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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看管綁架人質的行為如何定性

2023-01-08 04:54韓青梅李新增
中國檢察官 2022年8期
關鍵詞:董某孫某犯罪行為

● 韓青梅 李新增/文

[案情]2020年11月,被告人王甲、王乙、孫某三人預謀后將董某之子董甲(男,7歲)劫持并索要贖金20萬元,董某隨即報警。三人將董甲帶到鄰縣被告人時某(與孫某系表兄弟)家中,由孫某和時某看管。孫某告訴時某“因董某欠錢不還而將其小孩弄來”。因此,時某幫助孫某看管、限制董甲的自由。期間,王甲、王乙與董某經多次協商后,董某同意交款18萬元。次日,王甲、王乙在鄰省某處收款時被公安機關發現后逃跑。孫某得知消息,在未告知時某真相的情況下,當晚與時某一起將董甲轉移藏匿。

本案中,對王甲、王乙、孫某的行為定性綁架罪并無爭議,但對時某的行為如何處理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時某行為構成窩藏罪。時某在明知孫某實施了非法將董甲劫來的犯罪行為,孫某系“犯罪的人”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并幫助逃匿,構成窩藏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時某行為構成綁架罪(從犯)。孫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綁架罪。時某雖然沒有參與預謀,但是明知董甲是被非法帶來的,而且在后與董甲交談中董甲表示想盡快回家。明知是被劫持,仍然幫助看管,為進一步實現犯罪結果提供處所,并在得知情況有變時,積極幫助轉移。主觀上有參與劫持人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幫助促成實現犯罪結果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特征但在其中起輔助作用,構成綁架罪(從犯)。

第三種意見認為,時某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時某主觀上為了幫助孫某等人要回被欠的錢款,以索要“合法債務”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幫助看管,長時間非法限制董甲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速遞]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首先,時某行為不構成窩藏罪。窩藏罪是為犯罪行為已實施終了的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逃匿的行為,窩藏罪的對象是犯罪的人。本案中,孫某等人劫持董甲,其后的拘禁以及索要贖金行為是犯罪活動的繼續,并且只有通過進一步的行為才能促成其目的實現。時某在綁架犯罪行為持續狀態中實施的幫助行為,不是幫助逃避處罰,而是幫助完成預定的犯罪目的,促成犯罪結果的發生,是一種事中幫助行為,而不是事后幫助行為。因此,時某行為的對象和結果均不符合窩藏罪構成要件,故不構成窩藏罪。

其次,時某行為不構成綁架罪(從犯)。幫助犯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雙重故意,既要認識到他人實施的或者將要實施的是犯罪行為,又要具有幫助他人實現不法行為的故意??陀^上,必須實施了幫助行為,行為與犯罪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即幫助行為必須促進了正犯實行行為的實施。本案中,時某主觀上認為,其幫助看管的行為,只是為了幫助孫某等人及時討回債務,并無非法占有目的;并且孫某等人勒索要錢一事,時某并不知情。因此,盡管時某有幫助看管董甲的行為,但主觀方面不具有綁架勒索錢財的故意,故不構成綁架罪(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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