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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檢察視域下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研究

2023-03-01 00:34
淮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會見法律援助被告人

袁 玲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 安徽 淮南 232001)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全面貫徹網絡強國戰略,把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政府管理服務,推動政府數字化、智能化運行,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數字中國建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積極落實數字檢察戰略,加快推進數字檢察建設,通過數字革命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服務中國式現代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早期建立的初衷是促進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辦案效率,但提高效率的同時必然會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受損,而落實好認罪認罰案件值班律師參與制度,對于有效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從司法實踐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保障值班律師有效實質性參與仍然是一項重大且長期存在問題。隨著“數字檢察”的縱深推進,借助科學技術,加強對“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檢察系統”的探索和搭建,對于推動值班律師有效實質性參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現實困境

(一) 值班律師參與程度不充分

值班律師見證認罪認罰案件,初衷是為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明案件的定罪、量刑、程序選擇等,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疑惑。但在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承擔的更像是一個流水線工人的角色。通過調研得知,一些基層檢察機關采用固定輪班制,在檢察機關設立專門辦公室供其辦公,每周固定一至兩天指派一名值班律師駐檢察機關開展工作,而一名值班律師在一天之內,基本要見證數名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而平均分配至每名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時間則是少之又少,在這樣有限的時間內不僅無法對案件進行閱卷、熟悉案情,同時也無法對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最后淪為了一個“工具人”的角色。

(二) 值班律師職責定位不清晰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本文簡稱《工作辦法》),其中第二條明確了值班律師的職責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認罪認罰案件的簽署相當于控辯雙方進行協商的過程,但從兩次抽查的認罪認罰案件同步錄音錄像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認罪認罰同錄現場,值班律師向犯罪嫌疑人進行簡單溝通后,便告知其可以同意檢察機關意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不對案件的事實、指控的罪名、量刑以及程序適用等發表自己的意見,甚至有的律師還會主動承擔起“控方”職責,站在檢察機關的立場,說服不愿意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這樣的結果顯然違背立法的初衷,導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讓認罪認罰從寬設計律師參與制度徹底淪為空談。

(三) 值班律師發揮幫助作用不充分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制定的初衷是保障值班律師能夠充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起來卻異常困難。通過線下調研可知,雖然在各地檢察機關都有設立專門的值班律師辦公室,每周都有固定值班律師駐檢察機關的時間,但還是存在很多困境。一是值班律師無法對卷宗材料進行全面查閱,有的檢察機關承辦人僅將案件的起訴意見書交給值班律師或者只是簡單的口頭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告知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議、適用程序,并未將案件的卷宗材料讓值班律師查閱,值班律師無法全方位地了解到案件的全貌。二是值班律師參與閱卷時間不足,實踐中因案多人少、案件疑難等問題,案件承辦人留給簽署認罪認罰的時間僅僅只有一兩天的時間,否則案件就會存在超期問題,同時會導致無法給值班律師預留充足的閱卷時間。三是值班律師的見證流于形式,實踐中存在案件承辦人與犯罪嫌疑人私下已經達成量刑決定,最后再通知值班律師到場“見證”具結書簽署過程,致使值班律師的見證更加形式化,更無法充分地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

(四) 值班律師付出收益不對等

一是相關報酬。根據相關了解,以A省H市為例,關于值班律師的工作經費標準是參與值班一天200元,若見證一件認罪認罰案件的報酬是200元,這與市場化的薪資水準相去甚遠。二是工作量。一天之內,單名值班律師要見證數名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每一個案件均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三是責任承擔?!墩J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既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簽字,同時也需要值班律師的簽字,這就等同于值班律師需要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繁重的工作量、承擔的責任、不對等的薪資等造就了在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很難做到盡職盡責,值班律師參與到認罪認罰案件的積極性不高,更愿意以一種“見證人”的方式參與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中。

二、數字檢察助推值班律師有效參與的現實意義

(一) 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辦法》第二章規定了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其意義在于防止無罪的人胡亂認罪、確保有罪的人自愿認罪和幫助認罪的人從寬量刑。通過搭建“值檢系統”,可以確保值班律師能夠有效參與到認罪認罰案件,不再淪為“見證人”“工具人”的角色,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與明智性,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從寬處理的機會,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

(二) 更高實現值班律師權利保護

值班律師的有效參與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的關鍵因素,雖然現有的《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辦法》已經明確賦予值班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等,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值班律師所受的限制依然很大,新制度與其目的歸于落空,而搭建“值檢系統”,將值班律師權利“痕跡化”“浮于表面”,可以更好地實現值班律師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也可以有效地制約辦案機關審慎行使其手中的權力。

(三) 更快助力檢察官減負增效

以A省H市T區為例,參與承辦刑事案件的員額檢察官僅為個位數。近五年來,該區共計審結一審公訴案件2 506件3 970人,而僅僅是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就高達1 485件2 338人,這對于一個基層檢察院來說數目是非常驚人的?!爸禉z系統”的搭建,保障值班律師有效實質化參與,對于承辦檢察官來說無異于是如虎添翼。一是可以對證據、量刑把握更加扎實;二是可以更好地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三是繁簡分流,可以更好地給承辦人節省時間和空間,提升案件質效。

三、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檢察系統完善路徑

時代在變革,科學在進步,數字檢察的蓬勃發展對全方位重塑現代化檢察工作具有推動和引領作用。以最高檢在A省推廣使用的律師互聯網閱卷系統為例,此系統綁定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中,通過核驗律師身份等步驟,律師可直接通過此系統下載電子卷宗,簡單幾個功能就可以節省律師現場閱卷的時間和次數,大大節省了司法資源 ,此系統的建立為搭建“值檢系統”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一) 值檢系統輪案設置

如圖1所示,在值檢系統中設置輪案方式,將案件的難易程度、類型、卷宗數量等考量因素設置進系統,同時將值班律師的職業年限、主攻方向、案件量等考量因素設置進系統,系統將根據評判案件的復雜程度、類型等因素將案件分配給合適的值班律師。如,將重大、疑難、復雜類案件輪案給執業年限五年以上的值班律師,這樣的設置才更加合理化,也更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圖1 值檢系統輪案設置圖

(二) 簡易總流程設置

如圖2簡易總流程圖所示,承辦檢察官將需要值班律師見證認罪認罰的案件制作表格,并提交至案管中心進行審批,由案管中心將案件卷宗推送至值檢系統,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將疑難、復雜類案件和簡單案件推送的時間區分開,疑難、復雜案件提前七天推送至系統,簡單案件提前三天即可,給足值班律師閱卷以及會見的時間。值檢系統確定好值班律師后,將值班律師姓名、聯系方式向檢察機關進行反饋,再由承辦檢察官負責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告知義務。值班律師申請閱卷、會見,后續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圖2 簡易總流程圖

(三) 值班律師系統案件流程設置

如圖3值班律師系統案件流程節點圖所示,值班律師受理案件后,向值檢系統申請閱卷。為保障值班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雙向會見權,值班律師與犯罪嫌疑人可以雙向會見,但需要在該系統中填寫相關會見信息。會見結束或者選擇不會見之后,需走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節點,系統會自動短信提示承辦檢察官值班律師這邊已對案件進行閱卷、會見,可以進行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流程,三方進行約見。一是值班律師選擇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需進入會見節點。在會見結束后,進行節點案卡填錄,值班律師將案卡填錄完成后,方能進入下一節點。二是值班律師選擇不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進入簽署流程時,值班律師在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完成后,也需要在系統中填錄設置的問題。

圖3 值班律師系統案件流程節點圖

(四) 構建考核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要想提高值班律師參與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的積極性,可以在基本工作經費以外增加額外的補貼。以A省H市為例,可以構建考核指標,制作評分標準表,即在《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完畢后,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承辦檢察官、值班律師三方主體在《值班律師見證認罪認罰案件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中,對值班律師此次參與認罪認罰案件進行打分評級,最后由值班律師將該表上傳至“值檢系統”中,并將考核等級填入系統??己朔譃樗膫€等級,即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將根據不同等級給值班律師發放相應的額外補貼。

(五) 明確值檢系統對象

值班律師的作用應當區別于辯護人和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值檢系統的搭建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的效能。因此,明確值檢系統的對象就很有必要。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也沒有申請法律援助律師;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屬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的幾種情形;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屬于具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者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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