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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權邊界限定的困境及其脫解

2023-03-03 16:17姜曉婧李士林
關鍵詞:標志因素產品

姜曉婧,李士林

■法學

地理標志權邊界限定的困境及其脫解

姜曉婧1,李士林2

(1.江蘇大學 知識產權學院,鎮江 212001;2.南昌大學 法學院,江西 南昌 330031)

由于地理標志權的不確定性,存在肆意擴張解釋的風險,因而識別地理標志權邊界限定的困境并探究其內在機理是清晰厘定地理標志權,優化地理標志制度的基礎和前提。地理標志具有商標法、質量法和國際法規范對象的多元化特性,由此滋生的內生性矛盾是導致地理標志權邊界限定陷入困境的根源。其實,鏈接因素和鏈接關系左右著地理標志的適用范圍和排他性邊界,地理標志權的邊界就在這不甚明確的邏輯關系中被決定。有鑒于此,地理標志權邊界限定困境的脫解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其一,理順地理標志與商標的關系,保持地理標志立法的獨立性,堅持地理標志權由鏈接因素和鏈接關系基準限定,商標符號層面的排他性以聲譽為拓展的立論;其二,明晰地理標志的客觀鏈接因素和本質上決定的鏈接關系基準;其三,建立地理標志權退出機制,對于喪失和改變鏈接因素和鏈接關系的地理標志,及時清理。

地理標志權;鏈接因素;鏈接關系;邊界限定;制度優化

正如二十大報告所言: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其中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要求發展鄉村特色產業,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地理標志作為識別度高、宣傳力強的產品、服務標識,是特色農業發展中有力的制度工具,能夠將具有地域特色,濃縮特定風土的產品、服務推向更加廣闊的市場,切實增加農民福祉。優秀的地理標志描述精準,內涵豐富,能夠實現產品服務的宣傳,乃至文化理念的輸出。然而現階段我國地理標志權相關規范交錯,客體邊界不明,不確定性較高,面臨著肆意擴張的風險,亟待從其內生性矛盾入手分析,厘清與商標法的關系,明確地理鏈接因素并構建配套制度消解實際適用的模糊與不統一之處,將地理標志權制度激活完善,為鄉村特色產業發展助力。

地理標志并非新鮮的話題,最早可以追溯至1913年法國的“楓丹白露”的原產地保護措施[1],晚近規范以《中歐地理標志與合作協定》為代表①。我國建立了以2005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為核心,以《商標法》為輔助的地理標志的相關制度。雖然我國《民法典》第123條提綱挈領式將地理標志羅列為與商標平行的知識產權類型,但是由于我國地理標志保護采用“三元模式”的體制和機制[2],所以地理標志權的邊界界定既沒有呈現出與商標權正反非對稱性特性②,又不具有產品質量法強制性排除不合格者的威權,更不屬于自然狀態下或基因種子繁育的農產品所創設的種子權范疇,其權利呈現出不確定性和流變性。這導致制度實踐中肆意擴張地理標志適用范圍的亂象,突出表現為幾點,其一,利用地理標志的外衣,擴大地域的邊界,掏空或置換初始授予的地理標志權;其二,單一使用聲譽或人文因素,虛化地域與產品的鏈接點;其三,地域和產品通用性與地理標志符號重合,使用者合理抗辯的認定存在困難③;其四,地理標志的鏈接因素發生變動,地理標志權卻存續,制度的合理性存疑。這些亂象的內生性固然可以歸于地理標志權的模糊性,但制度上的不合理設置和不恰當解釋才是亂象滋生的根源。本文意在識別地理標志權邊界限定的困境及其制度征兆,探究困境的內在機理和制度根源,進而提出困境脫解的妥當之策,為我國地理標志制度的優化和獨立立法提供方案。

一、地理標志的內生性矛盾

由于地理標志具有多元化特性,且這些不同特性之間存在內生性矛盾,這是導致地理標志權邊界限定存在困境的根源。

(一)商標法體系下的地理標志權

我國商標法界定的地理標志,具有三個明顯的制度特征:

第一,顯著性的使用獲得

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即可為注冊伊始就與其他已存商標可區別,也可以為后天使用中獲得顯著性,針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與商品通用名稱組合而成的通用性詞匯應當經過長期使用獲得了顯著性,比如,五常市大米作為地理標志名稱,經過長期使用在相關行業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或者在相關消費群體中廣為知曉④。與其他商標通過市場經營獲得顯著性不同,地理標記的知名度固然可以通過市場使用累積,但地理標志產品與地域因素的關聯性才是其獲得市場認可的核心因素,缺少地理標記的關聯要素,僅憑市場經營獲得的知名度,無法成為地理標志獲得顯著性的有效證據。

第二,模糊的地理鏈接

《商標法》第16條第2款所規范的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這是商標法所賦予地理標志的內核和本質,意即地理標志雖為商標的一個種類,但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商標,它所標示的產品應當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這三個商品的自身描述應當由某地理區域內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這是商標法文本所描繪的地理標志產品的適用要件,理論上稱之為關聯性要素或者地理聯結點[3],國外使用地理鏈接或地域鏈接的概念(Geographical links)[4]。

對此文本的追問有三:其一,產品被描述為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那么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是并列關系擇一即可,還是質量為必要條件,信譽或其他特征為質量的修辭;其二,產品的地理因素被界定為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那么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是擇一關系,還是兩者皆備,自然因素與法國的風土相同,還有客觀的地理因素都包含在內,進而言之,人文因素是歷史的概念,還是風俗、人情的軟文化因素;其三,產品描述與地理起源之間存在何種邏輯關系,產品特征由地理起源決定,還是唯一對應,意為離開此地沒有其他地方可以生產出這樣的產品,即便是利用現在技術也無法復制地理起源的因素。

上述三點疑問全面剖析了地理鏈接的概念、本質、組成因素及內在邏輯關系。宏觀而論,地理鏈接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還是主客觀相結合的;地理鏈接是歷史的,還是現代的,還是歷史因素與現代技術的結合;地理鏈接是狹義的,還是廣義的,任意拓展的。這一系列左右地理標志權邊界的問題,商標法并沒有給出細節和答案,需要地理標志專門法的回應。

第三,集體或證明商標的身份

地理標志是源于某地區具有產品特質的產品所使用的標志。由于某一地區的地理因素和所決定的某種商品,不局限于某一經營者,因而地理標志的地域公共性注定其不能為某一經營者壟斷,屬于集體組織成員共有的標識性權利,源于該地區滿足某種產品特質的生產者皆有權使用的證明商標。無論采用集體商標還是證明商標的路徑,其所標識的商品應當滿足地理標志內在的地域與商品特質的關聯性要求,這使其與普通的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區別開來,譬如“潼關肉夾饃”之類集體商標并不存在地理鏈接的內核,與地理標志證明產品質量具有特質性不同。這一區別在商標的層面上并無公示或外在形式上的宣示,導致經濟使用上的混淆,甚至成為鉆營者可利用的灰色空間。

綜上所言,商標維度上的地理標識注冊的顯著性要求、模糊的地理鏈接、還是作為集體或證明商標的一類,無疑皆指向商品的特征與地理因素的內在關聯性。所謂內在是指兩者的關聯關系是客觀的,環境造就的,與普通商品通過加工、生產等產品標準人為催生的產品質量完全不同。這兩者因素之間如何關聯,固定還是動態?是生態學、環境學、生物學上的技術概念,還是法律規范上可以表達的量化概念,還只是法學的一個描述?這些影響地理標志權的詰問,商標規范不能給出滿意的答案,必須尋求其他維度的詮釋。

(二)質量保證體系的內在要求

地理標志在商標維度上雖然也接受了商標的質量保障功能,但該功能更多是經驗的,或者說是“同一商標標示下的產品質量具有一致性”這一觀點的共識[5]。甚至更近一層,足以勝任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質量要求,但是這些都是外在的標準,無法表達其所標示產品的質量層級。地理標志內在的質量是地理環境客觀造就的,有自己獨特的質量體系,并非商標制度所能述及。地理標志是利用行政力量分配地理資源的宣示,公用地悲劇的內在品性昭示著行政力量干預和介入的必要性。行政力量參與的深度和力度集中表現在對地理標志標示產品的質量要求和控制方面?!兜乩順酥井a品保護規定》屬于質量體系的一部分,其要求的產品滿足以下要求:(1)產品種類為:種植、養殖產品,具有地域特色的生產、加工品;比如,贛南臍橙、景德鎮瓷器。(2)產品的產地范圍,歷史上客觀形成的特定產區,至于這個歷史時期有多長,是個難題,歷史演變的存在對于區分產品的來源和起源是至關重要的事實上,來自一個地區的產品如果不屬于該地區的歷史,就不一定是該地區的產品[1]。關于歷史的因素可以有多種論述,但無疑環境的歷史因素是地理標志不可缺少的因素,它拒絕后天利用地域因素培植的人工產品。(3)地理特征說明,歐洲所說的風土概念,包括土壤、濕度、雨水、光照、溫度、海拔等客觀環境條件;(4)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5)產品生產技術規范;(6)產品質量的間接說明,比如,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從以上產品質量的要求看,地理標志所擔保的產品質量應當是特色的,獨一無二的,是有歷史積淀的,且由地理環境的自然條件所決定,即便對主要源于本地的原材料進行揀選和加工,也不能脫離地理因素的決定性作用,當然這可能與主觀因素關聯觀點說不同,其可能批評太過于倚重地理的客觀因素,過于強調自然性和穩定性,尤其是剝奪了脫離地理自然因素,單純依賴歷史性人文要素,提煉產品的歷史特征,形成可控制的質量標準,予以評價是否滿足地理標志關聯性要求的機會,比如,景德鎮瓷器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當制作瓷器的高嶺土原材料主要依賴外地提供,或者被其他新材料所替代的情況下,除了景德鎮的瓷器故事和長期形成的產品特征被傳承外,客觀關聯性要素已經消失,甚至像薄如紙、質如玉、堅如鐵、聲如磬的產品特征也完全可以由德化等瓷器生產地生產,這種情況下地理標志權完全轉變成了一種文化符號。

(三)國際話語體系中的地理標志權

《里斯本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里斯本協定日內瓦文本》統一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可以進行國際注冊,以便在其他締約方得到保護。從廣義上說,地理標志是產品上使用的標志,這類產品有特定的地理來源,并主要因該地理位置而具備相應品質、聲譽或特點。對原產地名稱的某些要求是:產品的原材料來源于該原產地,而且產品的加工也在那里進行。這些要求并不一定同等適用于受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原產地突出強調產品與產地之間的聯系,而地理標志產地聯系的要素廣泛;原產地質量要素狹隘模糊,而地理標志產品除了質量,聲譽和其他獨特性都可以歸于產品質量層面要素。換言之,地理標志產品內在本質歸于質量特性與地域特色之間的關聯性,單向描述的產品不符合地理標志的要求,這是《里斯本協定》及其日內瓦文本商討地理標志的前提性概念。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22條認定,地理標志標示商品源于某成員國地域內,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該條表明商品特征與地理來源的關聯性,至于地理來源的要素如何細化,由各締約國自行規定。這較好地擱置了地理標志主客觀要素、廣狹范圍的爭議,但也弱化了該條的國際貿易適用性,轉而依賴雙邊協議或區域貿易協定予以處置。國家貿易組織的前官員認為,TRIPS所指的產品地理標志的特征為實質上可歸因于其地理來源的任何特征,這些特征可能是商品本身固有的,如給定的質量,也可能是商品外在的,如聲譽,即使它們在其他國家可能不為人所知也會受到保護。是否給予地理標志保護取決于是否存在某種本質上歸因于貨物原產地的特征。而且產品特征與地理都是客觀的標準,與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消費者是否知道無關緊要[6]。該觀點堅持的客觀關聯標準是否妥當,姑且不論,至少與聲譽的市場評價并不相符,畢竟聲譽和信譽源于市場消費者的評價,該證據可以是客觀的,但證明事項卻具有較強的主觀性。雖說如此解釋邏輯上存在瑕疵,但是考慮該條其他條款對地理標志采用了商標法上的誤認和誤導標準,該解釋與商標法上的混淆認定保持一致。但是歐共體拒絕了這種做法,歐盟委員會認為,地理標志被錯誤標記不同產地的產品時,即便公眾不會受騙,仍構成了地理標志的虛假陳述。

《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以下簡稱《合作協定》)就TRIPS第22條第1款協定為,地理標志標識的產品產自一方領土地域內或某個地區、地點,且該產品具有的某種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定本質上取決于其產地的一套行政程序。產品與地理關聯的要素中質量、聲譽、特殊品質與風土、文化這些要素,基本沿襲了TRIPS和里斯本協定的列舉,即便存在細節上的差別,仍為舊規定的延續或變種,但是“一套行政程序”的規定卻是新提法。審視《合作協定》“地理標志注冊的技術規范”部分內容,“一套行政程序”所指為一個申請機構,依照自己制定的地理標志管理規則,對地理標志產品質量和地域因素的認證,以及對地理標志標注等使用的規范管理?!耙惶仔姓绦颉钡谋举|上是將產品質量因素與地域因素關聯起來,并非單純具備一套行政管理體系和管理程序就可以申請和使用地理標志。其實,與TRIPS“主要相關聯”的表述不同,《合作協定》就與地理區域的聯系表達為“歸因于地理區域”“完全或主要歸因于”,以文本字面意思解釋,后者的關聯因素和關聯程度更多元更寬松。這與國際日益重視和放大地理標志保護的趨勢相一致⑤。

綜上所論,地理標志在多元化的層面上概念形式基本一致,但是不同層面的內在本質是撕裂,地理鏈接也存在差異。其次,復興、保護和傳承歷史傳統的目的要求地理標志概念的內在本質描述應當是地域的、傳統的、獨特的,但是地理標志呈現擴大化趨勢,從傳統種植和養殖業擴大至手工業、非遺產品,甚至當地人造的一切。再次,雖然地理標志的設定目的和內在本質是可以描述的,但是在實踐中出于利益需要,地理鏈接的建立卻是模糊的,甚至是不確定的和無以言說的,尤其是拓展至現代手工業品和藝術品時,更是脫離了地理標志初始的地理鏈接,認可單獨的聲譽和歷史故事就可以成就一個地理標志。最后,地理鏈接變動的情況下,地理標志不變動,還是廢止,抑或將地理鏈接動態化,只要強調質量因素不變即可。一言以蔽之,地理標志的內生性制度矛盾撕裂了地理標志權的限定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二、左右權利邊界的地理鏈接

產品特征與地理因素之間存在的鏈接關系是地理標志成立的本質要件,如王笑冰教授所言:“地理標志概念中產品與產地的關聯性(即關聯性要素)是地理標志制度的核心,其重要性好比獨創性之于作品、新穎性之于專利、顯著性之于商標,是地理標志確權的必備要件,也是地理標志保護的靈魂”[3]。正因如此,鏈接關系左右著地理標志的適用范圍和排他性邊界。引述上文所論,產品的質量、聲譽和其他特征由所在地域的環境因素和人文因素所決定的邏輯關系為鏈接關系,其一端鏈接著產品的獨特性,另一端鏈接著地域的客觀因素或主觀人文因素,地理標志權的邊界就在這不甚明確的邏輯關系中被決定。

(一)產品特性

由于地理標志是符合一定條件的產品所使用的指示標記,所以產品作為地理標記的載體不可或缺,如果脫離開產品,地理標記可能異化為商標或者文化符號。因而產品如何描述與界定就成為限定地理標志權利邊界的關鍵問題(要素)之一。廣義上而言,產品的敘事視角多元,生產者、消費者和市場競爭者所述產品和關注點有所不同;產品的規范層次豐富,既有產品質量法和質量標準層面的要求,又具消費者權益保護層面的安全和真實性規定;產品的表達形式多樣,可以是外觀、色澤的描述,也可以是飽滿多汁、富硒富蛋白的質量表述,還可以是理化特色和生產技術的要求等等。從地理標志法律規范的體系審視,地理標記使用于產品因素與地理因素通過一定的邏輯關系勾連起來的產品,除了地理因素和邏輯關系的描述外,其他的成分都可能視為對產品的表述,即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的產品。

以《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為依據,其所述的地理標志產品主要為種植、養殖產品、道地原材料特殊加工產品,當然這種初始的產品劃分方式并非宣示非此類產品不能享有地理標志權,而更應當視為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一種地緣性描述,否則就無法解釋非遺類地理標志存在的客觀性和合理性⑥。審視地理標記申請提交的材料要求,有關產品的核心證明主要包括: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產品生產的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知名度等⑦。這幾項要求雖然表達不同,但邏輯關系很明確: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是為了保證產品具有一定的質量水準,生產、銷售和知名度是高質量產品獲得的市場回報,理化、感官本身就是對產品質量的描述。一言以蔽之,質量是地理標志產品的核心要素,應當是地理標志法律制度體系的規范核心,也應當是深化地理標志管理體制機制的中心。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的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和中心工作就是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保證和質量監管。

雖然我們可以明確質量是地理標志產品的基本要求,是獲得地理標記使用權的構成條件,但是并非意味著質量與地理標志的權利邊界建立起聯系關系,我們也無法推導出高質量產品的地理標志權限就廣,反之就窄的結論。應當說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產品質量的議題主要在產品質量法、消費者保護法和質量規范體系中論及,而且多以最基本的質量安全、健康為底線,質量優劣高低交由生產者和市場去定義,并無法定性標準予以評價。即便學界爭議最大的商標有無質量保證功能的問題[7],并不具有將商標權權限與商品質量勾連的意圖。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也只是說高質量是認定馳名商標的一個因素,斷無將高質量等同于商標權限大的規則。就地理標志而言,產品質量及其各種對產品質量的描述是獲得地理標志權的基本條件,其具有一套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控制和檢測的保證體系,由此產生的產品具備質量一致性、穩定性和特色性。與商標制度體系直接或間接提及產品質量的規范相比,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的不同之處在于其要求的基本質量是強制的、為獲取地理標志權的基本條件,而不是商標的自由式和競爭式規定,這與地理標志絕對多數為證明商標的實際相契合。

(二)地理要素

地理要素是地理標志設權的基礎條件,沒有地理要素的限制,地理標記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蛻變為普通的商業標志或者商標。依據TRIPS協議第22條規定,地域要素的機能在于標示地理標志的產品來源于某地域,且該地域的自然因素具有獨特性,正是這種獨特性的自然因素決定了地理標志產品特有的質量。地域的自然因素,源于原產地標記形成期的風土概念,在法國和意大利早期的地理標志保護系統中,風土被認為是唯一的地理標志鏈接點,正是地域的土壤和微氣候賦予了食品獨特的品質,產于不同地區的葡萄藤決定了所產葡萄酒的風味和特色[8]。一個地域內自然地理因素決定了產品所具有的獨特品質,這種因果關系完整反映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22條中地理標志的定義上,也是《里斯本協定日內瓦文本》吸收和沿用的核心概念,只是在自然因素基礎上擴展至人文因素。但是地理要素的多樣化解釋強化或消解了地理鏈接的制度價值,以美國為首的所謂新興國家是降低地理標志地理要求的罪魁禍首,其對地理鏈接因素的要求寬容到產品生命周期的任何一個階段(其生產,加工或制備)在所在地域進行即可[9]。馬修斯等農學專家甚至提出,風土只是一個為了商業利益而持續存在的神話[10]。其實,只要抱持地理標志為地域特色產品保證的制度宗旨,那么地域因素的解釋就不能脫離自然因素,這也是法國長期地理標志保護的歷史教訓中總結的經驗。

在我國的相關地理標志的法律文件中,對地理因素的描述采用籠統概念“自然因素”概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在地理標志的證明材料中要求表明“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這與風土的概念相近,譬如,贛南臍橙的產地環境表述其中包括地域位置、土壤特性、氣候條件及其各自與臍橙特色產品生長的關系⑧,正是這個特有的地域自然因素決定了贛南臍橙特有的品質。再如,景德鎮地理標志的產地環境描述中特別強調了本地高嶺土的原材料功能決定了瓷器的高品質⑨。作為工藝產品,尤其是瓷器,與產地環境的鏈接主要是通過原材料予以實現,這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條“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的界定,當然吊詭的是,在礦石資源窮竭和環境保護的社會背景下,生產景德鎮瓷器的地理自然因素已經不復存在,景德鎮地理標志為何仍能繼續存在。再來看“湘繡”手工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環境表述為:,產品與地理因素的鏈接已經變得模糊,甚至自然因素成為不必要的配角,儼然疏離了自然因素與地理標志產品之間的因果關系。

如果我們堅持地理標志的自然因素,并認同自然因素與產品質量之間的關聯關系,那么與地理自然因素不能形成內在決定關系的產品,無法建立地理標志授權的聯系。換言之,地理自然因素是地理標志的內生性要素,不可缺失,否則地理標志就被空心化。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地理標志的適用范圍拓展,自然因素的限制已經放寬到任意要素的勾連,甚至完全模糊到不排他性的地域性,本地有即可,而不管是否獨特,其他地域是否也有。

如果在變動不居的自然因素中,尋找該因素對地理標志權利的影響,那么我們將獲得一個似是而非的地理標志,偏離了此制度保護特色地域產品的初衷。應當說,對地理標志的限定性因素越少,其適用的產品范圍越寬泛,同時偏離地理標志的自然本原越遠。如果我們需要借助地理標志擴大產品適用的范圍,同時又不違背地理標志的地域鏈接的內在限定或要求,那么我們的唯一選擇就是淡化地理因素的客觀要素,轉移到與地理有關聯的其他主觀因素上去,比如,歷史和聲譽等人文要素方面。

(三)聲譽因素

如果將地理標志的鏈接點限定為客觀可核查的內在必要性聯系,那么像聲譽這樣的主觀性鏈接因素無法獨立滿足“任何與該來源有關的特殊產品”要求。盡管這種客觀性標準在地理標志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具有“原汁原味”(原生性),但是在寬松的獲權機制和多邊妥協的國際共識推動下,內在客觀必要性標準也不斷被模糊,以至于聲譽被TRIPS協定所接納。盡管TRIPS協定第22條將聲譽與質量和其他特征并列,具有獨立為鏈接因素的空間,但不同的國家對此作出了不同的解釋,譬如法國并不認可“聲譽”作為獨立的鏈接因素,美國卻將其作為地理標志獲得認可的獨立因素[11]。其實,聲譽本身就是一個主觀性概念,形成于市場對產品或經營者的評價,產品的獨特演化史可以助推美好聲譽的形成,同樣的,獨特的地理、地貌和氣候也是消費者趨之若鶩的不二選擇。過硬的質量和顯著性特征是形成良好聲譽的有形客觀條件,反之,良好的聲譽也會強化產品的質量和外部特征,正如商標是影子,商譽是實體的明喻[12],難以從規范上剝離聲譽與質量等其他產品特征之間的內在關聯。當然,聲譽形成于市場中持續的經營行為,邏輯上看應當是先有產品的質量和特征,然后才能獲得市場的認可,形成聲譽。換言之,產品的歷史是建立聲譽聯系的主要因素,這種因素可以解釋為包括對產品可用的歷史信息、與之相關的傳統技術知識和對生產領域內社會經濟的影響。如此以來,即可以完成將非獨立性聲譽轉換為歷史因素的考察,某類地理標記產品不僅與地域的風土、環境相鏈接,也可以與人文因素中的歷史相關聯。但是歷史傳統有它固有的缺陷,與當前的產品形象和聲譽無關,而且現代的生產技術和方式與傳統的形象也不相符。有鑒于此,市場聲譽不應被認為足以構成地理標記鏈接的基礎,除非它與其他客觀鏈接因素一起出現,雖然地域環境和歷史因素的鏈接可以通過客觀的史書和故事等證據證實,但是市場聲譽取決于消費者的主觀意見,既無法科學測量,也無法初始形成。因而,對于初始申請的地理標記而言,如果無客觀的鏈接因素,只提供聲譽和歷史因素的證據,無法將產品質量或特征歸因于產地的客觀要素[3],不能獲得地理標記權。當然,聲譽可以作為補充要素,為那些難以定量評價,只適合定性描述的產品提供受保護的機會[13],不論何種地理標志在確權之后可以獲得商標法上商譽的劃界功能保護。

在我國《商標法》界定的地理標志概念中,“商品信譽”為主觀鏈接因素的確認留下了可以解釋的空間,以此將聲譽與本地域內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相鏈接。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申請資料的要求,產品的知名度等情況的說明構成了申請的部分資料,但并非獨立資料,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征與產品因素的關系說明等資料為重要組成部分。參考《中歐地理標志協議》的注冊技術規范要求,聲譽并非對產品本身的描述,而是對產品與地理區域聯系的說明,“該描述應該指出產品的特性是以何種方式歸因于地理區域的,賦予產品有別于其他地理區域同類產品的具體特性的自然因素(如土壤條件、氣候特點等)、人為因素和其他因素(如產品聲譽、生產傳統等)?!币蚨?,從規范的層面解釋,聲譽并不是一個很清晰的概念,游離于產品和地域鏈接之間,淪為根據目的需要可以自由解釋與修正的因素。

三、地理標志權界定困境的脫解

(一)理順地理標志與商標的關系

地理標志和商標同為商業標識,雖然在標識產品來源功能上趨同,但是兩者的內在品性、構成邏輯和制度建構上均存在差異,從而使得地理標志獲得與商標并列的地位,獲得《民法典》第123條的確認。

首先,兩者的獲權實質條件存在差異。商標注冊獲權的基本要求是申請的符號應當具備顯著性,地理標志除了符號本身的顯著性考察外,最為核心的要求是所標識的產品與所在地域應當具有內在的鏈接關系,非地理標志性產品不能自由申請和使用此類標志。注冊商標所對應的商品在四十五個大類別中選取即可,并無對商品的額外要求,法律所規范的重點聚焦于商標符號所引發的社會關系,尤其是競爭者之間對相同或近似符號的使用關系,因而,商標權的邊界是在動態的商標符號使用關系中劃定的,尤其是立法技術上依賴侵權界定;地理標志權的邊界必須在客觀鏈接因素形成的聯結點基礎上界定,不能依賴不確定的商譽自由擴張排他權的范圍,甚至肆意干擾對地域描述的正當性商業使用。

其次,標志所發揮的質量保障功能有所不同。商標制度意旨之一在于促進經營者提高和保證商品質量,而不是證明和擔保使用商標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質量品質,換言之,商標制度對產品質量創設了一種激勵機制,而不是強制和干涉使用商標的商品具有高質量。地理標志則不然,其首要的和最本質的功能就在于擔保標識地理標志的產品具有特色或特定的產品質量。地域因素所決定的產品質量、聲譽和獨特特征才具備申請使用該地域地理標志的條件,正如上文贛南臍橙的例子,其產品質量描述為“果大形正,橙紅鮮艷,光潔美觀,可食率達85%,肉質脆嫩、化渣,風味濃甜芳香,含果汁55%以上”⑩。該質量是由贛南紅壤土等地質、地貌和氣候等客觀地理條件所決定。當然,達到某種質量要求的產品標志可以申請商標法上的證明商標,這也正是絕大多數地理標志同時為證明商標的因由,內在的因果邏輯很清晰:地理標志擔保的產品質量成就了證明商標,而并非證明商標促成了地理標志的質量擔保功能??偠灾?,地理標志所標識的產品質量應當具有特色性,非其他工業產品的同質性和多樣性可以比較、替代的,換言之,地理標志是獨特產品質量的背書和擔保。

最后,在制度構成的路徑依賴方面存在差異。商標權是純粹的私權,商標權的獲取、權利的行使和維護等行權事宜端賴于私人自治,即便商標申請、審批和商標違法事項的行政執法具有公法性,也沒有改變商標私權的品性[14]。但是,地理標志所標識的產品與地域的鏈接因素屬于公共資源,并非私權因素,如果說對于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稱,由獲得顯著性的使用人優先注冊,或者由取得市場聲譽的非注冊人使用,那么勢必造成注冊人、先使用人和地名地域內使用人之間的混亂甚至引發訴訟爭議,導致消費者誤認和混淆不同質量的提供者,其結果反噬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稱的標識功能和識別價值,陷入公用地悲劇。這一悲劇的根本在于公共符號與私有化之間不可避免的矛盾,不同使用者之間無法消弭的張力[15],因而,對于地名和通用名稱的純粹市場分配既無助于解決稀缺性悲劇,也無法提供公平的分配結果。

鑒于市場分配的無效性,我們必須在純粹市場分配手段外,引入政治分配的方法,授予其地理標志的身份,賦予負責的地方機構,進行地理標志的二級決定。為此,需要以行政的方式決定分配給誰使用,資格的選擇永遠是法制中的難題,我們可以借鑒稀缺性資源分配的修正手段[16],把分配時的資格選擇轉化為對地理標志使用的價值判斷,賦予地理標志超越普通商品商標的價值,交由負責的地方機構建立一套把控地理標志商品質量、聲譽和獨特性的行政體系和運作程序。質言之,通過一級決定將地理標志交由負責的機構管理,完成稀缺性資源的一次分配,然后由管理機構運行一套行政程序形成二次決定,在最終的地理標志使用人之間予以二次分配。

綜上所述,地理標志在符號的識別層面上保持與商標的一致性,但在獲權條件和行權機制上迥異。有鑒于此,以商標制度取代和全覆蓋地理標志的方案與地理標志的品性和制度機理相悖,我們應當保持地理標志立法的獨立性,堅持地理標志權由鏈接因素和鏈接關系基準限定,商標符號層面的排他性以聲譽為拓展的立論,恪守地理標志宣示的地方特色和歷史傳統。

(二)明晰地理標志鏈接因素和鏈接關系的限定基準

地理標志的符號性使其呈現商標制度的特色,但這并非是其全部,更不是其本質。就地理標志而論,鏈接因素及其之間的鏈接關系才是地理標志獲權、行權和保護的基準。因而,地理標志權的界定必須以明晰地理標志的鏈接因素和聯結點及其之間的因果關系為重點。如上所論,我們已經明晰產品質量等外在因素與地域客觀因素之間存在決定與被決定的邏輯關系,才符合正統的地理標志所標識的產品要求。換言之,我們應當堅持鏈接因素的客觀性,這符合地理標記集體性權利的機理,也是地理標記的基礎層架構,地域及其所特有的環境氣候因素應被嚴格控制,嚴格產區擴張,禁止地域外產品使用地理標記[17]。地理標記在市場中使用所產生的聲譽,以及獲得的主觀性評價等,是建立在地理標記為商標性私權的市場架構層,這是地理標志所產生附加價值的部分,是以產品自身的品質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為此,地理標志基礎層與架構層既相互獨立又通過主觀要素關聯的分層結構是解析地理標志機理,內在結構和權利性質的原點和邏輯出發點。

起源鏈接是在產品與地理之間建立的聯系點所確立的一組規則。其包含了產品與地理的特征描述、兩者的關聯規則、特征的確立規則等。不管TRIPS第22條所描述的“起源于”,還是《里斯本協定》表達的“歸因于”,抑或《中歐合作協定》使用的“取決于”,其實均申明地理標志保護的基礎為起源鏈接,即認可了產品的特異性與其地理起源之間有不可分割的聯系,這已成為地理標志國內法、國際條約和雙邊協定的共識,至于各自的構成要素和聯系關系卻是繁復多樣,是各國爭議和分歧的焦點。

我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在鏈接關系上表達為“本質上取決于”,這與“主要歸因于”并無實質性差異,皆強調地理因素的決定性作用,而不是細枝末節的裝飾性或可有可無的因素。如果某地域的產品與其他地域產品并無本質上的差異,本地域的獨特環境與產品之間也不具有內在的本質聯系,那么地理標志要求的鏈接關系無法成立,應不具備獲取地理標志權的基本條件。比如,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等手工技藝類并無與地域的本質性鏈接關系,即便其因為年代悠久積累了一定的聲譽,但這種聲譽與地域并不存在決定和歸因的邏輯關系。

(三)建立地理標志權退出機制

源于法國原產地制度的風土概念是對鏈接因素和連接關系的原初描述,構成法國地理標志保護的基礎[18]?!皌erroir”在法國被定義為在明確的地理區域內,經過長期的基于當地的物理和生物環境共同作用的技術條件所生產的具有獨特性的產品,它包含了動植物物種、生產技術、地理條件、氣候甚至文化、歷史和個人技藝等因素的綜合性概念[19]。這種難以名狀、甚至帶有神秘色彩的描述與法律規范的明確性和透明性捍格不入,難以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來自于新世界的陣營質疑風土的無法復制的獨特性,攻擊地域與產品品質和特征之間缺乏科學依據的內在決定關系,更遑論人文因素可以流傳和遷徙。最為致命的問題在于地理標志的主張者無法回答和處理地域因素惡化、移風易俗的情形下,原初認定的地理標志是否應當廢除或者重新調整,尤其是變化后的因素難以與地域之間形成本質上的決定關系時,如何處置。譬如,景德鎮地理標志的產地環境描述為:“景德鎮的高嶺土在國際陶瓷界都具有影響。高嶺土是陶瓷工業最重要的原材料,景德鎮產的高嶺土品質非常好,用它生產出來的景德鎮瓷器,曾經代表著中國陶瓷制品的高端水平和上等品質,影響著中國甚至世界”。作為工藝產品,尤其是瓷器,與產地環境的鏈接主要是通過原材料予以實現,這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條“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的界定。吊詭的是,在礦石資源窮竭和環境保護的社會背景下,生產景德鎮瓷器的地理自然因素已經不復存在,景德鎮地理標志緣何仍能繼續存在。

有學者基于個別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冊為地理標志的事實提出,具有地域特色的手工技藝適合采用地理標志保護[20],認同者還進一步探索了其地理聯結點,建議將產品源于當地的原材料和特殊工藝作為與地理因素的聯結點[13]。對此,我們姑且不論原申請地理標志時產品因素與地理因素如何確定,就手工藝品本身而論,如果沒有在長期的歷史演變中形成與當地緊密結合的獨特性人文要素,僅憑勾勒的歷史故事,難以形成地理標志要求的地理鏈接,比如,鎮江香醋并非僅憑三蒸三窖的工藝就能成就地理標志,而是與其當地的釀造環境決定的,這是在長期實踐的歷史中,先輩們馴服自然和利用自然的經驗總結。相反,房村光餅、沙縣小吃、逍遙鎮胡辣湯等沒有地理鏈接因素,只是依賴烘焙工藝和戚繼光抗倭等流傳的故事無法構成地理標記。

在堅持客觀性的基礎上,地域因素中的土壤、氣候和溫度發生變化,不具備申請授權時所能決定的產品質量和典型特征的,應當及時調整,注銷地理標志。有些依賴于傳統工藝加工制作的地理標志產品,在生產工藝改變,導致產品品質變化的[21],應當及時注銷地理標志,防范地理標志制度可信賴價值的減損,像酉陽縣青蒿亂種植亂提取的深刻教訓應當吸取[22]。對此可以參考中歐地理標志保護協定商定的條件,協定不僅限于每兩年商談擴大保護范圍,還應當重新評估地理標志的適當性,對于不具備或者喪失地理標志認定條件的,應于取消或從地理標志名錄中刪除。當然對于“地名+產品名稱”已經通用化的地理標志產品,原有注冊的地理標志符號應當被注銷,但是這并不必然意味著地理標志產品喪失了地理標志的使用條件,其可以在更換地理標志符號的情況下,繼續享有地理標志權。

結論

由于地理標志不同于純粹的商標權,更接近俱樂部產品的特性,這決定其采用準行政的架構獲權、行權和保護。于是,地理標記認定的準行政性與商標法層面上的私權運行之間存在張力,維持地理標記所標識的地域與產品之間的關聯要素的基礎穩定性是地理標記產生市場聲譽和信任的基本條件,因而應當堅持關聯要素的客觀性,這符合地理標記集體性權利的機理,也是地理標記的基礎層架構。地理標記在市場中使用所產生的聲譽,以及獲得的主觀性評價等,是建立在地理標記為商標性私權的市場架構層,這是地理標志所產生附加價值的部分。為此,地理標志基礎層與架構層既相互獨立又通過主觀要素關聯的分層結構是解析地理標志內在結構和權利性質的邏輯出發點,只有堅持鏈接因素的客觀性和連接關系的本質性,才能準確識別地理標志權限定的困境,探究出脫解的妥當之策。

當然我們也應當意識到,地理標志制度存在技術現代化的風險和挑戰。隨著現代育種技術和基因技術的發展,在不同的產區和地理環境,可以通過人工培育的方式達到與原地理標志的產品相同的穩定性和質量一致性,這種情形下,我們是否應擴大使用地理標志,還是不認可不同產區的地理標志產品可能具有相同產品質量的事實呢?進而言之,地理標志內在的鏈接因素和鏈接關系不具有唯一性和特殊性,是否從本質上改變了地理標志制度所堅守的保護傳統農業和傳統生產工藝的初衷呢?從宏觀上審視,這牽涉到傳統農業與現代工業化生產之間的沖突和協調問題,本文難以定論,期待方家后續進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② 商標權包括正向的使用權和反向的禁止權,由于反向權比正向權邊界廣,所以反向權即為商標權邊界。

③ 觀點源于馮曉青教授在2022年《南湖國際知識產權論壇》上的發言整理稿。

④ 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商標審理審查指南》第九章3.4.1.

⑤ 《合作協定》附錄二之7:提供地理區域與產品的具體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之間聯系的簡短描述;例如,上述描述應該指出產品的特性是以何種方式歸因于地理區域的,賦予產品有別于其他地理區域同類產品的具體特性的自然因素(如土壤條件、氣候特點等)、人為因素和其他因素(如產品聲譽、生產傳統等)。如果注冊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插入所依據的歐盟相關法律中與此聯系(產品的質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歸因于特定的地理環境)相關的條件。

⑥ 非遺類地理標志的基本情況可以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名錄。

⑦ 參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10條規定。

⑧ 首先,贛州市位于贛江上游,江西南部。地處北緯24°29′~27°09′,東經113°54′~116°38′之間。贛州市是丘陵山區,以第四紀紅壤為主,兼有少量紫色土和山地黃壤,紅壤土具有土層深厚,土質偏酸,有機質含量較低的特點,適合臍橙生長。其次,贛州地區地形為千枚巖風化毋質紅壤土,土層深厚達1米多深,疏松透氣,土中更含多種微量稀土元素(稀土對果實色素的形成,提高糖分、維生素C和香氣的含量,提高脆爽度和耐貯藏性等方面,起到了其他礦物質營養元素不能代替的作用。然后,贛州屬典型的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春早、夏長、秋短、冬暖,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光照充足,無霜期長,9~11月晝夜溫差大,雨熱同季,極利臍橙栽植。且春季多雨,溫暖濕潤,有利臍橙生長開花結果;秋冬晴朗、干燥少雨,晝夜溫差大,極利臍橙果實糖分積累,具有臍橙種植的氣候條件。

⑨ “景德鎮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境內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溫和濕潤,四季分明。主要礦產有瓷石、高嶺土、煤礦、鎢礦、砂金、銅礦、螢石、硫磺、石灰石、大理石等,特別是瓷石、高嶺土和煤炭蘊藏最具特色。景德鎮的高嶺土在國際陶瓷界都具有影響。高嶺土是陶瓷工業最重要的原材料,景德鎮產的高嶺土品質非常好,用它生產出來的景德鎮瓷器,曾經代表著中國陶瓷制品的高端水平和上等品質,影響著中國甚至世界。國際上通用的高嶺土學名——Kaolin來源于景德鎮北部山區鵝湖鎮高嶺村邊的高嶺山”。

⑩ 地理標志產品贛南臍橙(GB/T 20355-2006)本標準規定了贛南臍橙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1] ANDREA ZAPPALAGLIO.The Transformation of EU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Law:The Present,Past and Future of the Origin Link[M].New York:Routledge,2021:49,185.

[2] 陳星.論我國地理標志專門立法保護[J].社會科學家,2022(3):131.

[3] 王笑冰.關聯性要素與地理標志法的構造[J].法學研究,2015(3):82-101,83,96.

[4] VADIM MANTROV.EU Law on Indications of Geographical Origin:Theory and Practice[M].London: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Switzerland,2014:45-88.

[5] MCCARTHY J T.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M].Danvers:Thomson/West,2006:10.

[6] NUNO PIRES DE CARVALHO.The 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s and Designs[M].The 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19:402.

[7] JAMIL AMMAR.Think Consumer:the Enforcement of the Trade Mark Quality Guarantee Revisited,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M].Cambridge: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2010:144.

[8] BARHAM E.Translating Terroir:The Global Challenge of French AOC Labeling[J].Journal of Rural Studies,2003(9):127-138.

[9] DEV S. GANGJEE.From Geography to History: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he Reputational Link[M]//IRENE CALBOLI.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t the Crossroads of Trade,Development,and Cultur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36-60.

[10] MATTHEWS M A.Terroir and Other Myths of Winegrowing[M].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5:195-196.

[11] CAROLINE LE G,ANDREA Z.The Role Played by the US Government in Protect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J].World Development,2017,98:46.

[12] EDWARD S ROGERS.The Lanham Act and the Social Function of Trade-Marks[J].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1949,14:173-184.

[13] 鄭穎捷.手工藝品地理標志保護的地理聯結點[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0(6):78.

[14] 孫海龍,董倚銘.知識產權公權化理論的解讀和反思[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5):76-85.

[15] LAURENCE MICHEL.Tragedy:Modern Essays in Criticism[M].New York:Praeger Publishing,1978:64.

[16] (美)蓋多·卡拉布雷西,菲利普·伯比特.悲劇性選擇:對稀缺資源進行悲劇性分配時社會所遭到的沖突[M].徐品飛,張玉華,肖逸爾,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66.

[17] 管育鷹.我國地理標志保護中的疑難問題探討[J].知識產權,2022(4):15.

[18] TOMER BROUDE.Taking "Trade and Culture" Seriously: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Cultural Protection in WTO Law[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26:623-692.

[19] 王笑冰.地理標志法律保護新論——以中歐比較為視角[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40.

[20] 郭玉軍,唐海清.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新突破——以地理標志為視角[J].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3):48-54.

[21] 曾德國.地理標志開發利用中面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學術論壇,2011(8):85.

[22] 于建平.盲目生產致價格暴跌我國青蒿產業遭遇危機[J].中國醫藥導報,2007(1):34-35.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Boundary Limita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

JIANG XIAOJING1, LI SHILIN2

The uncertainty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 leads to the risk of arbitrarily expanding interpretation. Therefore, addressing the dilemma of boundary limita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 and exploring its internal mechanism are the basis and premise of clearly determin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 and optimiz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system.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have the diversifie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bjects regulated by trademark law, quality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endogenous contradictions caused by them are the root of the predicament of the boundary limita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fact, the link factor and link relationship influence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exclusive boundary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he boundary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 is determined in this unclear logical relationship. In view of this, the 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boundary limita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 should be carried out from three aspects: first,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and trademark, keep the independenc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legislation, insist on the argument tha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 is limited by link factors and link relationship benchmark, and the exclusiveness of trademark symbol level is expanded by reputation; Second, clarify the objective link factor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he link relationship benchmark determined in essence; Third, establish the withdrawal mechanism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 and clean up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at lose and change the link factors and link relations in tim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ight; Connection Factor; Connection Relationship; Boundary Limitation; Institutional Pptimization

D931.4

A

1008-472X(2023)02-0109-11

2022-09-21

江西省社會科學“十四五”(2021年)基金項目“江西省知識產權驅動創新的地方法制保障研究”(21FX02)。

姜曉婧(1994-),女,山西晉中人,江蘇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競爭法;

李士林(1974-),男,河南駐馬店人,南昌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

本文推薦專家:

韓松,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研究方向:民商經濟法。

焦和平,西安交通大學,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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