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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不起訴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
——以最高檢企業合規典型案例為樣本

2022-12-25 08:39李玉華李華晨
理論縱橫 2022年5期
關鍵詞:合規檢察機關制度

李玉華 李華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38)

合規不起訴作為檢察機關激勵企業合規的重要方式,在保障涉案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大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 年6 月3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一批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展示了檢察機關在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過程中結合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探索建立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良好效果,同年12 月15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又發布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著力反映了企業合規流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適用以及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等情況①2021 年6 月3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依法督促涉案企業合規管理 將嚴管厚愛落到實處”新聞發布會,發布第一批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共4 件,分別是:張家港市L 公司張某甲等人污染環境案,上海市A 公司、B 公司關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王某某、林某某、劉某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新泰市J 公司等建筑企業串通投標系列案件。2021 年12 月15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二批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共6 件,分別是:上海J 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張家港S 公司雎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山東沂南縣Y 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標案,隨州市Z 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深圳X 公司走私普通貨物案,海南文昌市S 公司翁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案例顯示,檢察機關通常為符合考察條件的涉案企業設置一定合規考察期,通過考察企業合規整改和合規建設情況最終決定不起訴的適用。從基本制度邏輯來看,檢察機關對于涉案企業通常會進行兩次審查:一是審查企業是否符合合規考察的條件;二是審查企業是否符合合規不起訴的適用條件[1]。我們將前者稱之為合規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將后者稱之為合規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作為適用合規不起訴的第一道“門檻”,合規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決定了涉案企業能否進入合規考察程序,同時也關乎著合規不起訴的公平適用。從發布的典型案例來看,試點檢察機關在決定啟動合規考察程序前一般會通過走訪、調查、審查等方式了解涉案企業相關情況,從而判斷該企業是否適合開展合規。例如,第一批典型案例“張家港市L 公司張某甲等人污染環境案”中,張家港市檢察院在作出合規考察決定前,進行了辦案影響評估并聽取了L 公司的合規意愿;“上海市A 公司、B公司關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訪涉案企業了解經營情況,并向當地政府了解其納稅及容納就業情況后,督促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開展合規建設;“新泰市J 公司等建筑企業串通投標系列案件”中,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實地到6 家企業走訪調查,并開展社會調查,為適用企業合規提供充分依據[2]。第二批典型案例“上海J 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中,檢察機關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前除了對涉案企業的社會貢獻度、企業發展前景、社會綜合評價等開展協助調查外,還一并考察了企業家的一貫表現;“張家港S 公司雎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承辦檢察官通過走訪企業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等行政部門,實地查看公司經營現狀、指導涉案企業填寫合規承諾、撰寫調查報告[3]。從審查的內容和認定的標準來看,在不同涉案企業的性質、規模、犯罪事實等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辦案機關啟動合規考察程序的條件也不盡相同。在此情況下,參與改革試點的檢察機關可能會面臨一些潛在的風險,例如,面對地方黨政部門的壓力和影響,對一些根本不具備基本條件的涉案企業啟動合規考察程序,而將一些符合條件的企業排除在合規考察程序之外。這種帶有“選擇性執法”性質的做法,將造成合規不起訴適用過程的不公開和不透明,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以至于影響合規不起訴改革的公信力[4]。因此,有必要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規范合規不起訴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促進嚴管制度化,防范厚愛被濫用”[5]。

相比于一般刑事案件,合規考察屬于審查起訴環節中的特別程序,從審查結果來看,合規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是具有特殊法律意義的審查事項。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涉案企業是否滿足合規考察啟動條件決定涉案企業能否進入合規考察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是否對案件提起訴訟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在設置和適用時,應注意將合規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區別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其他內容。一方面,為了實現合規激勵效果的最大化,涉案企業進入合規考察程序的“門檻”不宜過高;另一方面,為了防止合規考察被濫用,需要對啟動條件作出必要的限制。具體來說,為實現激勵性與約束性的統一,確保合規考察的啟動滿足合規不起訴的正義需要,保證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能夠順利推進,保障涉案企業的合規意愿得到充分表達,合規不起訴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應包含對涉案企業主觀態度、主體能力以及合規意愿的審查。2021 年6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了試點地區檢察機關依據《指導意見》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基本條件②《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四條: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用本指導意見:(一)涉案企業、個人認罪認罰;(二)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三)涉案企業自愿適用第三方機制。。根據意見相關規定,結合以上分析和典型案例所反映的實踐情況,筆者認為,啟動合規考察程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涉案企業應當認罪認罰;其次,涉案企業應具有合規整改和建設的能力;最后,涉案企業必須做出合規承諾。

一、涉案企業認罪認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8 年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總則中,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認罪認罰從寬作為被告的一種權利,應當平等地適用于所有犯罪主體,既適用于自然人犯罪,也應適用于單位犯罪[6]。

(一) 認罪認罰作為合規考察程序啟動條件的理論依據

首先,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邏輯展開。有學者指出,盡管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認罪從寬處罰的理念上有相通之處,但兩種制度間的差異更大,在制度的目的、功能、效果上均有所不同,故不宜參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路徑選擇①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朱孝清指出:“在看到企業刑事合規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同點的同時,還要看到它們的區別。二者在要義、目的、價值、工作重心、犯罪治理的側重點和方式、控辯協商的內容以及從寬幅度等方面均不相同?!眳⒁娭煨⑶澹骸镀髽I合規中的若干疑難問題》,載于《法治研究》2021 年第 5 期。陳瑞華教授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合規考察制度都建立在涉案嫌疑人自愿認罪的前提之下。但是盡管如此,這兩種制度無論是在性質上還是在功能上都具有本質的區別,應在制度上將兩者區分開來,否則將給合規不起訴改革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眳⒁婈惾鹑A:《企業合規不起訴改革的八大爭議問題》,載于《中國法律評論》2021 年第4 期。。筆者對此表示贊同。但同時認為,當前保護企業的刑事司法政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合規不起訴制度在從寬處理結果上存在契合[7]。無論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還是在合規不起訴制度中,認罪認罰作為犯罪主體表達悔罪意愿的方式,不應存在制度適用上的限制,既可以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形式,也可以作為合規不起訴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在合規不起訴制度中,企業只有認罪認罰才有獲得合規考察并爭取合規出罪的機會。這并非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直接套用,而是基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這一點,與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邏輯不謀而合。

其次,是協商性司法的正義需要。棄權機制是實現協商性司法“合法化”的關鍵環節[8]134。作為本世紀協商性司法制度的最新模式,合規不起訴的本質就是在協商性司法框架下由檢察機關和涉嫌犯罪的企業達成的一種和解協議[9],意味著雙方在不破壞刑事訴訟基本程序正義的基礎上有所讓步和犧牲。對于涉案企業來說,需要與控訴方持合作態度,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刑事處罰[10];并進行積極地合規整改和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從表面看,企業選擇合規不起訴程序,意味著放棄了無罪辯護的權利和法庭審理的機會[11],并且需要投入額外的合規成本,但在實質上卻有效地參與了對訴訟結果的塑造,成為自主決定案件結局的訴訟主體。這正是協商性司法在合規不起訴制度中的正義需要。

再次,是合規激勵機制的內在要求。從本質上看,任何一種協商性司法程序,都包含著一定的激勵機制,也就是被追訴人通過放棄訴訟對抗,做出訴訟上的妥協,來換取司法機關較為寬大的刑事處理[12]。時至今日,不起訴激勵已成為檢察機關推動企業合規的重要手段[13],涉案企業通過有效的合規整改和合規建設作為請求檢察機關不起訴的交換條件,而合規整改與建設的前提是涉案企業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和合規漏洞并具有悔改意思。在啟動合規不起訴考察程序時,要求涉案企業認罪認罰,既是對企業自我認知和悔罪態度的檢驗,也是合規激勵機制的內在要求。假如涉案企業不認罪,就無法體現一種“積極配合”的態度,無法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更難以展開實質性的制度整改[14]。

(二) “認罪”的認定

在美國,辦案機關通常將“自愿披露違法行為”作為企業認罪的認定標準。美國司法部《司法手冊》(Justice Manual)第9-47.120 章規定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簡稱“FCPA”)的公司執法政策(FCPA Corporate Enforcement Policy),明確指出被調查企業“自愿披露違法行為”可以作為不予追訴或減免罰金的條件。關于“自愿披露違法行為”的評判標準,該執法政策要求企業應當披露其在披露時已知悉的與違法行為相關的所有事實,包括任何涉及或應當對違法行為負責的自然人的信息。在獲得方式上,除辦案機關調查的事實外,同樣包括基于企業獨立調查所獲得的所有相關事實[15]。我國目前尚無對單位認罪的認定標準,《刑事訴訟法》對自然人認罪的要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承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關于認罪的把握,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六條:“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梢?,認罪的重點在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而不是“自我定罪”,對供述的行為進行定性是司法機關的責任和司法權的行使,而不應當作為犯罪人的義務和“認罪”的要求。

企業認罪認罰中的“認罪”標準與自然人犯罪的“認罪”標準應當相同,即需要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承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允許其對個別事實的情節提出異議或對行為的性質提出辯解。但由于企業犯罪在犯罪表現和認定方式上與自然人犯罪有所不同,因此,二者在認罪的內容上應有所區別。具體來說,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必須體現“單位意志”,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的個人意志經過一定法定程序上升而成的整體意志[16]。根據是否具有單位意志,實踐中涉企犯罪通常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一是企業直接負責的相關主管人員具有犯罪故意,并有明確犯罪意思表示,企業犯罪行為在“單位意志”的命令或授權下發生。二是企業內部并未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或現有合規管理體系未能發揮應有作用,企業內部監管存在明顯漏洞和缺陷,無法及時發現和阻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在此情況下,即使企業并無犯罪意志,但相關負責人對違法犯罪行為持一種放任態度。三是企業內部已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或者在企業規章中明確禁止員工進行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平時對員工經常開展警示教育和培訓,犯罪行為的發生完全屬于企業正常監管下的員工個人行為,不代表單位意志。針對以上三種情形,企業認罪的內容需要具體分析,第一種情況下,企業應當主動交代,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對自身犯罪意志予以承認。第二種情況較為復雜,認罪的內容不僅應包括所發生的犯罪事實,還應包括企業自身的監管漏洞事實,企業能夠認識到自己的嚴重監管過失導致了犯罪事實的發生。第三種情況下企業與具體犯罪人能夠實現責任切割,進而提出無罪抗辯,但同樣要求企業對自然人的犯罪事實以及自然人的職工身份予以承認。例如,美國司法部2015 年頒布的《公司違法行為個人責任指令》(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for Corporate Wrongdoing,又稱“耶茨備忘錄”)中指出,涉案企業若要換取檢察官的合作獎勵,應當承認與犯罪有關的全部個人及其身份信息,并匯報這些犯罪人的所有犯罪事實。對實際犯罪行為人職工身份的確認成為企業實現責任切割的基礎。

(三) “認罰”的認定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認罰”的內涵是“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真誠悔罪意味著“認罰”的前提是“認罪”,“愿意接受處罰”主要是指“自愿接受所認之罪在實體法上帶來的刑罰后果”[17]。

在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中,筆者認為,除接受犯罪行為的刑罰后果外,涉案企業的“認罰”還應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偵查調查并展開內部自查,及時向辦案機關移送相關犯罪線索和證據。企業犯罪案情復雜,辦案機關取證困難,涉案企業積極配合能夠有效減輕辦案機關的取證壓力。第二,及時修補、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法益。從最高檢發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來看,前兩起案例所涉及的污染環境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均屬于“法益可恢復性罪名”,針對這類罪名,涉案企業及時采取修復措施,恢復受損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自然環境等受侵害的法益比單純的罰金刑更具有社會價值和法律意義。第三,采取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相應措施,避免社會矛盾激化和擴大。企業犯罪案件中,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被害人人數眾多,發生群體性事件風險較高,如果涉案企業能及時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給予被害人合理承諾,積極退贓退賠、賠禮道歉,可以有效緩解社會情緒,減輕司法機關辦案壓力。第四,及時處罰相關責任人,完善內部管理機制。無論是對企業進行處罰,還是要求其進行合規,最終目的都是希望企業能填補漏洞,守法經營。如果企業內部具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處罰機制,涉案企業根據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責任人提前給予了內部處分,并針對犯罪行為所暴露出的合規漏洞和風險進行合規整改,可以防止犯罪行為再次發生,幫助企業盡快回歸合法經營軌道,這與辦案機關辦理涉企業合規案件的目標具有一致性。第五,接受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合規不起訴并非“一放了之”,犯罪企業應當為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責任。2021 年10 月11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審查是否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①《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審查是否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經檢察長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同級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自不起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內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送達。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檢察意見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機關實行垂直管理的,應當將檢察意見抄送其上級機關。。涉企業合規案件中,檢察機關對涉案企業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認為需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檢察建議。在第一批典型案例“張家港市L 公司張某甲等人污染環境案”和第二批典型案例“深圳X 公司走私普通貨物案”中,檢察機關結合企業合規情況,主動做好行刑銜接工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依法將案件移送至相關行政機關并提出對該公司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使涉案企業在享受合規紅利的同時,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因此,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行政處罰檢察建議”,及時繳納行政罰款,接受相應的行政處分,同樣屬于涉案企業“認罰”的應有之意。

二、涉案企業具有合規能力

(一) 涉案企業具有合規能力的必要性

合規能力是指企業制定并有效實施合規計劃,整改原有風險漏洞,建立有效合規管理體系,并能夠持續推進合規建設的能力。根據不同合規要求,可以將其具體分為合規整改能力、合規建設能力、持續合規能力等。在考察涉案企業是否符合合規考察啟動條件時,單憑涉案企業良好誠懇的認罪認罰態度并不能保證其今后合規建設的持續穩定,還需要審查涉案企業是否具有穩定可靠的合規能力。

首先,涉案企業具有合規能力是確保合規計劃有序展開的前提條件。合規不起訴決定以企業合規計劃的實施情況為主要依據,在合規考察期屆滿之前,檢察機關認為涉案企業遵守合規監管協議,成功推進合規計劃實施的,就可以據此作出不起訴的決定[12]。但是,企業合規整改和合規建設成本高昂,只有擁有足夠經濟實力的企業才能持續提供人財物以創立并運轉合規計劃;而且一般情況下,合規計劃涉及的內容繁多、對計劃有效性要求嚴格,并不是一朝一夕建成的,從建立健全到發揮作用,需要得到企業足夠長時間的配套保障[18]。因而只有具有堅實經濟基礎和穩定資金支持的企業才能確保合規計劃落實到位,保證企業順利通過合規考察。其次,涉案企業具備合規能力能夠減少額外監管成本,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在合規監管過程中,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難易程度以及合規任務的總體數量決定了合規監管費用的高低,如果企業運營困難,歷史遺留問題嚴重,管理模式、經營方式等各方面均需要進行整改,那么合規監管人在監管過程中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查找公司管理漏洞,制定更復雜更詳細的合規計劃,這些額外工作將顯著增加企業合規的治理成本和合規監管的費用。因此,如果讓那些根本不具備合規能力的涉案企業進入合規考察程序,最終將導致企業合規的目的無法實現,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對涉案企業的監管考察以及檢察機關的監督審查也都將白費。最后,從司法正義角度看,企業具有合規能力是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落實合規不起訴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謴托运痉ɡ砟顝娬{對涉罪企業進行合規整改,引導其及時回歸合法運營軌道,并以此為基礎來修復受損的市場秩序,彌補受到侵害的社會法益[9]。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還需要企業積極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19]。涉案企業是否具備基本的合規能力關系到涉企業合規案件的恢復性司法目標能否實現,更關乎被害人的損失能否有效彌補。在此基礎上,批準具有合規能力的涉案企業進入合規考察程序,要求其對被害人以及被其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法益進行賠償和修復,成為合規不起訴制度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二) 能否正常經營是判斷企業合規能力的重要標志

如何判斷涉案企業是否具有合規能力,根據《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焙弦幷暮秃弦幗ㄔO屬于高消耗、高成本的持續性工程,只有能夠正常經營的企業才能為合規建設提供充足的人力、資金、設備和技術支持,減輕合規監管負擔,保障合規平穩順利推進。

正常經營作為一種運營狀態,可以通過涉案企業相應的外在表現來進行判斷,兩批典型案例中,涉案企業大都具有較強的納稅能力、行業地位和社會影響力,能夠按照要求執行合規計劃,進行有效地合規整改,及時補繳涉案稅款或按時繳納行政罰款。判斷企業的合規能力不能只看過去,以過去的貢獻程度、納稅情況、員工數量為依據,關鍵還要著眼當下,并看將來,以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況和未來合規計劃的投入成本作為重要參考。具體來說,判斷企業是否能夠正常經營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在經營業務方面,企業從事的是合法事項;在生產運作方面,生產線未出現大面積停工停產,訂單和銷售能夠維持合規開支需要;在組織人事方面,主要負責人員或高管涉案未對企業運營產生實質影響;在資金支持方面,資金來源有穩定保障,至少能夠保證合規整改和建設的基本質量與持續推進。

目前我國企業合規不起訴改革依然處于試點階段,部分地區檢察機關剛剛開始涉案企業合規試點探索,為穩妥起見,大多數檢察機關一般都選取自身基礎良好,犯罪情節輕微,受案件影響不大的涉案企業進行合規考察。未來,為充分發揮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激勵效果,保證更多有合規能力的涉案企業有機會進入合規考察程序,筆者建議,檢察機關對于“正常經營”的把握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事實求是,結合企業當前實際進行審查,避免“表面繁榮”的企業蒙混過關;二是綜合考慮,不能“唯資產論”或“唯效益論”,還應考慮合規計劃的實施和合規目的的實現;三是適度放寬,相比于企業涉訴前的運營狀況和未涉訴企業的經營情況,應當適當降低對涉訴企業正常經營的認定標準。

(三) 不同企業的合規能力具有差異性

當前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嚴格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對待所有的企業,不管大小,不管國營還是私營都給予平等對待[20]。從高檢院發布的兩批典型案例來看,涉案企業從規模上有當地小微型企業、省級企業,還包括國內行業龍頭企業和擬上市企業;從企業類型來看,涵蓋高新技術企業、建筑工程企業、銷售與貿易型企業、食品加工企業等;從性質來看,既有民營企業、國有企業,還包括集體企業和外資企業。有“一案一企”,還有“一案多企”。在不同企業的背景、實力有所差異的基礎上,我們不可能對所有企業設置完全相同的合規能力認定標準,否則,合規便成了小型企業的負擔,大型企業的特權[21]。

在具體審查企業合規能力時,針對不同規模、類型和性質的企業應當具體考量,區別認定。大多中小微企業的犯罪問題并不是特別嚴重,其合規整改的內容也并不復雜,但由于企業自身管理人員相對單一,資金儲備相對有限而很容易受到訴訟影響,因此,針對這類企業的合規能力應當著重關注其主要責任人員是否被羈押,企業是否還具備基本生產條件,資金鏈還能否正常流轉,儲備金能否承擔合規監管費用、繳納罰款罰金等。大型企業內部結構復雜,部分工作關聯性較高,貸款數額和項目資金一般較大,落實合規整改、實施合規計劃所需的成本也較高,一旦某一環節出現問題很容易導致合規建設整體性停滯。因此,對大型企業要關注其儲備資金是否充足,關聯交易是否合法,長期效益是否穩定;是否有足夠的材料供應、技術支持、專業人員來保障合規計劃的執行和落實。對上市公司還應當關注其股價波動情況和股民交易信心,正確預估股市不穩定因素的影響范圍和程度。針對不同領域的企業,對高科技企業應多關注其是否能夠繼續正常研發,創新型、主導型研發人才是否大量流失,企業核心技術還能否投入生產;對于建筑業企業應多關注建材市場價格和建筑市場行情,判斷企業是否會出現原材料積壓或招工施工困難現象。針對不同性質的企業,要重點審查民營企業融資貸款信譽、管理人員素質、整體收支情況;針對國有企業還應考慮國際政治環境、國家和地方政策、組織人事調整、技術創新能力等因素。

三、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

(一) 企業作出合規承諾的基本要求

首先,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必須出于“自愿”。合規承諾的自愿性關系到合規計劃的有效性以及刑事訴訟的正當性。在合規不起訴制度下,即使有效的合規整改能夠幫助企業“出罪”從而避免刑事處罰,但在高昂的合規成本下,并非所有企業都愿意接受嚴格的合規監管。如果企業在非自愿前提下被迫作出合規承諾,將很難保證其合規計劃的有效性與認罪認罰態度的真實性,這不僅侵犯涉案企業的基本權利,還會導致后面的合規考察評估喪失參考價值,違背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因此,合規承諾必須是涉案企業充分了解合規不起訴制度含義和合規監管要求后根據自己意愿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在威脅、強迫、欺騙、引誘下所作出的合規承諾均應認定為無效。檢察機關必須保證涉案企業充分知曉合規考察的內容及其在合規考察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義務和面臨的風險。在此基礎上,涉案企業主動提出的合規承諾以及通過檢察機關介紹和相關提示而自主表達合規意愿,作出的合規承諾,都應當認定為自愿承諾。

其次,合規承諾必須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特點?!皬埣腋凼蠰 公司張某甲等人污染環境案”中,L 公司在提交書面合規承諾的同時,又向檢察機關一并提交了證明其行業地位、科研力量、納稅貢獻、承擔社會責任的證明材料[2]?!半S州市Z 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中,Z 公司同樣提交了開展企業合規的申請書、書面合規承諾以及企業經營狀況、納稅就業、社會貢獻度等證明材料[3]。這些材料一方面能夠證明企業的合規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合規能力證實合規承諾的真實性和可行性。作為企業制定合規計劃的重要依據,合規承諾必須充分結合企業的實際運營狀況和自身特點,嚴格防止“假大空”等不切實際的許諾,否則將會對企業合規的認定造成影響。實踐中有些涉案企業為了急于向檢察機關表明其合規意愿而在承諾時表達得過于“華麗”,但實際上根本無法兌現;或者是為了提前降低今后檢察機關對于合規整改的要求進而容易通過合規考察,故意選擇易達成的事項進行承諾,但合規漏洞始終沒有解決。對此,檢察機關和第三方組織應當結合涉案企業實際情況和特點嚴格審查企業的合規承諾,防止不達要求或企圖“偷懶”的企業蒙混過關。

(二) 合規承諾的內容

對于涉嫌犯罪的企業來說,合規承諾既是企業對自身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討書”,也是企業向辦案機關作出合規整改和合規建設的“保證書”。綜合合規考察的整體目標以及合規出罪的基本要求,企業的合規承諾一般應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承諾進行合規整改,消除原有合規漏洞及風險。這是企業對之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的反思和補償,企業在認罪后,應當進一步對犯罪行為所暴露出的合規漏洞提出整改意見。第二,承諾進行合規建設,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這是企業對未來日常性合規管理作出的表態,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最終目的是希望企業建立合規制度和合規體系,實現合規經營和發展。在合規承諾時,涉案企業應當保證將嚴格按照合規計劃開展合規建設,并在今后的發展中依法合規管理、合規經營,逐步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合規管理體系。第三,承諾配合合規監管,落實監督考察意見。這是企業對合規考察作出的積極響應。在合規考察過程中,企業應為第三方組織開展合規監管提供必要便利;積極解決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阻礙、困難;及時落實第三方組織合規整改意見;同第三方組織一道預防和制止監管腐敗的發生。

四、結語

合規不起訴制度是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推動企業合規健康發展的重大探索。合規不起訴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關系到涉案企業是否具有通過合規換取不起訴決定的資格,也事關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效果。當前,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已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開,明確合規不起訴考察程序的啟動條件既是合規不起訴制度深入探索的需要,也是刑事訴訟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從最高檢發布的兩批典型案例來看,目前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合規不起訴的適用對象主要還是犯罪情節較輕的中小微企業,適用方式主要是運用相對不起訴模式。未來,為了滿足對所有企業犯罪案件以及對所有規模的涉案企業適用合規不起訴的需要,應當通過立法正式建立我國的刑事訴訟“企業合規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作為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合規考察程序的啟動需要同時滿足“合規”條件和“不起訴”條件。對于前者,要求企業主觀上具有合規意愿,并且自身具有基本的合規能力來保障合規整改和合規建設的有效推進;對于后者,要求企業及其相關犯罪行為人承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并及時進行內部自查,積極采取相關補救措施等。綜上,合規不起訴考察程序的啟動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涉案企業認罪認罰;涉案企業具有基本合規能力;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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