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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

2023-01-13 08:59方杰煒施炳展
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 2022年12期
關鍵詞:雙軌制復雜度專利

方杰煒 施炳展

[提 要] 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指數位居世界50名以后,而中國出口技術復雜度則位居世界前列。這與制度與貿易的經典文獻不符。本文從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視角對上述背離進行了審視?;趯@痉ūWo和專利行政保護數據,本文發現行政保護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不足的條件下發揮了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專利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存在一定的協調不足問題。從影響機制看,知識產權保護主要通過自主創新路徑提升了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異質性分析結果顯示,專利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對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存在較大差異。本文有效回答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出口技術復雜度的背離問題,有助于深化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結構性特征及其貿易效應的認識,從而為進一步推進中國知識產權制度改革提供一定啟示。

一、引言

制度是比較優勢的來源之一,決定了一國的貿易模式。這一結論自Nunn(2007)研究合約制度與比較優勢問題以來在貿易領域得到廣泛認同(Levchenko,2007;Costinot,2009;Manova,2013)。遵循這一邏輯,知識產權制度也可內化為一國生產知識或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比較優勢,從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更高的國家出口產品技術含量更高。經驗事實基本支持上述邏輯推斷。世界經濟論壇2012年發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數據顯示,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排名前十的國家,其出口技術復雜度都位居所有國家的前15%,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低的十個國家,其出口技術復雜度也多數位于所有國家的后20%。然而,這一特征事實對中國似乎并不成立。長期以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僅處于世界中游位置(前40%),與高收入國家還存在一定差距;但是中國出口技術復雜度卻保持在相對高位(前25%),遠遠高于同等收入水平國家,甚至接近高收入國家水平(Rodrik,2006)。這一反?,F象自然會引申出一個問題:為什么中國會存在上述特殊現象?什么原因導致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出口技術復雜度的背離?

一個可能的解釋是中國過高的加工貿易比重導致出口技術復雜度度量失準。長期以來,高加工貿易占比在回答中國 “出口企業生產率之謎”時有重要的解釋力(戴覓等,2014)。這一邏輯也被用來解釋中國出口技術復雜度過高的 “Rodrik悖論”,其核心在于加工貿易環節進口了大量國外中間產品。這些進口中間品被計入出口技術復雜度指數中,導致指數高估。將進口中間品剔除而僅考慮國內技術含量后,中國出口技術復雜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的背離明顯收斂(姚洋和張曄,2008)。然而,從加工貿易角度解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出口技術復雜度的背離也存在兩個問題:其一,加工貿易國內技術含量較低并不能否認中國出口產品結構中高技術復雜度產品比重在增加,也就是出口結構向著出口更多高技術復雜度產品調整;其二,中國從事加工貿易承接國外產業轉移,同樣需要依托國內制度環境。如Smith(2001)指出,目的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跨國公司控制知識資產能力相關,會影響跨國公司海外經營戰略。因此,僅從加工貿易視角考慮問題無法為上述背離提供合理解釋。

本文認為,中國特殊的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可能發揮了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的作用。具體地,相比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制度往往具備成本優勢、效率優勢、專業優勢和政策優勢等優勢(冀瑜和李建民,2011;鄧建志,2012),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司法保護體制不夠健全時期的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問題。忽略中國特殊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往往導致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指標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度量失準,從而低估中國實際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也可能是上述背離現象產生的原因。在“雙軌制”制度體系下,當知識產權遭到侵害時,權利人既可以向地方法院直接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各地方知識產權局的行政保護。事實上,權利人更傾向于使用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這一特色制度下的行政保護來保障其知識產權。以專利保護為例,專利權屬和侵權糾紛的行政干預和司法救濟數量在近年來都呈現上升趨勢。其中,專利糾紛司法結案數在2001—2018年間從157件上升至17 713件,同時期行政執法結案數由1 580件上升至76 447件,行政保護的重要性可見一斑。當然,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牽扯不同體系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難免引發制度合理性爭議。事實上,關于是否廢立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一直是法學界持續討論的命題(盧護鋒和張綺婧,2020;鄧建志,2008)?;谏鲜龅湫褪聦?,本文試圖回答以下幾個問題:第一,知識產權“雙軌制”制度是否可以解釋中國出口技術復雜度背離現象?或者說,行政保護是否發揮了“雙軌制”制度優勢,提升了出口技術復雜度?第二,在“雙軌制”制度體系下,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是否起到了協調和互補作用?第三,“雙軌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地區和行業間的效果差異?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本文構建了省份維度的專利司法保護和專利行政保護指標,并基于CEPII-BACI產品雙邊貿易數據和中國海關庫企業出口數據構建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考察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對中國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本文發現,僅有專利行政保護可以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司法保護的效果不顯著;而且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沒有起到協調互補作用,甚至在部分環境下降低了制度運作效率。機制分析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提升作用主要來源于自主創新效應。異質性檢驗結果表明,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對不同地域和不同行業企業的影響存在較大差異。

和現有文獻相比,本文邊際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本文從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特征視角,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出口技術復雜度背離現象提供了合理化解釋?,F有研究雖然關注到知識產權保護會影響出口技術復雜度(代中強,2014;李俊青和苗二森,2018;沈國兵和黃鑠珺,2019),但沒有意識到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出口技術復雜度存在背離,也忽視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的制度特點。本文在“雙軌制”制度體系下,考察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特制度特征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有效解釋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出口技術復雜度背離的矛盾現實。

其次,本文針對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廢立爭議,從制度協調性視角考察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交互影響。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非終局性往往導致司法資源和行政資源重復使用,影響知識產權保護效率(鄧建志,2008)。本文在考察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影響的基礎上,在實證模型中引入兩者交互項,檢驗了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的協調性。對該問題的考察回答了學界長期以來關于“雙軌制”效率問題的爭議,為進一步深化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調整優化提供一定參考。

最后,本文進一步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影響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具體機制并考察了多重維度的異質性,全面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影響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原因及結構差異。在基準回歸的基礎上,本文進一步剖析了知識產權保護影響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具體機制;在全樣本分析的基礎上,本文又根據地區特征和行業特征,細致地考察了不同特征樣本中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影響的結構性差異??疾焐鲜鰡栴}可以深化我們對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問題的理解,也可以為完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出更有針對性和精準性的政策建議。

二、理論分析與命題提出

出口技術復雜度是出口產品技術含量和技術結構的體現。從理論層面討論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可以分解為兩個具體問題:第一,知識產權保護如何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如何促進創新產品出口。

隨著經濟發展,知識資源等創新資產對企業的價值日益增強,突顯出產權制度體系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知識資源存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等外部性問題,技術外溢性較強(Coe & Helpman,1995)。當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時,企業無法通過獨占知識資源實現商業價值;外部企業無須獲得技術授權即可通過技術剽竊、逆向工程等手段以極低成本模仿生產,并以價格優勢與技術創新企業形成直接競爭,排擠技術創新企業的市場份額(Smith,2001)。因此,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來限制模仿行為,是企業實現知識資源等創新資產商業價值變現的重要前提。也正因如此,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影響企業創新投入和創新能力的核心因素之一。已有研究從多重維度驗證了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企業創新。如Chen & Puttitanun(2005) 利用64個國家在1975—2000年間的五年間隔數據發現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國內創新;吳超鵬和唐菂(2016)研究發現政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能夠增加企業研發投入和專利產出,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在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基礎上,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進一步體現在促進創新產品出口方面。在傳統勞動力要素和資本要素之外,制度是比較優勢的又一來源,決定了一國的貿易模式。Nunn(2007)、Costinot(2009)和Manova(2013)分別從合約制度、金融制度和勞動力市場制度的視角印證了制度是比較優勢的來源之一。在這一邏輯下,作為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為一國知識產權密集型產品出口提供了比較優勢。一般而言,知識產權密集型產品往往蘊含更多的技術創新內容。因此在比較優勢的分析框架內,知識產權保護為創新產品提供了制度優勢,可以促進創新產品出口。

基于以上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增強本國產品技術創新能力,并促進本國創新產品出口,最終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實施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制度。這是有別于其他國家主流采用單一司法保護的特殊制度。鑒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通行形式是司法保護,結合前文演繹,可以推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可以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然而,在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體系下,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司法保護能否發揮相應作用是不確定的。首先,從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確立的原因看,采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是為了補足改革開放初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量不足的問題(孔祥俊,2018)。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前中期,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司法保護的缺位。其次,從國際數據看,以知識產權立法為主要依據的G-P指數顯示,中國在2000年的G-P指數為3.09,處于世界中游水平,低于俄羅斯、阿根廷、烏干達、委內瑞拉等眾多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對而言仍較為薄弱。最后,從實踐角度看,由北大法寶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長期以來專利行政結案數要顯著高于專利司法結案數。相較于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前中期可能發揮著更大影響。以上事實表明在司法保護相對較為薄弱的環境下,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可能無法充分發揮提高出口技術復雜度的作用。

在知識產權保護司法保護相對不足的環境下,行政保護可能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政保護的有效性在邏輯上可以從制度合理性視角進行論證。首先,相對一般私有產權而言,知識產權具備正外部性特征,因而知識產權在權利屬性方面存在一定公權特征。與之對應的是,行政權力同樣具備公共性特征,其權力行使目的是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具有一致性,這提供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法理基礎(鄧建志,2012)。其次,相比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具備一些程序和專業上的優勢,這包括程序相對簡便且成本更低、法律適用的靈活性較強、執法人員專業性更強等方面(冀瑜和李建民,2011)。最后,采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中國傳統文化的長期影響有著一定關聯。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集體性意識與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相悖,這就導致民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為薄弱。相對司法保護的被動干預特征,行政保護在執法方面具有主動性特點,可以主動打擊知識產權違法活動,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鄧建志,2008)??紤]到上述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合理性,本文可以推斷行政保護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可能對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有著重要作用?;谝陨险撌?,本文提出命題1:

命題1 在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體系下,行政保護可能對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起著主要作用。

上述論述說明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司法保護的缺位,從而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可能可以通過為企業提供多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來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然而,由于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涉及不同執法部門的工作銜接,“雙軌制”制度也可能存在銜接不足、重復保護等問題,由此也帶來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不確定性和長周期性等問題,造成效率損失?,F行法律雖然明確認定權利人可以采取知識產權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兩種途經,然而在侵權認定方面,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有著各自的確權標準,因此同一案件的司法判罰和行政判罰可能存在較大出入(盧護鋒和張綺婧,2020)。行政和司法的判決沖突就帶來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不確定性,實質上可能削弱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性。同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具有非終局性,當事人不滿行政判決結果還可以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延長了知識產權的維權周期;而且在權力人提出行政訴訟后,行政機關做出的一些處理決定并不能得到法院認可,這進一步降低了制度運行效率(鄧建志,2008)。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的上述缺陷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不確定性,也潛在增加了企業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影響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并挫傷企業研發創新積極性,不利于提升其出口技術復雜度。

具體以專利確權案件為例,我國專利確權案件涉及行政與司法兩部門,分別是一次行政專利宣告程序和兩次司法審查程序。然而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都僅是依據請求人提出的無效理由進行局部審查,并不會就專利有效性進行全面審查,這就容易導致審理周期過長且引發循環訴訟,浪費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資源(朱飛宇,2020)。而且,對于專利確權案件而言,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通常會責令被控侵權人停止專利侵權行為,然而最終判決結果卻有可能是專利是無效的,這就導致被控侵權人在訴訟期間無法正常生產銷售本應合法經營的產品,造成經濟損失,挫傷其研發創新積極性。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同時介入導致審理程序的拖沓和延長,增加了企業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對于一些中小企業而言,出于訴訟成本考慮,可能會直接放棄質疑專利有效性,從而導致市場上可能會存在一些創新性較低的“無效專利”。這些“無效專利”在挫傷中小企業創新性的同時也會降低社會整體創新水平(Cremersetal.,2016)。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也可能存在一些制度效率問題,影響企業創新積極性,進而不利于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谏鲜龇治?,本文提出命題2:

命題2 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可能存在一些制度效率問題,導致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還無法協同作用于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

前文分析已經初步論證了知識產權保護可以通過企業創新效應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企業創新水平是決定出口技術復雜度的重要因素之一。Melitz(2003)模型指出,貿易活動取決于兩方面因素,其一是企業生產率,其二是貿易成本。只有當企業出口的預期利潤足夠覆蓋市場進入固定成本時,企業才會做出出口決策。已有研究充分表明,企業的創新能力和創新水平能夠顯著影響企業全要素生產率(Coe & Helpman,1995;吳延兵,2008)。因此,創新水平提升能顯著增強企業出口能力,增加創新產品出口份額,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

一般而言,企業技術創新有兩條路徑,分別是技術溢出和自主創新。其中,擴大進口、發揮進口的技術溢出和學習效應是技術引進路徑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素之一。進口方面,目前研究已充分顯示,進口高技術產品和新產品可以通過學習效應等路徑提升進口國企業創新水平和競爭能力(Amiti & Konings,2007)。然而,知識產權保護對進口的影響則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這是因為,一方面進口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降低了出口方產品的模仿風險,從而可以因為市場擴張效應促進進口;但另一方面,進口國知識產權保護也強化了出口方的壟斷勢力,也可能減少出口方的產品供給,從而抑制進口國進口規模擴張(Maskus & Penubartti,1995)。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進口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且具體取決于市場擴張效應和市場勢力效應的相對強弱。自主創新是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另一路徑。知識產權保護對自主創新的影響體現在兩個維度。一方面,由進口產品帶來的技術溢出可能強化企業創新能力;而且,產品進口也強化了本地企業來自國外出口商的市場競爭壓力。面對競爭,本地企業需要將更多資源投入研發環節,通過自主創新提升市場競爭力(Blundelletal.,1999)。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保護也存在資源再分配效應,促使更多資源向知識產權密集型行業和創新部門轉移。知識產權保護為知識資產所有者提供了排他性的獨占權,確保創新收益可以覆蓋前期高額創新投入,為本地企業提供了自主創新激勵(Ivus & Park,2019)。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保護也限制了追隨企業的模仿行為,迫使模仿創新企業也轉而通過自主創新實現轉型發展(Chen & Puttitanun,2005)。在此過程中,社會資源由非創新部門向創新部門轉移,由模仿創新部門向自主創新部門轉移,最終提升本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谏鲜龇治?,本文提出命題3:

命題3 知識產權保護可能主要通過企業創新效應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而且其創新效應主要來源于自主創新而不是來自進口技術溢出。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的確立主要是為了彌補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下司法保護力量相對不足問題(鄭書前,2007;孔祥俊,2018)。根據前文分析,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彌補了司法保護的相對缺位而有效提升了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然而從發展趨勢看,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是“雙軌制”制度建設的方向。2008年,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指出,完善知識產權制度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建設”并“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從而可以預期,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提升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也能夠對應地發揮其對出口技術復雜度的提升作用。事實上,已有文獻基于知識產權司法審理“三審合一”的改革實踐驗證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能夠顯著促進企業創新活動(王海成和呂鐵,2016)?,F實層面,盡管在國內整體上看,長期以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對于行政保護水平而言存在一定程度的保護不足問題,但這一現象在地區層面卻存在較大差異。部分地區因較完備的司法體系建設也能夠提供較強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從數據上看,浙江省、江蘇省、上海市等地區司法保護水平較高,并且,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較行政保護水平相對更高,在這些地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也可能可以發揮對出口技術復雜度的提升作用。結合上述分析,可以預期,如果地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強度較高,那么司法保護可能也可以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然而,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較高時,在“雙軌制”制度體系下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協同效率問題可能也會更為突出。這是因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較高并沒有解決目前知識產權“雙軌制”體系下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固有的制度效率問題。當司法保護水平提升后,那些原本并不訴諸行政訴訟的專利侵權案件也可能最終會進入司法程序,從而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不確定性并延長了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周期,這最終可能不利于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谏鲜龇治?,本文提出命題4:

命題4 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存在地區異質性。當地區司法保護水平較高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也可以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但此時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協同效率問題可能也會更為突出。

不同行業的知識結構和技術內容存在顯著差異,從而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可能呈現行業異質性。相較于非研發密集型行業而言,知識產權保護對研發密集型行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影響可能更大。本文從三個方面展開對上述行業異質性的論證。其一,在比較優勢框架內,制度是比較優勢的來源之一(Nunn,2007;Levchenko,2007)。研發密集型行業的知識密集度更高,知識產權保護為此類行業提供了制度優勢,更有利于其產品出口,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Maskus & Yang,2018)。其二,前文機制分析指出,知識產權保護主要通過促進企業創新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已有研究顯示,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密集型行業的創新活動影響更大(王海成和呂鐵,2016),從而也可以推知知識產權保護對研發密集型行業的創新活動可以產生更大作用,進而提升其出口技術復雜度。其三,現有研究也普遍關注到知識產權保護對研發密集型行業或專利密集型行業進出口影響更大(Smith,2001;Delgadoetal.,2013;Ivus & Park,2019)。在以上論述基礎上可以預期,知識產權保護對研發密集型行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將會產生更大影響?;谏鲜龇治?,本文提出命題5:

命題5 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存在行業異質性。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提升了研發密集型行業出口技術復雜度。

三、計量模型、變量與數據

(一)計量模型

1.基準模型。

為了考察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本文構建如下計量模型:

lnEXPYijkt=α0+α1IPRCjt+α2IPRGjt

+α3IPRCjt×IPRGjt

+βXijkt+λi+μj+νk+γt+εijkt

(1)

式中,下標i表示企業,j表示省份,k表示行業,t表示年份。EXPYijkt是本文被解釋變量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利用Hausmannetal.(2007)的方法測算得到。IPRC和IPRG分別是專利司法保護和專利行政保護。IPRC×IPRG是專利司法保護和專利行政保護交互項,其系數表明兩類保護形式的協調性,是本文關注的重點之一。Xijkt是控制變量,包括省份控制變量、行業控制變量和企業控制變量。其中省份控制變量包括研發強度(RDjt)、外商直接投資(FDIjt)、人力資本(EDCAjt)和基礎設施(INFjt);行業控制變量包括行業集中度(HHIkt);企業控制變量包括企業全要素生產率(TFPit)、企業資本存量(CAPit)、企業規模(SCAit)、企業性質(STAit)和企業利潤率(PROFit)。λi,μj,νk和γt分別表示企業、省份、行業和年份固定效應,εijkt是隨機擾動項。

2.機制檢驗模型。

為了進一步考察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影響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機制,本文構建如下機制檢驗模型:

lnINVAjct=α0+α1IPRCjt+α2IPRGjt

+α3IPRCjt×IPRGjt

+βXjt+λc+γt+εjct

(2)

式中,下標c表示城市。INVAjct表示創新變量,包括城市專利申請量(INVAAjct)和城市專利授權量(INVADjct)。Xjt表示省份控制變量,與式(1)一致。λc和γt分別表示城市和年份固定效應,εjct是隨機擾動項。其余變量與式(1)一致。

(二)變量描述與數據說明

1.被解釋變量。

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EXPYijkt)。出口技術復雜度測算借鑒Hausmannetal.(2007)的做法。首先利用CEPII-BACI雙邊貿易數據測算HS六分位產品的出口技術復雜度,其測算公式如下所示:

(3)

式中,p,m和t分別表示產品、國家和年份;expmt是m國p產品t年的出口額;EXm是m國t年所有產品的出口總額;Ymt表示的是m國t年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產品技術復雜度(PRODYpt)測算的基礎上,可進一步利用企業出口數據測得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EXPYijkt),測算公式如下:

(4)

式中,exijkpt是企業i在t年p產品的出口額,EXijkt是企業i在t年的總出口額。根據企業出口產品權重加權求和即得到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指標。

在上述計算中,產品技術復雜度使用了190個國家(地區)HS六分位產品的雙邊貿易數據,數據來自CEPII-BACI;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數據來自世界銀行WDI數據庫;測算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企業出口數據來自中國海關貿易數據庫。

2.核心解釋變量。

(1)專利司法保護(IPRCjt)。

參考沈國兵和黃鑠珺(2019)的做法,本文利用各省份人民法院專利審理結案數構建省級層面專利司法保護指標,其構建方法如下:

(5)

式中,COURTjt表示j省份t年法院專利案件審理結案數;GDPjt表示j省份t年國內生產總值;COURTt表示t年全國法院專利案件審理結案總數;GDPt表示t年全國國內生產總值。通過上式構建的專利司法保護指標表示的是各省份專利司法保護相對全國平均水平的保護強度。法院專利案件審理結案數數據來自北大法寶法律檢索系統。

(2)專利行政保護(IPRGjt)。

與專利司法保護(IPRCjt)基于顯示性比較優勢(RCA)方法構建指標一致,本文利用各省份行政機關專利執法結案數構建省級層面專利行政保護指標,方法如下:

(6)

式中,GOVjt和GOVt分別表示j省份t年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專利案件結案數以及t年全國政府行政部門專利案件審理結案總數。其他變量與式(5)一致。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專利案件結案數的數據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歷年《專利統計年報》。

3.機制變量(城市創新變量,INVAjct)。

(1)城市專利申請量(INVAAjct)。

專利申請量是城市創新水平的體現,因此本文以專利申請量度量城市創新水平,數據來源于中國研究數據服務平臺(CNRDS)。

(2)城市專利授權量(INVAAjct)。

專利授權量與專利申請量高度關聯,也可以較好地體現城市創新水平,為此本文同時以專利授權量度量城市創新水平,數據同樣來源于中國研究數據服務平臺(CNRDS)。

4.控制變量。

(1)省份控制變量。

研發強度(RDjt):本文使用研發支出與地區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來衡量地區研發強度;其中,研發支出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科技年鑒》,國內生產總值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外商直接投資(FDIjt):本文使用年度外商直接投資額衡量該變量,數據來自EPS數據平臺中國宏觀經濟數據庫。人力資本(EDCAjt):本文采用各省份高等教育學校學生人數占總人口比重衡量地區人力資本水平,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A設施(INFjt):本文使用人均公路里程數衡量地區基礎設施水平,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

(2)行業控制變量。

行業集中度(HHIkt):參考現有研究一般做法,本文使用赫芬達爾指數度量行業集中度。具體如下:

(7)

式中,sikt是企業銷售額,Skt是企業所在行業的總銷售額。HHIkt的數值越小,表明行業競爭越激烈。企業銷售數據來自歷年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

(3)企業控制變量。

參考李俊青和苗二森(2018)、沈國兵和黃鑠珺(2019)等的研究,本文控制了以下企業變量:企業生產率(TFPit),使用LP法測算得到,取對數處理;企業資本密集度(CAPit),使用企業固定資產總額與企業員工數之比衡量;企業規模(SCAit),使用企業工業總產值表示;企業所有制(STAit),使用企業國有資本在實收資本中的比例衡量;企業利潤率(PROFit),使用企業營業利潤與企業營業收入之比衡量。以上數據都來自歷年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

上述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見表1。

本文研究使用了2002—2007年中國海關貿易數據庫和2002—2007年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匹配數據。匹配數據來自EPS中國微觀經濟數據查詢系統。在匹配數據基礎上,本文將海關庫產品出口數據加總到企業層面,并進一步剔除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中的異常樣本,包括:實收資本、總資產和固定資產為零或為負的樣本;從業人數小于6的樣本;工資小于10的樣本;總資產小于固定資產的樣本。最終得到88 747家企業,共計293 680個有效樣本。以上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見表1。

表1 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

四、實證分析

(一)基準回歸

根據式(1)設定,本文采用固定效應模型檢驗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基準結果呈現在表2中。其中,列(1)和列(2)分別僅加入專利司法保護和專利行政保護變量,兩列估計系數都顯著為正。這初步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然而,當同時考慮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并引入專利司法保護與專利行政保護交互項時,如列(3)所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數顯著性水平降至10%以外,但行政保護依然顯著為正,說明列(1)中司法保護系數顯著為正的原因可能是遺漏了行政保護因素,從而行政保護是出口技術復雜度提升的主要原因,這驗證了本文的命題1。這一結果也表明,在“雙軌制”制度下發揮行政保護優勢是促進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提升的重要原因,意味著忽略“雙軌制”中行政保護可能低估了中國國內實際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出口技術復雜度背離現象做出了合理解釋。

從現實層面看,無論是統計數據還是調查數據,都揭示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是企業更為偏好的選擇。其一,從統計數據看,專利糾紛司法結案數在2001—2018年間從157件上升至17 713件,同時期行政執法結案數由1 580件上升至76 447件;其二,從調查數據看,2016—2019年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中國專利調查報告》顯示,相較于直接去法院進行訴訟,專利權人在選擇維權途徑時更希望專利管理機關主動執法查處侵權行為。其中,2016—2019年間,愿意直接去法院訴訟的比例分別是23.6%,25.2%,22.9和20.3%;希望專利管理機關主動執法查處侵權行為的比例分別是61.3%,48.7%,57.5%和55.6%。

表2中各列交互項系數為負但不顯著,可見專利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行的“雙軌制”制度雖然在整體上沒有相互牽制,但也沒有發揮兩類專利保護形式互補共促的協調作用。該結果也表明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銜接性和協調性依然存在一些問題,這驗證了本文的命題2。目前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在制度層面就為兩者的非協調性帶來了一定隱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的第二十五條顯示: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糾紛案件,已經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做出侵權或者不侵權認定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審查。這一條款事實上否定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結果。北大法寶數據庫中也存在著不少因權利人不滿行政裁決而進一步發起行政訴訟的案例。如2015年上海牟乾廣告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案、2019年溫州紅葡萄貿易有限公司訴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商標行政強制及行政復議案等等。在這兩個案例中,前者的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撤銷了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后者的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維持溫州市市場監督局的行政強制措施。以上事實為命題2提供了現實例證。

上述所有回歸都控制了企業、行業、省份和年份固定效應,而且所有標準誤聚類到省份-行業-年份維度。

控制變量方面,企業控制變量基本符合預期。表2列(4)中企業生產率變量系數顯著為正,列(6)中系數雖不顯著但也接近10%顯著性水平,基本可以表明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隨企業生產率提高得到提升;企業資本密集度估計系數顯著為正,表明資本密集度水平是影響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因素之一;企業規模變量系數顯著為正,說明企業規模越大,企業出口競爭力越強,其出口表現出更高的技術復雜度特征;企業所有制系數值為負但總體上不顯著,說明企業所有制并不是影響出口技術復雜度的核心因素;企業利潤水平估計系數顯著為負,意味著利潤較高的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反而更低。李俊青和苗二森(2018)研究顯示,企業營業額與出口技術復雜度呈負相關,這在一定程度上與本文呈現結果一致。行業控制變量方面,行業集中度系數顯著為負,說明隨著行業壟斷程度提高,競爭程度下降,使得企業受到技術更新的外部壓力較小,不利于企業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省份控制變量與預期的一致性相對較差,僅有地區研發投入變量系數顯著為正,符合預期,而其余變量系數都不顯著。對于外商直接投資而言,技術外溢可能同時伴隨競爭擠出效應,從而并沒能實質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人力資本水平系數不顯著,說明地區人口受教育程度不是影響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重要因素,這與沈國兵和黃鑠珺(2019)結論一致;地區基礎設施系數不顯著,說明地區公路運輸通達度并不能助力企業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該結果與代中強(2014)研究結論一致。

(二)穩健性檢驗

基準回歸中控制了企業、行業、省份和年份固定效應,也添加了大量隨時間和個體變化的省份、行業、企業控制變量,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遺漏變量帶來的估計偏誤。然而,本文依然可能由于變量度量誤差、樣本選擇和逆向因果等因素帶來內生性問題,從而影響基準回歸結果的穩健性。同時,本文結論穩健性可能也會受到標準誤聚類偏差影響。為此,本文將考慮多種變量替換方法、樣本替換方法、工具變量法以及替換標準誤聚類方法來解決上述問題,增強本文研究結論的穩健性。

表2 基準回歸

1.變量度量誤差。

(1)產品技術復雜度取年平均值。

(2)增加值率調整的出口技術復雜度。

考慮到進口中間產品可能會影響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水平,本文參考李俊青和苗二森(2018)的做法,用企業增加值率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相乘重新構建依企業增加值率調整后的出口技術復雜度指標,從而可以弱化進口中間品對指標度量的干擾。估計結果如表3列(2)所示,可以看到司法保護的系數不顯著,專利行政保護的系數顯著為正,與基準結果一致。盡管交互項系數顯著性水平有所提高,但其結果依然為負,與本文的命題依然是一致的。

(3)知識產權保護的數據替換。

參考李俊青和苗二森(2018)的方法,本文用地區每萬人律師數衡量地區專利司法保護水平(IPRL),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參考吳超鵬和唐菂(2016)的做法,使用地方省級機關官方報紙中含有“知識產權保護”“專利保護”“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和“打擊專利侵權”等關鍵詞的文章數量占當年該省份官方報紙文章總數的比重衡量專利行政保護(IPRN),數據來自《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數據替換的估計結果見表3列(3),可見專利行政保護系數顯著為正,專利司法保護和交互項系數不顯著,基準回歸結果依然是穩健的。

2.樣本選擇問題。

(1)樣本擴張。

本文實證研究使用的數據結合了中國海關數據庫和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對兩個數據庫的合并匹配損失了大量企業樣本。為了減少因數據庫匹配帶來的樣本選擇偏誤,這里單獨使用海關數據庫重新估計式(1)。單獨使用海關數據庫在計量回歸中可能會遺漏部分來自企業層面的變量,但也保留了大量未錄入中國工業企業數據庫的出口企業,從而降低了因樣本選擇問題造成的估計偏差。擴充樣本后的估計結果見表3列(4),可以看到,專利行政保護估計系數依然顯著為正,專利司法保護和交互項系數不顯著,與基準回歸結果高度一致。

(2)刪除單產品企業樣本。

本文研究是基于HS六分位產品出口技術復雜度核算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該方法會導致出口同一HS六分位產品企業得到相同的出口技術復雜度值。然而事實上,不同企業的出口結構在HS八分位產品層面仍可能存有差異。為了減輕上述可能的度量偏誤對估計結果的影響,本文剔除了單產品企業樣本,僅保留多產品企業重新驗證式(1)。結果如表3列(5)所示,可以看到,專利行政保護估計系數依然顯著為正,專利司法保護和交互項系數不顯著,與基準回歸結果高度一致。

3.工具變量法。

出口技術復雜度更高的企業所在地區也可能因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較高而有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從而造成逆向因果問題。為此,本文采用工具變量法解決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專利司法保護方面,本文借鑒吳超鵬和唐菂(2016)做法,選擇一省份在清末民初是否存在英租界作為專利司法保護的工具變量。專利行政保護方面,本文利用清末民初各省份孔廟留存數量作為工具變量。儒家文化的“大一統”“綱常教義”“民本思想”“人治思想”是官僚政治的思想淵源,體現出儒家文化的官本位意識。盡管儒家文化作為一種顯性的政治意識形態已經不存在了,但其上千年的文化積淀依然潛在影響著當今政治、社會、經濟各個方面。因此可以預期,儒家文化可能會對地方政府執政行為產生深遠影響,從而受儒家文化影響更深的地區,專利行政保護力度可能更強。各地區孔廟數量利用各省份截至2019年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孔廟數量衡量。由于工具變量是歷史時點的截面數據,估計時本文參考唐宜紅等(2019)的做法,使用樣本期末2007年截面數據進行回歸。

利用工具變量方法回歸結果如表3列(6)所示。其中,專利行政保護系的數都顯著為正,專利司法保護的系數仍然不顯著。交互項的顯著性水平有所提高,但系數方向沒有變化。其結果雖然與基準回歸存在一定偏差,但沒有否認“雙軌制”可能存在效率問題,因此,本文有理由相信基準結果依然是穩健的。上述工具變量的K-PLM統計量為3.73,p值為0.05,可以拒絕工具變量識別不足的原假設;K-P WaldF統計量是37.36,可以拒絕弱工具變量原假設。因此,本文工具變量選擇是合理的,工具變量檢驗結果可以有效驗證基準結果的穩健性。

4.聚類標準誤偏差問題。

基準回歸將標準誤聚類到省份-年份-行業層面??紤]到行業內企業可能存在時期關聯性,本文重新考慮將標準誤聚類到省份-行業層面;同時,企業間可能存在上下游關聯,因而省份內不同行業的企業可能也存在普遍聯系,為此本文考慮將標準誤聚類到省份-年份層面。重新考慮聚類標準誤的結果呈現在表3列(7)和列(8)。結果顯示,專利行政保護系數依然顯著為正,且司法保護和交互項系數都不顯著,與基準回歸結果一致。

表3 穩健性檢驗

(三)機制分析

在前文理論分析部分,本文總結出,知識產權保護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主要是由于提升了企業創新水平。為了驗證上述命題是否成立,本文直接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創新的影響,即驗證式(2)。受限于數據可得性,本文對知識產權保護與創新問題的考察限定在地級市層面。

機制檢驗結果如表4所示。其中列(1)是單獨以專利行政保護變量對城市專利申請量回歸的結果??梢钥吹?,專利行政保護顯著提升了城市專利申請量,從而提升了城市創新水平。列(2)中,本文進一步引入了專利司法保護變量以及專利司法保護和專利行政保護交互項??梢钥吹?,專利司法保護以及交互項系數并不顯著,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變量依然顯著為正,這與基準模型呈現的結果高度一致,表明在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體系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通過強化創新能力促進了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提升。列(3)和列(4)中本文使用專利授權量代替前兩列的專利申請量數據,結果與前兩列結果高度一致,再度證明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創新路徑是成立的。

盡管本文已經驗證知識產權保護提升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創新路徑是成立的,但依然無法明確創新效應的來源。也就是說,本文需要進一步厘清知識產權保護的創新效應是來源于進口的技術溢出還是自主創新。為了探究創新效應的來源,本文進一步檢驗了知識產權保護對進口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對研發的影響。討論知識產權保護對進口的影響可以檢驗知識產權保護的創新效應是否來源于進口技術溢出,而討論知識產權保護對研發的影響則可以揭示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創新效應是否來源于自主創新。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其中,表5列(1)和列(2)是以城市進口總額為被解釋變量的估計結果??梢钥吹?,無論是單獨以專利行政保護還是同時引入專利司法保護、專利行政保護以及專利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交互項,所有變量的系數均不顯著,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顯著影響進口貿易規模。在列(3)和列(4)中,本文進一步考察進口技術結構,以進口技術復雜度作為被解釋變量,其結果與列(1)和列(2)呈現出高度一致性。上述檢驗結果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沒有顯著影響進口貿易規模和進口貿易結構,這意味著創新效應并非來源于進口技術溢出。在列(5)和列(6)中,本文引入省份研發強度變量考察知識產權保護的自主創新效應。結果可以看到,專利行政保護變量顯著為正,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促進研發擴張,提升創新水平。這也就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創新效應主要來源于自主創新。

表4 機制分析檢驗結果

表5 創新效應來源的檢驗結果

(四)異質性分析

1.地區異質性。

專利司法保護水平和行政保護水平的相對強弱可能會影響不同地區專利權人在專利遭到侵權后對救濟途徑的選擇。為此,本文根據各省份專利行政保護與專利司法保護強弱將樣本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行政保護水平高于專利司法保護的省份企業樣本,另一類是專利司法保護高于專利行政保護省份企業樣本。估計結果呈現在表6列(1)和列(2)中。列(1)是專利行政保護強于司法保護樣本估計結果,可以看到專利司法保護系數不顯著,專利行政保護顯著為正,這說明在專利行政保護更強的地區,專利司法保護沒有發揮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作用。交互項系數不顯著,表明在專利行政保護更強的地區,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依然沒有起到互補協調作用。列(2)是專利司法保護強于行政保護樣本估計結果,結果表明,在專利司法保護強于專利行政保護的地區,專利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都能夠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起到調節和促進作用。然而,交互項系數為負且在5%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說明在專利司法保護強于專利行政保護的地區,專利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不但沒有起到互補作用,反而相互牽制而限制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各自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調節作用。上述結論印證了本文命題4,也進一步印證了本文的命題1和命題2的內容,即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在司法保護相對缺位的條件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司法保護逐步加強后,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問題會顯得更為突出。

2.行業異質性。

不同行業的知識結構和技術內容存在顯著差異,從而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可能呈現行業異質性。相較于非研發密集型行業而言,知識產權保護對研發密集型行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影響可能更大。為了驗證命題5,本文根據行業研發強度與中位數之比將所有行業分為高研發強度行業和低研發強度行業。研發強度變量度量方式和數據來源在穩健性檢驗部分已經做了說明,這里不再贅述。估計結果呈現在表6列(3)和列(4)。其中,列(3)是高研發強度行業估計結果,可以看到專利行政保護估計系數顯著為正,說明研發密集型行業中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受專利行政保護影響較大。交互項系數不顯著,說明“雙軌制”在促進高研發強度行業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方面也存在制度協調問題。列(4)是低研發強度行業估計結果,無論是專利司法保護還是專利行政保護,其估計系數都不顯著,意味著在研發密集度較低的行業,專利保護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較小。

表6 異質性分析估計結果

五、結論和政策含義

制度與貿易領域研究普遍發現制度是比較優勢來源之一,決定了國際貿易模式。然而經驗數據表明,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指數位居世界50名以后的條件下實現了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快速增長。本文基于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雙軌并行”的制度特點,從中國特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視角對上述背離進行審視。為此,本文構建省份維度專利司法保護和專利行政保護變量,考察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

第一,專利行政保護是影響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重要因素,但專利司法保護沒有產生明顯作用,說明忽略行政保護可能低估了中國實際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第二,目前專利“雙軌制”制度在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方面仍然缺乏協調性,司法和行政“兩條軌”沒有體現出協調互補特征。

第三,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的促進作用主要是因為自主創新水平的提升。

第四,“雙軌制”制度下兩類專利保護形式對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企業影響存在明顯差異。其一,在行政保護更強的地區,只有專利行政保護會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在司法保護更強的地區,兩類保護形式都可以發揮作用,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存在相互牽制現象。其二,專利行政保護僅對高研發強度行業發揮提升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作用,對低研發強度行業沒有顯著影響。

第五,在考慮了度量誤差、樣本選擇偏差和逆向因果等內生性問題后,本文上述結論依然成立。

上述結果表明,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可以對企業對外貿易產生積極影響,尤其是行政保護對企業出口技術復雜度提升起到重要影響,從而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的制度優勢可以有效解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出口技術復雜度背離的異?,F象。盡管如此,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制度可能依然存在效率不足問題,該制度體系下的兩類保護形式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協調性問題。

本文研究有著重要的政策含義:

第一,政府應積極推進國內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在完善國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效率的同時,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作用,進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聲譽。

第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目前仍存在制度協調問題,需要進一步明晰兩條路徑的權責,加強提升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協調性和互補性,提高制度執行效率。

第三, 鑒于兩類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在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中存在差別化影響,在制度設計層面需要充分考慮制度體系的一致性和應用落實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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