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字時代的稅收治理:關聯性、現實挑戰與應對方案

2023-02-18 23:51姚東旭嚴亞雯
稅務與經濟 2023年6期
關鍵詞:支柱稅務稅收

姚東旭,嚴亞雯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財政稅務學院,北京 100070)

一、引 言

隨著數字經濟的崛起,數字技術在價值創造過程中的作用日益凸顯。據2022 年《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測算,2021 年全球47 個主要經濟體的數字經濟規模高達38.1 萬億美元,占這些經濟體GDP的比重為45%。①數據來源:中國信息通訊研究院《2022 年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http:/ /www.caict.ac.cn/.我國2023 年4 月發布的《數字中國發展報告》顯示,2022 年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取得了新突破,數字經濟規模達到50.2 萬億元人民幣,總量穩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5%?!度驍底种卫戆灼穼底种卫淼淖h題分為四個層次:數據要素、數字平臺、技術應用以及信息網絡。我國發布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通知》指出,2021 ~2025 年,我國數字經濟面臨新的形勢與挑戰,應抓住良機推動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其中如何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是重要發展目標。毫無疑問,數字經濟的出現給傳統治理領域帶來了挑戰,也為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可能性。

在稅收治理領域,由于全球要素資源的重組與經濟結構的重塑,競爭格局也隨之改變,大大影響了數字經濟稅收規則的制定與國際稅收權益的競爭。為應對數字經濟帶來的挑戰,2013年,OECD啟動了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以下簡稱BEPS),2020年1月,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發布《關于“雙支柱”方案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試圖構建一個包含“雙支柱”的國際稅收規則來解決數字經濟背景下跨境稅收權益分配不均的問題,其中“支柱一”旨在解決超大型跨國集團的利潤重新分配問題,“支柱二”旨在設定全球最低稅,解決大型跨國集團利用低稅地轉移利潤和稅收逐底競爭問題。②“雙支柱”方案中“支柱一”由金額A、金額B和稅收確定性三部分組成。金額A是為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對超大型跨國集團全球利潤征稅權在各轄區間的重新分配,是“支柱一”的最重要組成部分。金額B 是通過簡化對獨立交易原則的運用,確定對跨國集團所從事的基本營銷和分銷活動的回報?!爸е卑ɑ趪鴥纫巹t的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和基于雙邊稅收協定的應稅規則。截至2021年10 月8 日,全球有130 多個稅收管轄區通過包容性框架發表《聲明》。2022 年11 月15 日,G20 領導人表示將致力于落實“雙支柱”方案。①截至2023 年6 月9 日,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成員共有143 個,其中139 個承諾實施“雙支柱”計劃。事實上,“雙支柱”方案在實施前面臨諸多技術性和法律性的問題,方案本身也尚未達成統一?!半p支柱”方案中,“支柱二”的進度明顯較快,2022 年12 月15 日,歐盟27 國通過了全球最低稅的立法草案,成為實施“支柱二”的先行者。2023 年2 月2 日,包容性框架就技術指南達成了共識,以協助各國政府實施全球最低稅。反觀“支柱一”,其技術工作較為復雜且其中的利益主體對規則存在較大爭議,美國、部分OECD國家、發展中國家對金額A以及單邊措施的觀點完全不同,影響了許多國家國內立法的推進速度。[1]由于“雙支柱”方案未能確定,法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已開征或支持開征數字服務稅。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數字經濟總體規模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因此應更加積極地參與“雙支柱”方案的細節討論,切實推進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工作,體現大國擔當。

國內層面,數字經濟作為新生事物倒逼各領域的治理手段不斷提升。近年來,我國稅務系統利用數字技術不斷推進智慧稅務的建設,電子稅務局、金稅四期以及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改革使得數字治稅更具科學性。然而,數字經濟的發展使得數據成為具有資源和資產雙重屬性的生產要素,一方面,數據要素的價值化產生了多樣化的稅源,數字資產課稅的問題亟需解決;[2]另一方面,分布式計算技術為處理海量數據提供關鍵技術,處理數據的前提是獲取數據,而涉稅數據的采集和利用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存在泄露用戶隱私的風險。此外,數字經濟導致價值創造模式改變,數字企業會借助現代信息網絡打破物理實體的局限,導致稅源流動難以監控?;诖?,面對數字經濟帶來的挑戰,我國要積極應對并給出相應的方案,同時也要把握機遇,推動數字技術在稅收領域得到更全面的應用,從而推進中國治理能力現代化、引領數字時代國際稅收治理秩序的革新。

二、數字經濟與稅收治理的關聯性框架

數字經濟與稅收治理是一個互動關系,該互動性體現在傳統的稅收征管以及稅務稽查無法適應數字經濟帶來的現實問題;與此同時,稅收征管、稅務稽查等工作也需要合理地利用數字技術提高效率。數字經濟是以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通過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不斷提高經濟社會的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構經濟發展與治理模式的新型經濟形態。具體包括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數據價值化以及數字化治理。

數字產業化的目的是將數字化的信息轉化為生產要素,通過信息技術、管理以及商業模式的創新融合,源源不斷地催生新產業和新業態,最終形成數字產業鏈和產業集群。加快推動數字產業化主要是發展AI技術、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數字產業,提升信息通訊技術、互聯網行業水平。平衡稅收治理的結構離不開數字信息技術的有效支撐。首先,在稅收數據管理方面,可以利用AI技術,在收集、分類、分析以及應用涉稅信息時模擬人工智能提高效率。其次,在稅收協同治理方面,政府可以利用區塊鏈技術,建立以稅務機關為主體,銀行、政府部門為協助方的協同治理體系。區塊鏈本質上是去中心化數據庫,可保證各部門提供涉稅信息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最后,在納稅服務方面,稅務部門可以利用大數據技術,有效收集和使用稅收數據,深入分析各納稅主體的財務狀況與納稅情況,進而提供精準的納稅服務。數字技術未來在稅收領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將數字技術運用在治理方面,可以解決在納稅服務、監管、征收等方面的難點,助力稅收治理現代化的實現。

產業數字化是指數字技術賦能傳統產業帶來生產數量的增加和效率的提升,是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的融合。2022 年,平臺經濟、直播APP、共享制造以及車聯網等新業態繼續保持增長活力,在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同時,也給我國稅收治理帶來了相應的挑戰。以平臺為核心的產業數字化改變了傳統經濟的運行邏輯,其生產組織形式以及商業價值日益呈現多元化態勢,導致三次產業的劃分不再明確,各產業下屬的行業類別劃分標準也日益模糊,使得現行的稅收政策以及稅收征管在應對平臺經濟等新業態時無章可循。具體而言,新業態的產生使得交易主體多元化、交易方式零散化、交易實現虛擬化,導致目前的稅基確認模式、稅源辨識能力和區域間稅收規則受到相應的挑戰。[3]基于此,在產業數字化行業高速發展過程中,稅收治理需要起到規范的作用,稅務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稅收治理與大數據的融合聯動,使稅收風險管控更加自動化、智能化。目前我國稅務系統還不能完全獲得并處理海量的涉稅信息,平臺經濟涉及的不同行業多邊主體的稅收信息分散化程度較高,稅務部門獲取信息的渠道還相對有限,且數據的收集與使用是否合規合法目前也尚不明確,這已成為數字稅收治理的一大難題。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需要逐步增強稅收治理的匹配性。

數字經濟的發展使得價值化的數據在生產過程中作為關鍵生產要素發揮基礎性作用,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數據價值化與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報告》指出,數據價值化的實現過程是以數據資源化為起點,經歷數據資產化與資本化階段進而實現價值化。數據價值化意味著數據成為重要的價值創造來源,進而產生數據可稅性等問題。從可稅性的角度看,對數據要素征稅需要考量盈利性和收益性,不管數據是作為企業的生產要素、商品還是僅僅充當媒介,只要可以產生經濟利益,即可對其征稅。[4]數據的價值體現在對數據的挖掘和使用方面,具體是利用互聯網、物聯網與區塊鏈等技術對大量數字化信息進行識別、篩選、儲存并使用相關的大數據信息。但是,相較于傳統的生產要素而言,數據要素的動態性和不確定性更強,其產生的價值較難準確量化,加之數據擁有者對數據的發掘程度不同,同類數據創造的價值也存在較大差異,數據價值的衡量標準也各不相同。未來,數據要素以及數字化企業或成為稅收方面的重要稅源,我國也應從理論、制度層面對數據要素的可稅性有所準備。

數字化治理包括多元化治理、“數字技術+治理”等。數字化在稅收領域側重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利用稅收數據,挖掘數據的終極價值,將數據終極價值釋放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相結合;[5]另一方面是利用技術手段助力稅務部門預判未來經濟的走勢,預測稅收流失等,改進風險監控的方式,為稅務稽查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技術手段。數字化使得數據的核心價值得到進一步的提升,同時也為稅收征管的數字化轉型提供了技術支撐。2023 年,我國開始在10 個省市進行金稅四期試點工作,這意味著稅務數據作為稅務管理鏈條的核心地位逐漸凸顯,而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改革也意味著新一代稅收信息化建設的快速發展,稅收征管的數字化升級和稅收大數據建設的不斷完善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做出了貢獻。

三、數字時代稅收治理面臨的現實挑戰

數字時代,數據成為關鍵生產要素,同時數字經濟的互聯性特征使得供給側的產業間融合發展和供給主體分散化、需求側所有權的主導性減弱、供給側和需求側深度融合互動并形成合作共享的新模式。[6]然而,數字經濟在重構產業布局圖景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與現有稅收治理的契合度,使得傳統稅收征管模式、稅務稽查手段、涉稅信息的安全合法使用以及與數字服務稅相應的政策儲備呈現滯后性。

(一)數字經濟對稅收征管的挑戰

第一,納稅主體多元化,稅收征管工作量激增。在數字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下,市場主體數量大幅增加。納稅人不再僅是擁有實際物理機構的實體經濟管理者,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商家逐漸增多,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工作量也持續增加。根據第52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可知,截至2023 年6 月,我國網民規模達到10.79 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達到76.4%,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快,資源應用不斷豐富。①數據來源: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https:/ /www.cnnic.net.cn/.互聯網基于社會大眾日益豐富的社交需求,在移動社交領域持續發力,使其產品功能愈加多元化。這對數字經濟下的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物理常設機構的判定標準不再適應。數字企業會利用數字經濟虛擬性的特點,突破物理意義上的跨國常設機構,將利潤分散在稅負較低的國家,導致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數字經濟下,互聯網交易、電子商貿已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實體經濟交易,收入確認方會利用互聯網隱匿信息或者偽造交易記錄。為解決該問題,早在2020 年10 月,OECD包容性框架發布的“支柱一”方案就提出了新的聯結度規則,取代了實體存在規則,打破了常設機構的限制,適用于“在市場管轄區(國)有持續且顯著參與的情況”,該聯結度規則的范圍包括了高度數字化服務(ADS)和面向消費者提供數字服務并取得收入的業務(CFB)。②跨國公司連續數年從市場管轄區(國)取得相關收入是判斷其是否與市場產生持續且顯著聯系的主要標準,一旦達到該標準,將賦予市場管轄區(國)新的征稅權,使其有權參與跨國公司的利潤分配,有效堵塞了企業通過人為規避常設機構進行避稅的漏洞。然而美國認為“顯著數字存在”的針對性過高,使得美國的大型跨國企業成為主要的征稅對象,在其反對與推動之下,新國際稅改方案向美國的訴求方傾斜,原來的ADS和CFB等已被刪除。[7]目前,新方案重新要求金額A的適用范圍為全球營業額超過200 億歐元且稅前利潤率超過10%的企業。時至今日,“支柱一”方案仍未確定,國際稅收中的潛在風險依舊未解決。

(二)現有手段難以滿足復雜的稽查需求

第一,稅源監控工作難度加大。數字經濟背景下,網絡交易過程中資金的往來、信息的交換以及物流的運輸均可能存在背離的情況,交易的地理位置以及交易發生的時間點較難確定,導致物流與資金流等難以監控與追蹤,稅務稽查部門難以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一些跨國大企業會利用數字經濟虛擬性的特點,運用多種轉移利潤的方式減少稅款,而小規模納稅人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往往會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方式的不固定性和交易地點的分散性都存在掩蓋收入的極大的可操作空間。對稅務稽查機構而言,消費者通過各個網絡平臺支付資金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網絡技術成熟度參差錯落,且有的交易會采取超級密碼、多重密碼的模式,導致信息獲取成本增加。稅務稽查機構在監控資金流動的去向時存在較大的困難,復雜多變的稅源監控工作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稅務機關完善信息共享共用制度。第二,加密貨幣等資產的稅務稽查存在問題。在科技金融服務行業,依托區塊鏈技術產生的加密貨幣以及虛擬代幣逐漸成為重要力量,加密貨幣因其去中心化、低成本以及方便快捷的特點盛行于新興市場及發展中國家。未來對于Web3 等技術和元宇宙賦能實體經濟應用的政策將持續推進,其涉及的領域也將不斷創新,加密資產對現存資產體系的替代不容忽視。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我國企業和居民參與加密貨幣的境內外交易時會普遍使用加密算法以及分布式賬戶等區塊鏈技術,傳統的稽查技術很難完全監控并追蹤到鏈上的相關經濟活動,這就對稅務稽查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涉稅信息的收集與使用存在風險

完整的涉稅信息是支撐數字治稅、信息管稅的基礎。但涉稅信息的收集、存儲以及使用必然會增加涉稅信息安全風險。[8]具體而言,在數據收集階段,存在未獲得用戶知情同意而過度采集數據的問題;在數據存儲階段,存在數字核心技術薄弱、數據泄露的問題;在數據使用階段,數據的共享以及過度分析挖掘等問題,也會對數據用戶財產安全等造成威脅。對于涉稅信息而言,數據的存儲與安全是保障數據被有效利用的基礎保障,稅務機關獲取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涉稅信息是稅收征管的第一步。數字時代,大量的線上交易加上監管技術不完備,避稅和逃稅現象也隨之增加。在此背景下,涉稅信息共享被廣泛地提出與推行,然而,在信息共享制度帶來優勢的同時,也給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安全帶來風險。稅務機關在借助公共權利獲取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時,增加了共享信息的管理風險,海量的信息需要借助大數據技術進行篩選、儲存,由于稅務機關自身技術不足等問題,大部分與稅收征管無關的信息存在泄露或非法披露的風險。隨著國際合作的日益增多,跨境交易中涉稅信息泄露所帶來的風險更是無法量化。2022 年9 月4 日,《華爾街日報》報道稱,美國國稅局IRS意外泄露了大約120 000名納稅人的信息,這些數據來自990-T 表格,泄露的數據包括納稅人的姓名、聯系方式以及收入的財務信息。①數據來源:https:/ /www. bleepingcomputer. com/news/security/irs-data-leak-exposes-personal-info-of-120-000-taxpayers/.

(四)我國缺少數字服務稅的政策儲備

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數字服務稅受到了各國的重視,有的國家稱之為數字稅,有的國家(印度)稱之為平衡稅。[9]國內也有學者將其定義為“數字服務增值稅”。征收數字服務稅是歐盟提出的臨時性建議,意在OECD形成應對數字經濟征稅的全球性方案之前在歐盟范圍內對數字服務征稅。②2018 年3 月21 日,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提交聲明——《為數字經濟建立現代、公平和高效的稅收標準正當時》,核心內容是提出兩項對數字經濟征稅的建議,以期修訂國際稅收規則,實現“對數字經濟公平課稅”。一項是長期建議,即針對物理實體常設性機構的措施;另一項建議即開征數字服務稅。歐盟主張征收數字服務稅主要是維護其數字主權、助力數字經濟發展。法國、英國、澳大利亞、奧地利和日本等多個國家均已開征或支持開征數字服務稅,2023 年8 月31 日,新西蘭政府向眾議院提交了《數字服務稅(DST)法案》,該法案計劃從2025 年開始征收DST(其財政部長Grant Robertson曾于8 月29 日表示,OECD “雙支柱”方案進展緩慢是促成這一決定的一個因素)。而美國將數字服務稅看作是“數字歧視”,是反對征收數字服務稅呼聲最高的國家。美國并未開征數字服務稅,并依據《1974 年貿易法》第301 條,對10 個貿易伙伴單邊征收數字服務稅的行為予以不同程度的貿易制裁,聲稱將對開征此稅的國家征收高額關稅,這勢必將導致貿易分歧。各國在征收數字服務稅時存在多樣性,標準和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存在跨國雙重征稅或不征稅的風險。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一方面,我國大型互聯網企業在全球的收入總額超過規定的數額時,征收數字服務稅的國家定會向其征稅;另一方面,征收數字服務稅或將成為大勢所趨,我國目前并沒有應對數字經濟的相關稅收規則,這也未與國際步調保持一致。作為數字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我國需要對數字服務稅的“中國方案”有一定的政策儲備。

四、應對數字時代稅收治理挑戰的方案

數字經濟改變了全球的發展格局,世界各國的稅收規則都受到了相應的挑戰。稅收治理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但各國國情、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制度建設均有所不同,在稅收治理方面,我國需要有自己的應對方案,同時也需要積極參與國際稅收治理的規則制定,貢獻中國智慧。

(一)持續推進稅收征管的頂層設計

第一,數字賦能推進數字化政府、智慧稅務的建設。在數字中國的戰略目標中,建設數字政府是一項重要任務。[10]2023 年金稅四期的試點工作意味著我國稅務機關實現了對業務更全面的監控。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稅收征管的頂層設計也在持續推進。2022 年聯合國電子政務調查報告發布,我國電子政務發展指數(EDGI)上升至全球第43 位,2022 年全球EDGI平均值為0.6102,中國的EDGI值為0.8119,屬于“非常高的水平”。①數據來源:中國電子政務網,http:/ /www.egovernment.gov.cn/index.html.我國數字政府服務效能顯著提升,2022 年電子政務在線服務指數全球排名提升至第9 位,超過90%的省級行政許可事項可實現“最多跑一次”。②數據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http:/ /www.cac.gov.cn/?f =pc.由此可見,數字政府的建設與完善也逐漸被重視,數字經濟背景下,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不再是一個部門的工作,需要其他政府部門的多方配合協作,因此必須整體推進政府數字化的頂層設計。打造整體數字化政府,實現稅務機關與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第二,擴大稅收協定中物理意義上常設機構的解釋范圍。數字經濟“去實體化”的特點使得常設機構這一判斷依據失效。世界各國稅務部門目前均面臨該問題,都在積極探討國際稅收規則的重新制定,我國也需把握時機,主動參與到國際稅收規則制定的討論中,合理擴大常設機構的范圍,可以考慮引入“虛擬常設機構”的概念,互聯網下的服務器等可以虛擬空間的形式作為常設機構。[11]

(二)提升稽查信息化水平

第一,強化數字稅務技術,建設專業人才隊伍。數字經濟背景下,交易主體往往具有嫻熟的計算機技術,避稅手段復雜多變,對稅收稽查系統以及稅收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數據、AI、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的發展也要求稅務機關不斷加強核心數字技術的開發與應用。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中難度最高的工作,相關人員需具備多領域交叉知識,結合企業的財務報表、會計利潤表和納稅申報表,再配合金稅三期、金稅四期系統以及增值稅發票云平臺等,反向稽查高風險企業的涉稅問題。因此,稅務稽查部門應重視培養具備數字處理技術、豐富專業知識以及對新型技術敏感的復合型人才。同時,數字化稅務的建設也需要培養研究開發方面的技術人員,強化數字稅務稽查系統,為今后建立全國統一的大數據稅務信息平臺奠定基礎。第二,完善加密貨幣監控手段。加密貨幣是通過算法計算出的一串代碼,交易過程是完全加密的,政府和銀行等監管機構無法獲取相應的交易信息??尚械霓k法是:一方面,稅務機關利用數字技術完善檢測系統對居民持有的加密貨幣進行評估,同時要求相應的交易平臺與平臺納稅人如實填報加密資產的交易信息,通過交易雙方上報的信息進行交叉稽查,以此來盡可能地避免稅源流失的問題;另一方面,對于加密貨幣的境內外交易而言,稅務稽查部門應加強多部門協作以及國家多邊監管合作,重點關注利用加密貨幣在境內外避稅的行為。通過完善稅收稽查技術手段對加密貨幣進行監管可以有效促進稅收的橫向與縱向公平,也可從側面促進跨部門綜合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防范洗錢等非法金融交易,從而規范財富積累機制。[12]

(三)確保涉稅信息安全

我國2021 年頒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旨在確保自然人的信息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以明確的法律條文約束各類主體合法獲取并使用自然人的相關信息,推進信息安全領域的國家治理現代化。稅務機關相比于其他公權力機關,在稅收征管及稽查的過程中掌握大量涉稅信息,與個人信息保護的沖突必然更突出。[13]因此,稅務機關更需加強涉稅信息的管理。

首先,保護涉稅信息的前提是合法獲取信息。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相關涉稅信息的收集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單位,且收集、篩選、利用與共享數據都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其次,稅務機關獲取的納稅人涉稅信息應該與其應稅事項有關聯性,即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所收集的信息只能是有助于稅收征管的,超出所需范圍的信息應及時銷毀,避免泄露。最后,在稅收征管工作結束后,納稅主體的所有信息均應被妥善保管或處理,嚴格遵守保密義務,避免納稅人的信息被用于其他不合法的目的。這對數字稅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量的數據一旦泄露,會給納稅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風險極高。因此,稅務機關對于大數據信息處理平臺的升級與完善刻不容緩。

(四)積極參與“雙支柱”方案的規則制定并對數字服務稅做好政策儲備

誠然,“雙支柱”方案詳細描述了應對高利潤跨國企業避稅行為的解決辦法,但該方案在基于相互之間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并不容易,包容性框架中相關利益國家眾多,成員國之間的談判將會相當復雜。同時,OECD很大程度上在全球稅收治理中居主導地位,但由其主導制定的國際稅收規則多傾向于維護發達國家的利益。[14]發達國家相對于發展中國家話語權更多,發達國家多是高額利潤的受益者,發展中國家多是利潤的創造者,在協商規定的制定過程中難免存在不公平的問題。聯合國2022 年發布的報告中指出,受能力和法律方面的限制,發展中國家無法從OECD“雙支柱”稅收改革方案中獲益。2023 年8 月23日,南方中心和西非稅收征管論壇(WATAF)發布了《關于OECD“雙支柱”解決方案聯合特別技術會議的成果聲明》,建議發展中國家對OECD主導的全球稅收協議進行仔細的成本效益分析。

目前多個國家相繼開征或考慮開征數字服務稅,為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新機遇,我國應時刻關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策變動情況,積極參與包括數字服務稅在內的數字經濟議題談判,做好相應的政策儲備。主動在OECD、G20、RECP與DEPA等多邊機制中參與制定數字服務稅的相關規則?!半p支柱”方案持續鼓勵發展中國家參與規則和標準的制定,目前共有69 個發展中國家加入包容性框架,但是能否在“雙支柱”方案中受益并不確定,發展中國家在呼吁制定更準確和更可預測的規則的同時,也在密切關注發達國家的舉動。我國應當積極參與制定“雙支柱”方案,并與其他國家深化國際稅制合作,制定符合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國際稅收規則。

猜你喜歡
支柱稅務稅收
稅務動態
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論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
提升稅務干部的學習力
稅收(二)
稅收(四)
稅收(三)
建一座帶支柱的房子
促進全球可持續發展的三大支柱
稅收伴我成長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