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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經濟視閾下獸藥刑事案件的裁判思考

2023-02-07 19:01冷思倫
上海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偽劣假劣獸藥

冷思倫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上海 200237)

近年來國民收入與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疊加我國老齡化、結婚與生育率下降等變化態勢,寵物經濟迎來了消費格局的深層次調整并逐漸成為經濟增長的新亮點①參見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3/0627/c1004-40022320.html,訪問日期2023年7月15日。。2022年我國寵物市場規模約3117億元,2019年至2023年五年間消費復合增長率預計為33%,單只寵物的年均花費也已高達5200元②參見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746944,訪問日期2023年7月15日。。高速增長與不斷細分的市場需求,促使寵物相關的獸藥生產與銷售逐漸剝離傳統獸藥的行業模式,其所蛻變出的行業形態乃至趨近于人藥市場。

一、寵物經濟中獸藥刑事案件的新特點

傳統獸藥在產業上下游的企業端(簡稱“B端”)之間幾乎形成了較為封閉的產業生態鏈,即使存在零售端(簡稱“C端”)市場,也多限于個體農戶購買,市場體量十分有限。傳統獸藥在C端市場的影響多是通過肉、蛋、奶等加工處理過的食品呈現的,故傳統獸藥的刑法規制路徑既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罪,還包括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而寵物獸藥產品直接依托C端市場產生龐大的交易金額,B端企業扮演的更多是生產、進口、代理等產業生態位角色,寵物獸藥產品不論在客戶畫像、使用場景、產品渠道上均與傳統獸藥存在明顯差異。

由于我國目前寵物醫療監管不盡完善,藥物混用濫用、假冒偽劣、收費不透明等亂像較為普遍③參見http://www.jingjiribao.cn/static/detail.jsp?id=464705,訪問日期2023年7月15日。。寵物相關獸藥犯罪與傳統獸藥犯罪主要存在如下四個方面特征的差異:一是獸藥偽劣的情形不同。偽劣傳統獸藥多表現為粗制濫造,缺少有效藥物成分,為降低經營成本而導致耽誤生產;偽劣寵物獸藥通常既要保證一定的治療效果,又要降低經營成本,故主要表現為擅自添加、成分濫用,甚至“人藥獸用”。二是寵物獸藥當中更容易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寵物產品屬性更靠近消費品,通常存在較強的品牌效應,非品牌的獸藥很難打開寵物醫療市場。故涉刑的寵物獸藥在經營過程中,往往需要假冒國內外知名寵物產品的商標、外觀專利,甚至不惜增加違法成本仿制藥物成分侵害產品專利。三是涉案金額差別明顯。傳統獸藥屬于生產用品,系生產所必須之基本資料,價格受嚴格監管且長有惠農等政策補貼,而寵物獸藥產品包含各種因素溢價,故單價一般遠高于傳統獸藥。四是寵物獸藥導致的損失結果更難查證。實踐中,查明傳統偽劣獸藥帶來的損失本就不易,而寵物獸藥作為C端消費品,連傳統獸藥在B端的“集中采購、集中使用”這些損失查明的相對優勢條件都不具備。且寵物獸藥經營大量依托互聯網分散觸達市場,大多寵物飼養者相比B端經營者又更不具備獸藥的鑒別與使用知識,即便寵物因藥致害、致死,也很難辨別其中的因果關系,問題獸藥甚至無法被及時發現。傳統獸藥案件的辦理經驗適用在寵物獸藥領域張力明顯。

二、獸藥刑事案件規制路徑選擇及其評價

(一)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罪

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罪符合一般寵物獸藥犯罪的外觀能夠契合大眾認知,但在寵物獸藥語境下,構成該罪通常存在對獸藥概念與損失結果界定上的爭議。該罪當中的“獸藥”存在“狹義說”“廣義說”之分。狹義的獸藥認為該條所指的獸藥應當與其并列的農藥、化肥、種子一樣具備農林牧漁等生產用途,如此才能保持條文理解的體系自洽與內容關聯,邏輯類似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應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程度相當。廣義的獸藥即為普遍意義上的動物用藥,與其并列的是人藥與(植物)農藥的概念。筆者認為,“廣義說”的概念更具合理性。一者從文義分析,《刑法》第147條并未將 “獸藥”一詞加設表達使用場景的定、狀語,限定獸藥的語義范圍于法無據。二者從罪名形式來看,該罪為選擇罪名,單獨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的罪名并不會與本條其他商品形成文義關聯,自然也不會影響條文體系的自洽性。再者理解立法的歷史局限性與修改滯后性,采用解釋的方法賦予條文適用空間更為貼合司法實際。

結果要件認定的爭議,主要包括對于偽劣獸藥給寵物帶來的損害能否解釋為生產損失,以及如果案件當中的具體損失無法查明,那么偽劣寵物獸藥所導致的廣義或者間接經濟損失能否歸為生產損失。立法機關指出,“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實踐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較嚴重或者比較大范圍的糧食減產、較多的牲畜患病或死亡等①參見王愛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73頁。。牲畜多指牛、羊、豬等家畜家禽②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1172頁。,由此可見通常的生產損失確與農林牧漁的生產密切相關。但有一般則有例外,比如《畜牧法》第47條至第49條則規定了養蜂生產事項,但蜂卻不屬于常規意義上的牲畜。因此有觀點提出,《刑法》第147條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從事動植物養殖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消費者的經濟權益①參見王冷:《生產、銷售假劣獸藥行為入罪研究》,載《中國檢察官》2020年第3期(下)。,認為給寵物帶來的直接損害應當解釋為生產損失。筆者以為,合理界定生產損失,關鍵在于結合主、客觀兩個方面加以判斷。如果遭受損失的是B端,例如寵物養殖企業,其主、客觀上均系為了獲利/銷售而養殖/生產寵物,則涉案損失一般應當認定為生產損失。而當寵物進入C端到達飼養者后發生獸藥致害,則不論寵物種類,其主、客觀均系寵物消費而非養殖/生產,則這類C端損失不能認定為生產損失。如果主、客觀兼具寵物消費與幫助生產,例如牧羊犬的飼養,這類飼養者多是養殖企業的經營者,因涉案獸藥造成養殖動物外加少量寵物損害的,可以一并歸為生產損失。

實務中另有觀點認為,偽劣寵物獸藥所導致的廣義或者間接經濟損失可以認定為生產損失。例如偽劣獸藥給正規企業生產的產品所造成的市場份額擠占損失,以及偽劣獸藥導致的獸病潛在臨床危害損失等。這類廣義或者間接損失雖與生產貌似關聯,但均不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147條中的生產損失。首先是遵照文義,《刑法》第147條的的實害結果是使用“假獸藥”“失去使用效能的獸藥”“不合格的獸藥”導致的,當中的因果關系只能是藥理或者病理作用而非不正當競爭等其他緣由。其次,基于上述因果關系則該罪的生產損失的形式只能體現為獸類的患病與死亡,而遭受損失的對象也只能是偽劣獸藥的使用方。再次,所謂“遭受損失”應當是已經現實發生的客觀損失,結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對于刑事案件中損失的通常理解,該損失應限定為已經發生的直接物質損失。最后,本罪系結果犯而非危險犯,將抽象危險等同于實害結果無疑欠妥,故查實生產損失的詳細情況是適用《刑法》第147條的前提。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無需結果要件,其包括直接適用與轉化適用兩種入罪思路②直接適用司法實踐中又常見兩種情形,一種是對“獸藥”概念采用狹義理解,將偽劣寵物獸藥直接認定為偽劣產品,另一種是不涉及《獸藥管理條例》第47條、第48條,以合格但品質較低的寵物獸藥冒充品質較高的同類產品,例如寵物飼養者選購的價格較高的進口獸藥被銷售者故意替換成價格較低的國產獸藥。。涉案獸藥是否偽劣是構成該罪名待審查的核心問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一節中應當堅持“實質偽劣”這一總體原則,將冒用、偽造各類標識、許可證等廣義上的偽劣排除③參見熊選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載《刑事審判參考》2003年第4集。,偽劣獸藥犯罪也不例外?!东F藥管理條例》第47條、第48條分別規定了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假獸藥”與“劣獸藥”,其中包含了“按假、劣獸藥處理”的情形④所謂“形式假獸藥”通常指《獸藥管理條例》第47條“按假獸藥處理”的5類情形,而所謂“形式劣獸藥”通常指《獸藥管理條例》第48條第一項中的“不標明有效成分的”以及第二、三項的情形。,這些所謂“形式假劣”獸藥并不當然屬于刑事犯罪中的偽劣獸藥,但同時也不能直接認為這類違法情形一概不構成犯罪?!东F藥管理條例》中的“形式假劣”與“實質假劣”并非非此即彼的關系,“形式假劣”人為擬制將外觀明顯違法的獸藥按假劣處理,其意義在于節約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靶问郊倭印辈⒉灰馕吨斎慌懦皩嵸|假劣”,相反大部分執法中的“一眼假”獸藥,既構成“形式假劣”,更屬于“實質假劣”,只是根據具體情況無進一步作出實質評判的必要。申言之,《獸藥管理條例》中“形式假劣”“實質假劣”存在交叉且絕大多數情況下處于重合狀態,相較“實質假劣”,“形式假劣”的行政認定方式更加優位。這并不影響刑事案件的規范辦理,如果一般消費者依直觀感覺就能夠斷定偽劣,或者控辯雙方對偽劣均無異議,鑒定就不是必要程序①參見高憬宏、楊萬明:《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刑事審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121頁。,在案的行政認定意見與其他證據能夠形成完整鎖鏈,足以證明涉案獸藥屬于刑法中的偽劣。整體而言,刑事犯罪中的偽劣獸藥認定是一個“三階層”式的遞進邏輯——最上層的是行政違法中的“形式假劣獸藥”, 其需要經過檢驗、檢測,歸為《獸藥管理條例》具體的“實質假劣獸藥”情形,再經刑事訴訟轉換證據性質并最終被評價為偽劣獸藥。

《刑法》第140條的“偽劣”與第147條的“偽劣”程度是一致的,當涉案偽劣獸藥不具備第147條的結果要件但符合第149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應當轉化適用第140條。但實務中有觀點認為《刑法》第147條偽劣獸藥除了上述條件外,還應當造成實質損失,才屬于與第140條偽劣相當并符合轉化條件,這種觀點難以自圓其說。其一,《刑法》第149條第一款規定“不構成各該條款規定的犯罪”的本意便是構成第141條至第148條的“嚴重后果”還沒有發生或者難以確定時,為了不影響對這些犯罪行為的打擊,即可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②參見王愛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75頁。。其二,若將損失發生作為轉化適用的前提,那么因其本身已經構成了相關罪名,轉化適用的規定便失去存在意義。其三,損失產生并非產品偽劣的充分條件或者必要條件,產品偽劣并不必定產生損失結果,反之,即便不存在損失結果也不能直接證明產品合格,損失與偽劣之間無法形成當然的推導邏輯。

(三)非法經營罪

寵物獸藥生產、銷售主要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第(一)項的“未經許可經營”的情形。非法經營罪中的“未經許可經營”與《獸藥管理條例》第47條第二款第(二)項的“未經審查批準”具有相當的要件重合程度。但基于非法經營罪口袋化嚴重的弊端,其一般不宜被優先考慮用于寵物獸藥犯罪案件的定性。實踐當中,單獨適用非法經營罪往往囿于此類案件的兩個司法困局,一是生產、銷售寵物獸藥產品,其獸藥偽劣的證據難以收集,尤其是靠近產品銷售的末端,零倉儲甚至“網絡飛單”的銷售模式,致使無涉案獸藥可供扣押,而寵物飼養者在購買時一般也無囤貨的消費習慣,能夠完整調取的物證少之又少,檢驗檢測缺乏檢材,即便得出檢驗結論,也不能輕易用該結論推導至全案。二是《刑法》第140條的入罪及各法定刑跳檔情節長久未經修訂,而寵物獸藥產品價格又較傳統獸藥高出明顯檔次,即便兩種獸藥生產、銷售的規模相當,甚至寵物獸藥規模遠小于傳統獸藥,但總體銷售金額導致該類型案件在量刑過程中跳檔嚴重,罪責刑很難相適應。相比之下,非法經營罪的法定刑在直觀上則適配許多,也操作靈活許多??傊?,非法經營罪在寵物獸藥案件當中的構成存在可行性與獨特的實際價值,但仍應慎重適用、嚴格把握。

(四)侵犯知識產權等其他犯罪

寵物獸藥產品行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有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專利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除此以外,寵物行業中的獸藥經營還可能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罪,以及未經批準進口走私國外寵物獸藥產品入境,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三、辦理獸藥案件應當厘清的幾個問題

(一)獸藥與人藥規制思路的異同

《藥品管理法》修改后,輿論關于“藥神類案件”的爭議并未因此停息反到大有嬗遞成獸藥版本的趨勢。準確辨識獸藥與人藥究竟在哪些方面存在規制相似之處可以借鑒參考,又在哪些方面相去甚遠不可盲目雜糅,成為捋清兩類案件辦理思路的重中之重。

1.對于偽劣的評價理念相同

獸藥尤其是寵物獸藥產品因市場需求愈發擬人化,使其與人藥的偽劣形式更加趨近。對于獸藥、人藥兩類藥品,其實都應回歸到質量標準這一根本出發點并以此界分將產品歸為兩種:一種是已有質量標準但不合乎標準的藥品,另一種則是尚不存在質量標準的所謂“藥品”。

已有質量標準但不合乎標準的偽劣評價相對簡單。由于具體國家標準的存在,只要將涉案偽劣存疑的藥品經檢驗檢測,則可以比照出藥品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或者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可以得出偽劣的結論。需要指出的是,質量標準的把握不宜局限于國內,如果國內與國外均有標準,應當適用國內標準,但如果國內沒有標準但國外已經有國家制定相關標準,而涉案進口或者仿制國外的產品符合國外相關標準,一般不能以刑法的偽劣評價。

尚不存在質量標準,是指藥品尚未按照規范流程完成研制與行政審批,因而無對應的質量標準可供比照。該種產品偽劣評價的本質系對產品藥效的回應,這同時也事關藥品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好壞。具體案件中的涉案產品尚未獲得藥批,除了確有少部分新藥系處于研制階段外,大部分的情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炮制涉案產品并對外標榜為“新藥”,這種產品根本不具有科學研制的過程。不同于一般商品,藥品有關標準受到各個方面法律法規的嚴格設定與監管。想要評價一款新藥的藥效,就必須如同在法律上追求正義一般既把握住實體正義,也保障好程序正義。而程序正義之于新藥藥效的評價便是需要經過科學嚴謹的研制流程,是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并最終獲批上市的“剛性過程”。倘若缺少這一過程,則新藥的藥效在法律上就始終停留于因果不明的概率猜測當中。除了明確藥效原理,“剛性過程”的意義還在于保證藥品另一個至關重要的屬性——安全性,安全性是藥效的一體兩面,離開了安全性的藥效沒有意義。故一款藥品從研制到獲批上市的過程,即是藥效獲得科學與法律雙重認證的過程,即便是待批準藥物的緊急使用或者是中藥,也均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規范納入監督管理,這不僅是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更是其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在訴訟過程中,因研制、生產、銷售者自身原因導致涉案產品沒有獲批,不可能因上述人員被刑事追訴后轉由公安、司法機關代替其為涉案產品去完成報批流程并通過報批結果最終證明涉案產品是否具有藥效,這種欠缺法律意義上藥效的產品當然應評價為偽劣。

2.行政違法的前置認定方式相同

《刑法》第141條、第142條與第147條均為行政犯,人藥與獸藥在違法前端都各自對應有行政職能機關?!缎谭ㄐ拚福ㄊ唬穼嵤┲?,《刑法》第141條第二款、第142條第二款均以援引《藥品管理法》的方式規定了假(人)藥、劣(人)藥的概念,由此將刑法上的假劣人藥與行政法上的假劣人藥建立了連接點,即便后續刪除了該規定,但在刑事審判實務中,通過行政機關出具行政違法認定意見并結合其他檢驗檢測證據認定假劣人藥的辦案方式幾乎不存爭議。而偽劣獸藥能否參照假劣人藥的認定方式,由行政機關充當《刑法》中偽劣獸藥的判斷角色仍存有一定的分歧。反對的觀點認為,人藥的既成辦案模式系由于其特殊的法律擬制規定造成的,況且目前這種擬制已經被刪除,但第147條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獸藥相關概念應當按照其他法律法規來理解的規定,故在偽劣獸藥刑事案件當中不應尋求行政機關對涉案產品作出判斷或者認定,行政執法階段所形成的材料也不應當直接用作此類案件的定案證據。

這種觀點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首先應當肯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將備受爭議的形式假(人)藥、劣(人)藥從原本條文概念中剝離,轉而劃歸由第142條之一的妨害藥品管理罪規制,獸藥案件當中也同樣不能簡單“照抄”行政認定而放棄必要的實質性審查。其次應當理解,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概念雖然不能直接等同,但“由行入刑”的規制思路及辦案方式應當得到肯定。不能因為《刑法》第147條從來沒有出現過擬制規定,便認為刑事案件中的偽劣獸藥判斷不能參考行政違法的相關認定。歷史上《藥品管理法》于1984年通過在先,而成文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一節內容最早見于1993年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這部“九七刑法”前的單行刑法從一開始就規定了“依照藥品管理”的假劣藥理解方式。而《獸藥管理條例》是2004年才出現的行政法規,因而不可能具備類比《藥品管理法》置于原《刑法》第141條的歷史機遇。最后應當明確,行政違法的前置認定方式是人藥、獸藥的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所決定的。2022年修改的《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藥品司法解釋》)第19條,又將新《藥品管理法》有關假劣藥的認定內容援引其中。同時《刑事訴訟法》第54條及其《解釋》的第75條均肯定了行政機關在執法階段所收集的證據材料經刑事訴訟轉化使用的效力。故行政機關的違法前置認定在人藥、獸藥兩類刑事案件的辦理當中都是至關重要的。

3.法律規制力度的不同

實務中有觀點認為,偽劣獸藥案件的辦理應當緊跟《藥品管理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第141條、第142條的修改理念。在人藥領域,生產、銷售形式假劣藥已經不能構成新的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或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且由于刑法條文中并未規定有獸藥版的妨害藥品管理罪,故生產、銷售“形式假劣獸藥”不應構成犯罪。此外,由于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為七年,且2022年《藥品司法解釋》在修改過程中明確刪除了原解釋第7條有關人藥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內容,故人藥尚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況下,獸藥的相關犯罪如若構成法定刑高于妨害藥品管理罪的非法經營罪,甚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顯然不具有合理性。這一觀點從側面表達出了獸藥犯罪既有刑法規制手段的匱乏,以該視角看,獸藥刑事案件的定性問題似乎陷入到了各法條適用進退維谷的“窘境”。

但前文已闡明的“行政執法中假劣獸藥優先進行形式認定”的合理性,其體現的法經濟學原理同樣可以分析“窘境”的由來。以司法者角色躬身代入的“窘境”一旦切換成立法者的視角便豁然開朗。法律創設與修訂之時,立法者對于人藥所給予的關注與考量遠不是獸藥所能比擬的,二者在規制體系的完善程度上不可等同而語。換言之,人藥與獸藥法律規制力度在本質上存在著不同。正如在有限的立法、司法資源當中,并無必要制定專門的危害獸藥安全司法解釋,更無必要刻意為獸藥創設專門的妨礙管理類罪名。獸藥刑事規制手段欠缺從司法層面看上去的匱乏,恰恰反證了這種現狀在立法層面是合理的;如果刑法對獸藥的規制態勢設置同人藥一般不遺余力,那這樣雖然降低了具體案件中的司法難度,但卻會使得整體立法臃腫不堪、因小失大。因此,將獸藥案件的構罪思路緊緊對標人藥案件無異于緣木求魚?;貧w到罪刑法定原則,罪與非罪的把握應當按照各自條文的基本含義加以理解,而不是通過類推或者參照相似案件的定性來斷定行為是否構罪。易言之,人藥與獸藥案件之間“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的邏輯演繹不宜在審查各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運用,二者關聯性更多地應當在案件量刑時考慮,從量刑規范化與適法統一的意義層面,使獸藥案件的總體量刑低于人藥案件,遵循入罪時“人獸區分”、量刑時“人獸平衡”這一總體思路。

(二)行刑銜接的穩妥處置

1.獸藥范圍認定需要謹慎銜接

目前的寵物醫療市場除了寵物獸藥,已經衍生出規模龐大的保健品市場,囊括了美毛護膚、補鈣健骨、腸胃調理、心臟養護等13種專業產品劃分的類別①參見https://zhuanlan.zhihu.com/p/608952135,訪問日期2023年7月15日。,產品涉及的保健原理復雜多樣。還有的寵物飼料也出現了加入藥物成分,并對外宣稱具有保健功效的現象。行政監管中,動物的飼料與獸藥經營分別需要取得飼料相關的生產許可證與新獸藥注冊證書或者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批件等要式性條件,并在產品上冠以對應的飼字號、獸藥字號,而寵物保健品并沒有專門類似于食健字號的“飼健字號”,寵物保健品仍需依照飼料與獸藥兩類分別報批,這些細分的新興產品在刑法上的屬性問題值得進一步探究。

有的行政機關在查處上述飼料以及寵物保健品時將產品認定為假獸藥②參見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1刑初215號刑事判決書、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21)豫0225刑初327號刑事判決書。,司法機關對于這些案件的定性應當格外謹慎。筆者認為,加藥飼料與寵物保健品不能簡單用《刑法》中的偽劣獸藥籠統概括。飼料加藥,屬于在飼料當中加入《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其他物質,行政上應當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與《寵物飼料管理辦法》進行處罰。這類涉嫌犯罪的飼料產品如若定義為《刑法》當中的偽劣獸藥則顯然不符合大眾對獸藥的認知。由于成分不符以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30條明確禁止飼料作預防、治療功效的宣傳,故考慮上述情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虛假廣告罪等更為恰當。但如果飼料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43條第一項規定的對飼料進行再加工并添入藥物成分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上是為了使獸藥更好地為動物接受服用,客觀上也以治療效果作為飼料的主要賣點,購買者的主、客觀方面也均是用于動物的疾病治療,則可以將涉案飼料認定為偽劣獸藥。寵物保健品也應當嚴格按照飼料與獸藥的管理規定,如果其是飼字號產品并進行了違法藥物添加或者宣傳具有預防、治療的功效,則參照飼料加藥的情形處理;如果其是獸藥字號產品且違反《獸藥管理條例》進而構成犯罪的,應當將其納入《刑法》上偽劣獸藥的評價。

2.由行入刑應當保持刑法的謙抑性

由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一節久未新修,后續制定的行政法規相關罰則容易與相關犯罪的追訴標準產生倒掛?!东F藥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有生產、銷售假劣獸藥等情形的,處生產、經營(包括已售、未售)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而若金額無法查實,最低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最低2倍與最低10萬元看似不存在明文關聯,但二者邏輯中很容易得出在未查實貨值金額時,實際上已經按照5萬元作為該情形下行政處罰作出的最低認定金額,且該5萬元當中還可以包含未銷售的金額。顯然這一無形中的最低行政處罰擬制認定金額實質上超過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追訴標準,行政處罰與刑事犯罪之間的適用階梯已經很難存留。于是目前具體案件的追訴只能由司法機關主動把握控制,針對剛達到入刑標準又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節的案件作出罪處理。

同時,寵物獸藥經營也存在《藥品司法解釋》第18條以及最高檢《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規定當中關于藥品自用、互助的情形。雖然上述司法解釋針對人藥且獸藥暫無此類規定,但其中精神值得審判參考借鑒。對于確實不以盈利為目的,私自利用人藥配置成獸藥,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境外獸藥以供寵物治療等情形,均不宜以犯罪論處,以此區分涉案金額及非法謀利巨大,借合法市場空白而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的情形。

(三)罪數形態的綜合把握

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是實踐當中獸藥刑事案件最常見的罪數表現形態。雖然《刑法》第147條與第140條之間屬于法條競合還是想象競合存有理論爭議①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下),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960頁。,但由于第149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實際上相關罪名也只能按照想象競合處理。個案中需要根據銷售金額與生產損失的查明情況,認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罪定罪處罰,同時還構成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罪名的,同樣應當從一重處。如果案件當中不只單涉一種寵物醫療產品,例如在查處獸藥過程中又夾雜有寵物飼料、醫療器械,涉及的產品偽劣或者侵犯知識產權等問題也不盡相同,此時是否應當數罪并罰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在持續的一段經營時間內,經營者有主要的經營品類方向,例如查證涉案的主要經營產品系偽劣獸藥,那么小部分單獨侵犯知識產權類產品的生產、銷售應當被主要產品,即偽劣獸藥的經營行為吸收,按一罪論處為宜。如果經營者對涉案產品各自的違法性類型均有明確的認知,或者經營時間存在明顯的分階段性,不同問題或者種類的產品經營情況也無法分清主次,則應當數罪并罰處理。

四、結論

在總結藥品集中管轄審判經驗基礎之上,合理運用法律解釋技術賦予相關刑法條文適用的靈活性,方能更好地捋清裁判思路、解決現實問題。新類型獸藥刑事案件的辦理需要熟悉掌握寵物行業的發展特點與前沿動態,個案審理中應當緊密結合證據情況、社會危害性等多重因素考量,優先選擇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主流路徑進行規制。在容易造成審判思路混淆的問題方面,應當著重注意獸藥與人藥案件辦理的“兩同一異”,同時把握好案件當中的行刑銜接與罪數形態,確保獸藥新類型刑事案件裁判“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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