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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城市”試點政策能否促進綠色技術進步?
——基于漸進雙重差分模型的考察

2022-08-06 11:13李嘉豪
關鍵詞:低碳城市專利試點

邵 帥,李嘉豪

(華東理工大學 商學院,上海 200237)

為了達成中國承諾的2030年碳達峰目標和實現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0年開始實行低碳城市試點,并于2012年和2017年進一步擴大了試點范圍?!暗吞汲鞘小痹圏c政策是一種特殊的、廣義的環境政策,不同于單一的環境污染治理政策,它具有先行先試的特點,旨在通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發展可替代清潔能源等多元化手段促進綠色技術進步,進而實現低碳目標[1-2]。學術界已從研發投入、專利授權數量以及能源效率等視角,證實了綠色技術進步對提升碳排放績效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3-5]。但是,學術界關于環境政策能否促進試點城市綠色技術質量提升這一問題仍未能達成共識。不僅如此,隨著數據可得性以及分析手段的發展,本文基于Incopat數據庫中授權的綠色發明專利數據測算發現,綠色技術進步并不完全來自于本地,有超過70%的綠色技術進步來自于鄰近地區,這些跨區域專利引證、授權許可等聯系數量的增加推動了區域創新網絡的形成。因此,從網絡視角厘清“低碳城市”試點政策能否促進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運用漸進雙重差分模型(Time-varying DID),以2005—2020年中國大陸地區城市層面數據為樣本,實證檢驗了“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試點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影響。

一、文獻綜述

近年來,環境政策的評價研究逐漸成為學術界的焦點,學者們從生態績效、經濟績效和就業等不同方面探討了“低碳城市”試點的政策效應[6-8]。但是,現有文獻普遍將技術創新作為“低碳城市”試點等環境政策生效的過渡機制,僅少數學者就“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如何通過技術進步實現節能減排這一問題進行了考察[9],而直接研究“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綠色技術進步影響的文獻更是鳳毛麟角。事實上,學術界就環境政策能否有效促進綠色技術進步尚未達成統一結論[10-11],而“低碳城市”試點政策作為一項綜合性的環境政策,其對綠色技術進步的影響更加復雜[12]。此外,雖然有些文獻已經探討了碳排放交易、環境保護稅等環境政策對城市或企業綠色技術進步的影響[11][13],但僅探討了單一環境政策的綠色技術進步效應。更重要地是,上述文獻普遍忽視了政策的空間效應,僅有少數文獻運用空間計量模型進行分析[14],而空間計量模型依賴于地理鄰近性假設,也無法準確反映當前我國綠色技術進步的網絡化發展趨勢[15]。

如何測度綠色技術進步是準確評估“低碳城市”試點政策效應首要解決的問題?,F有研究普遍認為綠色技術進步可以從投入、產出和績效三個角度進行測度,其中投入和績效角度主要通過研發投入、創新效率等指標衡量,而產出角度則主要通過專利數據測算[3-5]。與研發投入或效率指標相比,專利數據能夠提供更充足的微觀信息,使研究者可以細分綠色技術進步的來源、參與主體和應用領域[16]。其次,現有文獻從增長極、梯度轉移等理論和現實層面論證了綠色技術進步存在空間關聯性[17]。隨著專利數據可得性的提高以及社會網絡分析方法的廣泛運用,學者們由基于綠色專利申請量或授權量等指標,運用空間計量等方法間接刻畫區域間的鄰近關聯[14],轉變為采用專利轉移、授權以及引證等關系型數據直接構建區域創新網絡[18-20]。其中,專利引證關系相比于其他關系類型具有以下兩點優勢,即引證次數不僅更能反映綠色技術進步的質量,還能夠清晰刻畫綠色技術進步的路徑。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說

(一)政策背景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是一項綜合性環境政策,旨在通過鼓勵綠色技術創新,完善低碳產業體系,推動城市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能源消費結構清潔轉型,促進綠色技術進步,最終實現節能減排。自2010年7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宣布將湖北、云南等5個省份和深圳、杭州等8個城市列為“低碳城市”試點地區以來,2012年11月和2017年1月先后公布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試點地區,其中第二批試點地區包括海南省和北京、上海等28個城市,第三批試點地區包括南京、合肥等41個城市和4個區縣。在建設低碳城市建設的過程中,三批試點城市普遍十分重視綠色技術創新,并制定了一系列促進綠色技術進步的政策。具體而言,這些政策按照執行強度可劃分為指令型、市場型和鼓勵型,其中指令型政策主要包括重點用能企業的低碳改造工程等,市場型政策則包括推動重點用能單位與節能低碳技術企業的相關合作等,鼓勵型政策主要包括舉辦全民范圍的低碳技術推廣活動等。因此,“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推行對城市綠色技術進步預期可以發揮出顯著的促進作用。

(二)影響機制

現有文獻指出,技術進步可劃分為“學習→消化→吸收→再創新”四個階段[21],而綠色技術進步是指通過“再創新”環節產出綠色專利。由于綠色專利的產生必然伴隨著綠色技術溢出,因而本文將從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兩個維度進行實證考察。本文認為,“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可能對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均會產生顯著影響。首先,“低碳城市”試點政策擴大了試點城市中企業和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的學習范圍,降低了其信息不對稱性。具體而言,信息不對稱性等因素是制約企業和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技術進步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對于企業而言,信息不對稱性加劇了其融資約束,限制了其創新行為[22]。而“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實施能夠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性。比如,一些試點城市政府會主動牽頭引進先進的綠色技術,或是舉辦本地企業與異地節能低碳技術企業的合作對接會等,同時試點政策還能夠吸引一些低能耗企業遷移其中[12],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等創新主體進行綠色創新的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性。其次,在技術“消化”和“吸收”階段,綠色技術進步的推動需要持續的研發投入,時間與研發成本的不確定性是阻礙綠色技術進步的現實問題[3],而“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實施可以降低城市中各創新主體消化、吸收的時間與研發成本。具體而言,“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往往會涉及產業、金融投資等多個領域,如設立先進低碳技術試點,重點解決高污染領域先進綠色技術引進的成本高、落地難等問題[7]。最后,在“再創新”階段,“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往往會采取中央指定與地方自主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并要求市主要領導負主要責任,因此加入試點意味著城市需要承擔更多減排責任,在一定的壓力下各創新主體的研發效率可能會因此提高[23],由此,本文可以提出以下假說:

假說1.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會促進試點城市的綠色技術進步。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實施還可能產生試點城市的綠色技術溢出,其邏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積累低碳發展經驗并進行推廣,因此“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可能會產生示范效應[14],進而促進試點城市綠色技術的溢出,帶動周邊城市綠色技術的進步。其次,“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可能會通過產業關聯效應引致試點城市綠色技術溢出。具體而言,產業關聯性綠色技術溢出不僅體現在企業內部,即通過企業組織關系實現綠色技術的溢出,還可能體現在具有類似的生產技術結構的企業之間,因為企業可以通過綠色技術進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率,從而直接提升企業的利潤水平,并吸引其他企業爭相效仿[24]。此外,“低碳城市”試點政策還可能通過市場效應誘發綠色技術溢出,具有先進技術的產品在不同區域之間的交易流動,可以為技術相對落后的區域學習模仿先進技術而促進相應區域的綠色技術進步[25]。由此,本文可以提出如下假說:

假說2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會促進試點城市的綠色技術溢出。

綠色技術的持續進步是有效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保障,但僅依靠本地的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效率上來講均可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而網絡外部性理論指出,在要素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城市嵌入區域或全國綠色創新網絡可以獲得正向溢出效應[26]。這種正向溢出效應不僅表明網絡中心城市能夠進一步集聚綠色創新要素,還意味著網絡非中心城市也可以通過積極嵌入網絡,謀求與鄰近中心城市進行合作,“借用”后者的創新基礎設施、平臺等優質資源實現自身的跨越式發展[27]?!暗吞汲鞘小痹圏c政策的實施則恰好可以推動創新要素的跨區域流動,無論就政府牽頭引進先進的綠色技術和相關人才并制定相應的創新激勵和人才引進政策來看,還是對企業通過自身組織關系進行跨區域產業布局和調整產業結構而言,這些舉措均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推動創新要素的跨區域流動,提升試點城市在綠色專利引證網絡中的嵌入程度。因此,從其他城市吸收先進的技術,促進城市間的技術交流合作能夠更加有效地促進綠色技術進步。據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說:

假說3.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城市間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大于城市內部。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高污染行業與中低污染行業均會產生顯著影響,但由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兩類行業的側重不同,且不同行業間的技術結構存在差異,因此試點政策對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會存在異質性[8]。一方面,高污染行業作為碳排放“大戶”,一直以來都是一系列環境政策的落腳點,“低碳城市”試點政策也不例外[2],試點城市的綠色技術進步可能會在政策的支持下偏向高污染行業。但另一方面,高污染行業可能是一些試點城市的支柱產業,一旦相關行業的綠色技術研發不暢,勢必會影響從業者的生計,進而產生更大的綠色技術進步阻力[11]。因此,出于降低風險等方面的考慮,“低碳城市”試點政策也可能會以中低污染行業為切入口,大力發展新能源產業、零碳建筑等。據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說:

假說4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高污染行業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大于中低污染行業。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也可能因為創新主體的身份不同而產生異質性。企業和科研院所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具有營利性質,因此在進行創新活動時往往會考慮研發成本與收益。首先,“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將提高環境規制強度,一方面根據“波特假說”,適當的環境規制強度將驅動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另一方面根據“成本—收益理論”,企業也可能會壓縮研發投入而用于支付環境治理成本。其次,對于科研院所等非營利性機構而言,“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其并未產生任何負面影響,甚至還可能會驅使一些企業與之進行合作,從而促進綠色技術進步。但是,與企業相比,“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非營利機構的約束性較弱,因此非營利機構的創新動力也相對不足。據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說:

假說5.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營利性質的創新主體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大于非營利性質的創新主體。

三、數據來源與模型設計

(一)專利數據來源與處理

本文所使用的專利數據均來源于Incopat數據庫,這是由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大型專利數據平臺,其數據直接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綠色發明專利的界定標準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2010年9月公布的“國際專利分類綠色清單”(IPC Green Inventory),這是目前學術界公認的綠色專利分類方法。本文的數據處理過程主要分為兩步,首先根據綠色專利清單中提供的IPC分類號從Incopat數據庫獲取了1985—2020年授權的綠色發明專利,接著根據上述綠色專利的家族引證情況進一步收集相關被引證專利的數據,并以此為基礎構建2005—2020年的專利引證網絡。

(二)綠色專利引證網絡構建

綠色技術進步是指企業、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在現有技術水平下所取得的新型綠色技術,而綠色專利的申請與授權往往被視為綠色技術進步的直觀表現,其申請量和授權量已經成為衡量綠色技術進步的重要指標。但是,綠色專利的申請或授權數量往往僅能反映靜態的綠色技術進步結果,無法揭示技術進步的路徑、參與的相關主體等動態因素。事實上,根據技術進步理論可將技術進步劃分為兩個階段和五大基本要素,兩個階段是指技術分享和技術的再利用,五大要素則是技術來源和接受者、被轉移的技術類型、轉移渠道以及轉移機制[20]。專利引證反映了對既有專利的繼承和創新,涵蓋了技術進步的兩個階段,因此本文擬基于技術進步理論構建綠色發明專利引證網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研究所涉及的綠色發明專利均為授權專利而非申請專利,這是因為申請專利僅能反映創新的數量,授權專利則更能反映創新的質量和能力。同時,根據本文對綠色技術進步的定義,每一條專利引證聯系中的引證方必須為授權的綠色發明專利,而被引證方則不作特別要求。據此,本文借鑒Huang 等[19]和Li 等[20]的做法構建了城市層面的專利引證網絡。具體而言,本文將中國291個地級市視為綠色專利引證網絡的節點城市,并基于式(1)構建2005—2020年綠色專利引證網絡Gt,其中Gt為291×291的矩陣,t=2005, 2006,…,2020年。

(三)計量模型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既會導致試點城市與非試點城市之間的地區差異,也會導致低碳試點城市落實政策前后的差異。上述兩類差異為本文采用雙重差分模型評估“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影響提供了進行準自然實驗的空間。同時,“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分別于2010年、2012年和2017年公布了三批低碳試點城市名單,這意味著傳統雙重差分模型不再適用。因此,本文借鑒王鋒和葛星[8]的做法,構建漸進雙重差分模型考察“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影響。具體模型如下

其中,IDi表示城市i的綠色技術進步,以城市i在專利引證網絡中的入強度衡量;ODi表示城市i的綠色技術溢出,以城市i在專利引證網絡中的出強度衡量;Policyit為“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虛擬變量,表示城市i在t年是否實施了該政策,實施為1,反之為0;Xit表示t年影響城市i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一系列控制變量; ηi和 μt分別表示城市固定效應和時間固定效應; α和 ?it分別表示常數項和隨機擾動項。

(四)變量選取與數據說明

本文以入強度(ID)和出強度(OD)作為核心被解釋變量,IDi越大表示城市i的發明授權綠色專利引證其他城市專利的次數越多,這直接體現了城市i的綠色技術進步;ODi越大表示城市i的專利被其他城市授權的綠色發明專利引證越頻繁,這體現了城市i的綠色技術溢出。入強度和出強度的表達式如下所示,其中指t年城市i引證城市j的次數,指t年城市i被城市j引證的次數

本文的核心解釋變量為政策虛擬變量(Policyit),用以刻畫“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綠色技術進步的影響,試點城市名單來源于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相關文件。具體而言,由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實施的時間分別為2010年7月、2012年11月和2017年1月,考慮到前兩批試點政策普遍于下半年生效,且綠色發明專利受政策影響的周期較長[11],故本文以2011年、2013年和2018年作為政策實施的基期,而受政策沖擊影響后的年份最多可到第9年,同理,受政策影響前的年份最多可追溯至13年前。

除此以外,本文還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ln gdp)、產業結構(inds)、外商直接投資水平(ln fdi)、信息化水平(ln info)和政府干預(gov)作為控制變量引入回歸方程,以控制影響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其他重要因素。其中,經濟發展水平以人均GDP予以刻畫;產業結構以第二產業產值與第三產業產值的比值表示;外商直接投資水平以外商直接投資金額表示;信息化水平以郵政業務收入表示;政府干預則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衡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對經濟發展水平、外商直接投資水平以及信息化水平均取自然對數,另外還運用插值法和手動補充的方式對空缺數據進行補充,上述變量均來源于中國城市統計年鑒。

四、實證結果

(一)基準回歸

本文基于網絡視角重點考察了“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影響。表1匯報了基準回歸結果,其中列(1)和列(2)分別為僅控制個體和時間固定效應而未加入其他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低碳城市”試點政策虛擬變量的系數均顯著為正,列(3)和列(4)則進一步表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虛擬變量在加入控制變量后依然顯著為正,上述回歸結果驗證了本文所提出的假說1和假說2?!暗吞汲鞘小痹圏c政策不僅顯著提升了試點城市的綠色技術進步,還顯著促進了試點城市內的綠色技術溢出。除核心解釋變量以外,表1中控制變量的估計結果顯示,人均GDP與政府干預變量的系數均顯著為負,試點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政府干預能力對綠色技術進步存在顯著的負向效應,這意味著節點城市的經濟發展與政府干預的重心并未放在綠色技術進步方面。其次,外商直接投資水平、信息化水平和產業結構變量的系數顯著為正,說明試點城市的外商直接投資、信息化水平越高以及產業結構中二產比重占比越高越有助于促進綠色技術進步。

表1 基準回歸結果

(二)穩健性檢驗

1.平行趨勢檢驗與傾向得分匹配-DID檢驗

雙重差分方法有效的前提是滿足平行趨勢假定,即在“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實施前后試點和非試點城市間綠色技術進步的演變趨勢應該是相近的。本文參考Beck等[28]的方法進行平行趨勢檢驗,在回歸中加入節點城市成為“低碳城市”試點城市的虛擬變量,以追蹤“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逐年影響。圖1繪制了95%置信區間水平下平行趨勢檢驗的結果,可以發現“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實施前的估計值普遍為負且不顯著,而政策實施后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系數顯著為正。這一方面反映了平行趨勢假設成立,另一方面也表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產生了顯著的促進作用。

圖1 平行趨勢檢驗

在平行趨勢檢驗的基礎上,本文借鑒孫鵬博和葛力銘[29]的做法進一步運用傾向得分匹配-雙重差分(PSM-DID)方法對潛在的內生性穩定予以更嚴格的控制。在進行PSM-DID時,首先通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控制變量進行Logit回歸得到傾向得分值,再采用一對一鄰近匹配法保留傾向得分值最為接近的非試點城市作為新的對照組。結果表明PSM-DID估計結果與基準回歸結果基本一致,這進一步證明了基準回歸結果的穩健性(表2)。

表2 PSM-DID 回歸結果

2.安慰劑檢驗

為了排除政策沖擊的內生性和城市異質性對研究結論的影響,本文參考孫鵬博和葛力銘[29]的做法進行了重復500次的安慰劑檢驗。圖2展示了安慰劑檢驗的結果,左圖是以綠色技術進步指標為被解釋變量的結果,右圖則是以綠色技術溢出指標為被解釋變量的結果。圖中右側虛線為基準回歸(表1)中政策實施變量的系數估計值,圓點的橫縱坐標依次表示隨機組合情況下政策虛擬變量的系數與p值情況,曲線為核密度分布圖。如圖所示,隨機樣本的p值普遍在0.1以上,且基于隨機樣本得到的系數估計值也普遍小于基準回歸中得到的系數估計值,這進一步說明本文得到的結果是穩健的。

圖2 安慰劑檢驗

(三)異質性分析

前文的回歸結果表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具有顯著的綠色技術進步效應。然而,對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在網絡視角下通過何種途徑促進綠色技術進步仍未可知。下文將進一步探究“黑箱”內部的作用機制。

1.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源泉:就地取材還是他山之石

在綠色技術研發過程中,城市內部的企業、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可以針對特定情境改進本地綠色技術,往往具有更易取得綠色技術進步,但同時也對本地創新主體的科研能力和技術基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而言,從異地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引進技術或相關人才能夠顯著降低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門檻,但是需要承擔更高的成本與風險?;诖?,本文首先對被解釋變量進行分解,考察在“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作用下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主要來源。具體而言,本文根據每條引證聯系中涉及的兩個專利申請地址是否相同判別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究竟是來源于本地還是網絡空間,本地空間下城市i的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等于綠色專利引證網絡中的,即t年城市i以自身為對象的綠色技術溢出流量,網絡空間下城市i的綠色技術進步與綠色技術溢出分別等于回歸結果驗證了假說3,即“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試點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促進作用主要來源于網絡空間,列(3)和列(6)中“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網絡空間下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系數分別為0.137 7和0.128 7,占政策總效應的76.25%和67.88%(表3)。

表3 本地空間與網絡空間考察

此外,還可以發現,除2005年外,直轄市、省會城市及副省級城市的異地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總量占全部異地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數量的比重始終高于64.7%和69.2%,高行政級別城市始終是專利引證網絡中跨區域集聚和溢出綠色技術的重要樞紐?;谏鲜鎏卣魇聦?,本文以城市行政級別高低區分中心和非中心城市,基于假說3進行拓展性分析。具體而言,本文引入城市行政級別虛擬變量(level)與政策的交互項,來驗證“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中心城市和非中心城市的異質性影響;另外,通過引入試點城市與其最近的中心城市間的地理距離的對數(ln dis)與政策的交互項,并剔除中心城市樣本,來驗證“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地理異質性?;貧w結果表明,若試點城市為高行政級別城市,則“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本地空間與網絡空間下城市的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更大;非中心試點城市與中心城市間的距離越近,“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網絡空間下城市的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正向影響越強。

2.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靶向:行業污染密集程度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實施的最終目的是有效降低試點城市的碳排放水平,降低高污染行業的碳排放水平更是重中之重,因此“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高污染行業中綠色技術進步與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可能更大。但是,“低碳城市”試點政策也呈現“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特點,故對于部分經濟發展仍依賴于高污染行業的低碳試點城市而言,短期內也可能將工作重點放在減排阻力較小、見效更快的中低污染行業。本文基于《國際專利分類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參照關系表》識別專利的所屬行業,并借鑒潘愛玲等[30]的研究根據行業污染密集程度劃分為高污染行業和中低污染行業,進一步考察“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城市綠色技術進步靶向?;貧w結果表明(表4),實施低碳政策對試點城市高污染行業的綠色技術進步與溢出的影響略強于中低污染行業,這意味著“低碳城市”試點政策雖然一定程度推動試點城市加強了對高污染行業的技術改造,但依然存在“撿軟柿子捏”的現象。

表4 行業分類考察

3.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主體

“低碳城市”試點政策與普通的環境規制政策不同,即后者往往將企業作為唯一的實施對象,而前者綜合性更強,涉及的行動主體也更多。具體而言,企業的創新行為一般是營利導向,而非企業性質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的創新行為往往是基于學術追求等非營利導向,因此企業為主體的創新行為往往更易受到低碳政策的影響。本文按照專利的申請人身份信息判斷其是否與企業相關,進而分別檢驗“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企業與非企業創新主體綠色技術進步與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貧w結果表明(表5),低碳政策對試點城市以企業為創新主體的綠色技術進步與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要強于非企業性質的創新主體,且低碳政策對企業的綠色技術進步影響更為明顯。這意味著“低碳城市”試點政策作為一項綜合性的環境政策,它不僅顯著促進了企業的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還對非企業性質的創新主體具有顯著影響,同時“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于企業,特別是企業的綠色技術進步方面的影響更大。

表5 政策作用主體分類考察

五、結論與政策含義

建設“低碳城市”是中國推動節能減排,實現“雙碳”目標和經濟全面綠色轉型的一項試點政策,其能否有效促進綠色技術進步是實現減排與綠色發展目標的關鍵?,F有文獻尚未對此達成共識,也未能就綠色技術進步的空間關聯效應對其空間進步路徑開展專門考察。本文嘗試將雙重差分模型與網絡分析模型相結合,將“低碳城市”試點政策視為一項準自然實驗,基于2005—2020年中國綠色發明專利構建專利引證網絡,以專利引證和被引證數量分別表征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運用漸進雙重差分模型定量考察“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并進一步識別了該政策對城市綠色技術進步的來源、靶向目標和參與主體。

研究發現,“低碳城市”試點政策顯著促進了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此結論在進行了平行趨勢檢驗、PSM-DID檢驗和安慰劑檢驗這一系列穩健性檢驗后依然成立。我們還發現,從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來源看,“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效應主要來源于網絡空間而非本地空間。進一步分析發現,高行政級別城市始終是綠色專利引證網絡中的中心城市,除2005年外,其跨區域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均占所有跨區域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聯系總和的65%以上。中心城市相比于非中心城市,受“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影響更大,而非中心城市與中心城市間地理距離越近,“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其的正向影響越大。從靶向目標看,“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高污染行業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作用效果更強;從參與主體看,該政策對企業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影響強于科研院所等非營利機構。

本文的研究結論為建設低碳城市以及促進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啟示。

第一,應該盤活全國綠色技術“存量”,打造綠色創新網絡。綠色技術進步離不開對已有技術的吸收與再創新,更離不開研發資金、人才等創新要素的持續投入。因此,要想實現長期可持續性的綠色技術進步,就必須讓優質的綠色技術被更多人了解,讓創新要素自由流動起來,打造結構合理、聯系緊密的綠色創新網絡。本文的研究結果表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顯著促進了試點城市的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這些城市對構建綠色創新網絡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政府應當提煉試點城市建設經驗、形成典型案例,盡快推出低碳城市建設相關的指導意見,為進一步向全國推動試點做好充足的準備。

第二,應該建立以低碳試點城市為中心的地區協調機制,形成區域創新合力。當前創新要素的跨區域流動逐漸成為常態,網絡空間已經成為“低碳城市”試點政策推動試點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重要來源,其中高行政級別城市作為綠色創新網絡的中心城市,對推動城市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更是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在建設低碳城市的過程中,中心城市應充分積極發揮龍頭作用,形成全局意識。如地方政府應當進一步完善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制定綠色技術認定標準,為區域內其他城市引進或轉讓高質量的綠色技術提供便利,而非中心城市則應當主動尋求與中心城市間的合作,如鼓勵企業進行跨區域產業布局、加強城市間生態規劃的深度對接、建立常態化聯系機制以增強政策的溝通協調等。

第三,需要針對高污染行業制定更明確的指導方案,積極引導高污染行業綠色技術進步。本文的異質性分析結果表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高污染行業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推動作用更為顯著,但同時“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對高污染行業的影響僅略高于中低污染行業。從長期來看,高污染行業的低碳化轉型是實現“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目標的重要一環,這也需要更多高質量綠色技術的支撐。因此,各試點城市應針對高污染行業制定更明確有效的指導方案,早行動早解決。

第四,在推進“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過程中,應該充分調動企業、科研院所等多方的綠色創新積極性。本文關于綠色技術進步和綠色技術溢出的創新主體身份的異質性結果表明,“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非企業相關的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都具有顯著的推動作用。因此,在推進“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過程中,一方面應針對企業的營利性質,在適當提高環境規制強度的同時,積極引導企業主動尋求與科研院所之間的合作,另一方面也應針對科研院所等非營利機構,制定相應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他們進行綠色創新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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