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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法法典化的理論困境及紓解

2023-03-15 06:56李亞菲向紹燈
關鍵詞:環境法法典法律

李亞菲,向紹燈

(西北政法大學a.經濟法學院;b.法律碩士教育學院,陜西 西安 710063)

環境法學界對我國環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深入研究,理論學界基本達成了“環境法法典化條件成熟”的共識[1],但環境法法典化的基礎理論研究仍舊存在諸多漏洞亟待彌補—環境法客觀屬性與法典化之間的矛盾和環境法典內在基本理論缺失成為我國現階段環境法法典化需要回應的基礎性理論問題;環境法的獨立性闡明和安定性期許的實現是環境法法典化可行性論證的重點議題;環境法內在價值與邏輯融貫性探索和環境權基礎理論空白的彌補是實質環境法典編纂的根本要求。

一、環境法法典化現實理論困境

環境法領域學者對我國環境法法典化的看法莫衷一是,總體上呈“肯定說”和“否定說”相互爭鳴之勢。分析各家之言,環境法之客觀屬性與法典化的沖突、環境法典內在基礎理論缺失是環境法法典化理論共識難以達成的癥結所在。

1.環境法的屬性與法典化的沖突

(1)法典化的前提條件:環境法的“獨立性”闡明。論及環境法法典化之成熟條件,我國學者多從“環境立法數量、法典化編纂技術準備、域外環境法法典化經驗借鑒”等各方面進行論證,忽視了環境法法典化的基礎前提——環境法之獨立性闡明?!巴愋汀钡娜糠梢幏哆M行系統性整合才具有去破碎化的現實意義。傳統主流觀點幾乎不認可環境法的獨立性地位:在“部門法理論”視域下,環境法長期“寄生”于經濟法和行政法之中,立法缺乏統籌和體系性;環境法缺乏獨特的價值訴求更使環境法難以掙脫現有部門法律分類的桎梏。自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公布以來,我國已經出臺了近50 部環境法律、60 余部行政法規、600 余部部門規章,盡管環境法“有法可依”的局面已經實現,但受制于環境立法重疊、立法空白、立法矛盾等問題,始終難以形成統一的環境法律規范體系。獨特價值訴求的提煉是環境法律體系獨立性闡明的關鍵,傳統法律部門長期以來已經形成了明確的獨特價值訴求和清晰的自我定位,例如民法以私權保護為價值內核、刑法以國家規制犯罪為內核、行政法以國家規范公權力運行為目標,總體上呈現“公私分明”的法律價值訴求分類,然而環境保護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及調整方法往往呈現出公私交叉的態勢,顯著區別于傳統部門法。

環境法的獨立性闡明應當立足于環境法的綜合性和交叉性學科特征:從環境立法調整的對象來看,環境問題與政治、經濟相互交融,純粹的環境問題并不常見;從環境法的調整方法來看,環境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呈公法私法交叉的屬性,單一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方法難以實現全覆蓋。因此,依據“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進行部門法區分的模式并不適用于環境法律體系的構建。

(2)法典化的必要條件:環境法典的安定性之爭。為了確保法治的連續性和可預見性,應當重點考慮法典的穩定性。環境法的復雜多變性是環境法的固有屬性,追求“動態開放的環境法典”應當作為我國環境法典編纂的優先選擇。環境立法及法典化存在諸多“不穩定因子”,這與環境法典的安定性期許背道而馳。首先,以一部完備的環境法典一次性、全面性地解決復雜的環境變化問題實屬不易;其次,環境政策因其靈活應對環境變化問題的優勢,彌補了環境立法滯后帶來的環境治理風險,在此背景下,環境政策面臨著適時適度入典的抉擇,事關環境法典的穩定性;再次,環境問題具有空間延伸性,現階段的環境治理已經突破了國界的限制,復雜的國際環境治理趨勢要求我國環境法法典化過程中需要做好銜接全球環境治理的必要準備。環境法典穩定性要求與復雜多變的環境問題、環境政策入典問題、國際環境治理銜接問題相伴而生,環境法典的編纂方式的選擇應充分考量法典穩定性與動態開放性兼容。

2.環境法內在基礎理論缺失

(1)環境法邏輯和價值融貫性缺乏。內在價值體系是一個法律體系的靈魂所在,缺乏內在融貫的價值體系也僅僅只是徒具空殼的法律匯集。[2]我國環境法長期以來形成了不同部門主導各領域立法的局面:污染防治立法由環境保護部門主導、自然資源立法和生態保護立法則由各資源部門主導,各領域環境治理缺乏整體價值訴求,各自體現著部門的利益法制化,缺乏系統性整體性的邏輯和價值核心。環境法是以治理生態環境問題為核心的法學領域,其內在邏輯主線和價值訴求客觀上不能脫離生態理性的要求,應當尊重生態環境領域的特殊規律??v觀世界各國環境立法及法典化路徑,普遍將生態“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立法的價值目標或邏輯主線,為我國環境法典編纂提供了寶貴經驗。然而“可持續發展”是否符合我國環境法典編纂的邏輯要求及是否能夠作為內在價值融貫性的核心仍需進一步論證。

(2)環境權理論亟需適應中國國情。環境權理論研究在環境法法典化的語境下是否具有必要性在理論學界眾說紛紜,部分持“規避論”的學者從法學研究方法論的角度提出將環境權理論研究與“環境法法典化”予以區分,可以避免無謂的學術爭議,進而保障環境法典編纂順利進行。[3]本文對此持否定態度,環境權是環境法的基本概念、核心概念,環境權基礎理論偏駁的糾正無異于為環境法法典化筑牢了理論根基,缺乏環境權理論支撐的環境法典乃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肇始于西方環保運動的環境權屬于西方法律理論在我國環境法學方面的延伸,本質上是我國環境法學對當時的環境問題作出的被動回應。[4]伴隨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西方環境權理論已經不再適應我國的現實需要。從生態觀來看,西方國家環境權誕生于對抗環境問題的社會運動之中,環境權成為多數國家應對環境不公的法律手段。[5]西方國家以人為主體、以環境為客體的“二元對立”生態觀與我國現階段“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發展觀背道而馳。從生態治理模式上來看,在中國“大環?!鄙鷳B觀的指導下,我國采取了與西方國家截然不同環境治理模式:西方國家多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而我國采用更為積極主動的治理態度,將“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這一理念貫穿于生態環境治理全過程[6],“借鑒來的環境權”已經喪失其理論基礎和現實背景。我國現階段的環境權理論研究需要在新的人與自然關系視域下展開,褪去人與自然對抗的底色,賦予環境權以新的內涵,同時,在環境問題日益成為重要民生問題的背景下,應賦予環境權更高的法律地位。

二、環境法法典化理論困境的紓解

理論共識的達成能對有限的學術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實現學術重心從環境法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匯流向“啟動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工作中。針對我國目前環境法基礎理論共識缺乏的現狀,應試從以下角度切入,達成環境法法典化基礎理論共識。

1.環境法獨立性闡明:從“領域法”角度出發

環境法獨立性的探討或是持環境法不具有獨立性的觀點都并未突破“部門法”的語境。[7]環境法中的“污染防治法被納入行政法,有關資源和生態保護的法律被劃入了經濟法”[8],在傳統部門法劃分范疇內探討環境法的獨立性本身就是一個悖論。部門法是新中國成立之初照搬蘇聯法學理論的產物,伴隨著中國法學理論對部門法理論的習慣性適用,多數學者已經將“部門法”理論奉為圭臬了,事實上,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從一開始就包含著不能自圓其說的矛盾。[9]無論是“調整對象說”還是“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結合說”,均以某些特定的因素作為部門法劃分的考量,在新時代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態環境高度融合的浪潮中,單一元素劃分論不再具有普適性。為突破“部門法”理論的制約,有學者提出“多次多維立體層面式”地劃分法律部門,通過多元標準實現劃分法律類型的目標。[10]還有學者將環境法視為“領域法”的產物,“領域法”之跨學科屬性與環境法之學科交叉特征相契合,為環境法的獨立性闡明提供了全新的視野。在領域法視域下,環境法是以解決現實問題為導向的特定重點“領域”的專門性法律部門,區別于經濟法和行政法中的任何一方,因此,在領域法視域下討論環境法典的編纂更具有合理性。

環境法獨特的價值訴求的提煉是環境法律體系獨立性闡明的關鍵所在。我國環境法屬于復合型的新型法律類型,其調整對象、調整內容、調整方式都具有“跨界性”。一個新的法律領域的形成必然基于傳統法律領域不能覆蓋的新利益訴求類型。[11]我國環境法的獨特價值目標界定尚未達成共識,存在以“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利益訴求”為價值目標的不同主張,事實上,以上主張并非對立排斥的關系,反而存在高度的重合性?!翱沙掷m發展”目標從時空角度表達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價值追求,而“生態利益訴求”則從人與自然的關系角度表達對可持續性發展的訴求,兩者在內容構造上都緊緊圍繞著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這一核心展開。環境法的本質在于處理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以“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利益訴求”為核心符合環境法的本質價值追求,這是任何傳統部門法都難以涵蓋的價值目標。

2.環境法典的安定性期許:法典+單行法的雙法源模式

法典之“典”意指權威性和穩定性,意味著對以安定性為核心的法治化程度具備較高的要求。[12]但是環境法作為一個新興的交叉學科,有法域劃分呈現經驗性、對策性和隨意性的特征,[13]環境法法典化需要針對環境問題的變化進行及時回應,同時也應當妥善處理法典與環境單行法、環境政策、其他部門法環境規范之間的交叉關系,做好相關環境治理規范“入典和出典”的選擇。

“法典+單行法”的雙法源模式兼顧了環境法典安定性和開放性并存,“法典”旨在追求環境資源治理的穩定性,“單行法”設計則是適應環境法開放性需求。雙法源模式在我國環境法典編纂語境中的具體內涵如下:首先,我國以實質性“法典”編纂目標為導向。以環境法典編纂為契機,將生態利益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追求融入環境法典,妥善做好環境法典與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傳統部門法中環境規范的銜接和適配性研究。其次,相應的環境政策能否入典也應進行前置性研究,“法典”之未盡規范應以“單行法”形式補全。一言以蔽之,同質化的環境規范性文件在進行實質性法典化時,應秉持“應入盡入”的原則,同時依靠單行法的出臺和更新來應對復雜的環境保護問題,以“法典+單行法”的雙法源模式實現環境法典的穩定性與靈活開放性并存。[14]

3.邏輯和價值融貫性所需:可持續發展作為紐帶

“只有存在著某種內在的嚴格秩序和邏輯結構,才能被稱為真正的法典?!保?5]邏輯主線和價值目標追求是實現環境法法典化內在融貫的關鍵任務,決定著環境法典的基本結構,是環境法典的內在紐帶。[16]縱觀世界各國環境法典編纂路徑,普遍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價值目標或編纂邏輯貫穿于環境法編纂全過程:《法國環境法典》明確了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重要性并就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進行了規定;《瑞典環境法典》在制定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目標的基礎上,構建了可持續發展國家戰略的完整體系[17];柬埔寨《環境與自然資源法典(草案)》第三卷、第四卷內容都嚴格圍繞著可持續發展展開。[18]“他山之石”對我國環境法典編纂是否存在借鑒意義仍亟需驗證。

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文化特色、實踐特色,可持續發展與我國環境法典編纂具有天然的統一性:從認識論上看,環境法典編纂以順應自然規律、尊重自然為前提,法典編纂旨在實現人與生態環境的和諧共生,這與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價值理念不謀而合;從方法論看,可持續發展理論為統籌環境治理和社會發展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論指引,為環境法典編纂提供現實的編纂邏輯主線;社會關系的協調是環境法典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可持續發展實現了“環境、社會、經濟”三者的邏輯自洽,統籌可持續環境、可持續社會與可持續發展。生態可持續作為基礎、經濟可持續發展是條件、社會可持續作為目標,共同致力于創造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想社會。[19]因而,我國環境法典編纂應堅持可持續發展為綱的理念,以此實現環境法典內在邏輯和價值的融貫。

4.環境權基礎理論的重塑:新內涵和新定位

環境法法典化不應忽視對環境權理論的探索,規避環境權理論問題研究易陷入“唯法典化”的誤區。我國學者應積極突破西方環境權理論中“人是萬物的尺度”的自然觀,將“生命共同體”理論融入環境權的研究之中,賦予環境權理論新的精神內涵,賦予環境權更高、更明確的法律地位。

(1)環境權的新內涵:與“生命共同體”思想相嵌合。相較于西方國家的“被動”應對環境關系,我國生態環境觀更為主動地探求人與自然的“交集”?!懊\共同體理論”體現了中國傳統“天人合一”的哲學觀,是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重要的文化根基,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具有積極意義。[20]首先,環境權的核心要義是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與可持續性發展。環境權不以人對自然享有的所有權與支配權為核心內容,人與自然同屬于環境治理的受益者。其次,命運共同體理論賦予環境治理新的目標,區別于西方“應對環境危機”的出發點,我國環境保護的內生動力是“人民美好生活”目標的實現,環境權研究具有與西方國家不同的價值追求。最后,命運共同體下環境權構造的法律關系也發生了新轉變,新時代環境權的定義不能在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傳統法律關系中尋找,而要在“生命共同體”命題所構建起的“人—環境—人”這一三角關系中探索,進而實現環境權新內涵的補充和完善。[21]命運共同體理論是中國環境權研究的新智慧,突破了西方“二元對立”論的禁錮,賦予了環境權在環境法法典化浪潮下的新內涵。

(2)環境權的新定位:跨越時空的法律定位。一方面,環境權是其他基本權利實現的重要保障,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權、健康權、發展權都依賴于環境權的保障。同時,環境權并非指代某一時期人民所享有的權利,而是世世代代共同享有的獲取滿足自我需求資源和適宜生存環境的權利。在環境法法典化背景下,更應當滿足子孫后代對于環境權的美好期待,賦予環境權跨越代際的價值定位。另一方面,新時代的環境權視野還要在空間領域進行延伸,應當賦予環境權更高的目標定位——全球環境治理。全球性環境問題層出不窮,整個人類都面臨著氣候變化所帶來的威脅,環境權保護更應積極尋求國際合作,謀求環境權在全球范圍內的實現。環境權作為一項跨越時空的權利,從人類代際正義和全球視野角度出發,能賦予環境權更高、更加明確的法律定位。

三、環境法典實現路徑探索

法典是按照一定的目的、順序和層次,對相關法律規范進行排列而形成的統一的規范整體。[22]理論共識達成的基礎上,應當積極探索環境法法典化的具體實現路徑。

1.環境法典編纂方式:適度法典化

“適度法典化”的編纂路徑是指放棄絕對嚴密的法典編纂邏輯和形式要求,進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進而緩解環境立法理論和實踐需求之間的矛盾。有學者認為應當形成具有基礎涵蓋力和綜合協調力的框架體系型法典,同時也保留單行法規范局部領域和難以納入環境法典的內容。[23]還有學者認為適度法典化并不代表只有一部環境法典,而是同時包括環境法典和單行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等。[24]現階段“適度法典化”的環境法典編纂方式已基本在學界達成共識,但“如何把握適度法典化的邊界”仍有待探討。

“適度法典化”有“實質性”和“適度化”兩方面的內涵:環境法典編纂應具有實質性?!碍h境領域立法”突破了人與自然“主客二分”的生態哲學理念,將“生命共同體”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為環境法典編纂的新指引,形成了環境法典“實質性”編纂的哲學背景、學科背景與理論背景。在此背景下,實質性編纂要求立法機關以“生態利益保護”為價值訴求、以“可持續發展”為編纂邏輯、以“環境權”為理論基石、以環境法共同價值和共性原則的總結為指引,對環境法領域中較為成熟的或具有高度同質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法典化。另一方面,環境法典應當堅持“適度化”的編纂理念,以防陷入“唯法典化”法典編纂誤區?!斑m度化”法典可以從編纂的程度、編纂內容和編纂的進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從法典編纂程度來看,適度法典化不以實現環境法律全部法律規范的體系化、融貫性為目標,而是以“高度同質化”作為“入典”的標準和依據;編纂內容上,應根據不同領域的立法現狀進行不同程度的編纂。我國環境污染立法冗雜,資源類立法存在漏洞的現狀下,對污染防治類立法應進行適度篩選簡化,資源類立法則應當積極填補立法空白;編纂的進度上,有學者指出法典編纂不能操之過急,應當分步走,按照“先總則后分則”模式進行漸進式立法,保證穩中求進的環境法法典化進程。綜上,“適度法典化”是適應我國環境法法典化建設的新路徑。[25]

2.環境法典基本結構搭建的主線: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

環境法典基本結構的構建影響著法典的邏輯嚴密性和實際操作性,環境法體系完備性和內容融貫性也體現于基本框架搭建之中??沙掷m發展順應了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需求,借鑒民法典編纂立法技術經驗,宜將可持續發展理念作為主線貫穿于環境法典“總—分”結構搭建的始終。

法典總則編圍繞“可持續發展”理念,將環境法律體系中的同質內容進行篩選提煉,形成具有指導意義的總則規范和原則性規定,為分則各編提供共通性價值指引;分則構建按照“類型化”的思路提取同類生態環境規范,實現同類規范“形式匯編”和“實質編纂”的有機統一。具體而言,“污染控制編”著重以環境污染和重點污染物為規制對象,旨在防治環境污染、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基本思路是以我國現行污染防治法為基礎,對不同領域和類型的污染防治規范進行篩選或刪改,保障污染控制編的內容融貫性;“自然生態保護編”以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為本,旨在促進生態可持續目標的實現。我國現有資源保護立法文件有限,諸多資源領域存在立法空白,自然生態保護編應以法典化編纂為契機,積極推動空白領域立法的編纂;“低碳發展編”以綠色發展觀為指引,以資源能源的節約利用、清潔生產、循環和可再生利用為規制對象,為能源資源優化整合和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法律基礎。相較而言,低碳發展編相關單行法較少,存在資源能源利用、綠色生產、對外投資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立法空白,需要全面梳理現行立法中的相關內容后進行針對性的補充;生態責任編借鑒民法典編纂的經驗將侵權責任獨立成編。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救濟機制特殊的實際情況,建立生態環境權益保障法律制度體系,例如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26]重視專門性制度同時,也應綜合利用傳統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完善環境違法追責機制,為環境可持續發展提供國家強制力保障??沙掷m發展理念應貫穿于環境法典基本結構搭建的始終,是環境法典“總—分”編的根本價值指引。

3.環境法典的基礎理論填補:環境權入典

環境權在“生命共同體”理論下具有新的內涵和跨越時空的新定位,“環境權入典恰逢其時”這一觀點也得到了國內學者的廣泛認同。環境權入典可以采用在總則編確立“一般環境權”,在污染防治編和生態保護編中具體化為“健康環境權”和“自然享有權”的“一體兩翼”的方式實現。[27]還有學者將環境權進入我國環境法典的路徑歸納為“一體多面”,所謂“一體”是指環境法總則編就環境權總括性內容進行規定,“多面”則對應環境分則分編中確立的具體環境權原則。環境權入典的方式在表述和劃分上存在細微差別,但是總體上已經形成了“一般環境權+具體環境權”的構建共識。

環境法典總則編纂中,應當明確“一般環境權”的基本法律內涵和法律地位,為環境法典分則編提供基本的原則性指引;分則編制定具體環境權的規范性依據,例如污染防治編以環境健康權為核心,以規制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為目標;自然生態保護編的立法目的傾向于生態保護,旨在滿足公民對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訴求;“綠色發展編”注重清潔能源生產、減碳降碳,旨在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實現經濟發展與生態建設的雙贏,旨在為公民環境權的實現提供綠色經濟支撐;在解決環境權實體規定基礎上,也應對違法行為進行有力規制,生態環境責任編以“權責統一”為導向,重點關注生態環境責任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傳統法律責任的厘清與整合,保障環境權之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實現環境權在環境法典中的全覆蓋是法典實質化之需。

四、結語

我國理論學界對環境法法典化進行了深入研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成熟理論和理論空白亟需回應。本文從“領域法”的研究角度出發對環境法的獨立性進行闡明,提出以“法典+單行法”的雙法源模式設計應對復雜環境治理現狀與環境法典穩定性期許之間的矛盾;在總結各國環境立法的實踐經驗基礎上,提出以“生態利益訴求”“可持續發展”作為我國環境法典編纂的價值需求和邏輯脈絡;賦予環境權人與自然命運與共的新內涵與跨越時空的新定位,實現環境法法典化理論共識的達成。環境法法典化的具體實現路徑事關環境法典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適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兼具靈活性和開放性,保證法典編纂穩中求進的步伐;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引下搭建環境法典“總—分”的基本結構符合我國立法經驗;以“一般環境權+具體環境權”的體系構建實現環境權在環境法典中的全覆蓋。環境法法典化研究需直面現實困境,回應現實需求,不斷完善環境法法典化的理論體系,積極探索環境法法典化的實現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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