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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行蹤軌跡信息犯罪情節的認定

2023-01-11 03:34張宇宏
中國檢察官 2022年24期
關鍵詞:私家偵探郭某陳某

● 張宇宏/文

陳某甲、于某、陳某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及辦理過程

陳某甲了解到“私家偵探”行業獲利豐厚,2020年開始從事“私家偵探”,注冊昵稱為“專業商務調查”的微信號,在網絡上發布信息、承攬業務。

2020年12月,閔某(另案處理)通過網絡搜索,聯系到陳某甲,要求陳某甲幫助其尋找離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將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機號碼等提供給陳某甲。陳某甲將郭某的手機號碼提供給他人(網絡昵稱,偵查中)獲取郭某的手機定位、快遞地址等信息,于2021年1月、3月分別伙同代某(陳某甲同鄉,另案處理)、于某(陳某甲同學)在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采取蹲點跟蹤等方式,確認了郭某的具體位置信息,并提供給閔某。

2021年6月,閔某再次聯系陳某甲要求幫助尋找郭某。6月17日,陳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獲取郭某的手機定位、快遞地址信息。6月18日陳某甲與于某、陳某乙(陳某甲堂兄)三人駕車到達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開始與閔某一起連續蹲點守候,查找郭某。直至6月23日,被害人郭某出現,陳某甲等三人駕車離開。當日13時左右,閔某將郭某殺害。經查,閔某先后支付陳某甲39500元。其中,于某分得9000元、陳某乙分得6000元、代某分得3000元。

山西省柳林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閔某涉嫌故意殺人案過程中,發現陳某甲、于某、陳某乙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線索,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1年8月5日,柳林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甲、于某、陳某乙出售公民個人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對三人作出批捕決定。同時,制發繼續偵查提綱,引導偵查機關梳理閔某同陳某甲的轉賬證據,深挖上游犯罪等。

2021年9月22日,柳林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其間,被告人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被害人家屬對賠償的陳某甲、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檢察機關根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定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綜合本案的事實、證據和賠償情節提出量刑建議。三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自愿簽署具結書。10月22日,檢察機關將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16日,柳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審理期間,陳某乙也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三名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陳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家屬已諒解,陳某甲也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人答辯認為,被告人通過采用手機定位、查看快遞信息、蹲點守候等手段非法獲取被害人郭某的個人信息并提供給閔某,導致閔某將被害人郭某殺害,情節特別嚴重,不應適用緩刑。

2021年12月25日,柳林縣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認定三名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陳某乙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二、辦案中的要點分析

(一)準確識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實現精準打擊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數量大幅攀升,不僅嚴重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甚至與綁架、故意殺人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相關聯,社會危害日益凸顯。由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常借助于網絡、通信等設施,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犯罪方式更為隱蔽,導致立案、偵查難度加大。本案就是這樣一起“案中案”。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閔某故意殺人案的過程中發現,閔某曾供述其通過私家偵探找到被害人郭某,據此承辦人初步判斷,閔某所提到的私家偵探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遂建議公安機關對陳某甲等人進行調查核實。公安機關據此開展立案偵查,抓獲涉案的陳某甲、于某、陳某乙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提請批準逮捕階段,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取證,核實閔某與陳某甲的轉帳交易記錄,固定陳某甲等非法獲利的證據;對遺漏的犯罪嫌疑人代某進行追訴;繼續偵查向陳某甲等人提供被害人手機定位、快遞收貨地址等信息的上游犯罪分子。通過一系列精準的法律監督和檢察履職,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二)準確界定犯罪對象,有效指控犯罪

公民個人信息涉及的內容龐雜、種類繁多。2017年“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這一規定列舉了七種類型的公民個人信息,但實際上《解釋》在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嚴重”時,依據與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緊密性對個人信息進行了分類,并規定了不同的保護等級。例如,《解釋》第5條第1款第(一)項、第(二)項,就對行蹤軌跡和其他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區分,同樣是被他人用于犯罪,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的,并不要求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同樣《解釋》第5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就屬于“情節嚴重”,而對于這四類以外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的要求則高得多。這是由于行蹤軌跡屬于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特別是行蹤軌跡信息一旦被用于實施犯罪,則會使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陷入高度危險甚至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在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時,應當準確區分犯罪對象,以有效指控犯罪,準確適用法律。

本案中,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被告人陳某甲等人先是通過被害人丈夫閔某提供的被害人郭某的手機號碼,向他人購買被害人郭某的手機定位、快遞地址信息,又通過蹲守、跟蹤等方式獲取了被害人的行蹤軌跡,并將上述信息出售給閔某。陳某甲等人出售給閔某的不是被害人郭某的手機定位、快遞地址等信息,而是通過蹲守、跟蹤確定了被害人實時的、動態的具體位置和活動情況,陳某甲等人行為指向的對象屬于行蹤軌跡。

(三)準確認定犯罪情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實踐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逐漸呈現出團伙化、集團化趨勢,以山西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數據為例(根據山西省統一業務應用系統2020年至2022年的辦案數據),2020年至2022年,山西省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100件193人,其中35件為團伙犯罪,占到案件數量的35%以上。因此在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過程中,應當準確認定犯罪情節,最大限度區分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陳某甲多次將被害人郭某的行蹤軌跡信息出售給閔某,閔某通過上述信息確定了被害人的具體位置,最終將被害人殺害,屬于《解釋》第5條第2款第(一)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蛘弑唤壖艿葒乐睾蠊摹鼻樾?,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陳某甲負責發布廣告招攬業務、聯系上游犯罪分子為其提供被害人信息、安排指揮他人并直接跟蹤蹲守被害人、與閔某溝通聯系、對贓款進行分配,是本案的策劃者、組織者、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陳某乙根據陳某甲的安排,實施了跟蹤蹲守被害人的行為,其中于某參與跟蹤蹲守兩次,陳某乙參與跟蹤蹲守一次,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陳某甲、于某、陳某乙均表示認罪認罰,三被告人的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民事賠償,并獲得諒解。

在審查逮捕階段,鑒于本案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可能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案犯代某在逃可能有礙偵查,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某甲等三人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根據案件事實、犯罪情節、地位作用、悔罪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提出“判處陳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陳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的量刑建議。在審判階段,陳某甲的辯護人提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被害人家屬對其行為表示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檢察機關認為,陳某甲主導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造成被害人郭某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不應當適用緩刑。最終人民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三、辦理類案的實踐啟示

(一)檢察機關積極能動履職,強化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針對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多發高發態勢,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織密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法網。一要加強提前介入、有效引導偵查。充分發揮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職能作用,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提高追訴犯罪的敏感性,聚焦重點領域、新型手段、特殊對象,一旦發現可能存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線索,應當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及時確定偵查方向,引導偵查機關固定收集證據,確定信息來源、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確保案件質量和打擊效果。二要精準研判證據,嚴格法律適用。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手段也隨之不斷更新、花樣百出,無疑加大了打擊犯罪的難度。要準確認定犯罪對象,把握合理利用范圍,區分罪與非罪;要分析梳理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違法所得金額、是否用于犯罪等情節,準確認定量刑情節,確保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三要貫徹寬嚴相濟、確保罰當其罪。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量刑情節,把打擊重點放在犯罪集團、犯罪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以及行業內鬼、職業慣犯上;對于確實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進行從寬處罰,最大限度地區分刑事責任,確保罪責刑一致。四是強化訴源治理,推進協同保護。針對相關行業暴露出的個人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要積極能動履職,打好組合拳,可以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建立聯動機制等方式,以我管促都管,實現由個案監督到類案治理,斬斷黑灰產業鏈犯罪;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結合運用檢察聽證同步以案釋法等方式,提升社會公眾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營造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良好氛圍。

(二)規范灰色產業,強化綜合治理

本案中,陳某甲獲知私家偵探行業獲利高,使用了專業商務調查的稱謂對自己進行包裝、在網絡上招攬業務;閔某正是通過網絡搜索私家偵探找到被告人陳某甲的。不少影視作品更是將私家偵探塑造得神通廣大、無所不能。但實際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發布了《關于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私家偵探也好、專業商務調查也罷,在我國均屬于灰色產業,沒有行業準入門檻,從業人員魚龍混雜,不少調查手段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近年來各地都出現了不少私家偵探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對此,網絡監管部門、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加強對有害信息的過濾和審核,主動進行風險提示,有效鏟除黑灰產業滋生的土壤和空間。對于公民個人而言,無論有何訴求、為何謀利,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和途徑,否則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并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提高保護意識,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本案中,陳某甲通過閔某獲得了被害人郭某的姓名、電話,又通過上游犯罪分子獲得了被害人的手機定位、快遞位置信息,并通過上述信息最終確定了被害人的具體位置。隨著網絡時代的不斷發展和生活方式的日新月異,個人信息更多地為他人知曉,經濟價值不斷凸顯。行蹤軌跡信息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具體位置,與個人的生命、健康、財產、隱私等息息相關。有的犯罪分子通過竊取、非法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謀取不法利益,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對于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電信、物流等源頭機構,應當提高信息系統安全等級,堵塞技術漏洞,完善反黑客技術措施,防范外部入侵;加強崗位培訓,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建立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嚴格控制系統使用管理權限,確保從源頭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公民個人要不斷提高對快遞地址、手機號碼、定位信息等的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警惕、加強識別,防止被不法分子竊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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