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作與博弈: 明代土流共治下的土流關系

2023-02-11 09:13顏丙震崔曉莉
青海民族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土官土司共治

顏丙震 崔曉莉

(貴州大學,貴州 貴陽 550025)

明代統治者為強化對土司區的統治,除廣建衛所對土司進行彈壓外, 亦通過土流共治將諸土司納入王朝統治階層。 土流共治實乃與都司、布政司分管軍政、 民政的軍民二元管理體制并行于土司區的一種土流二元管理體制。 有的學者稱之為土流參治、土流并治或土流兼治。 它基于土司、布政司府州縣和都司衛所構建, 土司為土官政治的基礎, 布政司府州縣與都司衛所構成流官政治的基石,三大系統經緯共存。 目前學界對明代土流共治的研究視角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 一是土流權力格局視角。 如吳永章的觀點是土流共治多以土官為正,流官為佐貳[1]。 武沐、賈陳亮以甘、青地區為例,認為土流參治是土官治土民、流官管土官[2]。史繼忠則提出土流并治是流官治編戶, 土官治土民[3]。 二是區域治理視角。 如張維光強調土流參治順應了少數民族人民的愿望和心理, 保證了青海各民族與明王朝的統屬關系[4]。 唐立以滇西蒙化府為例, 認為土流共治是因流官施政能力有限,必須依賴土官勢力方能維持統治[5]。 學界對明代土流共治做出了諸多有益的探討,但對土流共治內涵的理解意見紛呈,對土流共治下土流關系的概括并不全面,且個別觀點值得商榷。 實際上,明代土流共治下的土流關系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布政司府州縣、都司衛所、土司間的土流政區互轄關系;二是布政司府州縣、都司衛所、土司衙門內部的土流官員并設關系;三是土司身兼土官職銜和布政司府州縣、都司衛所職銜的土流兼職關系。 在這一管理體制下,土流關系呈現出既相互協作又彼此博弈的特點。 筆者不揣淺陋,擬對明代土流共治下的土流關系作全面系統的探討,以就教于方家。

一、土流共治下的土流政區互轄關系

明代土司區諸布政司府州縣、 都司衛所通常轄有數量不等、大小不同的土司,亦存在個別土司轄有流官州縣的情形。 這種土流政區互轄是明代土流共治下土流關系的一種最常見的表現形式。 在這種關系下,雖然存在土司轄領流官州縣的情形,但因有悖于中央王朝流官主導的政權組織形式,這種“土轄流”通常不為各級流官所容,因此該情形表現出數量少且存在時間短的特點。

(一)布政司府州縣與土司政區互轄

土司區諸布政司及府州縣雖多轄有土司,但存在明顯的差別。 布政司所直轄土司多為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土府、土州一類大土司,府(州)所轄則主要為長官司或蠻夷長官司一類小土司,州(縣)所轄土司則主要為更小的土巡檢司、土驛等?!巴凛犃鳌眲t僅見土府(州)轄領流官州(縣)的個別事例。

1.布政司、府州縣轄領土司

首先是布政司直轄土司。 明代西南諸布政司除湖廣外, 其他布政司均直轄數量不等的土司。此據《明史》記載將云南、貴州、四川、廣西諸布政司所轄土司情況見表1。

表1 明代云南、貴州、四川、廣西諸布政司直轄土司情況表

需要強調的是, 上述諸布政司轄領土司情況是不斷變化的。 有的土司終明一代屢經設廢升降,隸屬關系隨之幾度變更, 如廣西田州, 元為田州路, 洪武二年 (1369年) 七月改為府。 嘉靖七年(1528年)六月降為州,徙治八甲,而置田寧府于府城。 八年十月,府廢,州復還故治,直隸布政司。[6]

其次是府(州)轄領土司。 明代地方行政區劃稱“州”者有兩級,一是承宣布政司下之直隸州,與府平級;二是府之屬州,與縣平級。 諸流官府(州)亦轄領數量不等的土司。 表2 為萬歷《貴州通志》所載貴州布政司各流官府州所領土司情況。

表2 明萬歷年間貴州布政司各流官府(州)所領土司情況表

再次是州縣轄領土司。 明代流官府所轄諸州縣通常領有土驛站、土巡檢司、長官司一類基層土司,少數領有安撫司。 表3 據天啟《滇志》所載云南大理府諸流官州縣所轄土司情況所列, 從中可見一斑。

表3 天啟《滇志》記載云南大理府諸流官州縣所轄土司情況表[7]

2.土司轄領流官衙門

流官衙門轄領土司司空見慣, 但土司轄領流官衙門則少見。 據筆者視野所及,明代有三例。 云南麗江府轄通安州和巨津州, 知府為土, 知州為流;廣西泗城州轄程縣,知州為土,知縣為流;廣西思明府轄上石西州,知府為土,知州為流。 其中麗江土府轄領通安、 巨津二州的狀況自明初一直延續至明末。 廣西泗城州程縣,因正德年間“土知州岑豹亡狀,逼逐流官知縣,而自領其事,朝廷遂不除吏?!保?]該土知州轄流知縣狀況終結。廣西思明土府轄上石西州的狀況則自成化十五年(1479年)正月延續至萬歷三十八年(1610年)。 洪武初,改元之思明路為府,土官黃氏;上石西州屬之,土官趙氏。后趙氏絕,思明府土舍黃瑢攝州,死亦無嗣,遂于成化十五年正月“選除流官知州彭侃”[9],遂形成思明府轄領上石西州的土流共治, 但因部分官員的反對,上石西州于萬歷三十八年改隸太平府。

(二)都司衛所轄領土司、土衛所

都司衛所除轄領有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或土府一類土司外, 尚領有眾多由土司土兵改編而成的土指揮使司、土千戶所、土百戶所等。

1.都司衛所轄領土司

首先是都司直轄土司。 直轄于都指揮使司的土司較少,據《明史·兵志二》載,四川都司直領天全六番招討使司;又據《明史·土司列傳》載,四川都司亦領有黎州安撫司,“洪武八年省漢源縣,置黎州長官司,以芍德為長官……十一年升為黎州安撫司……弘治十四年命黎州安撫隸四川都司?!保?0]貴州都司“舊有平伐長官司,后隸貴陽府。 舊有平浪、九名九姓獨山州二長官司,后隸都勻府”[11];湖廣都司直領永順、保靖二宣慰司。

云南都司直轄土司數量相對較多, 共七個:孟艮府,“永樂三年來歸,設孟艮府,隸云南都司,以土酋刀哀為知府”[12];干崖長官司,“永樂元年設干崖長官司……宣德六年改隸云南都司?!保?3]但該司于正統三年(1438年)改隸金齒軍民指揮使司;里麻長官司,“永樂六年設,隸云南都司”[14];促瓦、散金二長官司,“皆永樂五年設,隸云南都司。 ”[15]瓦甸長官司,“初隸金齒,永樂九年改隸云南都司。 ”[16]者樂甸長官司,“永樂元年設者樂甸長官司,改隸云南都司。 ”[17]

其次是衛所轄領土司。 明代土司區衛所轄領土司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并非所有衛所轄有土司?,F據《明史·兵志二》所載對西南諸衛所轄領土司的情況見表4。

表4 《明史·兵志二》所載西南諸衛所轄領土司情況表

諸衛所轄領土司情況隨著衛所、 土司的置廢以及政區的不斷調整而屢有變化。 如湖廣施南、散毛二宣撫司經多次改隸后終屬施州衛。 施南宣撫司,“元施南道宣慰司。 洪武四年十二月因之,后廢。 十六年十一月復置,屬施州衛。 二十七年后復廢。 永樂二年五月改置長官司, 屬大田軍民千戶所。 四年三月升宣撫司,仍屬衛。 ”[18]散毛宣撫司,元為散毛誓厓等處軍民宣慰司, 明夏改散毛宣慰使司都元帥,“洪武七年五月改散毛沿邊宣慰司,屬四川重慶衛。二十三年廢。永樂二年五月置散毛長官司,屬大田軍民千戶所。 四年三月升宣撫司,屬施州衛。 ”[19]

2.都司衛所轄領土衛所

明王朝在平定西南的過程中, 對于歸附之土司土兵除因其舊復設或新設土司外, 部分土司土兵則被編為軍,或立衛、或設所以安置,這部分土司土兵遂演變為明王朝都司系統中的土官和土兵。如洪武六年(1373年),四川敘州府筠連州滕大寨蠻編張等叛,朝命成都衛指揮袁洪討之,明太祖敕諭洪曰:“南蠻叛服不常,不足罪。 既獲其俘,宜編為軍。 且駐境上,必以兵震之,使詟天威,無遺后患。 ”[20]朱元璋對土司土兵“宜編為軍”的敕諭不僅在明初統一西南的過程中得以貫徹, 即使在一統時期亦有土司土兵或因歸附、 或因有功被編入都司衛所。 此為明代都司衛所系統中土流共治又一重要表現形式。

首先是土指揮使司。 明代所設土指揮使司比較少見,最典型者當為建昌軍民指揮使司。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改元之建昌路為建昌軍民指揮使司,“安氏世襲指揮使,不給印”[21]。 實際上,建昌衛原土指揮使為率眾歸附之元平章月魯帖木兒,但其于洪武二十五年(1393年)反叛,“合德昌、會川、迷易、柏興、邛部并西番土軍萬余人,殺官軍男婦二百余口?!保?2]因建昌土官安配積極率部平亂,明廷遂在平叛后以安氏世襲指揮使。

其次是土千戶所、土百戶所等。 明代土指揮使司所轄千戶所、百戶所多為原土官土目所統。 直接以土司土兵置千百戶所的情形比較常見。 《明實錄》中此類記載頗多,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明太祖諭示西平侯沐春:“大理、劍川、鶴慶土軍各隨其地置千戶所,悉隸大理衛。 以洱海、蒙化土軍增置中左千戶所,各隸原衛,官員就彼遷調。 ”[23]于是次年置洱海衛中左千戶所。[24]其他如云南中衛土千戶、騰沖守御千戶所土千戶、楚雄衛千戶所土官等均有土官千戶領土軍的現象。

可見,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政區互轄關系不僅存在于布政司府州縣與土司之間, 亦存在于都司衛所與土司土兵間。 但土流政區互轄主要是流官衙門轄領土司衙門, 或都司衛所轄領土司和土官衛所,實為一種流主土從的關系。

二、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官員并設關系

明代在土司區流官府州縣衙門內多設有職級不等的土官,《明史》稱云南“多蠻夷雜處,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 ”[25]《蠻司合志》稱貴州“布政司官屬俱用流官,獨府官以下參用土官十五人。 ”[26]在土司衙門內同樣設有職級不等的流官,正如《明史·職官志五》所載:“大率宣慰等司經歷皆流官,府州縣佐貳多流官。 ”[27]這種土流官員并設是明代土流共治下土流關系的又一重要表現形式。

(一)府州縣衙內的土流官員并設

府州縣衙門內除知府、知州、知縣等正職為流官外,其他諸如同知、通判、推官、知事、照磨等,甚至不入流的典史、吏目等職,均可以土官充任。

1.府(州)衙中的土官佐貳

明代流官府(州)衙門中土官擔任的佐貳之職有土同知、土通判、土判官、土推官、土經歷、土知事、土照磨等。 如云南廣南府土官儂氏,洪武十五年(1382年)歸附,以儂郎金為同知,后都指揮同知王俊率軍至廣南筑城建衛,“郎金父貞佑不自安,結眾據山寨拒守……貞佑窮促就擒,械送京師。 降郎金為府通判。 ”[28]貴州鎮遠府土官楊氏,初為鎮遠州土判官,“正統三年,改州為府,十年六世孫惠奏授鎮遠府推官。 ”[29]后世代沿襲土推官。土經歷如云南大理府土官董氏?!霸獣r順寧司經歷,以象馬來降,授大理經歷,沿至董祿降土巡檢。 ”[30]土知事如云南景東府土官姜氏。 “姜固宗鎮南川人, 先以把事隨阿哀輩賚金牌印信降,尋以象馬入貢,以從馬都督攻(石咢)嘉功,得冠帶,卒,子姜嵩宣德中降猛緬正長官,復改本府知事,遂世其官。 ”[31]土照磨如云南廣西府照磨所照磨一員,土官為闕氏世襲。[32]

2.州衙中的土官佐貳

州衙中土官擔任的佐貳之職主要有土同知、土判官、土吏目等。 土同知如貴州都勻府麻哈州宋氏,初為麻哈長官司長官,弘治七年(1494年),置麻哈州,“六世孫鉞改授麻哈州土同知。 ”[33]土判官如云南楚雄府鎮南州土官陳氏,“元末陳均祥為威楚路土官,明初效順宣力,授土州判。 ”[34]土吏目如廣西桂林府永安州土官李氏, 成化初年,廣西馬平、陽朔、蒼梧諸縣瑤僮歸附,荔波瑤首李公主亦遣子納款。 朝議置“永安州處之,俾其子孫世吏目”[35]。 李氏遂世為永安州土吏目。

3.縣衙中的土官佐貳

縣衙中土官擔任的佐貳之職包括土縣丞、土主簿、土典史、土吏目等。 土縣丞、土主簿如貴州貴陽府新貴縣,“知縣一員,土縣丞一員,土主簿二員,典史一員。 ”[36]新貴縣設立于明萬歷十四年(1586年),改貴竹長官司置,治所為貴陽府治。 據貴州提學徐秉正《建新貴縣記》載:“請于城之東南建縣治,設縣令尉各一員,以二司人民土地隸之,而土司宋顯印等改土丞、簿,俾世襲。 疏上詔許之,與名新貴。 ”[37]可見,新貴縣土縣丞、土主簿乃土司改流后原土官所任。 此類由改流形成的土流共治情形較多。如正統九年(1444年),“置施秉縣于前江,改前江長官司為土縣丞,世襲,副之。 ”[38]萬歷二十八年(1600年)平播州之亂后,以原草塘安撫司、甕水長官司設甕安縣,“隸府,改二司為土縣丞。 ”[39]

因縣衙中的典史、 吏目之職為未入流的低級官員,史籍中少有記載,土典史、土吏目一類土官更是少見。 如云南大理府浪穹縣土典史,“洪武中開滇,土官王藥師以芻粟餉大軍,授鄧川州吏目,后以征普顏篤功改浪穹典史, 每有征調皆以兵從。 ”[40]此為土官因功而由州土吏目升任縣土典史的事例。

(二)土司衙門內的土流官員并設

明代土司衙門中通常采取土官正職與流官佐貳共治的管理模式,對此,時人多有論及,如成化初年,兩廣有戰事,丘濬在上書中稱:“(廣西)府州正官皆以土人為之,而佐貳幕職參用流官。 ”[41]

1.土司衙門中設流官佐貳

土知府中的流官佐貳主要為同知。 如成化十二年(1476年),烏撒土知府隴舊奏稱該府流官同知“剛正撫字有方,蠻民信服,今九年秩滿,乞再任三年,以慰群望。 ”[42]道光《貴陽府志》中亦載有一入鄉賢祠祀者為烏撒府同知李之仕。[43]土府中設流官通判者,如云南元江府設土知府一員,流官通判一員[44];設流經歷者如云南永寧府,知府為土官世襲,流官除設有掌印同知一員外,還設有經歷司經歷一員。[45]土知州中的流官佐貳主要為同知、判官。如云南廣南府富州,知州為土官世襲,另設有流官同知一員,流官吏目一員,流官同知于萬歷四十一年(1613年)裁撤。[46]土知州設流判官者如貴州廣順州,該州原為金筑安撫司。 萬歷間,明廷應安撫使金大章之請改金筑安撫司為廣順州,“改州判為流官。 授大章土知州,予四品服色,不許管事。 ”[47]

土官縣衙中的流官佐貳多為典史。 典史為縣衙掌管緝捕、監獄的屬官,屬于“未入流”,即無品階。 廣西比較典型,如太平府所屬羅陽縣、憑祥縣、上林縣、陀陵縣,知縣均為土官,另均設有流官典史一員。[48]

此外,土司衙門中常設有流官吏目。 明統治者在土司歸附或新設土司之時通常設流官吏目佐之。 他們廣泛存在于長官司、土州等基層土司衙門中,職數通常為一員,其職責是傳達皇帝詔諭和進行禮義教化。 如廣西基層土司多為土州,其衙門中便多設有流官吏目?!睹魇贰吩谟涊d廣西諸州土官于明初歸附之史事時, 均有一句統一表述:“授世襲知州,設流官吏目佐之”。 如南寧府果化州,“洪武二年,土官趙榮歸附,授世襲知州,以流官吏目佐之。 ”[49]太平府鎮遠州,“洪武初,土官趙勝昌歸附,授世襲知州,設流官吏目佐之”[50]等等。

2.土流正職共治

土司衙門中還存在土流二正職官員并設的情形,但比較少見。 如廣西田州府上隆州。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田州府知府岑堅病故,上隆州知州岑永通作為長男襲土知府, 嫡長男岑祥亦在府理事。 次男岑瓊遂授上隆州土知州,但因年幼由房叔岑貴撫育,并“在州協同流官辦納稅糧等項事務?!保?1]再如廣西忻城縣,洪武初設流官知縣,土官莫氏遂徙居忻城界,“宣正以后,猺獞屢亂,知縣蘇寬不事事,而獞老韋公泰等舉莫保之玄孫敬誠為土官,蘇寬為申,監司具奏,授敬誠世襲知縣。 時一邑二令,權不相統,流官徒擁虛名耳。 ”[52]可見,土流二正職并治乃特殊情況下出現的職官安排。

從土流共治下眾多土流官員并設的事例看,土流關系的情形既有流主土從,又有土主流從。 在流官正職與土官佐貳并設的情形下通常為流主土從的關系, 土官正職與流官佐貳并設的情形下通常為土主流從的關系。

三、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兼職關系

在明王朝建立之前, 身為吳王的朱元璋為獲取土司支持曾授土司以流官職銜。 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二月,容美洞宣撫使田光寶以元所授敕印來歸附。 朱元璋“以光寶為四川行省參政,兼容美洞等處軍民宣撫使。 ”[53]后此制在明代廣為推行。 對于有功土司,明統治者通常會為其加授中央或地方、民政或軍政各級衙門流官職銜,該職銜僅及土司本身,非世襲,且通常土司不會到任署事。但這種土流兼職關系體現出土官和流官在明代職官系統中的統一性, 因此土流兼職關系亦成為土流共治下土流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

(一)土司兼任中央、布政司、按察司流官職銜

明代土司獲授地方布政司系統職銜者較多,諸如右布政使、參政、參議、知府、府同知等職。 獲授中央諸衙門職銜者鳳毛麟角, 蓋因此等官員供職于京城,地位尊崇,無論秩品大小均不會輕授。

1.中央流官職銜

經搜檢明史典籍,明代土官被授予中央流官職銜者僅見二例。一為云南麗江府土知府木增晉太仆寺卿。 據《滇系》載,木增“天啟二年,陳言十事,下部議可,嘉其忠誠,加參政,晉太仆卿,賜璽書榮其先世。 ”[54]太仆寺卿是明中央“五寺”之一太仆寺的長官,從三品,主要職能是管理全國馬政。無論從秩品看,還是從職能看,該職位均比較重要。二為云南景東府知事楊大用相繼除授通政司知事、經歷、戶部郞中等職。 據《土官底簿》載:“楊大用先任景東府知事, 改除通政司知事、經歷,系是流官,后任戶部郎中,轉升云南參議,系出特恩,況方面大臣別無世襲事例。 ”[55]從該記載可知,楊大用當為實際到任理事。

2.布政司流官職銜

首先,明代土司所授布政司流官職銜包括右布政使、參政、參議等。 土司所授此類職銜多為虛銜,但土司卻因此“躋藩臣極品”,為“綱紀重臣”[56]。

布政使為各省承宣布政使司衙門最高官職,雖分左右,但均為從二品。 明代土司加授布政使職銜者僅可能為品秩最高的從三品宣慰使。 如湖廣永順宣慰使彭翼南。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以獻大木功論賞,“掌宣慰司事右參政彭翼南為右布政使,賜飛魚服,仍賜敕獎勵。 ”[57]從《歷代稽勛錄》“加升公云南右布政使,賜大紅飛魚服三襲”[58]的記載可知,彭翼南所授為云南右布政使。

明代土司累功加授左、右參政的事例較多。 如湖廣行省加授參政銜者有三人, 其中兩人為保靖宣慰使彭九霄、彭藎臣。嘉靖六年(1527年),“以擒岑猛功進九霄湖廣參政,賜銀幣?!保?9]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彭藎臣率部赴蘇、松征倭,與永順兵大破倭寇于王江涇, 后再應總督胡宗憲之調率兵從征,遂“加藎臣右參政,管宣慰司事,仍賞銀幣。 ”[60]其三為永順宣慰使彭翼南, 亦因王江涇大捷,“升右參政管宣慰事”[61]。 此外,麗江府土知府木增、貴州宣慰使安貴榮、 思恩府土知府岑瑛等均曾因功獲授參政之職。

其次,明代府衙流官職銜授予土司的有知府、府同知二職。 一是云南北勝州土知州高氏,“元末,高斌祥為北勝土知府,累官云南行省左丞。 明洪武中改府為州,二十二年斌祥子高澤以軍功授知州,澤孫昶以征麓川功加府同知,仍管州事?!保?2]二是云南蒙化州土知州左氏。 正統年間,左伽“征麓川有功,升從四品,又有功,升知府,又有功升從三品散官亞中大夫,仍升知府,掌州事。 ”[63]

3.按察司流官職銜

明代土司加授按察司流官職銜者僅見播州宣慰使楊斌一例。 據《明史·四川土司列傳二》記載,正德二年(1507年),明廷因楊斌有平定普安等戰功而授其四川按察使一職。 但由“仍理宣慰事”知該職銜亦為虛銜。 該籍亦載,四川按察使職銜乃楊斌重賂太監劉瑾而得, 故不久便被巡按御史俞緇劾奏裁奪。

(二)土司加授都督府、都司、衛所職銜

明代有功土司除獲授中央、 布政司府州縣各級各類流官職銜外, 亦有大量因功加授都司衛所系統各級職銜者。

1.都督府職銜

明代都司衛所系統的中央領導機構為五軍都督府。 經搜檢明史典籍,有明一代獲授五軍都督府職銜的土司有四人。 一是永順宣慰使彭元錦。 萬歷間,因遼東戰事危急,彭元錦多次應調援遼,遂有“四十八年進元錦都督僉事”[64]之榮升。 二是保靖宣慰使彭象乾。 天啟元年(1621年),彭象乾因“遣其子侄率親兵出關,戰于渾河,全軍皆歿”[65],于次年進都督僉事職銜。 三是永順宣慰司南渭州土知州彭正,“萬歷二十七年,與保靖司彭象乾征播州。四十八年,率妻蓬氏勤王遼東。前后十余年間,有功于朝廷不少。 天啟二年,授右都督府職。 ”[66]四是保靖宣慰使彭朝柱。 崇禎十六年(1643年),張獻忠攻長沙、益陽一帶,彭朝柱發兵弛援,大勝之,“特賜蟒玉正一品服色,左軍都督府都督。 ”[67]

2.都司職銜

明代土司所授都司職銜主要是都指揮使和都指揮僉事。 土司加授都指揮使者多為宣慰使。其中湖廣永順宣慰使最多,共有三人。 一是正德十年(1518年),彭世麒因獻大楠本四百七十,“升都指揮使,賞蟒衣三襲,仍致仕。 ”[68]二是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彭明輔“以獻大木功再論賞,加明輔都指揮使,賜蟒衣。 ”[69]三是萬歷三十八年(1610年),彭元錦因應調援遼加授都指揮銜。 獲授都指揮僉事職銜者有廣西兩例, 一是嘉靖初,思恩府那馬土巡檢黃旸“以征南贛功,升指揮僉事。 ”[70]二是萬歷間,泗城州土知州岑云漢因嫡庶爭襲而被削銜、戴罪管事。 天啟二年(1622年),“巡撫何士晉請復云漢知州職,量加都司職銜,令率土兵援黔。 從之。 ”[71]

3.衛所職銜

衛所職銜被授予土司者主要為指揮同知。 如湖廣龍潭安撫使黃俊之子黃中。 嘉靖間,“時龍潭安撫黃俊素貪暴,據支羅洞寨,以睚爔殺人,系獄。會白草番反,俊子中請立功為父貰罪,已又自求為副指揮,賄當事者許之。 ”[72]“副指揮”即“指揮同知”。 黃中所授指揮同知乃通過行賄的不當途徑所得。 再如,嘉靖間,廣西田州府土知府岑猛因罪先降授福建平海衛左千戶所千戶, 后因重賄劉瑾而以同知攝府事,正德七年(1512年)參與平定華林起義,“論功, 遷指揮同知”[73]。 此例中岑猛曾被授千戶職銜,但作為一種懲處措施,與上述榮譽性職銜的性質截然不同。

可見,土流共治下的土司所兼流官職銜多為榮譽性的虛銜,但這種土流兼職關系反映出土官與流官均為明王朝職官體系的組成部分,他們共同維護著明王朝在土司區的統治,土司土兵與衛所士兵亦共同作為明王朝維護統治的軍事力量而存在。

四、土流共治下土流關系的特點

對于土流共治,明統治者內部意見紛呈,支持者認為土流共治利于維護地方統治。 如弘治初年,都勻苗乜富架、 長腳等作亂, 貴州巡撫鄧廷瓚奏稱:“都勻、清平舊設二衛、九長官司,其人皆世祿,自用其法,恣虐,激變苗民,亂四十余年。 今元兇就除,非大更張不可。 請改為府縣,設流官與土官兼治,庶可久安。 ”[74]反對者認為流官佐貳徒擁虛位,土官佐貳貪虐無厭,均無益統治。 如廣西右布政使謝肇淛認為土司衙門中雖有流官,“但寄空名,隨牒聽委,不得有為于其國。 ”[75]上述認識均有失偏頗,并未對土流共治下的土流關系做出客觀評價。實際上,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關系呈現出既相互協作又彼此博弈的特點。

(一)各司其職,協作施政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主從之別實為二者職責分工的差別,二者在土流共治下各司其職,處于協作施政的合作狀態。 在流主土從關系下,二者職責分工通常為流官實掌署事,土司負責協理地方事務。如遇有戰事,土司常應所屬各布政司府州縣、都司衛所官員征調率所部土兵參與平亂。 在各自轄域內土司則負有管束夷民、巡捕盜賊之責,如云南蒙自縣,“弘治六年四月,文選司報,蒙自縣添設流官知縣掌印,土官知縣專一管束夷民、巡捕盜賊。 ”[76]在土主流從關系下, 二者職責分工通常為土官實掌署事,流官協助理事,這主要體現在土流官員并設關系下。 如廣西左右江土官“自唐以來有之,有儂氏四道,黃氏四道,武侯延眾等四鎮,大者為州,小者為縣, 又小者為洞……國朝仍其舊土稍加易置,世官之下銓一二流官佐之”[77]。 眾多土官佐貳實掌而流官正職遙領的事例亦屬此類。 如云南廣南府知府廖鉉“避瘴臨安”[78],遂以府印予土同知儂仕英之子添壽護之。 因此,土流共治下土流的主從關系依職責分工而定。

無論何種形式的土流關系, 土流協作施政對維護明王朝的統治和土司區社會穩定均起到了積極作用。 即使在流官為佐貳或僅擁虛位的情形下,仍然對穩定社會秩序有重要作用。 云南永寧府土官請設流官佐貳便是一典型事例。 永樂年間,永寧府“為四川鹽井土官剌馬非所侵”,土官各吉八合及其子卜撒俱被殺。 至正統年間,鹽井諸土官再侵其疆土,永寧府土官無力制之,“乃請設流官同知、經歷各一, 治署于瀾滄衛, 握郡符遙制之。 ”[79]可見, 永寧府土司請設流官佐貳起因于無力抵御相鄰土官的侵占,意欲借助朝廷威權恫嚇之。 而所設流官同知、經歷“遙制”屬于典型的虛職。 但即便如此,因永寧府有了流官的參與和支持,鹽井諸酋懾于朝廷威嚴自此不敢肆意侵掠。

(二)土流紛爭,權利博弈

土流不同的職官制度及治理方式決定了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訴求。 土流共治得以順利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明王朝在土司區強大的軍事存在和政治影響力。 因此,除協作施政外,土流共治下必然存在土流間的紛爭和博弈。

1.土司衙門內土官對流官的排擠

如云南寧州,“舊設流官,正德初,土官祿俸陰賄劉瑾罷之。 遂交通彌勒州十八寨強賊為亂,為官軍捕誅, 其子祿世爵復以罪論死。 撫按請仍設流官,從之?!保?0]再如廣西忻城縣土流二知縣并存的狀況,到弘治間,“總督鄧廷瓚奏革流官,土人韋保為內官,陰主之,始獨任土官。 ”[81]可見,土司總是想方設法排擠流官而實現權利獨攬。

2.土目土民對流官統治的畏懼

如明末平定水西安邦彥叛亂中, 天啟三年(1623年),貴州巡撫王三善率軍進占大方后,便議水西土司改流,結果導致“諸苗及土目咸惴恐,益合于邦彥, 故邦彥勢復振”[82], 致使王三善兵敗身歿。 作為上千年土司統治的既得利益者,水西諸土目自然不愿改流。 即使普通土民亦不樂接受流官統治,史稱“苗人呼漢官為流官,甚畏懼之。 ”[83]有的為阻止流官進入甚至起而為亂,殺官奪印。 如廣西上石西州,“更土官趙氏、何氏、黃氏,凡三姓皆絕,始改流,然自知州殷興為土人毒死,其后升授來者概不敢入,多寄孥于太平以承使令之乏。 ”[84]

3.土司土兵不服衛所鈐制事例常見

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平越衛所轄堡寨土兵為亂,殺衛所百戶及兵士十余人,后由唐勝宗統領貴州等衛士兵討平。洪武三十年(1397年),普定衛西堡長官司土官阿傍作亂, 后由貴州都司發兵平定。

4.土流疆土紛爭常發

土流共治下,因流官衙門與土司轄域錯落而處,土流官民常在疆土方面存在紛爭。 如黔、楚、蜀交界地區處于諸彝族土司管領之下,明廷亦在此設有流官府州縣與衛所,故該地土流官民疆土紛爭常發。 萬歷間,永寧宣撫司土司土民將永寧衛白撒千戶所田地“公然占據改為私莊”“復占近城桃園堡、白蠟園等處田地。 ”[85]隆慶和萬歷初年的廣西古田之役、廣東羅旁之征亦是由流官與當地土司土民間的疆土紛爭引發。

因此, 協作施政和紛爭博弈才是對土流共治下土流關系特點的準確全面的概括, 而并非單純的流官治編戶、土官治土民,或者土官治土民、流官管土官。

結語

土流共治是王朝統治者基于土司區土司林立和漢土雜居的復雜狀況做出的制度安排。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關系并非簡單的表現為土流官員的并存, 而是更深層次表現為土司與流官政區上的互轄關系、 同一衙門內部土流官員的并設關系以及土官身兼土流職銜的兼任關系三種形式。 在不同的土流關系中,土流二者地位有所不同,主要有流主土從和土主流從兩類。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關系呈現出既協作施政又相互博弈的特點。 一方面,土流共治下土流雖因職責不同而有主從之分,但二者處于協作施政的合作狀態,這是土流共治下土流關系最主要的特點。 此種協作施政實為一種相互借重的關系。明王朝需要借助土司勢力實現對土司區的統治,即“以夷治夷”,土司亦樂于借助王朝權威強化在轄域內的統治,正如唐順之所言:“夫土官之能用其眾者,倚國家之力也,不然肘腋姻黨皆勁敵矣。國家之力足以制土官,土官之力足以制猺獞。 ”[86]另一方面,土流共治為流官進入土司區參與土司事務提供了便利,體現了王朝勢力向土司區的滲透,自然易于引起土司的警覺和抵制。 土司賄賂權要裁撤流官、不服流官鈐制、土司土兵不服征調等現象的存在體現出土流共治下土流關系相互博弈的特點。

土流共治下的土流關系雖有紛爭和博弈,但并非歷史主流。 土流官員和漢土官兵在土流共治管理體制下協作施政, 共同維護著明王朝地方統治。 因此,土流共治在維護社會秩序、發展區域經濟、 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了重要歷史性貢獻。

猜你喜歡
土官土司共治
瑕瑜互見的《土官底簿》
“多元共治”樂融融
從明清時期土官與流官的權力變替過程看蒙化地區的改土歸流
“土司文化圈”的內涵、特征與意義
Fort Besieged
明代南丹土官莫禎的政治智慧初探
烏江流域土司文化述略
祿豐土官鎮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的嘗試與實踐
“社會共治”中的話語權爭奪戰
探索代建制 共治團結閘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