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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的民事裁判獨立性
——以個人信息侵權案件為視角

2023-04-16 16:54覃煒垸
鎮江高專學報 2023年1期
關鍵詞:附帶民事責任民事

覃煒垸

(華東政法大學 法律學院,上海 201600)

在個人信息侵權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因在保護范圍與能動性方面的優勢而受實踐青睞。在理想模式下,刑事部分為民事裁判提供基礎事實及法律定性,集中審理有助于保證訴訟效率和裁判統一;民事責任追究不受刑事制裁謙抑性限制,在追訴主動性和保護覆蓋面上可以彌補刑罰不足。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獨立性與附屬性能否在刑事主導的程序中實現平衡,直接關乎其優勢能否發揮。

民事、刑事訴訟審理存在裁判思維差異。在責任主體界定上,前者強調救濟權利人,通過增加責任主體來保障救濟,而后者以罪責自負為原則,僅以行為人為責任主體[1];在侵權認定上,證明標準和事實認定邏輯均存在差異;在責任承擔上,民事關注損害填平,刑事傾向于懲罰。筆者以前述審判邏輯差異為線索,考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附屬性與獨立性的實踐狀態。

1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獨立性與附屬性現狀

1.1 民事、刑事責任主體范圍差異

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主體規定詳細,民事責任主體規定卻相對模糊,依賴于檢察院權衡。信息買賣和交換大都發生于個體之間,難以被界定為單位犯罪,刑事制裁多聚焦于個人,信息泄露源頭和利用終端的經營主體常被免于追訴,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能否將這類主體納入責任范圍關乎其補充功能能否發揮。

在實踐中,民事責任主體范圍通常與責任主體刑事保持一致,關注售賣信息的個體,是否追究買入用于經營的主體卻不統一。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為關鍵詞檢索,隨機抽取的50份判決書中僅6份將未構成犯罪的買方單列為民事責任人,其余案件存在大量未被追責的買方。如湖南一起案件中,王某、張某與孫某均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并出售獲利,從3人處購買信息用于經營的14人中,僅購買8萬條信息的周某與前述主體共同承擔民刑責任,13位未被追責的買家中甚至有單次購買高達20萬條信息的主體(1)參見(2020)湘0603刑初126號判決書。。單列附帶民事責任人的6份判決認為購買方或輔助販賣信息的主體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應承擔民事責任(2)參見(2019)滬0113刑初2482號判決書、(2020)滬0113刑初772號判決書、(2021)滬0113刑初87號判決書、(2020)贛0123刑初53號判決書、(2020)吉0106刑初342號判決書、(2020)黔0201刑初295號判決書。。簡言之,當前民事、刑事責任主體范圍的差異客觀存在,但實踐中并未對這種差異達成共識。這種分歧源于個人信息侵權民事公益訴訟專項規則缺位,依賴于刑事認定,通常僅較極端情形進入訴訟。但侵害個人信息的所有處理者與使用者皆是侵權主體,均應承擔民事責任[2]。

1.2 民事、刑事裁判程序過度融合

民事、刑事責任主體共存于同一訴訟衍生對審理的更高要求,應避免民事主體證據采納和事實認定的合法權利受刑事裁判侵蝕。民事、刑事訴訟系屬同一審判組織時如何保持必要分離度無明文規定,裁判者多進行集中審理,此時民事裁判的獨立性只能依賴于裁判者思維的切換。單獨民事責任主體的案例也多以案件發展順序進行概括敘述,在隨機抽取的判決書中僅2份對民事、刑事部分進行分別列舉(3)參見(2021)滬0113刑初87號判決書、(2020)滬0113刑初772號判決書。。此外,判決書中均未體現獨立的民事舉證和質證環節,損害公益行為缺乏論證,極有可能直接采用刑事部分證據。法律依據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引用詳盡,個人信息的民事實體法法規卻鮮少引用,大多只進行泛化的民事責任歸責。

“附屬性”的集中審理價值并不否定裁判邏輯的獨立性,形式化的統一極易掩蓋民事部分證據與事實認定的失當。非刑事當事人通常僅作為證人參與刑事審判,其民事主體權利在刑事主導的審判中極易受到不公正評價。由于民事裁判大都直接采用刑事證據,即使非刑事主體有提出反證的機會,但法律并未要求區分民事、刑事證明標準。此時,民事主體在喪失程序參與權的基礎上,反證需達到刑事主體同等標準,可能阻礙其權利的實現。

1.3 民事責任獨立功能實現欠缺規范性

1.3.1 責任形式不統一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行為主體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尚無定論,常以“賠禮道歉”作為單一責任形式。筆者抽取的判決書中,過半出售個人信息獲利的侵權者僅需賠禮道歉。在判處賠償金的案例中,同一批個人信息在不同主體之間流轉是否均需賠償亦有分歧。多數法院要求在售賣價格范圍內買賣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也有法院只要求賣方賠償,買方僅賠禮道歉(4)參見(2020)皖1024刑初100號判決書。。

責任形式的差異源于民事責任獨立性缺失,實踐中對賠償金是否為此情境下的必要責任形式存在爭議。否定方或認為財產性損失已通過追繳非法所得和刑事罰金得到彌補,或認為精神性損害賠償難以證成且無法律依據,方要求賠禮道歉。在短期內,刑事責任功效或許能暫時規制侵權,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最終目的是推動個人信息利用的規范性,這是側重于完全禁止的刑罰難以實現的。雖然賠禮道歉能彌補受損人格權,但個人信息侵權的損害已突破此限。對個人信息侵權的下游犯罪考察表明,65%的案件涉及詐騙,35%涉及敲詐勒索和綁架,有嚴重的安全隱患[3]。該類侵權損害隱蔽無形且有潛伏期,常被忽視,賠償畸輕甚至無賠償的情形普遍存在。實質上,信息泄露帶來的風險升高、預防風險的支出和風險引發的焦慮皆可成立損害[4],為兼顧損害救濟與風險威懾效果,應當增加賠償責任。

1.3.2 賠償責任范圍不當

個人信息侵權中加害人侵權獲益通常大于受害人損失,“行為發生往往是侵權人在考慮了侵權成本和收益后明知故犯的結果”[5]。民事責任必須突破損害填平原則,通過剝奪侵權獲利防范風險。

當前民事賠償領域已開始關注獲利返還理念,但缺乏對信息領域的考察,對侵權獲利的理解尚停留在出售金額上,真正影響生活安寧的信息隱秘度和規模與售價不成正比。在福建一起案件中,行為人僅花5元即購得2 000萬余條公民身份證、賓館入住記錄等信息,但5元明顯難以彌補受損的社會公益(5)參見(2020)閩0181刑初400號判決書。。內容與數量完全一致的同批個人信息出售給不同主體時也存在差異,在前文湖南省的案例中,同批信息被王某以4萬元賣給張某,卻以800元賣給孫某,若僅以售價為賠償基礎,二者賠償金差異較大。因此,需要擴大并規范賠償范圍,但為避免附帶民事責任的威懾目標與刑罰重復制裁,還需關注兩種責任的協調進路。

2 強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獨立性

刑事審判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審理上并不具有優勢,民事程序的獨有功效極易因刑事審判慣性而被忽視,應當強化民事裁判的獨立性。

2.1 民事責任主體標準相對獨立

在個人信息治理體系中,刑事追訴范圍受謙抑性制約,為最大化發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優勢,應當構建獨立的民事責任主體標準。但在實踐中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要件存在理解差異。隨著技術的發展,個人信息不斷被挖掘出新的用途,相較傳統侵權治理,信息領域中利益保護的種類和程度更難界定。理想的個人信息治理以人權保護以及信息產業內置發展空間雙贏為目標[6]。筆者認為威爾伯格的動態體系論可以提供規范指引,既擺脫對刑事判斷的依賴,又能預留足夠裁量空間以應對高速發展的現代型侵權。運用單一理念對法律進行闡釋無法滿足制度內在的多元化價值追求,而應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價各個要素[7]。因此,侵權判斷的重心應由要件構成轉為考察要素、要素充足度和各要素間相互作用效果。在個人信息侵權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民事責任主體界定可以參考以下3個方面:其一,為確保個人信息的價值,需考察內容及時效性;其二,為衡量損害程度,需考察信息數據規模及行為人獲利數額;其三,為考察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需考察侵權次數和信息用途。此外,還需考察要素的充足度,如果行為人利用個人信息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則可以適度降低對侵權規模的要求。在動態體系論支撐下,民事責任主體范圍聚焦于對公共利益的損害,更契合以侵權救濟為出發點的民事裁判邏輯。

2.2 民事審理程序與事實認定相對獨立

民事、刑事程序侵權認定因果邏輯不同,前者從損害結果入手考察雙方甚至多方行為,后者著眼于犯罪個體的損害行為。這種差異即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面評價所有侵權行為的基礎。在刑事主導的程序中,民事證據采納與侵權認定依民事規則進行,不能僅依賴于法官裁判思維的切換,還需確保程序間必要的分離度。

其一,程序相對獨立。民刑交叉領域缺乏規范的審理流程,多數案件僅在審判環節進行程序區分,流程安排關注案件復雜程度而非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規則的落實。新型侵權案件的制度支撐本就較為薄弱,民事、刑事事實與證據又存在重合,一旦兩種程序欠缺必要分離度,本該在民事裁判邏輯下評價的行為極易受刑事邏輯主導,難以發揮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法益保護上的優勢。在責任主體相異時,民事當事人的權利與證據材料還可能受到不公正的評價。因此,應當保證兩種程序適度分離,尤其涉及非刑事主體時,民事、刑事裁判應有明確的界限,以保證主體權利在民事審判邏輯下行使。

其二,事實認定相對獨立。民事、刑事事實與證據的高重合度和刑事證據的高標準為集中審理提供正當性基礎,但民事裁判的獨立性不應被忽視。在審理中,事實認定可以分為兩步:第一步,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認定;第二步,法律規范與已認定事實的涵攝并賦予法律評價。在第二步中,法官應根據民事訴訟裁判思維作出判斷,如非民事主體的自認或提出新證據等應達到民事證據標準。由于非刑事主體未在刑事訴訟中行使抗辯權,為補償其訴訟權利,推翻原判事實認定主張的證明標準較之刑事當事人可適當降低[8]。

2.3 民事賠償責任相對獨立

作為程序運行最終效果,民事責任獨立性是落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益保護補充功能的關鍵,而且個人信息安全與數據自由流轉之間的界限并非涇渭分明,刑罰的全面禁止效果無法給高速發展的數據利用預留足夠制度空間,民事責任更能促使個人信息利用規范性生成。在實踐中,侵權者鋌而走險的動機源于信息潛在的巨大價值與違法成本的嚴重不對稱[9]。由此,賠償金應當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必選項,還須關注損害填平理念與實踐需求的落差,范圍上向剝奪侵權獲利擴張。

首先,構建個人信息侵權下的獲利返還理論。財產權益保護的非法獲利賠償包括權益價值賠償和增量價值賠償。前者是要求為或不為某項行為的權利;后者是原告自主選擇合同締結對象的權利,侵權將征用私人空間而損害豁免權[10]。在當前實務中僅以售價為賠償額的模式無法覆蓋個人信息的經濟價值,權益價值和增量價值的疊加是擴張賠償范圍的關鍵。但權益價值的衡量有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等多種途徑,為確保獲利剝奪的科學性,應考察個人信息侵權獲利的特征。侵權主體行為本質是強迫信息主體與其形成許可合同,利用他人權益經營獲利,因此,不當得利可作為權益價值的基礎。通過權益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基于損害的非實體性,不當得利視角更能量化損失,亦不受禁止得利限制,與超出權益價值的賠償不致形成理論沖突。

其次,設置梯度賠償金。由于行為人獲利不與個人信息侵權的損害大小呈正相關,售價賠償便于計算卻難免懲罰失當。應對個人信息侵權的損害進行梯度劃分,匹配以相應賠償金,明確外化違法成本且避免懲罰失當。第一,個人信息的隱秘程度關乎侵權損害的程度,可據內容劃分隱秘程度,并根據過往實踐匹配梯度賠償金。第二,商業利潤有多重影響因素,為避免賠償畸高,可以先統計經營總額,再由行為人舉證非侵權獲利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以獲得實際獲利額[11]。雖然梯度賠償金區間和動態平衡理論可能也無法提供絕對精細的計算方程,但可以獲得大致的數額。

最后,民事、刑事責任承擔應當遵循各自的程序安排,通常不允許相互影響。賠償金與罰金具有重復懲罰風險:二者目標相近,“區別于刑罰和報復,通過威懾潛在罪犯以預防侵權是刑法的核心任務但非其獨有權限”[12]129;二者衡量標準相似,最終去向也一并上繳國庫,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探索二者協調路徑。民事責任是最優威懾,傾向于內化行為社會成本并否定從中獲得好處;刑法是全面威懾,完全禁止某些活動[1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最優威懾的數額為衡量標準進行對比,若罰金遠高于該數額,可不額外施以賠償金;若低于該數額,則可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避免責任承擔超出必要限度。

3 結束語

個人信息已成為信息時代重要的生產資料,科技對其蘊藏價值的深度挖掘和廣泛利用將是不可阻擋的趨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個人信息治理中發揮著獨有功效,該制度是司法效能提升、利益全面保護、實體正義追求等多層面的有機組合。在個人信息侵權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比較優勢以其獨立性的貫徹為前提,但過度獨立又難免在最終結果上引發重復評價的質疑,因此,如何實現民事與刑事部分的恰當平衡仍將貫穿制度發展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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