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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防范處置機制的構建

2023-04-17 13:09李松梅
關鍵詞:公安機關機制

李松梅

近年來,各種媒體時常會報道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的消息,雖然發案數量不多,但其行為發生突然、傷亡嚴重、影響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威脅公眾安全,給人民群眾帶來極度的不安和恐慌心理,安全感受到威脅,社會反響特別大,已成為當前基層社會治理的突出難題。公安部部署開展“排查發現、及時化解、提前處置”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專項行動,要求各地建立長效工作機制。落實公安部“可防可控”總體要求,構建全社會齊抓共管綜合防治體系,是各級黨委、政府以及政法各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

筆者擬以廣東省際為研究基點,在總結打擊處置防范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從宏觀上構建相應可行的完整機制體系,從微觀上整合社會資源和力量,以期在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的打擊預防工作中,公安機關能真正做到發現得了、預防得早、處置得快、效果要好的努力方向和目標。

一、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的行為特征分析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獨立罪名,是公安機關對采取極端暴力犯罪行為達到報復社會的各種相關犯罪活動的概述性稱謂,是公安機關的一個俗語稱謂。其犯罪形式各異,但極具暴力性。其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多種罪名,但并不局限于這些罪名。

根據公安部相關文件的界定,“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是指個人因生活失意、心理失衡、感情失和、投資失敗等原因,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實施的槍擊、爆炸、縱火、持械行兇、駕車沖撞、投毒等犯罪行為,且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犯罪案件。該類案件與宗教信仰、民族種族、政治目的無關,不受組織操控,犯罪行為人具備完全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一)從行為地點看,選擇公共場所居多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普遍突破傳統“冤有頭、債有主”的因果關系,泛化侵害對象,多選擇不能反抗或阻止犯罪、對抗能力較弱的目標人群,而且有意識地選擇學校、幼兒園、公共交通工具、廣場街道等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犯罪,以謀求最大程度的傷害效果。

(二)從犯罪預備看,多為預謀作案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作案人大多有較為充分的犯罪預備,臨時起意的比例較少,預謀多次作案的占絕大多數。犯罪人從萌生犯意到堅定犯意,經歷了犯罪心理和犯罪工具的雙重準備過程,一旦形成犯意則很難轉變,有些采取爆炸、放火、投毒等方式作案的嫌疑人準備周期較長,有的甚至長達數年的準備期。

(三)從行為主體看,犯罪主體較為特定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嫌疑人主體一般較為特定,大多數存在人格不健全的情況。從經濟條件看,多為經濟條件差、月收入較低,大部分處于無業或面臨失業狀態,生活困難,無固定生活保障;從文化程度看,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初中和中專文化以下居多,發展機會少,自感生活艱難、前途無望;從年齡性別看,多數為25 歲至50 歲左右的中青年男性;從作案前科看,大多數沒有作案前科,不在公安機關視線范圍內,防控比較難;從家庭情感上看,大多數為婚姻情感受挫、家庭矛盾復雜等多重情感孤獨或缺失狀態,對未來失去信心等群體。

(四)從行為動機看,報復社會較為突出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嫌疑人多是厭世或泄憤,因生活不如意、遭遇挫折或糾紛而產生報復社會的心理,為宣泄不滿與怨恨,尋求變態心理快感,造成巨大社會恐慌,達到報復社會目的。

(五)從作案手段看,犯罪行為非常殘忍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事先精心謀劃、事中突然施暴、事后不計后果的“獨狼式”作案手段,大多采取砍殺、車撞、槍擊、爆炸等可以瞬間達到犯罪目的的各種手段,人民群眾根本來不及躲閃與避讓,行為手段極其快速與殘忍。另因實施此類犯罪無須具備特殊技能,犯罪成本和技術含量低,特別是在媒體宣傳炒作下,極易導致跟風效仿,防范難上加難。

(六)從傷害結果看,犯罪危害特別大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大多事前無明顯征兆,具有很強的突發性,危害程度和防范難度極大,一旦發生就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極為惡劣的影響,現實危害不亞于甚至超過恐怖襲擊。

二、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防范處置工作的實踐探索

廣東省公安廳黨委立足廣東實際,針對當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的行為特征,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筑牢底線思維,不斷強化警情處置、矛盾化解、風險排查、人員管控等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各地公安機關不斷加大打擊處置和防范的力度,在基層社會治理、大數據深度融合應用、社會治安巡邏防控、民意引領警務等方面推出系列措施,圍繞事前夯實基礎、事中高效處置、事后穩妥處置為主基調,為防范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進行了深入的實踐探索工作。

(一)圍繞“事前夯實基礎”,以“三預”嚴防現實危害

1.強化預知,部署開展“五大要素”摸排管控。一是精準掌控。針對近年來多起個人極端和嚴重暴力案事件暴露出的標準地址、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實有單位的“一標三實”基礎要素底數不清、管控不到位和出租屋藏污納垢等問題,部署開展“人、地、物、事、組織”五大要素風險隱患摸排管控行動,初步形成采集、分析、預警、處置、反饋的全流程全閉環工作模式,努力實現對各類風險要素的精準掌控。二是普遍排查。近兩年來,省廳結合全國公安機關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制定下發《廣東省公安機關嚴密防范嚴厲打擊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工作實施方案》,深入開展社會面大巡查行動和夜間臨檢臨查行動,組織全省開展緝查收繳非法槍爆刀具集中統一行動,各地公安機關開展排查走訪人民群眾,發現有揚言報復或發表極端言論行為人員,及時處置矛盾糾紛警情,成功調解職責范圍內的糾紛,有效防止“小糾紛”引發“大案件”。三是創新管理體系。推廣使用“粵居碼”、“門禁+視頻”、微信小程序等應用系統,構建起“人來登記、人走注銷、動知軌跡、異能預警”的實有人口服務管理新體系,努力從源頭上探索解決個人極端案事件情報發現難問題。

2.強化預警,全面構建網上網下合成作戰體系。高效整合網上網下數據資源,部署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建設實體運作的合成作戰中心,構建個人極端專項分析模型,常態開展研判預警,提升甄別預警能力。省廳網上網下合成作戰中心正式運轉以來成效明顯,排查掌握個人極端苗頭隱患及風險因素千余條,預警處置有極端傾向人員百余人。

3.強化預防,深入推進“平安廳”信箱建設應用。2021 年5 月1 日,省廳創新開設廣東“平安廳”信箱,不斷深化拓展“平安廳”信箱在深化民生訴求解決、社會風險感知預警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建立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快速聯動、重點信件由省廳警種部門和地市公安局“雙跟進”制度,有效暢通了易誘發個人極端案事件各類糾紛訴求的反饋渠道,目前累計辦理來信二十余萬封,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十萬余個,從中發現揚言報復社會和自殺自殘線索近三千余條,均予以化解。

(二)圍繞“事中高效處置”,以“兩快”減少事件危害

1.強化快處置,探索構建“四個一”體系。在全省探索構建社會面治安巡防“四個一”體系,即通過任務一張表、指揮一張圖、管控一張網、勤務一套機制,劃定快速反應圈、處警反應圈,匯聚治安要素實現扁平化指揮處置,依托調度指揮系統精準支撐防范打擊,確??焖倏刂剖聭B發展,有效壓減損害空間。在特殊安保防護期,全省公安機關全面啟動最高等級應急指揮機制和最高等級安檢查控勤務、最高等級巡邏防控勤務,嚴密重點目標、重點場所、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巡防管控,確保治安刑事案件特別是個人極端案事件大幅下降。

2.強化快聯動,最大限度形成處置整體合力。持續深化公安武警聯巡聯防聯勤聯控、政治中心區一體化防控等機制,建立巡防力量與“動中備”互補疊加等機制,強化部門警種間互通聯動,做到步調一致、行動統一。全面鋪開最小應急單元建設,制定下發《最小應急單元建設工作指引(試行)》,全省建成最小應急單元六萬余個,群防群治、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取得新進展,個人極端暴力案事件預警、防范、處置機制初步建立,為快速處置個人極端案事件奠定良好根基。

(三)圍繞“事后穩妥處置”,以“兩嚴”消除風險隱患

1.嚴輿情導控,消除社會誤解。嚴輿情導控,依托“三同步”輿情管控等機制,提前擬定發布口徑,即時聯動處置、提級處置,及時回應群眾關切,正面引導輿情,消除社會誤解,最大限度降低負面影響。加強網絡輿情監測,及時封堵刪除負面有害信息,嚴禁縣區公安機關未經審批發布警情通報,嚴禁民警輔警和其他公安機關內部工作人員未經批準擅自接受采訪,嚴防炒作升級、形成示范效應。

2.嚴復盤倒查,及時總結經驗。對事件開展全面復盤和督導檢查,全方位梳理分析行為規律特點、研究加強改進措施,總結提煉經驗做法、固化形成長效機制,更好地指導各地開展防范處置工作,盡最大可能消除風險隱患。

三、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防范處置工作機制體系的構建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行為人多屬于社會底層,對生活或工作現狀不滿又無力改變弱勢地位,因此埋下犯罪隱患,其極端暴力行為具有突發性和隨機性。從全省看,近年來個人極端、一殺多人等惡性刑事案件仍時有發生,嚴重沖擊社會心理底線、影響群眾安全感。全省公安機關應繼續深化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準確把握個人極端暴力犯罪面臨的新形勢,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構建更加高效的綜合治理格局,創新工作舉措,筑牢安全防線,牢固樹立“個人極端暴力可防可控”理念,堅持“預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調解前、調解走在萌芽前”的原則,構建防范處置全方位機制,嚴格落實個人極端暴力案件情指勤輿一體化響應機制,最大限度消除可能引發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的各種因素,嚴密防范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發生,全力以赴做好個人極端暴力案件防范處置。

(一)構建網上網下同步排查機制,做到個人極端潛在風險人員“底數要清”

個人極端暴力案事件防范難,最大的問題在于作案人員分散于社會各個群體,且動機難于預測、不易察覺。各地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應按照職責,依托多種方式,主動、滾動排查發現個人極端潛在風險人員,做到底數要清,臺賬要明,網格要細,構筑個人極端風險防控人員清單模型。

1.建立線下重點失意人員臺賬冊。各地要以深化派出所綜合改革為契機,突出派出所“主防”理念,把工作重心放在轄區治安防范上,做實做細城鄉社區警務。特別是對反復無理鬧訪纏訪,性格孤僻、行為偏執,單身、離異或家庭不和,無固定職業、工作不順或利益受損,受過刑事、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等生活失意、心理失衡、感情失和、投資失敗人員要加強全面加強摸排,及時納入盯防視線,匯聚到“五大要素”平臺建立臺賬。

2.建立線上“弱信號”隱患人員臺賬冊。各地公安機關要重點監測110 糾紛警情、12345 投訴工單、信訪數據、網上極端言論、“五大要素”風險隱患等信息,捕捉線上“弱信號”,對揚言報復社會人員等及時通報屬地核實,突出矛盾糾紛由屬地及時報告黨委政府,推動主責單位落實化解責任。

3.建立各類管制物品流通臺賬冊。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往往對危險物品形成依賴,購買或持有危險物品,是犯罪實施的重要準備,也是加劇危害后果的重要因素。從目前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情況看,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是刀具、汽油等危險物品。所以要加強重點物品及其購銷渠道的管控,嚴管刀具使用、嚴管危爆物品、嚴管寄遞物流、嚴管網購等渠道環節,有效降低個人極端的發案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防止發生現實危害。

(二)構建依靠黨委政府機制,做到基層矛盾“化解要早”

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中反映出人民群眾中存在矛盾糾紛量大面廣、誘發原因錯綜復雜,所以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協同治理是公安機關化解矛盾糾紛最堅實的“后盾”。

1.聯合調處機制的構建。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參與黨委政府牽頭建立的矛盾糾紛聯合調處機制,落實110 對接12345 分流警情,積極對接省委政法委“粵平安”訴求矛盾調解綜合服務平臺,指導基層派出所加強與鄉鎮(街道)綜治中心的銜接,逐步形成矛盾糾紛源頭發現、源頭化解共治合力。

2.走進千萬家聯動機制的構建。各級公安機關要緊密結合“百萬警進千萬家”活動,深化“平安廳”信箱應用,積極會同基層綜治、司法行政、村居等力量,深入摸排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等領域的不穩定因素,特別是訴求表達未解決、不滿情緒膨脹的群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好政府職能部門聯動作用,協同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

3.多元化楓橋經驗交叉機制的構建。各級公安機關要延伸敏銳感知觸角,扎根群眾、物色培育“樓棟長”“街坊大媽”等群防力量,對易激化升級的家庭、婚戀、情感、鄰里、醫患等矛盾糾紛,依靠黨委政府,協調鎮街綜治中心組織法院、司法行政、人民調解等相關部門和村居委,共同開展多元化解。

4.矛盾糾紛聯合跟進調處機制的構建。各級公安機關要推動完善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和“民調入所”“律師進所”等機制,按照“三到位一處理”的原則(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訴求無理的解釋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共同開展矛盾化解、關懷幫扶、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服務等教育調處措施,打消其鋌而走險的念頭,減少“民轉刑”案件發生。

(三)構建完善巡防體系機制,做到應急處置“反應要快”

1.強化“1、3、5 分鐘”快反機制建設。個人極端案事件對處置反應時效要求高,快一秒就可能少死一個人,慢一秒就可能多死一個人。全省公安機關要緊扣社會面常態化巡邏防控任務,以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以巡邏力量、最小應急單元為支點,打破層級架構,科學劃定“1、3、5分鐘”快速反應圈點位和范圍,壓實區域巡防力量和責任。

2.科學編排社會面巡控勤務。各地公安機關要以“快反特巡隊”為牽引,落實“全員、全時、全天候、全覆蓋”和網格化巡控要求,根據平時和戰時、白天和晚上、休息日和工作日以及等級勤務期間等不同時段巡防特點,以步巡與車巡、晝巡與夜巡、定點與流動、“天眼”與實兵、機關力量與基層力量相結合的形式,優化警力配備、巡邏路線、盤查方式,按照“有警處警、無警巡邏”的原則,將特巡隊、巡警、特警、派出所等社會面巡邏防控警力最大限度擺上街面、最大限度擠壓違法犯罪空間,提升震懾作用和快速響應能力。

3.嚴格落實情指勤輿一體化響應機制。一旦發生個人極端案事件,要第一時間組織優勢警力快速處置,并嚴格落實輿情引導“三同步”要求,按照“現場處置迅速果斷、輿情處置跟進及時、整體防控穩妥有序”的工作目標,以“慎講原因、慎講經過,講準人數、講清事實”的思路,進一步完善個人極端案件應急處置機制,提升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處置效能。特別是嚴格把控情況發布,提請宣傳部門嚴管相關新聞報道,嚴防產生效仿效應,最大限度和力度管控輿情,全面減少社會影響。

(四)構建科技賦能機制,做到精準管控“動向要知”

1.開展動態監測。個人暴力極端案事件的情報線索量大面廣,以人工手段從中抓取真正有效的信息無異于大海撈針。各級公安機關要強化科技賦能,緊緊依托網上網下合成作戰中心,對列劃為重點人、高危風險人員開展動態監測,實時生成預警指令,及時推送責任民警進行核查處置。

2.多維圈層監測。各級公安機關要科學布建人臉識別、車牌識別、電子圍欄等智能感知終端,緊密結合“雪亮工程”和社會面治安防控“四個一”體系建設,形成層圈監測、多維感知防控網絡。

3.依靠基礎數據防控。各級公安機關要以“五大要素”平臺和“粵居碼”推廣應用為支撐,持續組織基層公安機關結合轄區實際,管好出租屋、短租日租公寓等重點部位,暴力犯罪前科等重點人員,涉槍爆毒刀等危險重點物品。

4.搭建智能研判模型。各級公安機關加強對轄區內存在個人極端潛在風險人員的信息采集,全方位依托智慧信息平臺,形成全程留痕追溯的數字閉環鏈條,建立個人極端風險評估特征標簽,搭建重點部位風險侵入、高危人員高風險行為等大數據智能研判模型,實現對風險主體快速捕捉、精準刻畫、實時預警。

(五)構建共建共治聯動機制,做到群防群治“合力要強”

個人極端風險成因復雜,必須依托平安建設工作機制,深化推動綜合治理,堅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從源頭上化解個人極端風險誘發因素。各地要以省政府出臺的《廣東省群防群治組織監督管理規定》為契機,發展壯大治保會、治安聯防隊等群防群治力量,提升群防群治組織規范化建設水平,加強對群防組織的指揮調度和人員培訓,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構建個人極端風險防范齊抓共管格局。

1.全面推進最小應急單元建設。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借鑒廣州、深圳等地工作經驗,主動報請黨委政府,督促指導各類單位全面建好最小應急單元,實現學校、醫院和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單位、區域全覆蓋,實現緊急情況能夠“1 分鐘自救、3 分鐘互救、5 分鐘增援”,形成“一點呼叫、多點響應”的聯防聯控體系。

2.全方位織建嚴密的防控網。各級公安機關要壯大專群結合的巡防隊伍,探索建立“鄰里守望”和公共交通工具配備安全員等制度,對排查掌握的個人極端潛在高風險人員,推動由屬地黨委政府組建化解穩控工作小組,制定化解穩控方案,實行“一人一策、一人一檔”,落實各項化解、幫扶、教育和穩控工作,織密個人極端案事件先期處置“防控網”,強化源頭化解,防止造成現實危害。

3.推動各級黨委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按照“省級主導,市級主責、縣級主抓、鎮街主控”的工作原則,推動形成由各級黨委“平安辦”負責統籌,各相關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強部門溝通和信息共享,及時匯總、分流、處置個人極端苗頭線索,推動預防處置個人極端行為的各項重點工作、關鍵環節落地落實。

4.充分借力綜治中心平臺資源和運行機制。將個人極端風險排查納入綜治中心重點任務,建立公安機關與同級政法部門對個人極端潛在風險人員核查、評估、化解任務下發至相關派出所和鎮街綜治中心聯合開展調處的工作機制,構筑共建共治聯動機制,做到群防群治,綜合治理。

因此,各級公安機關在打擊處理個人極端暴力犯罪中應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第一時間組織精干力量快偵快破,最大限度減少現實危害。日常工作中,公安機關更應牢固樹立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可防必防的理念,重視常規、高效、科學、智能、全方位的管控工作,盡可能地消除高風險人員的潛在隱患,控制好源頭,減少犯罪的發生,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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