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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語境:一稿多投的民事利益衡平

2022-11-24 17:26曹志瑜
關鍵詞:一稿多投著作權法學術期刊

曹 欣, 曹志瑜

(1.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公共事務學院,安徽 合肥 230026;2.景德鎮學院 馬克思主義學院,江西 景德鎮 333032)

一、問題的提出

學術論文一稿多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長期爭執不休,作者和期刊的態度大多針鋒相對。在我國當前的學術期刊話語權體系下,一稿多投被認定為學術不端,已經成為行業學術期刊的共識。幾乎所有的學術期刊在征稿要求中都對一稿多投問題進行了規定,部分期刊甚至還詳細規定了一稿多投的后果。比如有的期刊發現作者一稿多投之后,會在一定期限內拒絕接受和發表該作者的論文;有的期刊發現作者一稿多投之后,會將一稿多投作為一種學術不端告知作者所在工作單位。在他們看來,一稿多投屬于學術不端行為,不僅會造成期刊編輯部的人力與物力資源的浪費,還會導致期刊的出版運行工作面臨法律風險,作者的此類行為應得到譴責與禁止。事實上,盡管絕大多數期刊都明文禁止作者一稿多投,但在實踐中卻無法對作者的所有一稿多投行為按照其預定方式進行處理。被處理的大多為一稿多發。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一稿多投問題未給予足夠關注,僅對學術論文改投時間作了授權性規定。 換言之,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一稿多投行為,故將此規定作為反對一稿多投的法律依據顯然值得商榷。本文認為,一稿多投的問題關鍵在于期刊與作者之間出現權利義務不均衡現象,兩者借一稿多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為由,相互之間進行利益的博弈。若許可作者一稿多投,期刊的相關民事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反之,若禁止作者一稿多投,作者的相關民事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期刊和作者的利益在衡平上陷入了兩難的境地。利益的傾斜勢必無法保證雙方利益的衡平,矛盾和沖突自然應運而生,一稿多投問題也成了學術論文投稿中炙熱的爭議焦點。一稿多投是否為學術不端作為爭論的焦點,反映了在學術共同體中作者和學術期刊對于學術話語權的掌控。如何將視野從一稿多投問題的表面之爭移轉到實質之爭,以約定和法定兩種形態同時對期刊和作者的相關利益進行調制,是本文分析的重點所在。

二、一稿多投的概念與屬性

著作權法對一稿多投并未有實質法律界定,這造成一稿多投的概念與屬性模糊不清。正因為如此,在不同的語境下,一稿多投的概念也會出現差別。在學術論文投稿中,期刊和作者對一稿多投的概念與屬性缺乏共識,即對一稿多投的行為范疇見解不一。作者通常認為一稿多投并不是一稿多發,一稿多投屬于作者投稿應享有的著作法定權利,學術期刊可以禁止作者一稿多發但不應該禁止作者一稿多投;學術期刊通常認為一稿多投包括一稿多發,只要一稿多投都屬于學術不端行為,應予以嚴厲制止。實際上,有的期刊含混了一稿多投與一稿多發的區別,甚至認為一稿多投必然導致一稿多發,只要禁止了一稿多投也就避免了一稿多發。個別學者認為:“只有一稿多投才會進一步引發一稿多發?!盵1]將一稿多發的原因完全歸結于作者一稿多投,未免過于主觀。針對諸如此類的論調,難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并在事實上強行將一稿多投與一稿多發之間建立耦合聯系。因此,分析一稿多投問題,有必要首先對其概念與屬性進行厘定。

1.一稿多投的概念厘定

關于一稿多投的概念,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一直都未曾有過共識。在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組編的《高等學??茖W技術學術規范指南》(第2版)[2](以下簡稱《科學技術指南》)中,將一稿多投定義為:“凡屬原始研究的報告,不論是同語種或不同語種,分別投寄不同期刊,或主要數據和圖表相同、只是文字表達有些不同的兩篇(或多篇)文稿投寄不同期刊均屬一稿兩(多)投?!?《科學技術指南》指出了五種一稿多投的形式, 即完全相同型、肢解型、改頭換面型、組合型和語種變化型。同時它將一稿多投定性為學術不端行為,并將學術不端定義為“學術不端是指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出現的各種造假、篡改、抄襲或剽竊以及其他違背學術共同體道德慣例的行為”。這一認定邏輯看起來沒有任何問題,但仔細推敲不難發現,學術共同體應該同時包括期刊和作者。實際上,一稿多投僅僅只是學術期刊禁止的慣例,對于作者來說并沒有這樣一種學術慣例。作者所認為的禁止應該是一稿多發,而非一稿多投。與之對應的由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組編的《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3](以下簡稱《人文社科指南》)并未對一稿多投進行界定,也未將其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 它對于學術不端的定義與《科學技術指南》有所差異,即“學術不端行為也稱不正當的研究行為,指學術共同體成員違反學術準則、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 從《人文社科指南》關于學術不端的規定來看,違反學術準則和損害學術公正的行為才屬于學術不端,一稿多投不在此列。同為教育部下屬的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與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對一稿多投問題態度并不一致,說明即使在全國層面的高??蒲幸幏吨改仙喜煌箢悓W科之間也并未就此問題達成共識。事實上,個體層面以及局域層面關于一稿多投的概念也尚處于爭論階段。鑒于相關概念定義繁多,本文不再逐一闡述,僅給出本文定義。本文將學術論文一稿多投定義為:論文作者將論文投向有審稿期限的期刊,在審稿期限內且未得到期刊明確表達對論文刊用或修改與否的情況下,為了增加論文的錄用機率,將論文以原樣文本或未作實質改動的文本再次投向一家或多家有審稿期限的其它期刊。

2.一稿多投的發表權屬性

關于一稿多投的屬性,如同其概念一般,也不曾有共識。屬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概念關鍵詞的本質抽象化描述。當然,屬性要建立在概念形成的基礎上。按照不同的標準或者從不同的視角出發,同一事物的屬性往往呈現出多維狀態。如在法律上,大家討論的是一稿多投的合法性,法律規定作為其判斷標準;在道德上,大家討論的是一稿多投的合理性,學術慣例作為其判斷標準;在經濟上,大家討論的是一稿多投的效益性,時間成本作為其判斷標準;在語言上,大家討論的是一稿多投的衍生性,文本含義作為其判斷標準;在形式上,大家討論的是一稿多投的多元性,表現形式作為其判斷標準。本文認為,一稿多投的發表權屬性,是一稿多投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正當依據。 對于一稿多投的發表權屬性可以試圖通過一稿多投的合法與合理性進行證成。

合法性理由如下:一是我國著作權法并未禁止作者進行一稿多投,與之有關的禁止性規定多為期刊之單方聲明,即使像《科學技術指南》將一稿多投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并予以明令禁止,也僅是一種指導性政策,兩者都不具有法律層面的約束力,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支撐依據。作者有進行一稿多投的法律自由,在具體的投稿過程中,學術期刊借助自身學術話語權體系將一稿多投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不僅缺乏法律明文依據,甚至有限制作者投稿自由的不法性可能。二是一稿多投是作者將其論文許可多個期刊進行匯編使用的行為,這種許可使用行為不具有專屬性,許可的時間和期刊數量都是作者的權利,學術期刊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對作者的自由出版發表權進行限制,顯然已經超出了學術期刊自身的法律權利范圍。三是作者的投稿,實際上是一種要約邀請行為,此類行為本身就存在一個要約邀請人與多個受要約邀請人并立的局面,一稿多投不過是其常態特征下的表現。學術期刊將作者投稿視為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要約,顯然具有理解上的偏差,屬于主觀上的強加,而非客觀上一稿多投的法律屬性。

合理性理由則為:一是一稿多投屬于作者的著作權權利中的發表權,作者積極行使此權利無可厚非。著作權賦予學術期刊權利的同時也賦予了作者權利,作者權利的行使不應受法律之外的限制,學術期刊通過供求關系不平衡限制作者一稿多投權利的行為,既不合理也無太多實踐意義。二是作者通過一稿多投的形式加快其論文審用進度,以達到節省時間的效果,乃人性使然。學術期刊在征文審稿的過程中為了確保期刊的學術質量和聲譽,除了正常的投稿之外,還有許多的約稿,約稿也是學術期刊節省時間和人力成本的一種直觀體現,在這種情況下還要求作者不能一稿多投在情理上似乎也無法自圓其說。三是在現行學術體制下,期刊與作者之間的學術話語權失衡,作者通過一稿多投與期刊博弈并主動維護自身民事利益,并無不當之處。學術期刊可以在征稿要求中對作者進行限定,要求作者按照期刊的征稿內容進行。與之相對應的是,作者也可以選擇是否一稿多投,可以通過一稿多投來改變現有體系下作者與期刊學術話語權失衡的問題。綜上,本文認為一稿多投不屬于學術不端行為,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著作權法》第35條的學理解釋

2020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35條中關于一稿多投的規定為:“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痹撘幎ㄊ瞧诳磳ψ髡咭桓宥嗤兜暮诵姆梢罁??!昂苊黠@,該條文并未明文規定禁止一稿多投,只是一些研究者從著作權人可以再行另投文稿的時間性規定中所分析推理得出的結論,即從自身的功利角度出發所做出的個性化解讀,而非權威性的司法解釋條文,并不能得到業界的普遍認同?!盵4]因此,在厘定一稿多投的概念與屬性之前,有必要對《著作權法》第35條進行學理解釋。之所以是進行學理解釋而非是法律解釋,原因不僅在于本文無解釋權限,更在于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沒有涉及該條。從《著作權法》第35條的文本來看,因其關于一稿多投的規定含糊,文本語義和邏輯體系解釋都留有空間。通過學理解釋,從不同視角出發,旨在明確其模糊狀態下的立法原意。

1.文本語義解釋路徑

文本解釋即為忠實文本,釋義說明對文本內容進行呈現。對“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這一規定的文本解釋如下:作者向期刊投稿學術論文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錄用刊載決定,可以將論文轉投它處。從文本解釋來看,作者向期刊投稿論文后,三十日內沒有收到錄用刊載決定即可以改投。事實上,學術論文與一般文章有所不同,投向期刊后大多需要經歷較為漫長的稿件處理過程。正常來說,一篇論文從投稿、錄用、發表往往需要經歷幾個月甚至一年之久,多數期刊都有積壓稿件的情況。因為整個周期緩慢,作者收到期刊回復形式多樣。如有的期刊會在初審后給作者回復拒絕稿件的內容或者回復通過初審等待外審(二審)的內容;有的期刊對于初審通過的期刊不予通知,對于外審(二審)通過的期刊才予以通知;當然也有的期刊直接給作者回復錄用刊載決定的內容。如果完全按照文本解釋來理解,只要期刊沒有在三十日內給作者回復錄用刊載與否,在沒有其它約定的情況下,作者就可以改投。

再從語義解釋來看“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對于該規定的語義解釋如下:若作者和期刊雙方在投稿時進行了約定,則不受上述改投之限制。作者和期刊對于回復和改投期限可另行約定,約定優先于法定適用。實際上,絕大多數期刊都早已跳出法定期限之外,在征稿說明中另約審稿期限,一般為一到三個月不等。約定期限內沒有收到期刊的回復,作者方可一稿多投。期刊這里約定的內容,不僅包括錄用刊載決定,還包括相應的初審、外審通過等。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思考,即法律允許作者和期刊雙方之間進行約定是否包括回復內容?雙方約定是否可以允許期刊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呈現?從語義解釋來看,作者和期刊雙方僅能對期限進行約定,不包括對回復內容種類的約定;作者和期刊另行期限約定強調的是雙方,單方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另行約定期限沒有時間限制。但實際上,期刊與作者之間的另行約定除了更改期限之外,已經實質上將未收到錄用刊載決定修改為未收到期刊回復。更改期限的表達,期刊也多以格式條款的形式適用于作者的投稿須知中,雙方約定性有所缺失。如果完全按照語義解釋,那么作者與期刊之間關于改投約定只能限于期限,不能更改內容。法律規定的雙方約定,應為作者與期刊共同協商改投期限。按照語義解釋,一稿多投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反而,法律規定改投期限以及作者與期刊雙方之間可以約定改投期限,實際上都可將一稿多投視為作者著作權權利之一的默認前提。

2.邏輯體系解釋路徑

邏輯解釋需要對文本進行邏輯分析,梳理文本的內在邏輯,探尋立法原意。對《著作權法》第35條規定的邏輯解釋為:作者享有一稿多投的權利,規定作者改投期限是為了在作者與期刊之間進行兼顧,實現投稿過程中的利益衡平。雙方約定優先于法律規定適用的前提是作者與期刊都承認一稿多投是作者享有的正當著作權權利。反過來看,如果作者不享有一稿多投的著作權權利,那么法律規定改投期限以及作者期刊雙方約定改投期限將會失去意義。因此,法律規定作者改投期限的前提是承認作者享有一稿多投的著作權權利,規定改投期限不僅是為了限制作者一稿多投權利的行使,同時也是為了保護作者一稿多投的權利。既限制作者一稿多投又保護作者一稿多投,似乎邏輯上出現混亂,實則不然?;仡櫟阶髡吲c期刊之間的利益兼顧上,法律的規定實質上是在作者與期刊之間進行權義分配,但這種分配有一個前提,即期刊應該承認作者一稿多投的著作權權利。無論是法定確立改投期限,還是約定確立改投期限,實際上都是為了作者一稿多投權利的正當行使。如果沒有改投期限,那么作者的一稿多投權利勢必會出現濫用的情形,期刊的利益無法得到兼顧。沒有改投期限,一稿多投也就無從談起,因為根本無法對一稿多投進行界定。一稿多投是作者的著作權權利,但這種權利如同許多權利一樣,在行使的過程中需要受到合理限制。改投期限的設立本身不是為了禁止作者一稿多投。

體系解釋是將文本置于整個《著作權法》體系中去,通過相關近似條文之間的比較分析,來探尋立法原意?!吨鳈喾ā分械闹T多條文,相互之間既獨立,又存有耦合聯系。理解第35條,可以通過對與其相近條文的考察來分析。作者向期刊投稿意味著希望將論文刊載出來呈現給大眾,將作品公之于眾。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作者發表權即作者決定公之于眾的權利。作者進行一稿多投實際上是為了早日將作品公之于眾,縮短發表期限。從這個角度來說,一稿多投是為了將作品早日公之于眾,屬于作者行使發表權,權利本身行使并無不當之處。再從第35條上下條文來看,《著作權法》第34條和36條內容均為規定作者和期刊之間的相關權利義務,第35條實際也是規定作者和期刊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第35條中根本不涉及禁止一稿多投問題。相反,該條規定改投期限,實際上是為了督促作者正當行使一稿多投權利,只不過因為規定模糊,導致長期以來,期刊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誤解該條設立改投期限是為了禁止作者一稿多投。對于第35條的體系解釋應為:一稿多投是作者行使發表權的正當行為,具有著作發表權屬性。法律規定改投期限是為了督促作者正當行使發表權,同時也是為了督促期刊認真對待作者的發表權。

四、期刊與作者利益衡平的雙重路徑

盡管本文認為一稿多投問題的癥結主要源于現行科研管理和評價體制下催生而來的部分學術亂象,但并不否認還有部分原因是由于作者個人學術品格低下,故意一稿多投甚至是“一稿多發”。鑒于此,本文在支持一稿多投是作者著作權權利的同時,認為作者行使一稿多投的權利應以不損害期刊和其他作者的相關民事利益為限。無論是作者的權利還是學術期刊的權利,都應該處于一種動態的衡平之中。事實上,部分期刊禁止作者一稿多投的本意可能并非是限制其一稿多投的權利,而僅是為了避免作者因濫用一稿多投權利給期刊帶來的不利后果。在這一點上,與部分作者一稿多投之本意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維護其利益的無奈之舉。一稿多投的禁與不禁不過是浮現在期刊和作者之間的表面之爭,實際之爭則為利益保護的主動性與優先性。因此雙方將問題的視野從表面轉移到實質,積極采取對策進行自我約定調制或者督促《著作權法》修改形成法定調制才是當下期刊和作者亟需共同努力的事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一稿多投問題看似是期刊和作者在禁與不禁間互相駁證,實際上卻是部分期刊亂象的真實寫照。如果期刊可以積極從自身尋找問題,那么有理由相信兩者關于一稿多投禁與不禁的問題也就有了緩和的余地,部分期刊的學術亂象也能得到有效整治,期刊和作者之間的權義結構也能逐步擺脫過于失衡的局面。

1.期刊和作者的自我約定調制

期刊和作者進行自我約定調制是指在雙方對一稿多投達成共識(即允許作者一稿多投,但同時要對其進行合理規制)的基礎上,雙方以相關民事法律作為藍本,平等協商出約定事項用以調制一稿多投中雙方利益保護的失衡現象,此為期刊和作者的自我約定調制??晒﹨⒖嫉恼{制內容如下:一是作者在一稿多投的過程中,應向所投期刊明確承諾不會“一稿多發”,如有此類情形發生,愿彌補期刊損失(名譽損失應采取登報道歉的形式或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我約定,人力與物力資源浪費等損失應以金錢同等給付)。二是期刊和作者本著平等互利的精神,相關學術論文的投稿和審稿情況,應向對方及時反饋,如因作者未能及時與期刊溝通給期刊帶來損失(大多為作者的論文被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期刊錄用,抉擇后已選定發文期刊,但對其它錄用期刊怠于申請撤稿),應對期刊損失進行補償;反之,如因期刊未能及時與作者溝通造成的損失(如期刊未通知作者直接發文見刊,又或超過規定的審稿期限通知作者),應由期刊自己承擔,期刊內部可約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責。三是期刊和作者可以根據《著作權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書面形式(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均可)對投稿論文在一定期限內的專有使用權或其它權屬事宜進行特別約定,在有約定的情況下,若作者仍然“一稿多投”,則視為違約行為,應向期刊承擔違約責任。

2.著作權法日后修改的法定調制

法定調制相比于約定調制要更加注重一稿多投中作者和期刊基本權利義務范疇的厘定,明確一稿多投一般性法律適用原則。對于一稿多投的概念屬性、期刊和作者的權利義務、期刊損失的補償范圍及金額的確定等仍需法律以具體條款進行確定。本文在結合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擬制如下法定調制條款供日后立法修改或制定司法解釋作參考。

第1條:“一稿多投”是著作權人為了增加作品的審閱和發表效率,將作品以原樣文本或未作實質改動的文本投向多個期刊社的行為,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應以不給期刊社造成非必要損失為限。

第2條:期刊社與著作權人可就作品專有使用權以及一稿多投造成的損失補償事宜以合同形式進行書面約定,約定內容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如無約定,期刊社對著作權人作品只享有非專有使用權,其損失補償數額以實際損失為準。

第3條:無論是期刊社還是著作權人,均應在作品投稿或審稿的過程中保持誠信,尊重和保障對方的利益不受損失,相互之間盡到通知義務,恪守學術規范。

3.約定調制與法定調制并存

事實上,巨大的作者發文需求和有限的學術期刊版面之間并不協調。相比于作者而言,期刊掌握著更多的論文發表話語權。期刊與作者話語權的有效衡平需要約定調制與法定調制并行。這種自我約定調制在未來,應該從一種臨時性的調制舉措逐漸向常規性舉措轉變,實現約定調制與法定調制并存的局面。約定調制的優勢在于,只要期刊與作者雙方形成合意,幾乎所有一稿多投的相關事項都可以以合同的形式進行約定。通過契約的形式,將合同法中的權利-義務-責任結構應用于一稿多投問題上,民事利益與民事責任才能有效實現分配。法定調制的優勢在于,一方面明確一稿多投的合法性,將一稿多投與一稿多發進行區分,承認一稿多投是作者的一項民事權利;另一方面明確一稿多投的權利義務范圍,不僅兼顧對作者發表權利的保護,同時兼顧對期刊匯編權利的保護。期刊和作者的當下自我約定調制,應是現行著作權法未修改下的權宜之計,在公信力和強制力上存有局限性。因此,理想的狀態是約定調制與法定調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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