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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簿與度田:實度粢田中的孫吳基層管理*

2023-02-09 00:56郭慧瓊
農業考古 2023年6期
關鍵詞:孫吳實度走馬

郭慧瓊

土地和賦稅是國家與民眾最重要的交會點。度田是國家統計土地資源、掌握稅收情況的重要舉措。限于傳世典籍記載,以往關于度田的研究集中于漢光武帝度田的成效之上。近年來,武威旱灘坡東漢簡和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等簡牘資料的刊布,為討論光武帝度田相關問題提供了新依據①。但學界關注的重點依舊集中于度田是否為全國實行的基本制度,較少關注度田在基層的管理方式和實施流程。長沙走馬樓吳簡保存了數萬枚孫吳長沙郡臨湘侯國的官方文書檔案,尤為詳實地記錄了實度粢田的過程。 本文擬以實度粢田為線索,以吳簡為主要材料,②結合相關文獻,探究孫吳鄉以下的基層管理方式。

一、實度粢田中的戶父與戶人

粢田,即種植稷米的一種私田。陳榮杰[1]、鄧瑋光[2]等學者通過對吳簡賦稅文書的梳理,還原了孫吳粢米繳納的流程,但孫吳度田在基層如何進行還有待考察。不過,《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伍]》Ⅱa15較為完整的保存了孫吳度田相關文書:

1今□吏民粢田,□列頃畝為簿,悉訖凌等文書到□□。(伍·7366·42)

2君教 丞疢固還宮,錄事掾潘琬校。

主簿尹恒省, 五月十七日白。(伍·7367-1·42)

3……告諸鄉勸農掾郭宋、 謝韶、 區光、文……(伍·7368·43)

4臨湘言,被記重寫,部鄉吏郭宋、區光、謝韶等,約敕戶父……(伍·7369·44)

5五月□五日關中部督郵。(伍·7370·45)

6丞丁琰疢固還宮。(伍·7371·46)

7□自實度, 今……簿□言□□。(伍·7372·47)

8記重寫,部宋光等,約敕戶父自實度,宋光等文書。(伍·7373·48)

9使審實,悉訖條列,所得頃畝收米斛數為要簿□。(伍·7374·49)

10□惶誠恐, 叩頭死罪敢言之。(伍·7375·50)

11敕戶父自實度,今年所種粢田,宋光等各□言被。(伍·7376·51)

12會月廿五日, 慎勿違失限會…… (伍·7377·52)

13到羅列頃畝,收租米斛數為簿,悉訖復言。(伍·7378·53)

簡1-6主題一致,為縣廷所制度田文書。簡8-13為縣廷向鄉吏頒發的下行政文書,要求各鄉勸農掾在會月廿五日③前約敕戶父實度粢田, 條列審實結果,制作并提交粢田頃畝要簿。無論是上報郡府,還是下達鄉吏,文書中反復申明的度田方式均為“約敕戶父自實”。

約敕即約束誡飭,自實即由民眾自己如實申報。由民眾自己申報是古代基層政府常用的管理方式,如《二年律令》載“諸民皆自占年”,[3]五一廣場簡“寅自占名”,[4]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民眾自行申報的手實。[5]同為民戶自行申報,兩漢與唐代的申報要求大相徑庭?!抖曷闪睢放c五一廣場簡的記載均強調“自占”,只有在孩童年歲太小、沒有能力自占的情況下才能由父母、 同產等代為申報。吐魯番文書所見的手實則表明,唐代民戶信息均由戶主一人代為申報。就“約敕戶父自實”而言,孫吳似乎與唐代一樣,以戶為單位自行申報。關于孫吳鄉吏,學界已有較充分研究。孫吳一般由勸農掾負責鄉級的戶口管理、 賦稅收繳等事務。 勸農掾是孫吳縣廷派駐于各鄉的臨時性機構,因事而設。④戶父的含義不甚明了,傳世文獻中并未見“戶父”相關記載。在甘肅武威旱灘坡東漢墓中有一枚載有“戶父”的簡牘:

14代戶父不當為正,奪戶,在尉令第五十五。行事,大原武鄉嗇夫□(10)[6]簡14記載了東漢關于代立戶父的法律。按李均明研究,簡14中的尉令應指廷尉所輯法令,說明戶父是受東漢法律承認的概念。[7]簡1-簡13表明,“戶父”是孫吳郡、縣、鄉三級官文書中通行的文書用語。除旱灘坡東漢墓外,“戶父”僅見于吳簡,因此對于戶父的理解還需從吳簡出發。摘錄吳簡所見“戶父”簡文如下:

15殖當程□□□戶父實度□□□□不……(陸·99)

16□□□戶父實……要列頃畝如□(陸·104)

17□□區鄉輒約敕戶父自實度,吏民部租粢田合十八畝九十一步,謹羅列右別。(陸·113)

18南鄉勸農掾謝韶言,部歲伍繳促戶父自實度未畢,注悉(?)羅列續□。(陸·116)

19謹前言,絞促歲伍潘祗、謝 黃、謝進等約敕戶父實度,今年□□部曲粢。(陸·117)

20都鄉勸農掾五陵,叩頭死罪白,前言受逋,還鄉敕戶父自占度。(陸·122)

21約敕戶父自實度,今黃 等各關言,實得□□□合一頃六十六畝百九十。(陸·126)

22罪案文書,今歲伍朱政、劉巨、文蔣、區道、鄧宮等,右自與戶父隱實□□。(陸·161)

23今年戶父自實得八十三畝一百步。(陸·637)

24今年戶父自實得八十五畝百廿步。(陸·2349)

簡17、18、20分別是區鄉、南鄉和都鄉勸農掾回復縣廷統計粢田畝數的上行文書。簡23和簡24雖然未寫明田地類型,但結合鄰簡可知同樣是粢田頃畝要簿的一部分。粢田頃畝要簿是勸農掾按縣廷要求統計、登錄粢田數量而制成的簿籍。⑤其中存在“戶父自實”和“戶人自實”兩種表達?!皯舾浮迸c“戶人”是否等同,可否以“戶人”理解戶父?現摘錄粢田簿中“戶人”相關簡牘如下:

27廣成鄉謹列嘉禾四年吏民粢田頃畝要簿(柒·3123)

雖然戶人與戶父在使用上存在不同,但不妨礙我們通過“戶人”來理解戶父的內涵。韓樹峰認為從字面分析,“戶人”即戶內之人,與其他成員相比,在戶內并沒有多少特殊之處,是政府為了識別每戶,立籍時派加給首位成員的一個符號。[7]對于“戶父”的理解不妨從“父”字的解釋出發?!墩f文解字·父》曰:“父,矩也,家長率教也。從又、舉杖?!保?]父是基于家庭關系而確定的,通常是家庭成員中最受尊敬的男性尊長, 是規矩的制定者,家庭的管理者。從父字的含義理解,戶父可能表示一戶之中作為家長的權威者。 相較于戶人,戶父似乎更強調其于一戶之內的支配地位。

對于度田而言,申報者需要對所報田畝數負責。如唐代《李柱石手實》所載“更無加減、若后虛妄,求受罪”,[5]申報不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責任與權力往往對應,申報人在戶內可能具有相對的權威,且受到政府與社會的認可。具體到粢田,租稅的減免也與“父”的身份掛鉤。孫吳部分特殊戶口如步侯、郡士等在粢租繳納時具有賦稅減免的優惠。 此外, 一戶身份性質的判定也以“父”或“夫”為準。如《竹簡[伍]》“其十畝,都尉陳整士妻子粢田,不收租。(伍·7411)”,粢田屬于“都尉陳整士妻子”,但因“夫”的身份——都尉而得到優待不收租。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家庭單位中“父”與“夫”的權利與責任,體現了依靠血緣關系形成的家庭尊長制在賦稅收繳中的作用。戶人在行政層面上并不比其他普通成員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因此不以戶人申報田地,但卻用戶人代指本鄉吏民。在特殊情況下,孫吳的女性亦可為戶人,[10]此類戶中可能不存在滿足條件的戶父,故而無法用“戶父”代稱勸農掾所領全部吏民。 負責自實田產的戶父并不屬于政府吏員,而是得到了政府身份認可的民眾,與“戶主”類似,可能是后世“戶主”概念的萌芽。

東漢末年, 隨土地兼并及鄉村豪族的興起,“人口”的支配難度增加,而“戶”的數量相對而言更容易掌握?!皯舾浮被蛟S是政府為了加強對民眾控制,將“家長權力”引入行政管理的嘗試。從秦漢至隋唐, 戶籍戶主的稱謂出現了從“戶人”到“戶主”的轉變?!皯羧恕迸c“戶父”在吳簡中的并存,勾勒出“戶人”到“戶主”變化背后的草蛇灰線。但實際運作中,基層怎樣管理戶父還不甚清晰,有待更加深入的考察。

二、里魁與粢田頃畝要簿的制作

從上文所論可知,孫吳基層的粢田畝數由勸農掾整理制成粢田頃畝要簿上報縣廷,田畝數量則由戶父以戶為單位申報。孫吳勸農掾一般兼領兩鄉,由勸農掾親自監督、統計兩鄉戶父自實的田地結果似乎并不現實。在實際運作中勸農掾如何掌握統領鄉戶口及戶父情況,并對戶父的自實行為進行監督呢?

根據目前所見的材料,漢唐民眾的戶口情況及田畝數量通常以里為單位統計,由里正負責管理。李賢注《后漢書》引《風俗通義》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保?1]雖未記載里魁的具體職責,卻說明了里魁領民數量?!抖曷闪睢繁砻?,漢代八月案比是按鄉進行,逐里核戶,里吏需對戶籍的登錄、轉移負責;[3]《肩水金關漢簡(肆)》更為具體的表現了里正在“任占”里人方面的職責(簡73EJT37:1462+1471);[12]唐代關于里正職責的記載更為詳實,相關研究也更為豐富,唐代基層戶口、田地的變化由里正負責記錄、整理成籍。⑥吳簡中亦有大量關于里魁的記載,已有學者對此展開了研究,指出孫吳里魁較為穩定的承擔本里吏民簿等基層簿籍的制作,且所制簿籍是勸農掾所制各鄉簿籍的基礎。⑦但里魁所制文書中卻未見到關于戶父的記載。根據前文所論,一般情況下戶父即戶人,故而記錄了戶人相關信息的簿籍可能與粢田頃畝要簿的制作密切相關。因此,考察里魁所制簿籍是否記錄了戶人及特殊戶口信息有助于探究“里”是否是度田的基本單位。要考察里魁在度田中的責任,還需對里魁相關簿書進行考察:

30集凡夫秋里魁吳明領吏民五十戶口食三百十九人(柒·5021)

31集凡常遷里魁黃春領吏民五十戶口食四百廿一人(柒·5454)

32平樂里謹列嘉禾五年所領吏民戶數品中人名年紀魁?。憽?98)

簡30-34均為里魁制作的具有代表性的標題簡。簡32為戶數品中人名年紀簿標題簡,在簿籍中并未強調戶人的身份而注重對戶品的記錄。簡33、34代表黃簿民或新占民戶數口食簿,“黃簿民”是與“新占民”相對言的,兩者共同構成一里之中的全部民戶。[14]黃簿民及新占民相關簿籍雖然記錄了戶口人名等信息,但并沒有完整的記錄整里的戶人信息。[15]完整記錄一里戶人戶口信息的只有以簡30和簡31為代表的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吏民簿是吳簡中最常見的與里魁相關的簿籍,雖然凌文超、連先用等人指出吏民簿是為派役而制作的簿籍,⑧但吏民簿卻切實的記錄了戶人相關信息:

35宜陽里戶人公乘劉桓年卅九真吏 (壹·8928)

36桓妻大女初年卅三(壹·9071)

37桓從兄夷年冊二刑右眉(壹·9201)

38桓戶下奴平年十八苦□病(壹·9303)

39右桓家口食四人 訾 五 十(壹·9260)

41幡妻思年卌一算一(柒·5815)

42子男誰年十歲刑左足(柒·5814)

43誰男弟梅年六歲(柒·5813)

44男侄兄年十三腹心病(柒·5812)

簡35-39和簡40-45分別是宜陽里和吉陽里兩組保存較為完整的家庭簡。兩組家庭簡中的戶人均為一家之長,戶人劉恒和戶人區幡可能即為實度粢田相關文書中提到的戶父。雖然不同里的家庭簡在形制上略有區別,但這類家庭簡一般均在首行寫明戶人信息, 而后記錄家庭成員信息,最后總計該戶的口食、筭、貲。吳簡所見的各鄉吏民簿由所轄各里吏民簿構成。除家庭簡外,還存在對一里吏民進行總結的里計簡。里計簡的內容包括所領戶口總數、 因去世或遷移減少的人數、實領人數、 應役人數和所領特殊戶口情況等。制作粢田頃畝要簿同樣要求吏員掌握所領吏民的特殊戶口情況:

47 其十畝都尉陳整士妻子粢田不收租。(伍·7411)

如簡46和簡47所示,郡吏、都尉等特殊身份者不收租。因此鄉吏在制作粢田頃畝要簿時會單獨列出不收租的特殊戶口,通常寫作“其〇畝〇田不收租”。 且這些特殊身份者的戶口情況在里計簡中單獨列出,如下所示吉陽里吏民簿:

……(家庭簡)

48右吉陽里魁番羊領吏民五十戶口食三百八十四人(柒·5865)

49其六人前后被病物故(柒·5904)

50定領見人三百七十六人 其一百九十六人男,一百八十人女(柒·5889)

51其二戶私學(柒·5888)

52其一戶四六佃吏(柒·5887)

53其一戶新吏(柒·5886)

54其二戶郡吏(柒·5885)

55其十二戶尫羸窮老不任役(柒·5884)

56定領事役民卅二人(柒·5883)

57魁潘羊主(柒·5882)[16]

不同里的戶口組成不同,吉陽里所見不收粢租的特殊戶口僅有兩戶郡吏,但秋夫里則存在軍吏、步侯還民、郡吏等諸多特殊戶口。[16]戶人及特殊戶口信息的統計對田畝相關簿籍的制作至關重要,而里魁所制吏民簿對于戶人信息和特殊戶口信息的統計非常詳盡。通過吏民簿可知,孫吳基層戶父的信息可能由里魁統計并編制成藉簿。勸農掾則通過里魁所制簿籍掌握各鄉戶人及戶父信息,從而制作田地統計相關簿籍。

孫吳里魁的主要職責是統計所轄里吏民的相關信息, 幫助鄉吏完成田地統計簿籍的制作。令人疑惑的是,在鄉吏與縣廷往來的行政文書從未出現關于里魁的記載,卻提到以“歲月伍”實度粢田:

上文整理的Ⅱa?簡所見粢田相關文書也只強調“勸農掾約敕戶父自實”。簡60雖存在部分殘缺,但記載了“歲月伍絞促戶父自實”,與漢唐由里魁或里正管理基層田地的傳統不大相同。為何以歲月伍而非里魁督促戶父自實粢田? 勸農掾、里魁、戶父與歲月伍的關系是怎樣的?這些問題都是探索孫吳度田模式時需要解答的。

三、歲伍、月伍與實度粢田

“歲月伍約敕戶父自實度粢田”中的“歲月伍”應為歲伍和月伍的合稱?!吨窈啠圪E]》收錄的戶品戶數簡亦有“歲月伍”這種稱呼:

60領歲月伍五戶下品。(貳·580)

在戶品戶數簡中“歲月伍”與郡吏、郡卒等并列統計,一定程度上說明“歲月伍”與郡吏、郡卒一樣,同為需要單獨列出的特殊戶口。都鄉戶品戶數簿記錄了歲伍具體的領民情況:

62領月伍十一戶下品。(肆·5283)

64領月伍五戶。(肆·5494)

從以上簡牘可知,歲伍領民且與月伍關系緊密。已有學者對二者職責、性質進行了探索,指出丘是臨湘居民自然形成的實際聚居區,里則為居民的行政區劃,歲伍主要管理丘中民戶,月伍則負責土地管理:⑥

65□田丘月伍區□領田二頃五畝一十□□(叁·2017)

從簡61和65來看,確實為歲伍領民、月伍領田。但如果僅由月伍管理土地,簡58為何記錄由“歲月伍”督促戶父自實,二者頗為矛盾??紤]到簡58部分文字難以辨識,需借助相鄰簡牘了解文書內容:

69畝收米斛數為……, 隱實條列為簿。(伍·7357·33)

簡66-70前后相連、簡心相對,應是同一冊書的相關內容。簡66、67和簡68中的“府君教”“長沙大守”等記載表明,相關簡牘應為長沙郡府所下文書。從簡68“等”字可知,絞促歲伍工作者應不止一人。結合簡4和簡8“鄉吏郭宋區光謝韶等約敕戶父”和“宋等約敕戶度宋廣等文書”可知,絞促歲伍約敕戶父自實的是勸農掾。從簡66-70來看, 歲月伍約敕戶父自實粢田是郡府認可的度田方式,臨湘各鄉可能采取“勸農掾-歲月伍-戶父”的模式對粢田數量進行統計。

值得注意的是,縣廷所制文書并未見到關于歲伍或月伍的記載,而僅強調勸農掾約敕戶父自實。勸農掾所上文書反而偶有提及以歲伍絞促戶父自實粢田:

南鄉勸農掾謝韶言事

71 卒史 白解

月 日 驛馬來 (陸·115正)

72南鄉勸農掾謝韶言,部歲伍絞促戶父自實度未畢,注悉□羅列續□。(陸·116·16)

73謹前言,絞促歲伍潘□、□□、謝進等,約敕戶父實度今年□□部租。(陸·117·17)

74今自實田八畝六十步。(陸·118·18)

簡71-74是四枚上下相對、左右相連的簡牘。簡71表明文書為嘉禾四年(235)六月南鄉勸農掾謝韶所制。前文提及縣廷要求在五月會日前完成實度粢田。簡72表明,謝韶并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因此在嘉禾四年六月上文解釋“自實度未畢”,并詳言“所部歲伍絞促戶父自實”情況。簡72與簡73同樣記載了歲伍絞促戶父自實情況,但簡73更為詳細,寫明了歲伍名字??赡芤驗橹x韶未按時完成實度粢田的工作,故而在文書中較為詳細的解釋目前的工作進度,羅列了負責督促戶父的歲伍謝進等人。 除以上這枚簡牘外,《竹簡[伍]》 中亦有一枚關于歲伍絞促戶父自實的簡牘:

簡75同樣為勸農掾謝韶所制文書,可與簡72對讀,補充為“勸農掾謝韶言,部歲伍絞促戶父自實度,今年粢悉訖羅列頃畝為簿”。又一次印證了孫吳基層實度粢田可能以“勸農掾-歲伍-戶父”的模式完成。但仍存在兩個問題,一則關于歲伍參與實度粢田的記載集中于南鄉勸農掾所上文書,在其他勸農掾制作的文書中并未見到,以歲伍督促戶父自實是否為南鄉的特例?二則郡府文書提及由“歲月伍絞促戶父”而南鄉勸農掾所制文書中僅提及歲伍姓名。歲伍與月伍在實度粢田中分別承擔怎樣的職責?《竹簡[陸]》161同時記錄了歲伍與戶父相關信息,考察相關簡牘或許有助于以上兩個問題的解答:

77其廿五畝卅一步民作邊□,為大水所□漬□。(陸·162)

78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陸·163)

簡76-80是五枚編號連續的簡牘。 簡78表明歲伍朱政等人和戶父一起參與隱實某事。簡79為中倉吏潘慮所制料實所收粢米數的相關文書。簡80則為小武陵鄉所制粢租米已入未畢簿的標題簡。從簡76前后相連的簡牘可以看出歲伍和戶父隱實之事似乎同樣與實度粢田、 收繳粢米相關。歲伍朱政亦出現在入米簡中:

歲伍朱政從屬于都鄉,從側面看出由歲伍督促戶父自實的并非只有南鄉??紤]到簡68是郡府所下文書,以歲伍督促戶父自實應當不是個別鄉的特殊舉措。另外,簡76載歲伍朱政、劉巨、文蔣、區道、鄧宮等右自與戶父隱實,似乎表明,戶父自實土地需要歲伍的陪同?!逗鬂h書·光武帝紀》注引《東觀記》載:

此時太守多為詐巧,部伍實核,茍以度田為名,聚人田中,并度廬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11](卷1《光武帝紀》,P66)

文獻雖然強調光武帝度田過程中地方民眾因政府的不當舉措而怨聲載道,但也記載了“部伍實核”“聚人田中”的度田具體舉措。勸農掾所制文書,亦常將歲伍稱為“所部歲伍”,情況可能與東漢相似?!熬廴颂镏小被蛉缣拼皥F貌”一樣,說明度田并非由民眾隨意申報,在度田時需有官方鑒證。 實度粢田時戶父也并不是隨意申報,而可能需要在歲伍的伴同下核實田地畝數。文書所見“勸農掾絞促戶父自實”,并不是由勸農掾親自監督戶父實度粢田,而是勸農掾派遣歲伍監督戶父完成田產統計。

漢唐以來大多以里魁或里正管理基層戶口、土地等基礎資源,戶父相關簿籍亦由里魁統計制作。為何實度粢田相關文書僅言以歲伍絞促戶父自實,而沒有關于里魁的記載呢?侯旭東曾指出,孫吳初年臨湘地區“里”之下應存在“比伍”“歲伍”“月伍”與“亭伍”之類與“什伍”有關的編制。[17]王彥輝認為東漢以來臨湘地區出現了“亭—丘”到“鄉—丘”的變化,鄉所轄里屬于舊制,里設里魁,鄉所轄丘屬于新生事物,由歲伍負責相關業務。[18]簡63和簡65一類簡牘說明,歲伍與里魁同樣具有領民的職責。歲伍是屬于里之下的編制還是與里魁平行的吏員,還有待更加深入的探索。

四、里魁與歲伍的職責分工

吳簡雖然存在歲伍領民的記載,但格式與里魁領民簡存在較大區別。如“集凡夫秋里魁吳明領吏民五十戶口食三百十九人(柒·5021)”與“右歲伍廖昭領吏民卅五戶(肆·5297)”同樣記載了領吏民戶數。歲伍領民簡卻不會記載領民所屬丘等具體信息,且歲伍本身也是里魁的領民。丘是否為里以下的編制,歲伍是否從屬于里魁?除實度粢田外,歲伍常負責隱核州吏、私學等事務,可通過相關木牘文書對歲伍的職責與性質進行再討論:

文書表明,勸農掾謝韶將調查鄉界州吏身份的工作交由歲伍潘止、謝黃、巨力、謝琕和陳魯負責。 歲伍負責調查鄉界州吏父兄子弟的具體情況,將結果上報給勸農掾謝韶,謝韶制成文書上報縣廷。隱核州吏木牘中所見的南鄉歲伍與南鄉戶品戶數簿中所見歲伍一定程度上互為印證:

隱核州吏木牘所見的巨力、潘祗和謝黃三位歲伍均見于南鄉戶品戶數簿,領南鄉吏民。只是沒有關于歲伍陳魯領南鄉吏民的記載。根據入布簡記載,陳魯似乎屬于模鄉而非南鄉。

當然, 簡86并未寫明大男陳魯歲伍的身份,無法直接確定歲伍陳魯與大男陳魯是否為一人。但根據入受莂可知歲伍經常代繳賦稅,且歲伍代繳賦稅時并不一定寫明歲伍的身份,僅以歲伍潘萇為例:

歲伍潘萇曾在嘉禾二年(233)五月廿四日繳納中鄉所買鋘賈錢,嘉禾二年五月廿日男子潘萇同樣繳納了中鄉所買鋘賈錢。歲伍潘萇和男子潘萇在如此相近的時間內繳納同鄉同種賦稅,應該不是同名同姓的巧合,歲伍潘萇和男子潘萇應為一人。負責運輸繳納模鄉冬賜布的陳魯可能即為歲伍陳魯。如確系一人,則歲伍陳魯不僅需要負責南鄉州吏隱核的相關工作,還需為模鄉運送冬賜布。這種現象并非孤例,歲伍謝跖懊同樣需要負責兩鄉事務:

詣功曹

白 (J22-2616)

根據縣廷指示,勸農掾需要向功曹稟報私學身份的調查結果。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將審核身份的任務交付給歲伍謝跖懊去執行。 調查完畢,勸農掾將歲伍的調查結果制成文書, 上報功曹。根據凌文超的考察,歲伍謝跖懊調查的坪丘并不屬于小武陵鄉,而屬于西鄉。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兼理小武陵鄉、西鄉兩鄉,故而會安排其部歲伍謝跖懊負責西鄉億丘和小武陵鄉坪丘的調查。關于勸農掾兼管兩鄉已有較為充分的研究,但對于歲伍的工作范圍同樣覆蓋兩鄉, 卻沒有太多關注。王彥輝通過對入受莂的總結,認識到歲伍并不只管理某個丘,并提出月伍負責一丘事務而歲伍負責多丘任務。[18]如果歲伍存在固定的管領丘,那么管領同一鄉的固定幾丘無疑更為合理,也更符合“鄉-丘-歲伍”管理模式的設想。但陳魯與謝跖懊的實例表明,歲伍與具體“丘”和具體“鄉”的聯系可能并不那么緊密。歲伍通常作為勸農掾的部屬受勸農掾差遣,以事件為導向完成一些需要實地考察的工作。如謝跖懊可能并非恰好固定管領西鄉億丘和小武陵鄉坪丘兩丘,而只是受小武陵鄉勸農掾指派,完成私學烝陽身份的核查,因烝陽與妻子的居住兩地而涉及兩丘。

除了隱核州吏,在隱核私學、隱核方遠居民等木牘文書中都見到關于歲伍的記載。幾則文書相互對讀,可以更為準確的把握歲伍的職責和工作特點:

詣功曹

十一月廿四日庚戌白⑨

詣戶曹

十二月十八日白(肆·4523)

簡91為勸農掾所制“條列方遠授居民占上戶籍”相關文書。勸農掾郭宋按照戶曹要求,制作“方遠授居民”的戶籍。調查姚達、誠裕、趙式等“方遠授居民”身份的工作由歲伍五京、廖鼠和毛常負責。 歲伍將調查結果上報給勸農掾郭宋,由郭宋整理成文書和人名口食年紀簿一同上報戶曹。

對比簡82、簡89、簡90和簡91等勸農掾所制文書,歲伍始終受勸農掾指派,完成隱核州吏、私學等臨時性任務。崔啟龍因此指出,歲伍的工作性質是對民眾進行人身控制。[13]簡73等粢田簡說明歲伍還負責實度粢田, 職責涉及田地管理。歲伍和里魁的職責均涉及吏民與田地的管理,似有重合之處,因此王彥輝[18]等學者認為孫吳基層存在歲伍與里魁兩套并行的基層管理體系。但實際上,歲伍和里魁的管領同一批民眾,只是分工側重不同。歲伍進行實地調查與核實,與民眾直接接觸。里魁則負責以里為行政單位的基礎簿籍的制作。

另外,簡91中歲伍隱核的州吏姚達等人被整理制成人名口食年紀簿。根據凌文超和崔啟龍的研究,歲伍隱核出的人口會被里魁整理成新占民戶數口食簿。[14]也就是說,歲伍并不制作文書。歲伍相關木牘文書中的“關言”也暗示歲伍的調查結果是口頭報告于勸農掾,由勸農掾整理制成文書上報。

戶父度田一般在歲月伍陪同下完成, 相關基礎簿籍的制作由里魁負責。簿籍完成之后,歲伍利用相關簿籍完成實度田、隱核戶口等工作,并對簿籍不實之處做出修改。[19]勸農掾對于基層的管理,依靠里魁與歲伍的協作共同完成。孫吳基層以“勸農掾-里魁歲伍-戶父”的模式完成基層度田。

五、結語

近年來,縣以下基層的治理模式,即國家權力怎樣將基層民眾納入社會運轉與資源組織之中,成為一個倍受關注的學術議題。孫吳的人口管理、賦役征派大體承續了秦漢舊制。地方社會大體上沿用郡縣鄉里這種層級結構進行統治。實度粢田所見的孫吳基層管理,展示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對于秦漢傳統鄉里制度的調整思路。

面臨人口流亡、南方多丘、人口較為分散等諸多問題,人為設計規劃的基層單位“里”,無法很好解決南方地區聚丘而聚產生的管理問題。因此,孫吳利用更為靈活的勸農掾、歲伍等基層吏員對土地、私學、新占民等進行核實。勸農掾與歲伍都具有因事而設的特點,具有差遣意味,可能是唐代盛行的差遣制度的早期實踐。相較于秦漢常駐于鄉的鄉官, 縣廷對于勸農掾的控制力更強。孫吳里魁對于基層文書行政的重要性則在戶籍編撰等文書整理工作中凸顯,整體上體現了漢唐間縣級行政權力下擴、里吏行政功能凸顯的制度變化趨勢。戶父的出現,說明國家賦稅的重心逐漸從控制人口轉移到控制戶數上來。借用自然家庭的權威完成資源的組織與利用,縣派駐鄉的勸農掾和直達丘里吏民的里魁與歲伍,縮短了國家與家庭之間的“管轄距離”。吳簡實度粢田展現的資源管理方式讓我們清晰的看到漢魏之際基層資源組織方式的轉變。

注釋:

①目前學界關于度田的研究集中于漢光武帝度田上,研究的焦點聚集于光武帝度田的成效與影響, 代表性研究參見孟素卿《談談東漢初年的度田騷動》,載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秦漢史論叢》1986年第3輯;臧知非《劉秀“度田”新探》,載《蘇州大學學報》1997年第2期;曹金華《劉秀“度田”史事考論》,載《史學月刊》2001年第3期。近些年,隨著武威旱灘坡東漢簡和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等簡牘資料的刊布, 為討論光武帝度田相關問題提供了新依據。相關研究,參見袁延勝《東漢光武帝“度田”再論——兼論東漢戶口統計的真實性問題》,載《史學月刊》2010年第8期;侯旭東《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J1③:264-294考釋》,載《田余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中華書局2014年版;晉文《睡虎地秦簡與授田制研究的若干問題》,載《歷史研究》2018年第1期;徐暢《從南陽到長沙:漢光武帝的度田政令失敗了嗎》,載《文史知識》2020年第8期。另關于東漢光武帝度田相關研究的梳理,可參見晉文《東漢光武帝的度田問題》,載《中國史研究動態》2022年第4期。

②長沙走馬樓吳簡目前已整理出版《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下)》及《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壹]至[玖]》共十卷,余《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木牘》尚未出版。簡牘總數約10萬余枚,其中有字簡76552枚、存墨痕簡牘2萬余枚。本文所用簡牘材料,主要引自《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壹]至[玖]》。限于篇幅,文中不再單獨引注。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上、中、下)》,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貳](上、中、下)》,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叁](上、中、下)》,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肆](上、中、下)》,文物出版社2011年版;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伍](上、中、下)》,文物出版社2018年版;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陸](上、中、下)》,文物出版社2018年版;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柒](上、中、下)》,文物出版社2013年版;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捌](上、中、下)》,文物出版社2015年版。以下簡稱為“《竹簡[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

③會月,即約定政府人員集會辦公的月份。參見李均明《居延漢簡召會考》,載《簡牘學研究》,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④勸農掾承擔管領戶口、 統計田產及收繳賦稅等職責,鄉一層級的賦稅事務幾乎全部由勸農掾完成。參見孫聞博《走馬樓吳簡所見“鄉”的再研究》,載《江漢考古》2009年第2期;沈剛《試論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鄉吏》,載《湖南省博物館館刊》2010年第7輯;徐暢《走馬樓簡所見孫吳“鄉勸農掾” 的再研究——對漢晉之際鄉級政權的再思考》,載《文史》2016年第1輯;孫聞博《從鄉嗇夫到勸農掾:秦漢鄉制的歷史變遷》,載《歷史研究》2021年第2期。

⑤鄧瑋光較為詳盡地總結了各鄉粢田頃畝要簿的格式,將簡27和簡28與之對讀,可知這兩類簡屬于格式4“戶父今年自實得多少”類簡。

粢田頃畝要簿格式:

1鄉名(某鄉/某某二鄉)+謹列+年(今年、嘉禾四年)+名稱(吏/吏民部曲所種/戶人自實/吏民)+粢田頃畝要簿

2某鄉領粢田多少

3其有多少畝什么田(大常/步侯/呂侯/郡士妻子等不收租的特殊田)

4今年實得多少

5某鄉過年領粢田多少

參見鄧瑋光《走馬樓吳簡粢田簡的復原與研究》,載《出土文獻》2020年第1期。

⑥魏晉以來,縣級行政權力下擴,里吏行政功能凸顯。降至唐代,秦漢由鄉級吏員承擔的行政工作實際上由更基層的管理者如里吏等負責。參見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魯番、敦煌出土文書研究》,載《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79年第1期;包偉民《中國近古時期“里”制的演變》,載《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1期;魯西奇《唐代鄉里制度再認識》,載《中國文化》2018年第48期;屈蓉蓉《唐代里正職能新探——以吐魯番文書為中心》,載《唐史論叢》2019年第29輯;李亮《唐代里制的特點——以里、村關系為中心》,載《唐史論叢》2021年第33輯。

⑦參見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貳]〉“吏民人名年紀簿”復原的初步研究》,載《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凌文超《走馬樓吳簡采集簡“戶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吳簡“戶籍簿”的類型與功能》,載《吳簡研究》第3輯,中華書局2011年版;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吳簡“嘉禾六年(廣成鄉)弦里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 集成研究: 三世紀初江南鄉里管理一瞥》,載《第四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古代庶民社會》,“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年;凌文超《孫吳戶籍之確認——以嘉禾四年南鄉戶籍為中心》,載《簡帛研究(二〇一四)》,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連先用《吳簡所見臨湘“都鄉吏民簿”里計簡的初步復原與研究——兼論孫吳初期縣轄戶的徭役負擔與身份類型》,載《簡帛研究(二〇一七)》“秋冬卷”,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日本)鷲尾祐子《走馬樓吳簡吏民簿諸類型比較研究》,載《中國中古史研究》第九輯,中西書局2022年版。

⑧黎石生認為,歲伍與月伍均為戶籍身份,可能與“更”相關。阿部幸信指出,歲伍、月伍以丘為單位活動的可能性很高,以丘為單位設置,但并不能確定歲伍與月伍的職掌。沈剛認為歲伍主要管理丘中民戶, 月伍則負責土地管理。 參見黎石生《走馬樓吳簡所見“士伍”、“歲伍”、“月伍”考》,載《史學月刊》2008年第6期;阿部幸信《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的“調”——以出納記錄的檢討為中心》,載《吳簡研究》第3輯,中華書局2011年版;沈剛《走馬樓吳簡所見“歲伍”“月伍”新解》,載《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5期。

⑨該牘于2015年11月27日在長沙簡牘博物館“長沙走馬樓三國簡牘保護整理項目結項驗收會”上展出,文字校正參見凌文超《舉私學與占募》,載《吳簡與吳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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