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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21年我國煤礦事故特征及發生規律研究

2022-07-21 09:02許鵬飛
煤炭工程 2022年7期
關鍵詞:起數特大事故頂板

許鵬飛

(應急管理部研究中心,北京 100013)

1999年底,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并逐步形成“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格局。2000年以來,全國煤礦死亡人數由2002年最高的6995人減少到2021年的178人,重大事故起數由2000年最高的75起減少到2021年的2起、下降96%,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由2000年的5.77下降到2021年的0.044、下降98.7%,實現了事故總量大幅下降、重特大事故明顯減少、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向好[1-3],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在主要行業排名由第二位下降到第六位,極大改觀了煤炭行業社會形象。

煤礦事故的預防和減少,除了從強化安全監管監察、履行煤礦企業主體責任、升級改造煤礦技術裝備等方面入手外、總結分析煤礦事故特征和發生規律,也能夠起到預防和預警煤礦事故作用[4,5]。1978年,歐洲共同體礦業安全與勞動衛生委員會發表了全球第一篇煤礦事故統計分析方面的報告,對1958—1976年歐洲共同體六國的煤礦事故進行了統計分析[6,7]。1984年,周玉勝發表了我國第一篇關于國內煤礦事故統計分析的論文[8]。之后,國內外開始對礦山事故進行大量的統計分析,目的是找到礦山事故發生的規律、原因及預防措施。

本文統計了2000—2021年我國發生的36098起煤礦事故,從事故等級分布特征、事故類型特征、事故傷害程度、事故發展趨勢、事故時間特征、事故煤礦所有制特征等方面深入分析煤礦事故演變規律及發展趨勢,以期在制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重點、監管監察政策調整、煤礦事故預警分析、煤礦安全生產指標調整等方面提供依據。

1 事故發展趨勢

2021年我國煤礦事故由2002年最高發的4344起、死亡6995人下降到91起、死亡178人,事故起數下降97.9%、年均下降18.4%,死亡人數下降97.5%、年均下降17.6%。重大以上事故2004年、2005年出現反彈,2005年后呈現快速下降趨勢,重大事故起數由2005年的58起、死亡1739人下降到2021年的2起、死亡41人,事故起數下降96.6%、年均下降19%,死亡人數下降97.6%、年均下降20.8%,沒有發生特別重大事故[9-12],煤礦事故處于快速下降期。2000—2021年全國煤礦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統計,如圖1所示,2000—2021年全國煤礦重特大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統計,如圖2所示。

圖1 2000—2021年全國煤礦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統計

圖2 2000—2021年全國煤礦重特大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統計

2 事故等級分布特征

圖3 2000—2021年全國各等級煤礦事故起數占比分布

2021年重特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數分別占比2%、13%、85%,近5年(2017—2021年)重特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數分別占比2%、8%、92%,上5年(2012—2016年)重特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數分別占比3%、9%、88%,2000年以來重特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數分別占比2%、8%、90%。重特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數比重總體穩定在2∶8∶90(1∶4∶45),基本符合海因里希法則[13-16]。2000—2021年全國各等級煤礦事故起數占比分布如圖3所示。

從特征上看,重特大事故起數與安全生產整體水平有關,實現杜絕重特大事故目標(1起以內),較大事故應同時控制在4起以內,一般事故控制在45起以內。

3 事故類型特征

近5年,共發生各類事故827起、死亡1430人,頂板(沖擊地壓)、運輸、其他、瓦斯三類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合計分別占比82.6%、80.5%。其中,頂板(沖擊地壓)事故最多,共284起、死亡435人,分別占比34.5%、30.5%;運輸事故起數第二、死亡人數第三,共197起、死亡234人,分別占比23.9%、16.4%;其他事故起數第三、死亡人數第四,共116起、死亡149人,分別占比14.1%、10.4%;瓦斯事故起數第四、死亡人數第二,共83起、死亡332人,分別占比10.1%、23.2%。頂板(沖擊地壓)、運輸、其他、瓦斯事故多發,運輸、機電事故占比呈上升趨勢[17-19]。近五年與上五年煤礦各類事故起數占比對比如圖4所示。

圖4 近五年與上五年煤礦各類事故起數占比對比

近5年,運輸事故起數占比由上5年的18.7%上升到23.9%,較上個五年占比上升5.2百分點,暴露出隨著礦井開采水平加深,運輸范圍廣、線路長、環節多、人員分散造成事故多發。機電事故共發生95起、死亡105人,起數占比由7.5%上升到11.5%,較上個五年上升4百分點,暴露出井下機電設備增多、管理難度加大、設備老化、隱患增多。

4 事故傷害程度

近5年,共發生重特大事故16起,瓦斯、頂板(沖擊地壓)、水害、火災共15起、占比93.8%,其中,瓦斯7起、占比43.8%,比上5年下降19.5百分點;頂板(沖擊地壓)3起、占比18.8%,比上5年提高15.5百分點,反映出隨著開采深度增加,頂板管理難度越來越大,沖擊地壓越來越嚴重;水害3起、占比18.8%,比上5年提高0.5百分點;火災2起、占比12.5%,比上5年提高5.8百分點;運輸1起、占比6.3%,比上5年提高1.3百分點[20,21]。

近5年,共發生較大事故88起,瓦斯、頂板(沖擊地壓)、水害較大事故共發生76起,占比86.4%,其中,瓦斯42起、占比47.7%;頂板(沖擊地壓)22起、占比25%;水害12起、占比13.6%。近五年瓦斯、頂板(沖擊地壓)、水害、火災事故造成群死群傷事故多。

5 事故時間特征

從單月事故總量看,近5年各月事故起數占比保持8.3%左右,5月最多、占比10.6%,主要原因是:5月份在兩會后各地煤礦陸續復工;2月、1月、12月較少,分別占比5.0%、7.4%、7.6%,分析主要原因是大量煤礦年底停產停工。從重特大事故看,2月、3月、4月、10月事故起數均占比6.3%,8月、9月、12月事故起數均占比12.5%,1月、11月事故起數均占比18.8%,反映出年初復工復產、部分煤礦歲末趕工期趕進度容易發生重特大事故。從近10年情況看,一季度和四季度重特大事故起數占比以4年左右一個高峰周期循環變化。反映出:一季度末和四季度正是復產復工和歲末年終趕工期趕進度的特殊時期,安全管理滯后于現場安全需求,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一旦發生重特大事故,突擊整頓1年,2~3年又開始放松管理,導致事故反彈,反映出遏制重特大事故意識周期性波動。近五年各月份事故總起數及占比分布如圖5所示,近五年各月份煤礦重特大事故起數及占比分布如圖6所示,近十年煤礦重特大事故起數各季度占比分布如圖7所示。

圖5 近五年各月份事故總起數及占比分布

圖6 近五年各月份煤礦重特大事故起數及占比分布

6 事故煤礦所有制特征

從總量上看,2020年國有重點煤礦事故起數占全國的52.7%,較2017年上升16.6百分點;國有地方煤礦起數占比8.7%,較2017年下降11.4百分點;鄉鎮煤礦事故起數占比42.4%,較2017年降低4百分點。事故暴露出部分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要業績、搶進度、上產量,增頭增面、超強度開采、采掘接續緊張,特別是攤鋪子、上項目,管理技術人員被攤薄,事故起數占比有上升趨勢。

近5年,較大以上事故共發生88起,其中鄉鎮煤礦41起、占比46.6%。從事故暴露的問題看,“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的38起,其中鄉鎮煤礦25起,占比70%;安全投入不足的30起,其中鄉鎮煤礦26起,占比86%;采掘失調的4起,其中鄉鎮煤礦3起,占比75%;通風系統不可靠的14起,其中鄉鎮煤礦12起,占比83%;防沖、防突、探放水等措施不落實的18起,其中鄉鎮煤礦12起,占比65%;安全管理混亂的39起,其中鄉鎮煤礦32起,占比83%;勞動用工混亂的15起,其中鄉鎮煤礦10起,占比67%;培訓不到位的48起,其中鄉鎮煤礦32起,占比67%;“三違”作業的40起,其中鄉鎮煤礦31起,占比78%;監管不到位的24起,其中鄉鎮煤礦19起,占比81%。這反映出,一些鄉鎮煤礦守法意識、技術水平、裝備水平、管理水平都有待加強,同時還是監管的薄弱環節,任何時候不可放松監管、掉以輕心[22]。鄉鎮煤礦違法違規仍是誘發群死群傷事故的主要原因。2000—2021年各類型所有制煤礦事故起數占比分布如圖8所示,2017—2021年煤礦較大以上事故原因統計分布如圖9所示。

圖7 近十年煤礦重特大事故起數各季度占比分布

圖8 2000—2021年各類型所有制煤礦事故起數占比分布

圖9 2017—2021年煤礦較大以上事故原因統計分布

7 結 論

1)煤礦事故具有規律性。近年來煤礦事故總量持續下降,但重特大、較大和一般事故起數占比總體穩定在1∶4∶45,這表明要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必須從化解一般事故做起。

2)煤礦事故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陀^方面體現在:隨著開采深度的不斷增加,井下機電設備逐漸老化,頂板管理難度加大,復合型災害增多,煤礦頂板(沖擊地壓)、機電、運輸和其他非常規事故占比有所上升。主觀方面體現在:煤礦安全管理周期性弱化,特別是一季度末和四季度尤為明顯,導致重特大事故周期性多發。鄉鎮煤礦違法違規現象依然突出,是造成群死群傷的主要原因。

3)研究修訂全國煤礦安全生產指標,綜合考慮下井人員數量、開采技術條件、作業環境等因素,區域和大型煤炭企業建議采用“十萬工時死亡率”、單個煤礦建議采用“千人負傷率”等安全生產指標。隨著地區和企業間單井規模和開采技術條件的進一步差異,百萬噸死亡率已不能精細化反映區域和企業間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如,1000萬t/a大型煤礦和300萬t/a大型煤礦發生1人死亡事故,后果同樣嚴重,但百萬噸死亡率卻差別較大;又如,兩個地區均有500處煤礦,產能分別1億t/a、10億t/a,危險源數量和開采風險甚至產能小的地區更大,在死亡人數一樣的情況下,兩個地區百萬噸死亡率卻相差較大。再如:2018年山西正常生產煤礦607處,煤炭產量89340萬t,事故起數28起,死亡人數30人,百萬噸死亡率0.033,生產煤礦事故發生率4.6%;貴州正常生產煤礦381處,煤炭產量13917萬t,事故起數26起,死亡人數43人,百萬噸死亡率0.309,生產煤礦事故發生率6.8%。百萬噸死亡率貴州為山西的9.4倍,生產煤礦事故發生率為山西的1.5倍,兩個指標相差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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