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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制度是推進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石

2022-11-16 08:22陳奕冰
農村財務會計 2022年9期
關鍵詞:聯合社財務制度出資

□ 陳奕冰

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近日聯合制定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以下簡稱《財務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業內專家表示,《財務制度》的發布對于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統稱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其財務行為,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助力合作社建立現代管理制度,推進其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應時應景 發展需要

現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以下簡稱《財務會計制度》),自200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助力合作社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不斷邁進。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下稱《會計制度》)細化充實了會計科目和賬務處理,明確了聯合社的會計核算要求,修訂完善合作社會計報表,并對合作社各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計量和賬務處理等內容進行了統一規范。

據了解,現階段合作社已做到“四有”,即有會計、有賬簿、有記錄、有檔案。絕大多數合作社聘請了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設置了日記賬、總賬、明細賬、成員賬戶等,對發生的經濟業務能夠進行必要的會計核算、編制主要會計報表,部分合作社還采用了財務管理軟件。

福建農林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黃怡表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以及聯合社組織的建立與發展等,成為合作社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合作社總體發展逐步規范,經營范圍不斷擴大,發展能力持續增強,服務領域不斷拓寬,經濟業務日趨多元,對現行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現行制度在許多方面已經不能滿足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的需要,不能適應合作社財務管理的需要。

農業農村部管理干部學院農民合作社發展中心(家庭農場發展中心)副主任周忠麗認為,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對加強財務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例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提出,合作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對財務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一是豐富成員出資方式,二是可分配盈余可轉為成員出資,三是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更加具體,四是確立了聯合社獨立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發展實踐對財務管理提出了新的需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合作社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大,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業務類型的合作社逐步興起。合作社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其涉稅業務日益增多,經濟業務不斷細分,規范化要求不斷提高。

“財務管理是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核心內容,合作社一系列發展實踐需要在財務管理方面及時予以規范,完善其內部運行機制?!敝苤饮愓f。

明確界限 完善要求

黃怡表示,《財務制度》遵循區分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的原則,參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劃分的方式,將現行制度中屬于財務管理的內容獨立出來,予以完善,并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應包括的基本規范要求、資金籌集及使用管理、資產及運營管理、收入成本費用、盈余及其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在周忠麗看來,《財務制度》突出問題導向,亮點鮮明,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關于作價出資。修訂后的合作社法增加了成員出資形式。據此,《財務制度》第十二條新增相應規定,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二是關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財產的財務管理。與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相對應,2019年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據此,《財務制度》新增第十五條規定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相關要求予以明確。

三是關于生物資產?!敦攧罩贫取凡辉俨捎谩稗r業資產”概念,相應改為“生物資產”,包括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斑@主要是考慮到農業資產的分類不能涵蓋所有農業生物資產,無法對應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科目,同時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的表述和分類,便于合作社與其他企業等市場主體之間的業務合作往來?!敝苤饮惙治龇Q。

四是關于財務清算。合作社法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對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作出規定。據此,《財務制度》新增“財務清算”有關內容,明確財務清算的流程與要求、清算組職責等,以規范農民合作社解散、破產時的財務清算工作。

五是關于財務監督?!敦攧罩贫取穯卧O“財務監督”一章,從內部審計、違法違規情形及罰則等方面,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監督。

協調銜接 保障落實

“《財務制度》與此前印發的《會計制度》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財務制度是從宏觀管理層面提出要求,會計制度是從微觀操作層面給予指導?!?周忠麗認為,這兩個制度相互關聯,互為補充。兩個制度目標一致,均是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兩個制度依法而定,均是遵循合作社法;兩個制度對象一致,均適用于依照合作社法設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和聯合社。

周忠麗建議相關部門陸續開展宣傳與培訓工作,組織編寫專業教材,并對相關合作社財務管理軟件公司予以指導,從制度宣傳、專題培訓、實操指導、軟件升級等方面,做好新舊制度的協同銜接,有效推進落實,充分發揮制度作用。

黃怡也表示,相關主體應做好前期準備,為下一步制度的順利實施筑牢基礎,不斷提升合作社規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方面,合作社應當按照《財務制度》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有序開展財務管理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相關主管部門應指導合作社進一步完善成員賬戶的設立,如實進行登記和核算;指導合作社建立健全相關財務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和財務分析;指導合作社依法按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及時向登記機關、農業農村(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報送有關財務信息,確保制度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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