題的回答對于行為人的性質界定就非常重要。在新型三角詐騙中,因為被騙人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他的過錯就不再像傳統的三角詐騙中的那樣大,一律將這種行為認定為詐騙罪是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為了補充解釋偷換二維碼行為而被提出的新型三角詐騙理論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矛盾性。

3 偷換二維碼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筆者認為偷換二維碼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并且侵犯的是商家的債權。

偷換二維碼的行為使得商家遭受了損失,但商家喪失的是支付價款請求權。當商家和顧客在達成了商品買賣合同后,互相負有債權債務關系,商家對行為人享有債權,有請求行為人支付價款的權利。行為人偷換二維碼后,顧客掃描二維碼將錢款打入行為人的賬戶,行為人便獲得了錢款。因為支付價款請求權屬于財產性的利益,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行為人的偷換行為也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征,商家對行為人的竊取行為并沒有認知,因此該行為構成盜竊罪。

3.1 被害人是商家

顧客在與商家達成合意成立買賣合同后,雖然掃描錯誤二維碼,將錢款錯誤打入行為人的賬戶中,但是二維碼很難識別,顧客只是依據二維碼粘貼位置或者商家的指示來推測出付款所掃二維碼是商家所有。在交易過程是善意且積極履行義務的,因此在顧客支付錢款后,商家對顧客的財產請求權消滅。同時由于顧客已經獲得了購買的商品,顧客的財產并沒有損失,因此給付了商品但沒有收到對價的商家才是被害人。

3.2 侵犯的是商家對顧客的債權

在偷換二維碼后,商家對顧客的債權在沒有實現的情況下便消失了。因此偷換二維碼的行為侵犯了商家對顧客的債權,這是一種財產性利益。對此有一些爭論,在于如果侵犯的是財產性利益,是否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求。

筆者認為,財產性利益當然可以稱為盜竊罪的對象。當前社會中財產的概念應當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發展,不僅應該包括實際占有的財產,還應當包含應當所有的利益。特別是在物權與債權分離進一步加劇的當今,財產犯罪的對象不能僅限于具體的財物,對于抽象的債權等財產性利益也應當給予保護。綜上,盜竊商家所有錢款的理論因為缺少商家對錢款的占有事實而具有瑕疵。因為顧客的行為并不是犯罪,也不能將行為認定為盜竊罪的間接正犯。一般詐騙理論中由于對被害人、被騙人的認定存在爭議,還有待完善。雙向詐騙理論因為沒有考慮到生活中的實際情況缺乏通用性。因被騙人處理的并不是他人財產,也不符合三角詐騙理論。而新型三角詐騙理論忽視了處理不同歸屬的財產具有不同的過錯程度,因理論本身就具有問題而不能被采用。

因此,由于行為人偷換二維碼行為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征,并且侵犯商家的債權也滿足財產性利益的要求,偷換二維碼的行為應該定性為盜竊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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