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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勞動權的解釋邏輯與規范內涵之比較

2023-02-03 10:21劉蒼瑜
人權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勞動權憲法勞動者

劉蒼瑜

一、問題的提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2 條第1 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通說據此認為勞動權具有雙重性。1參見許崇德主編:《中國憲法》(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25頁。此外,現行《憲法》第1 條、第6 條、第24 條、第42 條等條款,共同確認了勞動者的政治地位,以根本法形式保障了勞動者的勞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也為勞動者的勞動權提供了全面而體系化的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并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經費由國家財政承擔。這意味著國家必須積極提供和保障勞動的機會與條件,具有促進的義務與要求。1參見林來梵:《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229頁。

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至今沒有直接規定勞動權,僅在第十三修正案通過廢除強制勞役以間接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由于勞動權相關的憲法規范缺失,勞動問題一直是美國社會發生重大變革的主要動因。比如,奴隸勞動與自由勞動的矛盾是南北戰爭爆發的根本原因。南北戰爭后,1865 年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度與強迫勞動制度,保障了奴隸作為法律上的“人”的勞動權利。再如,無限制的自由市場使勞動力與資本出現了極端分化,通過出臺勞動法案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是羅斯福新政的重要手段。此外,美國勞動權憲法規范的缺失也影響了司法實踐。例如,在奧康納訴優步案(O' Connorv. Uber Techs)和科特訴來福車案(Cotterv. Lyft)2See O’ Connor v. Uber Techs., Inc., 82 F. Supp. 3d 1133 (N.D. Cal. 2015); Cotter v. Lyft, Inc., 60 F. Supp. 3d 1067(N. D. Cal. 2015).等平臺用工勞動關系認定案件中,美國法院甚至無法提供確定“雇員”地位的清晰標準。

由此可見,中美兩國憲法和法律對勞動權保障都給予了關注,但是二者的解釋邏輯與規范內涵存在差異。中國直接規定了“勞動者”的憲法地位,而美國則是依靠眾多勞動權保護法案解決勞動權糾紛,二者背后的人權理論基礎存在主體性差異、自由觀差異、勞動原因之差異、勞動目的之差異,使前者側重國家具有積極的促進與實現義務,后者強調國家的消極尊重與不干涉義務?;诖?,本文采用比較分析與哲學反思相結合的方式,首先展現中美勞動權規范的發展軌跡,歸納兩國現行勞動權相關規范的特征;接著運用馬克思主義人權思想與近代自由主義人權思想作為分析工具,論述中美兩國勞動權規范的底層解釋邏輯;最后基于兩種解釋邏輯,從人權的視角對兩國勞動權的規范內涵進行對比分析,揭示中國勞動權保障的科學性、全面性與平等的無差別性。

二、中美勞動權之規范分析

中美兩國勞動權規范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憲法以根本法或“高級法”3[美]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強世功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93頁。的形式,在制度層面保障了公民的勞動權;二是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關系主體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規范層面有針對性地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

(一)憲法規范變遷中勞動權的內容嬗變

1.1954 年《憲法》到1982 年《憲法》——中國勞動權的集體性與個體性變化

在中國,勞動權是與國家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制度緊密相關的人權。中國1954 年《憲法》、1975 年《憲法》、1978 年《憲法》(以下合稱為“前三部憲法”)中都規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1982 年《憲法》在“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基礎上增加了“有勞動的義務”,同時將國家保障條款由原來的“保證公民享有權利”改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1參見1954年《憲法》第91條;1975年《憲法》第27條;1978年《憲法》第48條;1982年《憲法》第42條。。季衛東教授以1954 年為起點,將中國近半個世紀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1954—1978 年與1979—2004 年。第一個階段通過經濟形態的社會主義改造將個人納入組織,第二個階段通過對市場競爭的承認將個人從組織中分離。2參見季衛東:《結構的組合最優化——探索中國法與社會發展的新思路》,載梁治平編:《國家、市場、社會:當代中國的法律與發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頁。在這兩個階段,個人與國家關系的變化促使憲法中勞動權的內容發生變遷。

前三部憲法中勞動權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勞動權”,其含義是國家否定資本主義私有制度,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中的“完全勞動權”3薛長禮:《中國勞動權研究述評與理論反思》,載《長白學刊》2007年第4期,第45頁。。在這個階段,個人與國家通過國營企業直接建立起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就業機會與勞動內容是國家根據計劃直接提供與安排的,國家直接提供勞動崗位的就業政策使公民實現了完全就業,社會保障和救濟的權利也得到完全實現。但是在計劃經濟下,公民的勞動崗位是被分配、被指定的,此時的勞動權不包含職業選擇的自由。這一階段的憲法中雖然只規定了勞動是一項權利,但由于國家對資源、計劃、就業的完全掌握,以及1975 年《憲法》規定的“不勞動者不得食”、1978 年《憲法》規定的“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勞動實質上具有義務的含義——這是憲法中“人”的勞動權包含于集體勞動范疇之內的體現,反映出“個體”作為“集體”之部分的人權特征。

改革開放后,隨著所有制結構與經濟體制的改變,我國采取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這一階段的勞動權是“市場經濟下的勞動權”,其含義是承認市場地位,實行市場經濟下的“不完全勞動權”4同上注。與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完全勞動權”對應,市場經濟體制時期,“完全勞動權”變遷為“不完全勞動權”。。在這個階段,公民在市場環境中自主就業,國家不再直接提供勞動機會,而是間接地創造勞動就業條件。1982 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公民具有自主擇業的自由,這里的義務并非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義務,而要與1982 年《憲法》第1 條、第6 條、第24條等條款聯系起來,應理解為“一種政治宣示”,“是個體對一個特定社群根本政治道德的承認”1王旭:《勞動、政治承認與國家倫理——對我國〈憲法〉勞動權規范的一種闡釋》,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第77頁。。2004 年修正的《憲法》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成為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皣易鹬睾捅U先藱唷标P注并保障“人”作為獨立個體的人權,這實質上是憲法中個體的勞動權從集體勞動范疇之中分離的體現。

2.以平等修正自由——美國勞動權的人格平等擴充

在美國,勞動權的內容與美國廢除奴隸制的歷史緊密相關。美國憲法正文中并未直接規定勞動權的內容,其第十三修正案規定“在合眾國境內以及合眾國管轄的地方,不允許有奴隸制或強制勞役存在,除非是作為對犯罪行為的懲罰”。由此,美國憲法保障勞動權是通過廢除強制勞役以保護自由的勞動權利而實現的。

對美國憲法規范中勞動權內容之理解,要從美國建國時期及重建時期的歷史中展開。1787 年美國憲法正文并未對勞動權作出規定,只在序言中規定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并保障我們自己及后代得享自由之恩賜”。這一時期美國憲法“保障美國人民及后代的自由”之規定,繼承了中世紀自然法思想,即“自然法從外部制約或限制權威”2[美]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強世功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5頁。,保障人的財產與自由。因此,美國憲法從建國時期就強烈偏向維護人的財產與契約自由。

1861 年至1865 年的美國內戰促成了奴隸制度的廢除。內戰后的憲法秩序重建是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的目的。該修正案包含兩款內容:第一款將美國及其所管轄領土上的奴隸制永久廢除;第二款規定國會有權以“適當的立法”3Thi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形式落實這一條修正案。第十三修正案以“高級法”的名義徹底否定了各州奴隸制的相關法律規定,將《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以憲法規范的形式確定下來,并且革命性地擴展了國會的立法權以維護這一憲法規范。在最初重視財產與契約自由思想中加入了保障人格平等的道德價值,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個人以“人”的身份享受平等的尊重和權利,平等權對財產與契約自由起到修正作用。勞動權規范內容的變化對新政時期解決自由競爭式資本主義惡性發展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憲法規范之下:勞動權相關規范的人權特征

1.全面而體系化的國家保障:中國勞動法律規范之特征

我國保護勞動權的法律規范并不局限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專門法中,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規定了關于公民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等相關內容。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從程序法的層面保障了公民的勞動權。

第一,根據《勞動法》第3 條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律規范中的人權特征主要體現經濟維度與社會維度,是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的具體化。一方面,《勞動法》的首要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護其就業的權利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2參見《勞動法》第1條、第3條、第2章“促進就業”、第3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勞動者是勞動力的所有者,需要參與社會生產才會產生勞動的價值,即獲得勞動報酬。勞動就業權與勞動報酬權基于勞動者具有生產要素而產生,是勞動者的經濟性權利。另一方面,調整勞動關系也是《勞動法》的立法目的之一。3參見同上注,第1條。勞動者在社會生產中往往相對弱勢,我國勞動法律規范通過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對勞動關系進行調整。勞動權是勞動關系中相對弱勢的主體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其基本價值立場是對社會關系中強者的限制和對弱者的扶助,在交換關系中維護社會公平。4參見同上注。從這一角度而言,我國勞動法律規范中的勞動權具有社會權利屬性。

第二,我國勞動法律規范體現的人權具有集合性,其權利內涵并不是單一的。勞動權的內容并不只單純涉及勞動領域,也包括勞動關系所影響到的其他社會領域。在我國勞動法律規范中,勞動權最核心的權利內涵是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換言之,勞動者從事勞動,因而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而獲得報酬之目的在于維持作為“人” 的生存,這也是我國勞動法律規范的重要任務。5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勞動合同法》第28條、第30條、第85條。因此,勞動權是以勞動者的經濟權利為基礎。此外,勞動權還包括與“人”的勞動密切相關的其他權利,例如法律對勞動者加班時間的限制、休假制度、禁止職業歧視、最低就業年齡與退休年齡等內容的規定,均屬于勞動權相關的人權范疇,體現了勞動權內涵的集合性。

第三,我國勞動權的救濟程序體現了人權保障的國家任務性?!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規定了將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并且仲裁費用無需由公民個人支付,而是由國家財政承擔,1參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第53條。這是我國獨有的勞動權保障法律程序。國家通過勞動仲裁前置法律程序,提升對勞動者勞動權的救濟效率;通過無償提供糾紛解決服務,對勞動者“國家的主人”的政治身份進行承認,使保護勞動權成為國家任務與政治承認的更高層次追求,是對勞動權經濟維度與社會維度到國家任務維度的提升。

2.自由優先與有限干預:美國勞動權保護法案之特征

美國勞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管理和執行的眾多散見于勞動法案的各項規定,構成了美國的勞動權實證法規范,這些法案涵蓋了大約1.5 億工人和1,000 萬個工作場所活動。2See the U.S. Department of Labor, Summary of the Major Laws of the Department of Labor, https://www.dol.gov/general/aboutdol/majorlaws.《公平勞動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中規定了工資和工時分工管理標準。3Se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Pub. L. No. 75-718, 52 Stat. 1060 (1938).《國家勞動關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規定了工人選擇代表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工會選舉規則以及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侵害勞工權利的認定標準,并且設立了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規范私營部門的勞動和管理行為,對抗議、糾察或罷工的工人提供法律保護。4Se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 151-153, 29 U.S.C. § 151 (2010); Joan Flynn, A Quiet Revolution at the Labor Boar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NLRB, 1935-2000, 61 Ohio State Law Review 1361(2000).《職業安全與健康法》(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規定了勞動場所的安全規范,雇主必須遵守該法令規定的安全和健康標準。5See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 13-22, 29 U.S.C. § 651 (2010).《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規定了對雇員權利的保護。6See Civil Rights Act, Pub. L. No. 90-284, §§ 701-707, 82 Stat. 73 (1968).在反就業歧視法領域的各個法案中規定了反年齡歧視、反孕婦歧視等內容。7See 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 Pub. L. No. 95-555, § 1, 92 Stat. 2077 (1978);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Pub. L. No. 90-202, § 621, 81 Stat. 602(1968).《塔夫脫—哈特萊法》(Taft-Hartley Act)和《蘭德魯姆—格里芬法》(Landrum-Griffin Act)增加了工會不當勞動行為的認定與工會內部管理的規則。8參見柯振興:《美國勞動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8頁。

此外,基于美國的普通法制度,其勞動權代表性判例也屬于勞動權實證規范的內容。1905 年的洛克納訴紐約州案(Lochnerv. New York)9See Lochner v. New York, 198 U. S. 45 (1905).,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紐約州法律規定的“在任何一家餅干、面包或蛋糕烘焙店或糖果店每周工作不能超過60 個小時,或者每天工作不能超過10 個小時”違憲。1937 年的西岸賓館訴帕里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v. Parrish)10See 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300 U.S. 379 (1937).,首席大法官休斯帶領的多數陣營“及時轉向”,判定華盛頓州的女工最低工時工資立法合憲。這兩個截然相反的判決,與美國1933 年至1938 年的羅斯福新政的歷史環境密切相關。指導新政改革的是1933 年的《國家工業復興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與1935 年7 月的《國家勞動關系法》。根據《國家勞動關系法》,建立了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專門負責判斷和阻止對待勞工的不公平做法,保護勞工組織的權利。1See Abner J. Mikva, The Changing Role of the Wagner Act in the American Labor Movement, 38 Stanford Law Review 1123 (1986).

基于上述法案與判例,可以歸納美國勞動權保護法案的特征。第一,美國的勞動權規范給予勞動者與雇主較高的自由度,體現自由經濟與機會平等的價值理念。美國受契約自由思想的影響,任意雇傭原則是其主導性推定原則。像許多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雇傭合同經常是不完備的,存在重要條款遺漏或約定不明的問題。法院創設出各種規則用于填補這些空缺,其中之一就是任意雇傭原則,在雇傭合同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合同期間的時候,它成為調整雇傭關系的默認規則。2See Andrew P. Morriss, Exploding Myths: An Empirical and Economic Reassessment of the Rise of Employment At-Will, 59 Missouri Law Review 680 (1994).美國在契約自由意義上的勞動權保護具有自由權保護的屬性,尤其體現契約自由和機會平等的價值理念,因此美國的勞動權保護強調重視訂立契約的自由意思表示以及反歧視的規定。

第二,美國集體勞動權發展緩慢,個別勞動權發展迅速。美國勞動權實證法規范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一是確立個別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雇主就工資、工時、工作條件等內容訂立勞動合同;二是保護勞動者集體權利,即以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與企業集體協商;三是政府監管與司法裁判,即公權力部門為勞動者提供底線保障。美國勞動法最近一項國會立法《蘭德魯姆—格里芬法》通過于1959 年,之后半個多世紀都沒有新的立法。尤其是目前平臺經濟下,勞動者個體面對平臺企業明顯處于弱勢,實踐中主要依靠勞動關系委員會的裁決和最高法院對現有的勞動法的解釋來回應平臺經濟下面臨的勞動權保護問題,這也導致法院無法為平臺用工勞動關系的認定提供清晰答案。集體勞動權保障不足,導致勞動者必須直接與雇主談判,這就需要個別勞動權發揮作用,因此個別勞動權得到迅速發展。例如聯邦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最低工資、無薪病假和產假等權利,加利福尼亞州甚至還規定了職工享有帶薪產假的權利,通過個別勞動權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3See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 California Paid Family Leave, https://edd.ca.gov/en/disability/paid-family-leave/.。

第三,在國家較少干預的基礎上引入“ 新政理念”。在羅斯福新政背景下,為消解美國自由競爭長期積累而爆發的經濟問題,國家對人權的價值追求由較少干預的模式,發展為針對“財富和經濟不公正的集中”4Franklin D. Roosevelt, A Message to Congress on Tax Revision, in Samuel I. Rosenman ed., Public Papers and Addresses of Franklin D. Roosevelt, Random House, 1938, p. 270-277.的有限干預,最終達到維護“人”的平等權利的目的。隨后的民權運動與女權運動歷史環境下,勞動權作為種族平等與性別平等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持續地受到關注。勞動權保護延續了新政以來對人權中平等權利的補強,修補了美國勞動法律規范中單一的自由權利保護的人權理念。

三、兩種人權理論對中美勞動權的解釋邏輯

“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頁。任何法律規范都是在一定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并且都以一定的哲學思想作為其理論基礎。要理解中美兩國勞動權的規范內涵,就要準確把握兩種人權理論對中美勞動權的解釋邏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是中國勞動權規范的理論基礎,近代自由主義人權思想是美國勞動權規范的理論基礎。兩種人權理論使兩國勞動權存在不同的解釋邏輯:首先,分別預設了“個體的人”與“社會的人”之主體形象;其次,呈現“自然自由”與“勞動自由”之兩種自由觀;再次,兩種自由觀使勞動者具有“法律工具人”與“政治主體人”兩種地位;最后,勞動權之目的分別側重“保障個體自由”與“保障物質基礎”兩個方面。

(一)邏輯起點:“個體的人”與“社會的人”

對“個體的、孤立的人”的主體預設是美國勞動權規范解釋的邏輯起點。美國受近代自由主義人權思想的影響,這一人權思想建立在形而上學唯心史觀的基礎上。唯心史觀認為社會意識是第一性的,社會存在是第二性的,社會存在是由社會意識決定和派生的。近代自由主義人權思想以意志作為基礎,從抽象的人性的角度來理解“孤立的、個體的人”的權利?;舨妓沟淖匀粰嗬碚摼褪墙⒃谶@種“個體的人”之上的?;舨妓拐J為,國家成立以前,人存在于自然社會中,“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2[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92頁。,這種能力上的平等使人具有“自然權利”——人“用他自己的判斷和理性認為最適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這也就導致了“人人相互為戰的戰爭狀態”3同上注,第96—97頁。。為了建立穩定、信任的社會關系,人們通過訂立契約建立了政治國家“利維坦”。洛克也是從“個體的人”的角度來解釋人的權利,他認為在政治社會之前存在“自然狀態”4[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頁。,人依據自然法而享有自由、生命、平等、財產等權利,為了更好地保護這些權利,人們通過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不論是霍布斯還是洛克,都是先預設了一個“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主體,從這一主體形象出發來理解“人”的權利,美國勞動權規范就是從這一角度來解釋社會人權現象。

從“社會的人”的角度來理解“人”的權利是中國勞動權規范解釋的邏輯起點。中國遵循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以唯物史觀為基礎,將“人”放到一定社會關系中揭示人權的本質。唯物史觀強調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人類社會的生活、政治都取決于具體的生產方式,因此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從人的社會屬性角度,科學地認識和理解“社會關系中的人”?!叭思词共幌髞喞锸慷嗟滤f的那樣,天生是政治動物,無論如何也天生是社會動物”1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3頁。。第一,人權以人的需要為基礎,人在任何時候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以及他們求得滿足的方式,把他們聯系起來”2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4頁。。人對自由自覺勞動的需要和與之相對的社會關系的需要是人的本性需要,滿足人的本性需要是人固有的權利。第二,人的基本權利是社會性的。人的基本權利表現“人在社會中的地位”,體現了人的價值。這種人的價值在于人對自己、集體或社會的貢獻,因此人的價值必然是社會性的。第三,個人與社會是統一的。社會是人的存在方式,二者并不是割裂存在的,“社會不是由個人構成的,而是表示這些個人彼此發生的那些聯系和關系的總和”3馬克思:《經濟學手稿(1857—1858年)》(上冊),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0頁。。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是從人的社會活動角度去理解“社會關系中的人”的權利,“任何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4馬克思、恩格斯:《費爾巴哈 唯物主義觀點和唯心主義觀點的對立(《德意志意識形態》第一卷第一章) 》,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頁。,這一前提是“一些現實的個人,是他們的活動和他們的物質生活條件,包括他們得到的現成的和由他們自己的活動所創造出來的物質生活的條件”5同上注。。由此可見,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將人的社會性作為立足點,在社會物質條件中去思考“社會的人”的權利。對“社會的人”的認識是中國勞動權規范解釋的認識基礎。

(二)邏輯中項之一:“自然自由”與“勞動自由”

“人的自由”是兩國勞動權規范解釋邏輯中的重要概念之一?!白匀蛔杂伞笔恰皞€體的人”與“作為法律工具人的勞動者”的中介概念,而“勞動自由”是連接“社會的人”與“作為政治主體的勞動者”的邏輯中項。

自由主義人權思想對人的自由存在兩種觀點:一是洛克、盧梭提出的“自然自由”觀念,認為自由是人之為人的根本,人“自然地處在自由狀態”;1參見[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頁;[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4頁。二是康德的新自然權利理論將自由視為自然權利的源泉。2參見[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沈叔平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第49—50頁。自由是人之為人的權利,“每個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這種對自身享有的決定權是自由的基礎,基于這項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于他的”3[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9頁。。洛克是從個體的人的權利出發,將自由視為個體的人根據自由本性而享有的自然權利,因而可以支配人的勞動。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動或勞動的所有者,本身就還具有財產的基本基礎,只要有人愿意對于原來共有的東西施加勞動,勞動就給予財產權,因而“人”的自由決定人是否在公共之物上施加勞動。4參見同上注,第18、29頁??档码m然與“自然自由”的思想家在人權來源上存在不同看法,但并未否定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人的勞動。他重構了自然權利理論,認為自由是自然權利的來源與內容,“自然權利以先驗的純粹理性原則為根據”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沈叔平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第49頁。,“只有一種天賦權利,即與生俱來的自由”6同上注,第50頁。。由此可見,個人首先享有自身勞動的自由的權利,為了保護這一權利需要國家或社會提供保障。所以美國勞動權保護條款并未直接出現在聯邦憲法中,而是以禁止強制勞役、禁止通過損害契約自由法律的形式,在維護契約自由的基礎上保障勞動權。這體現出美國個人的契約自由相對于勞動權保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優位性。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認為自由自覺的勞動是人的本質,人只有通過勞動實踐活動改造自然、改造社會,才能從自然和社會中獲得真正的自由。7參見馬克思:《經濟學手稿(1857—1858年)》(上冊),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7頁。我國現行《憲法》第42 條體現了馬克思“人的自由源于人的勞動實踐”這一認識。馬克思、恩格斯認為人經過“理性自由”“政治自由”的階段后,最終達到“勞動自由”;這一思想創立了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的“勞動自由觀”,將人的自由理論發展到新高度。一方面,人的自由源于勞動實踐。人是社會關系中的人,通過勞動實現自由。通過人的理性認識自然規律,有計劃地使用自然規律為一定目的服務,就是在認識自然的“理性自由”的基礎上,通過遵循自然規律的勞動活動改造世界,達到“勞動自由”。8參見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0—442頁。另一方面,自由是通過勞動對世界改造的實踐狀態。人的現實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正是基于人在社會關系中的勞動,才產生出了自由、平等、財產等人的權利。1參見馬克思:《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18頁。自由具有歷史性,存在于人的社會勞動實踐過程中,是一種對世界改造的實踐狀態,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發展。2參見恩格斯:《反杜林論》,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頁。綜上,勞動是人獲取自由的手段,離開了勞動,人也就不存在自由。這也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中的勞動自由觀,即人類的本質是自由自覺的勞動。

(三)邏輯中項之二:“勞動者的工具人格”與“勞動者主體地位”

美國勞動權規范中的勞動者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工具人格。美國憲法第1 條第10 款規定各州不得通過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這一憲法條款的基礎是將人與人的關系轉化為契約的交換關系。在這種交換關系中,勞動作為生產力是可以交換的商品,勞動者(主要指工人)實質上是生產價值的工具,3參見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92頁。但形式上表現為擁有合法的平等人格。首先,在自由主義經濟下,勞動力成為可以交換的商品。勞動蘊含的生產能力是勞動的根本,“只要能夠進行勞動分工,勞動生產力就能相應地成比例地增長”4[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理》(一),趙東旭、丁毅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頁。。正如馬克思評論道:“資本的文明的勝利恰恰在于,資本發現并促使人的勞動代替死的物而成為財富的源泉……勞動分解為自身和工資。工人本身是資本、商品?!?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1—72頁。其次,增加勞動者勞動力的自由交換。要加強勞動力的自由流通,就必須建立形式自由的社會交換關系,因為資本主義的財富積累是“建立在流動財產(金錢,接著是資本)的基礎上,而不再是建立在土地和地租的基礎上”6[法]亨利·列斐伏爾:《論國家——從黑格爾到斯大林和毛澤東》,李青宜等譯,重慶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頁。?;诖?,自由主義人權理論宣揚自由、平等,同時批判奴隸制度?!皠趧悠跫s仿佛是由雙方自愿締結的。但是,這種契約的締結之所以被認為是出于自愿,只是因為法律在紙面上規定雙方處于平等地位而已?!?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0頁。最后,為了保障勞動者作為生產工具的交換,還需要一套衡量交換商品價值的標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就是商品價值產生的根源與交換的尺度。這種勞動力與勞動者的商品化導致了勞動者工具人格的形成,給勞動者打上了生產工具的標簽,忽視了人應當被當作目的而非手段,8參見[德]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頁。實質上貶低了人的尊嚴。

我國現行《憲法》第1 條、第6 條、第24 條規定了勞動者在個體性之上的政治主體地位,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一方面,勞動者是在一定社會關系中提供勞動的人,這種個體性表現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對勞動者的個人權利給予了較高關注,但并非以自由主義的個人利益作為最終的衡量標準,而是在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鼓勵勞動者各盡所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努力工作,1參見肖蔚云等編:《憲法學參考資料》,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頁。進而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維持自身社會生活的權利。另一方面,勞動者獲得政治上的主體地位表明,勞動者不僅是勞動力的所有者,還是政治權利的享有者?!肮と穗A級”和“工農聯盟”在本質上正是勞動者和勞動者聯盟,“勞動者通過勞動不僅是獲得了自己的物質保障、供養了主人,最終通過勞動獲得了自我意識、得到了主體性的承認,甚至成為新的主人”2王旭:《勞動、政治承認與國家倫理——對我國〈憲法〉勞動權規范的一種闡釋》,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第80頁。。政治主體地位超越了個體雇傭,強調勞動者之間具有團結性,在勞動過程中要相互團結、彼此合作,這種團結性使勞動具有一種“正面的政治道德”,即“‘愛勞動’的基本主旨在于‘培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勞動態度和工作態度’”3同上注,第81頁。。

(四)邏輯終點:“保障個體自由”與“保障物質基礎”

美國勞動權規范體現了“保障個體自由”的主要目的,這也是其邏輯終點,即保障個體的人進行勞動選擇的意志自由。在勞動權保護判例中,若雇傭雙方自由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則法院并不必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4See O’Connor v. Uber Techs., Inc., 82F. Supp. 3d 1133(N.D.Cal.2015); Cotter v. Lyft, Inc., 60F. Supp.3d 1067(N.D.Cal.2015).勞動權所保障的個體自由,并非保障人們想要什么就會有什么的自由,而是指個人享有選擇受雇或獨立經營的意志自由,并且這一意志自由受到政府的較少干預。一方面,個人自由地選擇是否勞動、如何勞動,即對受雇傭或獨立經營自我選擇和自我決定,是勞動權“保障個體自由”最重要的內容。自我決定意味著每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塑造自己的生活,這也是西方自由主義人權思想對“個人自治與自決”的闡述。5參見[奧]曼弗雷德·諾瓦克:《民權公約評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畢小青、孫世彥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286頁。另一方面,個人在自我選擇與決定時,政府應對其進行較少干預。這受自然法觀念中個人對國家的不信任傳統的影響,在個人私域排斥與防范國家權力的不當干預。

中國勞動權規范的功能是建立在“保障物質基礎”之上的,這也是其邏輯終點?!白鹬睾捅U先藱唷笔菓椃ǖ囊豁椈驹瓌t,也是中國勞動權規范的主要功能。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首要的是保障個人發展的堅實物質基礎。權利的實現是“受經濟發展規律制約的,具有歷史必然性,任何國家都是無法超越的”1郝鐵川:《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5期,第124頁。。經濟發展使社會物質財富得到積累,同時也激發了公民對物質基礎保障的人權訴求。通過國家對勞動權保障的積極作為,才能充分發展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才能為勞動者提供實現其自由全面發展的社會資源。2參見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6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物質文明建設使人們的勞動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也提高了人的生活質量,其背后體現的是“保障物質基礎”的勞動權保障功能,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憲法和法律中的勞動權規范實質上側重保障勞動者獲取報酬、維持生計意義上的生存權。

四、人權視角下中美勞動權的權利內涵

在對中美勞動權兩個層面的規范內容展開分析的基礎上,結合上述兩種人權視角的解釋邏輯,中美兩國作為人權的勞動權存在不同的權利內涵。中國勞動權所涵括的生存權是獲取報酬、維持生計意義上的,同時也更加側重于社會保障和個人與國家的雙重發展。美國基于保護個人自由的國家任務附帶性地保護“人”的勞動權,其勞動權內涵中的生存權強調反奴隸制視角下的人格獨立,此外還包括了高度的自由權和修正式的平等權。

(一)中國勞動權內涵:以維持生計、社會保障和雙重發展為側重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為中國勞動權立法中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社會權、發展權提供了理論支撐。奧地利法學家安東·門格爾(Anton Menger)在《全部勞動權史論》中將勞動權與勞動收益權和生存權進行區分,“勞動權、勞動收益權、生存權是造成新一代人權群——經濟基本權的基礎”3徐顯明:《生存權論》,載《中國社會科學》1992年第5期,第39頁。。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提出“工人是在提供自己的勞動以后被支付報酬的”,在獲取勞動報酬的基礎上,還要爭取社會保障權,例如“爭取正常工作日的斗爭”。4參見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0、620頁。

第一,勞動權是生存權的基礎保障?!白杂傻娜司哂须p重屬性:既具有自我意識與自我獨立性,也具有對他人的依存性與依靠性,因此自由的人是一種相互承認、相互平等的關系?!?[德]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上卷),賀麟、王玖興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27頁?!叭恕笔谴嬖谟谝欢ㄉ鐣P系中的,勞動使勞動者在憲法上相互承認、互相平等,這種相互承認實質上是一種政治承認,給予了勞動者生存的法律基礎,是勞動者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安東·門格爾的《全部勞動權史論》最早將“生存權”作為法律層面的概念提出。1參見徐顯明:《生存權論》,載《中國社會科學》1992年第5期,第39頁。日本學者沼田稻次郎將生存權定義為“關于確保人的基本生活的條件的權利”2[日]沼田稻次郎等編集:《勞動法事典》,勞動旬報社1979年版,828—829頁,轉引自常凱:《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性質》,載《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5期,第38頁。。恩格斯認為勞動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為了滿足需求,就需要有勞動。3參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195頁。勞動能夠創造價值、獲取報酬、維持生計,是勞動者生存的直接手段。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以憲法中規定的全體公民為對象,保障公民的勞動權,使其能夠從事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以維持生活。因此,我國憲法和法律中的勞動權規范實質上側重保障勞動者維持生計的生存權。

第二,勞動權是社會權的核心內容。勞動權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維持生存”的方式保證了勞動者的生存權,同時依托“勞動—勞動條件保護—社會保障”的聯系保障了勞動者生存之上的社會權利。一方面,對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條件應當提供保障?;緞趧訔l件保護是指保護已經就業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享有合理的休息時間、安全保護、衛生環境。我國《勞動法》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社會權的第一個核心內容。另一方面是對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進行社會救濟。在風險社會中,已經具有生存能力的勞動者同樣無法避免意外和災害,勞動權規范中的社會保障制度對遭受意外災害的勞動者提供社會救濟,我國現行《憲法》第45 條也規定對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提供社會救濟。由于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雖不直接為每個人提供工作崗位,但國家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風險發生時能夠獲得一定的幫助和補償以維持生存,這屬于社會權的第二個核心內容?!皩崿F社會權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任務,貫穿于我國國家建設目標之中?!?劉晗:《中國憲法社會權的體系解釋》,載《中國社會科學》2023年第3期,第178頁。我國勞動權中的社會保障權之內涵是我國人民變富、國家變強、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

第三,勞動權是發展權的內在要求。全面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目標中不言自明地包含了公民與國家在生存之上進一步發展的要求?!鞍l展權是人的個體或人的集體為謀求自身利益滿足的需要而積極實踐的綜合權利。這里的需要是生存需要滿足后的其他需要,例如安全、自尊、情感、社會地位等社會性的需要?!?白小平、馬玉堂:《勞動權性質論略》,載《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4期,第88頁。發展權既是個人人權,也是集體人權,它具有兩個層次的內容:一是個人自主人格發展的要求,二是國家和社會發展的要求。1參見戴菁:《論作為發展權主體的個人》,載《現代法學》2019年第2期,第64頁。例如,我國的勞動仲裁與調解制度不僅關注個人的發展要求,在保護勞動者個人利益與職業發展的同時,還注重維護國家與社會穩定,通過調解化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矛盾,既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提供給用人單位重新發展的機會,促進了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

國家和社會發展的目標是改善和提高全體人民的生活質量,個人發展的目標是個人自主人格的實現,盡管發展權的內容有兩個層面,但具體實現仍以人的發展為本。2參見習近平:《堅定不移走中國人權發展道路 更好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載《人民日報》2022年2月27日,第1版。在我國,國家保障勞動者發展權的權利內涵體現在:首先,勞動者能夠更為自主地選擇職業、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能夠有選擇性地接受職業技能培訓,這是勞動者自我提升與進一步發展的前提。其次,在保障勞動者職業發展和人格發展方面,我國不僅尊重勞動者的職業選擇自由,還采取了各種保障措施,使勞動者職業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得到滿足。例如,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實行職業證書制度,勞動者可以獲取證書從事相應職業。再次,工會制度是勞動者職業發展的重要保障。自主擇業、技能培訓、職業分類等制度無法為勞動者集體發展提供保障與救濟,我國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對保障勞動者職業發展的合法權利起到積極作用。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條第1款。

(二)美國勞動權內涵:以人格獨立、契約自由與修正式平等為側重

近代自由主義人權思想將私有財產與私有制視為人的生存與自由的物質保障,沒有私有財產及其權利,人無法生存和獲得自由,因此為保護人的財產權利附帶地保護了勞動權。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勞資雙方的矛盾愈發激烈,美國保護勞動的自由權缺陷逐漸暴露,才為彌補自由權的缺陷而引入平等權。

第一,廢除奴隸制度的生存權內涵。奴隸不具有自我的獨立意識,不具有人身獨立性,將自己的價值建立在為主人的生活的基礎上4參見[德]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上卷),賀麟、王玖興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27頁。,而法律意義上具有生存權的“人”應當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人”。因此,奴隸的生存是自然意義上的生存,而非法律意義上的生存權。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中規定“在合眾國境內以及合眾國管轄的地方,不允許有奴隸制或強制勞役存在,除非是作為對犯罪行為的懲罰”,這一規定是基于美國歷史產生的。經歷南北戰爭重建后,美國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廢除了奴隸制度,奴隸獲得了不依附于奴隸主的獨立身份和自我意識,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享有生存權。因此美國憲法規范上的勞動權最直接的人權內涵是在廢除奴隸制度層面保障“人”的人格獨立和生存權。

第二,維護契約自由的自由權內涵。在美國北部各州最先出現的商業社會中,小生產者掌握生產資料,以契約的形式雇傭自由勞動者,這奠定了美國勞動關系中契約自由的自由權內涵。南北戰爭后,被解放的奴隸進入市場成為自由勞動者,使契約自由的自由權理念成為美國確立勞動關系的核心。1884 年的潘恩訴西大西洋鐵路公司案(Paynev. The Western & Altantic Railroad Co.)體現了勞動關系中契約自由的自由權理念:如果在勞動關系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勞動關系一般推定為沒有固定期限,在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中,雇主可以在任何時刻以任何原因(包括沒有原因)解雇員工。1See Payne v. The Western & Altantic Railroad Co., 81 Tenn. 507, 518-519 (1884).2002年的哈維·韋恩斯坦訴梅根·坎卡案(Wishhartv. Meganck)再次論證了勞動關系中的自由權:對于勞動者來說,契約自由與職業自由能夠提高工作的靈活性和自由度,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工作;對雇主來說,勞動關系中的自由權能夠使他們找到最符合要求的員工。2See Wishhart v. Meganck, 66 P. 3d 124 (Colo. App. 2002).此外,除了《反欺詐法》(Statute of Frauds)中的特殊規定,美國并沒有雇傭合同書面化的要求,建立勞動關系也不需要正式手續。3See James Chen, Statute of Frauds: Purpose, Contracts It Covers, and Exceptions, Investopedia (June 28, 2023),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s/statute-of-frauds.asp.

由此可見,美國將個人視為勞動中的自由權主體。洛克認為,個人要自由就必須擁有私有財產,而勞動是區分私有財產所有者的方式,在勞動中訂立契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與個人自由。4參見[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8頁。在美國,勞動中自由訂立契約是“人”在交換關系中的自由權的核心內容,法律是保護人的財產權與交換的自由權的重要手段。為維護資產階級利益與資本主義制度,確保個人在“他所受約束的法律許可范圍內,隨其所欲地處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動、財富和他的全部財產的那種自由”5同上注,第36頁。,美國的勞動權實證規范最重要的人權屬性內涵就在于保護交換關系中的自由權。

第三,彌補自由權缺陷的平等權內涵?!皼]有任何這樣一種法律秩序會使契約自由毫無限制,即法律對所有的協議一概加以保護而不考慮其條款?!?[德]馬克斯·韋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張乃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頁。極端的自由在勞動關系和市場經濟中都是不可行的,如果聽任自由自然發展,那結果就是不自由、不平等;完全放任契約自由必然使社會利益平衡遭到破壞,違反社會正義的要求。美國勞動關系中契約自由的發展方向也如韋伯所說,是從自由走向限制,限制的目的是彌補自由權的不足。在方式上主要是通過保護勞動關系中的修正式平等權,來彌補在規范層面上自由權的缺陷。1963 年的《同酬法案》(Equal Pay Act)規定同等技能的男女雇員實行同等報酬,1See Equal Pay Act § 206(d), 29 U.S.C. § 651 (2010).1964 年的《民權法案》第七章禁止基于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出生地等原因的歧視,2See Civil Right Act, Pub. L. No. 90-284, §§ 701-707, 82 Stat. 73 (1968).1967 年的《反年齡歧視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禁止基于年齡(超過40 歲)的歧視,3Se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Pub. L. No. 90-202, § 631, 81 Stat. 602(1968).1990 年的《殘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禁止歧視殘疾人。4Se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Pub. L. No. 101-336, §§ 501-506, 104 Stat. 327(1990).幾十年來,美國通過上述法案保護了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平等權,保護了弱勢群體在契約自由下競爭激烈的環境中平等勞動的權利。

最后,美國為彌補自由權缺陷而引入的平等權保障并非實質平等,而是一種修正式平等,即“人”在法律資格上的形式平等。首先,在勞動關系中,勞資雙方在社會分工與社會職務上存在差異,不可能完全平等。其次,獲得勞動關系中的平等權并不是目的,而是保護勞動者勞動權以及維護社會利益平衡的手段。最后,勞動關系中的平等權作為對勞動契約中自由權缺陷的彌補,反映的是法律保障人的機會平等、選擇平等的權利。

五、結語

中美兩國勞動權的規范內容、解釋邏輯與權利內涵具有很大差異,但二者也有相似之處。相似之處在于:首先,二者都認為對勞動權的保障應當尊重人之為人的權利,勞動者在法律人格上是獨立的。其次,二者都將人人平等當作人權的追求,洛克、盧梭等自由主義人權理論的思想家以消除封建等級特權為奮斗目標,而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則旨在建立一個實質平等的社會。最終,中美兩國的勞動權規范都隨著社會發展不斷完善,保障了勞動者作為“人”的勞動權。

兩國勞動權規范的解釋邏輯與權利內涵的差異之處是顯而易見的,而且是實質性的。二者建立在不同的哲學基礎之上,中國勞動權的內涵更具有科學性、全面性與平等的無差別性。第一,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是不斷發展的,具有科學性。在當代,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中國人民走出了一條順應時代潮流、符合本國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科學地揭示了“人”是與國家、社會緊密聯系的,人權內生于人的社會性。美國勞動權規范預設了“個體的人”,“人”是孤立的、片面的。第二,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在強調勞動自由的同時,并不反對個人自由,反而十分重視個人自由,將自由的個人聯合視為未來社會的特點,這是更加全面的勞動自由觀。近代自由主義思想認為,自由是人本身享有的,不依賴于國家和社會,這忽視了勞動中個人對國家和社會的依賴,孤立地強調個體自由容易導致國家與社會秩序的混亂。第三,中國對勞動者勞動權的保障具有平等的無差別性,且從更高的國家政治義務的層面對勞動者作為國家主人作出政治承認。國家通過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尤其是就業權利和享有平等勞動機會的權利,使社會主義勞動者都能夠參與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這從本質上體現出我國奉行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美國對勞動者勞動權的保障,是以解決資本主義壟斷兩極分化所導致的社會危機為目的,以平等權對交換自由進行改良和修正,不觸動私有制的根本制度,并非真正保護人的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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